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34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342號
- 受刑人
- 陳建舟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17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建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建舟因詐欺罪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776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21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3年12月19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03年12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