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0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0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圳鴻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圳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79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6月,並經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765 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335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1年10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