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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445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陳芃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14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曹明正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書益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年度訴字第 754號,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7195號、102 年度偵字第6869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2年度偵字第825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曹明正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原本因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下稱臺北監獄)執行中,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6日準備程序庭期提解被告不到,據臺北監獄稱被告業於同年 6月13日保外就醫,此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5、136頁),被告家屬並以被告因頸椎第五至第七節膿瘍而持續住院治療中為由,代被告請假,此亦據被告家屬提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下稱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出院病歷摘要為證(見本院卷第159頁至第164頁反面),嗣經本院於同年 7月18日電詢臺北監獄,據臺北監獄稱:經派員於同年月 2日至臺北榮民總醫院頸脊復健中心訪視結果,被告目前頸部以下無知覺,需長期臥床或藉由他人攙扶坐於特定之大型輪椅,且無法控制大小便,仍須再接受數次手術,尚未治療完畢,依其狀況應不可能回家休養等語,有卷附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可參(見本院卷第 176頁),復經本院向臺北榮民總醫院函詢被告病情,據該院覆稱:被告因脊髓膿瘍致四肢癱瘓,大小便失禁,能自主言語,無法自主行動,亦無法自理生活,目前住院中;依過往病歷記載,生命跡象穩定,四肢無力,由他人協助使用輪椅代步,無法長時間保持坐姿,無法站立,必要時需平躺休息等語,有該院 103年12月15日北總神字第0000000000號、104 年3月9日北總神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00、203頁),再經本院於104年8月3 日向臺北監獄電詢被告病情,據臺北監獄稱:被告目前醫學診斷仍為四肢癱瘓,頸部以下不能動,醫師稱目前先不用開刀,但須復健,故被告目前在桃園市楊梅區某脊椎復健中心復健,但復原情形不很顯著,只有手指頭能動,意識正常,可對談,如法院開庭,可能需要一些醫療上的協助,因被告只能勉強使用癱瘓專用之輪椅,前來開庭可能也會有一些風險,此亦有卷附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可參(見本院卷第 231頁),足見被告確因疾病不能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準用同法第294條,裁定停止審判。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陳芃宇

書記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445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