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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786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劉嶽承郭豫珍黃美盈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786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鄭添貴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69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鄭添貴因年輕時受傷留有後遺症,至今身體狀況不佳,又聲請人之父親撿骨事宜待聲請人處理,為此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以便能處理父親撿骨事宜,聲請人停止羈押後願意限制住居於聲請人之姐位於新北市樹林區住處,並於30日後自動向法院報到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係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980號羈押,並非本院裁定羈押,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等附卷足憑,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盈

書記官 陳首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786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