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附民上字第3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上字第3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柯氏醫學系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尚志
- 訴訟代理人
- 陳筱屏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季庭
蔡沛珍
陳廣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業務侵占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附民字第1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詳如聲明上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上訴人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業務侵占、業務上登載不實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等犯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吳季庭、蔡沛珍、陳廣昌被訴業務侵占、業務上登載不實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自訴人即原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 102年度上易字第2016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