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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4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彭幸鳴鄭富城張永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24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章家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章家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章家福因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後,經本院 102年度聲字第257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⑵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216號判決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民國97年9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2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2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永宏

書記官 郭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49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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