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5號

證券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林瑞斌簡志龍林孟宜

上訴人
即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黃正欣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許嘉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主張:

一、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告應給付大同股份有限公司美金21,57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上訴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理由狀」。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6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5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