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8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8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歐陽守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歐陽守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陽守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依聲請以 101年度聲字第163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四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10237 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98年11月27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5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5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