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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陳筱珮陳德民邱滋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原告
Great Pearl International Limitd
法定代理人
劉雅娟
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沈曉玫律師
被告
羅存侃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 年度上訴字第143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邱滋杉

                  書記官 蔣淑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