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80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28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敏全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昇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敏全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七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一0三年度審訴字第六七九號),於一0三年七月三十日收受判決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一0三年八月十一日屆滿後二十日內(即一0三年九月一日)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代表人蔡昇岳一0三年八月六日所提理由書,僅限共同被告蔡昇岳上訴部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