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48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483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賀真主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罪等案件,對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964號,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依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