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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趙文卿楊志雄林庚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號

上訴人
唐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治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
被上訴人
蔡岱均(原名蔡世恩)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重附民更㈠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聲明:為不服原審駁回附帶民事訴訟,爰上訴,事實理由引用刑事上訴暨上訴理由狀。

乙、被上訴人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詐欺犯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蔡岱均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上訴人即自訴人唐鋒實業有限公司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林庚棟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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