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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35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陳筱珮邱滋杉陳德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35號

原告
吳育賢
原告
林彥豐
被告
黃碧霞(原名黃鏡如)
被告
黃英達
被告
黃淵華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上易字第227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陳德民

                  書記官 陳啟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35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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