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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2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彭幸鳴張永宏劉秉鑫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22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俊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俊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俊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3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劉秉鑫

書記官 蔣忠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21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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