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3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3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呂御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御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御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927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上訴鈞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472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2619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於民國99年8月23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1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