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附民上字第1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上字第12號
- 上訴人
- 鈞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益霞
- 被上訴人
- 李睿清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附帶民事訴訟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 年1 月17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 年度附民緝字第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應判准原告起訴之請求。
㈢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上訴人對101 附民緝字第4 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詐欺犯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李睿清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