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7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7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譚振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譚振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譚振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譚振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