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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8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蘇素娥鄭水銓梁耀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8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金蕙 (原名黃淑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證券交易法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金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金蕙因證券交易法罪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4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本院以99年度金上訴字第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2年4月17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梁耀鑌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85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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