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10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吳順濱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3212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94號、99年度訴字第82號,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136、3550、395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吳順濱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僅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惟未附具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