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4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24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章家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章家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章家福因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後,經本院 102年度聲字第257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⑵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216號判決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民國97年9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2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2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