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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附民上字第1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洪于智蕭世昌何燕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上字第12號

上訴人
鈞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益霞
被上訴人
李睿清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附帶民事訴訟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 年1 月17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 年度附民緝字第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應判准原告起訴之請求。

㈢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上訴人對101 附民緝字第4 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詐欺犯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李睿清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何燕蓉

書記官 林昱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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