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0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80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益豐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益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益豐因詐欺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9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1706號判決維持原判決確定。於民國102年3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