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9號
- 上訴人
- 王茂雄
- 上訴人
- 王啟聰
- 上訴人
- 王啟勳
- 被上訴人
- 李正典
上列當事人間因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2年度重附民字第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上訴人上訴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竊佔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李正典被訴竊佔無罪部分撤銷,被訴竊佔部分改判免訴,毀損及強制部分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訴訟法第506條(上訴第三審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