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附民上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上字第5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亦被上訴人 雷自強 訴訟代理人 姚本仁律師 陳映青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亦被上訴人 陳墀軒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庭桂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聖龍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瑞滿 上列被上訴人等,因本院民國102年度上訴字第2933號重傷害等 案件,經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不服原審102年度附民字第236號102年8月30日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而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林銓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于耀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