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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98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周泰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98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添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第1406號、第1407號、第1408號),被告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鄭添貴犯竊盜罪,共陸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伍月、伍月、伍月、伍月、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鄭添貴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而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且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得製作略式判決書,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除犯罪事實欄「店內人員吳美昭、張美禎、林怡伶、張金瑞、黃眉芬、吳品葶」更正為「店內人員吳美昭、張金瑞、林怡伶、張美禎、黃眉芬、吳品葶」;證據欄,增列「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均援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又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附件所示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另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因之,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審酌被告任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安全,行為實有可議,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過,另除被害人張金瑞因和解金額係要求其遭竊彩券價值之50倍金額外,已與其他5位被害人均達成和解等情,此有本院103年10月28日公務電話記錄及和解書5張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49頁以下),衡以其所竊上開商品市價尚非甚鉅(除竊得價值新臺幣《下同》1,400元之刮刮樂彩券7張外,其餘竊得價值均在7,600元至11,600元間),及其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囿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泰德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980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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