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4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4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昌祐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昌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昌祐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29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5750號上訴駁回確定。嗣於民國102年2月19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2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