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5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5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呂政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政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政憲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893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271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7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