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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33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周盈文潘長生吳冠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33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金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受刑人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26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三「本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2898號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2989號判決」;又理由欄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易字第2230號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230號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於民國103 年12月26日製作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第2頁第19行理由欄三中,所載之「本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2898號判決」之記載,顯係「本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2989號判決」之誤寫;又同頁第22行理由欄三中,所載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易字第2230號判決」之記載,顯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230號判決」之誤寫,且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應予更正記載如主文所示。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吳冠霆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335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