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3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3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于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5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于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于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郭于婷犯如附表所示3 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