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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附民上字第51號

重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周煙平陳如玲林銓正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上字第5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亦被上訴人 雷自強
訴訟代理人
姚本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映青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亦被上訴人 陳墀軒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許庭桂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聖龍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瑞滿

上列被上訴人等,因本院民國102年度上訴字第2933號重傷害等案件,經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不服原審102年度附民字第236號102年8月30日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而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林銓正

                   書記官 于耀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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