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74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274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俊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961號,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30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又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賴俊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03年7月21日認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4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不服,於103年8月5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附理由,僅表示「因對新北地方法院之判決有所異議,因而提起上訴,理由於20天內後補」。原審乃分別於103年8月8日、103年9月4日函催諭知被告應於該公函送達後7日、5日內補具上訴理由,而該公函已於103年8月12日、103年9月11日送達至被告前開住居所,由被告之同居人收受,此有該送達證書等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3至16頁)。是該公函確已合法送達,然被告迄今尚未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且已逾期甚久,依上開說明,被告之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