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481號

聲請核發錄音光碟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洪光燦彭幸鳴楊智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481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劉國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核發錄影光碟等(本院99年度聲再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影印本院99年度聲再字第395號卷內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附件及和解錄影光碟(影本)云云。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定有明文。又判決終結後,無辯護人之被告以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為理由,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既無禁止明文,應從寬解釋(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690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無辯護人之被告僅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劉國志前因強盜案件聲請再審,經本院於99年11月3日以99年度聲再字第395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再經最高法院於99年12月9日以99年度台抗字第984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而確定。聲請人聲請影印之「聲請狀」、「附件」及「和解錄影光碟(影本)」(按:應係指拷貝光碟),均非卷內之「筆錄」,所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楊智勝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481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核發錄音光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