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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3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蘇素娥梁耀鑌王偉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3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于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5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于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于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郭于婷犯如附表所示3 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王偉光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36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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