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錫忠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錫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錫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550號裁定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10月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聲減字第24號裁定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3年4 月確定,於民國86年12月19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1 月3 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1 月3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