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37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37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威志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威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威志(1) 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192號聲請定應執行刑11年6月確定;(2)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 年度士簡字第41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6年11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103年7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7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