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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31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王敏慧黃潔茹吳淑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3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御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御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御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927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上訴鈞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472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2619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於民國99年8月23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1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吳淑惠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31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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