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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803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蘇素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280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敏全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昇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敏全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七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一0三年度審訴字第六七九號),於一0三年七月三十日收受判決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一0三年八月十一日屆滿後二十日內(即一0三年九月一日)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代表人蔡昇岳一0三年八月六日所提理由書,僅限共同被告蔡昇岳上訴部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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