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附民上字第5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上字第5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亦被上訴人 雷自強
- 訴訟代理人
- 姚本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映青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亦被上訴人 陳墀軒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庭桂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聖龍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瑞滿
上列被上訴人等,因本院民國102年度上訴字第2933號重傷害等案件,經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不服原審102年度附民字第236號102年8月30日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而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