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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41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蔡聰明吳麗英汪梅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4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昌祐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昌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昌祐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29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5750號上訴駁回確定。嗣於民國102年2月19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2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汪梅芬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41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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