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38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葉麗霞劉興浪陳志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38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姚廷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姚廷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受刑人姚廷源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北、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循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陳志洋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380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