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51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洪光燦邱同印蔡永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51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何財龍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2579號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7 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1621 號、102 年度偵字第264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88年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何財龍於民國103 年12月24日具狀對於本院102 年上訴字第2579號之確定案件聲請再審,惟依卷內資料,聲請人並未提出最後事實審即本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2579號之判決書繕本。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顯與法定程式未合,且無須命其補正,應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蔡永昌

書記官 張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511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