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71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1713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慈聆
- 選任辯護人
- 蘇家宏律師
李嘉慧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01號,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4857號、102年度偵字第62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洪慈聆犯散布文字誹謗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洪慈聆係萊卡雅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萊卡雅公司)之負責人。洪慈聆之配偶林志全為萊卡兒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萊卡兒公司)之負責人,萊卡雅公司進口調整型內衣等商品,供萊卡兒在國內販售。萊卡兒公司販賣之調整型女性內衣商品,與瑪麗蓮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瑪麗蓮公司)所銷售之女性塑身衣產品,在調整身型功能上相類似。洪慈聆未曾向瑪麗蓮公司購買,並量身訂製塑身衣、腿套等商品,竟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意圖散布於眾,在其位於新北市新店區頂城三街之住處,以「namaste」之網路帳號暱稱,使用電腦網路登入Babyhome寶貝家庭親子網站(下稱寶貝家庭網站),在該網站內由其他網路使用者所創建之「亮亮園地」部落格(網址:http:/ /www.babyhome.com.tw/mboard)及討論串中,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為回覆如「所回應之留言」欄內其他網友留言之內容,發表「留言內容」欄所示文章,而散布、傳述如「所涉不實情事」欄中所示足以毀損瑪麗蓮公司名譽之事。嗣經瑪麗蓮公司追查該帳號暱稱使用之網路位址,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瑪麗蓮公司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下列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業經檢察官、被告洪慈聆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125頁至第129頁),且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認該等傳聞證據均具證據能力。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刑法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但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而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不罰,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及同法第311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關於上開法文之解釋,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著有解釋謂:「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針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名譽者之誹謗罪規定,係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以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之規定,則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又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亦不生牴觸憲法問題」。茲參酌上開解釋暨其協同意見,有關是否應科予誹謗罪責,當有如下審查標準:
(一)立法者以事實陳述之「真實性」以及「公共利益關連性」兩項基準進行誹謗罪之權衡,固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如過分執著於真實性之判別標準,或對真實性為僵硬之認定解釋,恐將有害於現代社會的資訊流通。蓋在社會生活複雜、需求快速資訊的現代生活中,若要求行為人必須確認所發表資訊的真實性,其可能必須付出過高的成本,或因為這項要求而畏於發表言論,產生所謂的「寒蟬效果」。無論何種情形,均嚴重影響自由言論所能發揮之功能,違背了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從而,對於所謂「能證明為真實」其證明強度不必至於客觀的真實,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應將之排除於第310 條之處罰範圍外,認行為人不負相關刑責。因此,行為人就其發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至少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應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倘行為人主觀上無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之認識,即不成立誹謗罪。惟若無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僅憑一己之見逕予杜撰、揣測、誇大,甚或以情緒化之謾罵字眼,在公共場合為不實之陳述,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即非不得以誹謗罪相繩。此與美國於憲法上所發展出的「實質惡意原則(或稱真正惡意原則,actual malice )」,大致相當。而所謂「真正惡意原則」係指發表言論者於發表言論時,明知所言非真實,或因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則此種不實內容之言論即須受法律制裁。從而,行為人對於資訊之不實已所知悉或可得而知,卻仍執意傳播不實之言論,或有合理之可疑,卻仍故意迴避真相,假言論自由之名,行惡意攻訐之實者,即有處罰之正當性,自難主張免責。再者,行為人就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應盡何種程度之查證義務,始能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屬善意發表言論,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及所發表言論之散布力、影響力而為觀察,倘僅屬茶餘飯後閒談聊天之資者,固難課以較高之查證義務;反之,若利用記者會、出版品、網路傳播等方式,而具有相當影響力者,因其所利用之傳播方式,散布力較為強大,依一般社會經驗,其在發表言論之前,理應經過善意篩選,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始能謂其於發表言論之時並非惡意。因此,倘為達特定之目的,而對於未經證實之傳聞,故意迴避合理之查證義務,率行以發送傳單、舉行記者會、出版書籍等方式加以傳述或指摘,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觀察,即應認為其有惡意(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99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然有較高之價值。惟事實陳述與意見發表在概念上本屬流動,有時難期其涇渭分明,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時,始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此由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第3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等文義觀之,所謂得證明為真實者,唯有「事實」。據此可徵,我國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所規範者,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此種意見表達應屬同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之免責事項,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
(三)刑法第311條所謂「善意」之認定,倘涉及之對象係公眾人物,因公眾人物較諸一般人更容易接近大眾傳播媒體,自可利用媒體為其所作所為進行辯護,是以其就公共事務之辯論,實處於較為有利之地位,則人民對公眾人物所為有關公共事務之批評,自應嚴格認定其是否確非出於善意。至「可受公評之事」,則指與公眾利益有密切關係之公共事務而言。故行為人所製作有關可受公評之事之文宣內容或公開發表之意見,縱嫌聳動或誇張,然其目的不外係為喚起一般民眾注意,藉此增加一般民眾對於公共事務之瞭解程度。因此,表意人就該等事務,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且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者,不問其評論之事實是否真實,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避免人民因恐有侵害名譽之虞,無法暢所欲言或提供一般民眾亟欲瞭解或參與之相關資訊,難收發揮監督公務員或公眾人物之效。惟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得就其誹謗之事不罰之「真實」與否,本應以行為人自身是否親自經驗或已盡相當查證義務與否為斷,尤應審視行為人自身是否具有專業知識、經驗,作為其是否已盡相當查證義務之標準之一。若行為人即為經營相同或相類業務之人、或具有該領域之專業知識經驗者,其以親自體驗為基礎之言論,更應循產品通常使用方式,進行較一般消費者為高度之查證密度,始得為之。否則建構於不實或過於輕率未予查證之基礎所為「親身體驗」之言論,即難執前揭規定免責。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固坦承其為萊卡雅公司負責人,其配偶林志全為萊卡兒公司負責人,伊未曾向瑪麗蓮公司購買過塑身衣、腿套等產品,其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namaste」之網路帳號暱稱之留言內容,為伊利用位於住處設置之電腦網路登入寶貝家庭網站內「亮亮園地」部落格之留言所為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誹謗之犯行,辯稱:萊卡兒與萊卡雅公司與瑪麗蓮公司沒有競爭關係,友人王心歆與伊的身材相似,王心歆將其向瑪麗蓮公司購買之塑身衣、腿套交給伊使用,附表一所示留言內容,均係伊親身體驗或聽別人轉述之實際經驗,且是為提醒消費者注意所為之合理評論云云(101年度偵字第14857號卷一,下稱偵14857號卷一,第45頁、第143頁反面至第144頁、第242頁、原審卷一第72頁、原審卷二第65頁反面、原審卷四第101頁反面至第102頁、本院卷第124頁反面、第155頁反面、第247頁)。辯護人則為被告辯以:被告是基於自己親身使用經驗及聽聞友人轉述始發表附表一所示內容之言論,且有眾多使用者在網路上發表相同之使用感受,因此,被告並無誹謗告訴人之真實惡意;且被告陳述內容均涉及告訴人所銷售之產品、服務及對消費者之具體影響,固非僅涉於告訴人之私德而與消費市場資訊流通之公共利益有關,然被告既於該留言中陳稱其傳述之情節,均係依據友人所轉述之具體事實,被告亦確曾聽聞友人有為該陳述,具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可認其主觀上欠缺誹謗罪之故意云云,並舉證人即其配偶林志全、友人王心歆、邱子庭、陳建良、林莉蓉等人證述,及網路上其他網友留言為據。
三、經查:
(一)被告自其位於新北市新店區頂城三街之住處,以「namaste」之網路帳號暱稱,使用電腦網路登入寶貝家庭網站內所設「亮亮園地」部落格及討論串,於附表一所示時間,為回覆如「所回應之留言」欄內其他網友留言內容,而留言發表如「留言內容」欄所示文章一節,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偵14857號卷一第44頁至第47頁、原審卷一第72頁、原審卷四第102頁反面),核與證人即被告之配偶林志全於警詢時證稱:「namaste」是伊太太洪慈聆等語相符(100年度他字第11216號卷一,下稱他11216號卷一,第101頁反面);且網路匿稱「namaste」之人,為附表一所為發言時使用之IP為123.50.58.210,而該IP申請人即為林志全,亦有競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2月21日競麗100年字第036號函、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101年2月15日大新店字第000000000號函各1件在卷足憑(他11216號卷一第114頁、第116頁)。此外,並有附表一所示之被告留言在卷可佐(他11216號卷一第82頁、第17頁、第18頁、第29頁、第38頁、第47頁、第52頁、第55頁、第62頁、40頁、第70頁、第75頁)。堪認被告以「namaste」名義,使用電腦網路登入寶貝家庭網站內,在附表一編號1所示部落格及附表一編號2至12所示之討論串內為留言一節屬實。且被告於寶貝家庭網站內之部落格及討論串所為附表一所示留言,係於公開網站所為,進入該部落格及討論串瀏覽之人均得閱讀此等內容,足認被告有散布附表一所示留言之行為。
(二)被告為萊卡雅公司負責人,其夫林志全為萊卡兒公司負責人,萊卡兒公司登記所營事業包括衣著、服飾品零售業,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2紙在卷可稽(偵14857號卷一第55頁、第61頁),而告訴人瑪麗蓮公司,銷售商品包括調整型內衣、腿套等,有瑪麗蓮公司網頁資料,商品DM資料附卷可考(偵14857號卷一第148頁至158頁、第205頁、原審卷一第107頁)。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承:萊卡兒與萊卡雅公司在同一處辦公,主要業務是從日本進口塑身衣、內褲、束褲,包括調整型內衣褲等語(偵14857號卷一第143頁反面、第242頁),且證人林志全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伊是日本內衣進口商,品牌是萊卡兒,被告是另一家公司的負責人,由被告的公司向日本進口,伊是內銷。萊卡兒公司有販賣日本進口調整型內衣,包括內衣、內褲、襪子,各式各樣都有,而以一般消費者觀感,會認為萊卡兒之調整型內衣,與臺灣的塑身衣是同樣的東西等語(原審卷三第143頁);核與證人即曾任萊卡兒公司諮詢師邱子庭證稱:大部分人會覺得萊卡兒公司銷售之塑身衣,與瑪麗蓮公司、維娜斯塑身衣功能一樣等語相合(原審卷四第142頁)。復參諸附表一編號5所示「送走了萊卡兒現在換瑪麗蓮??」、編號12「塑身衣??萊卡兒、瑪麗蓮、維娜斯??」等討論串標題,足認一般消費者,在調整身材之功能需求上,會認為萊卡兒公司與瑪麗蓮公司銷售之商品為相類產品,彼此之間有選擇、互斥關係。況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2之回應留言中亦表明「我買過瑪麗蓮,很不推薦!現在還在考慮萊卡兒」(他11216號卷一第75頁),益徵被告亦認瑪麗蓮公司之塑身衣等產品,與萊卡兒販賣之商品,在調整身材有相類之功能,具有競爭商品關係。是被告及證人林志全辯稱:萊卡兒公司銷售之塑身衣等產品,與告訴人瑪麗蓮公司之塑身衣商品不同,不屬於競爭商品云云(偵14857號卷一第143頁反面、原審卷三第144頁),自與事實不符,未可採信。
(三)被告供承:伊沒購買瑪麗蓮塑身衣、腿套,是友人王心歆購買後,於3年前交給伊使用的等語(偵14857號卷一第44頁至第47頁、第143頁至第144頁、第242頁、原審卷二第65頁反面),並有證人王心歆於原審審理時到庭證稱:伊於97年8、9月間至瑪麗蓮門市量身訂作塑身衣,連襪套一起做,塑身衣穿過10多次,襪套只穿過1次,伊收到塑身衣時又瘦了,於是又拿回去改,一週後收到,伊又瘦了,所以拿回去改,是同一套衣服前後修改數次,最後拿到的尺寸,就是被告提出之那套,因為被告說想穿穿看,伊約在99年間將塑身衣及襪套一起交給被告等語(原審卷四第92頁、第93頁反面、第94頁)。堪認被告未曾購買過告訴人公司銷售之塑身衣、腿套,而是證人王心歆購買使用後,於99年間之轉交給被告使用,且證人王心歆交與被告之塑身衣、腿套,其中塑身衣已經過多次修改。參照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留言「怎麼改都改不好」、「小姐請她拿回去改,可是洞改大以後還是沾到」、「另外一個設計師朋友是說原本是衝著終身售後服務才去買,結果改了兩次以後小姐就找各種理由不幫她改」、編號5「每次問一樣是買大小S量身訂做的」、「我買馬牌時也有試套,當時覺得很繃,但是小姐說照的身材量身定做就不會了」,編號8「之前也因為看了某知名量身訂做品牌」、「不是小S就是大S牌」,編號9「千萬不要自我催眠更不要被櫃姐催眠說量身定做以後就會很舒服」,有上開留言資料附卷可憑(他11216號卷一第82頁、第37頁至第38頁、第55頁、第62頁)。足見被告知悉告訴人公司銷售之塑身衣須貼合身形量身訂做,且同一使用者,短期內身材發生變化時,還須一再修改。而被告從事調整型內衣進口業務,對於調整型內衣、其所具有塑身衣及相關塑身商品之專業知識,及辨識網路塑身衣相關訊息真假之能力,當較一般消費者為高,自然需以較高之查證密度審查所發布之留言是否真實。縱被告與證人王心歆身材相似,亦曾親身體驗穿著證人王心歆交付之塑身衣一情屬實,惟其逕予套穿證人王心歆汱換之塑身衣、腿套等商品,迴避親自量身訂作、購買告訴人公司塑身衣商品,已非依該商品正常方式使用,故被告據此而為附表一編號1、2、4、8、11「穿不住」留言,顯然過於輕率、疏忽而未依該商品正確使用方式,進而探究所言「穿不住」一事是否基於正確使用之前提而為真實,率行於網路以文字留言方式加以傳述或指摘,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觀察,即應認為其有惡意。況且,上開「穿不住」等留言內容,足使一般讀者產生告訴人公司販售之塑身衣商品緊繃、動彈不得、穿著起來不舒適,無法長時間穿著,發揮調整身材功能之負面言論,影響告訴人公司名譽。
(四)被告未曾購買告訴人公司販賣之塑身衣、腿套,已如前述(參(三)部分)。且被告未丟棄友人王心歆交付之塑身衣、腿套一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偵14857號卷一第242頁),核與證人王心歆於原審審理時所證:被告庭呈之瑪麗蓮塑身衣及其中1副襪套,是伊給被告的等語相符(原審卷四第94頁反面)。然被告卻以第一人稱角度,於附表一編號3、4、5、7、8、9、10、12留言表示親自購買告訴人公司塑身衣,覺得懊悔,就丟掉了等內容,有留言資料附卷足考(他11216號卷一第17頁至第18頁、第29頁、第37頁至第38頁、第52頁、第55頁、第62頁、第40頁、第75頁)。是被告利用網路使用者暱名特性,偽裝為一般消費者,並隱藏被告為進口調整型內衣業者身分,與告訴人公司販售之塑身衣商品,就塑身功能上,具有競爭互斥關係,而製造不實購買經驗,使一般閱讀大眾誤信被告所為上開附表一編號3、4、5、7、8、9、10、12留言,單純係一位產後媽媽購買使用後之經驗分享,影響消息來源可信度之判斷。又被告發表上開後悔購買、丟棄告訴人公司塑身衣等言論,足使閱讀者產生被告花大錢購買告訴人品牌之塑身衣不符需求之負面評價。是被告及辯護人辯稱:被告是否以第一人稱發表上開留言並不重要云云,亦非可採。
(五)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伊留言中所提及有朋友穿告訴人公司腿套腳黑掉了,是練瑜珈的朋友(偵14857號卷一第45頁);嗣於原審審理時則改稱:是之前萊卡兒公司的員工即邱子庭等語(原審卷四第102頁),因此被告所辯,前後已有不同。又證人邱子庭雖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自99年3月至102年3月間,擔任萊卡兒公司諮詢師,負責與客戶聯絡服務及管理人員部分,約在100年2、3月左右,客戶劉雁芳來京站百貨據點購買產品,期間她有分享穿其他牌子的狀況,劉雁芳因為腳發黑要把產品剪開,隔週開會時,伊就跟被告講這件事,腳發黑是只有劉雁芳這樣講等語(原審卷四第139頁、第140頁反面、第142頁反面)。然查,告訴人公司並無客戶劉雁芳購買紀錄,此有瑪麗蓮公司103年5月20日瑪字第0000000000號函1紙在卷可稽(原審卷四第152頁);而被告提出日本萊卡兒頂級調整型內衣問卷中,客戶劉雁芳就是否穿調整型內衣部分,勾選「曾經穿過」,品牌為「摩奇X」,有該問卷影本在卷可考(原審卷四第150頁);且該問卷背面手寫部分,雖有「之前穿它下半身完全腫起來變黑,後來就不敢穿了,相信萊的理念」字樣(原審卷四第150頁反面),卻均無客戶劉雁芳曾穿告訴人公司之腿套致腳部發黑之記錄。倘證人邱子庭擔任客戶劉雁芳諮詢師時,曾聽聞顧客劉雁芳提及穿著告訴人公司腿套產品致腳部發黑,豈會未當場或事後立即註記於上開文件中。是證人邱子庭所言,未可採信。至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提出上證14即日本萊卡兒頂級調整型內衣身材比例卡(客戶為劉雁芳)、日本萊卡兒顧客聯繫表(客戶為劉雁芳)、上開問卷背面影本為證(本院卷第222頁至第224頁),並以日本萊卡兒顧客聯繫表「售後追蹤服務」欄中記載「買過...瑪麗蓮」文字,佐證證人邱子庭及被告所言屬實云云。惟觀之上證14之日本萊卡兒頂級調整型內衣身材比例卡(本院卷第222頁),與被告於原審提出之日本萊卡兒頂級調整型內衣身材比例卡(原審卷四第151頁)之字跡、記載內容皆有不同(如是否填載服務單位、職稱;諮詢師亦有Grace與Lina之不同;回量紀錄表中,原審提出者僅記載至第3欄,本院提出者則記載至第9欄等)。復查以被告及辯護人於103年5月21日已具狀陳報「林志全即委請萊卡兒公司員工尋找該會議紀錄,惟迄今均遍尋不著,而僅尋得證人邱子庭所述客戶(即劉雁芳)過去所填寫之問卷及身材比例卡(被證十一號)」等,有刑事陳報證據狀在卷足憑(原審卷四第148頁)。則被告及辯護人遲至103年12月17日向本院具狀提出上證14等為證,不無事後製作之可能,自無從作為有利於被告之佐證。
(六)被告辯稱:伊有穿友人王心歆送交告訴人公司販售之塑身衣、腿套產品,覺得很緊很勒,尤是腋下及下檔,伊還因此去看醫生等,在PO文前就穿了1、2次塑身衣等語(原審卷四第101頁反面),並有證人林志全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看見被告穿瑪麗蓮塑身衣時,胸部馬上有紅腫反應,並說她會癢,被告穿瑪麗蓮的襪套時,剛開始說會癢,為什麼會這麼緊,有一次被告穿著睡覺,醒來時看她的腳是黑的,後來還有去看靜脈屈張的醫生李相台,醫生說是產品的問題,被告說瑪麗蓮的塑身衣、襪套是朋友王心歆給她的,被告說瑪麗蓮的塑身衣會壓肩,會讓她呼吸不過來,覺得很緊等語(原審卷三第140頁反面、第142頁反面),並提出穿著後照片、診斷證明書為證(偵14857號卷一第18頁、第19頁、第140頁、第145頁、第146頁)。惟查,證人王心歆證稱:應該是在4年多前,伊生完第1胎,伊女兒5歲半,應該是伊女兒1歲半時,約99年間將伊向瑪麗蓮公司購買之塑身衣、腿套交給被告等語(原審卷四第92頁至第94頁),對照被告提出李相台診所102年1月24日就醫證明書記載「茲證明洪慈聆君於民國98年6月21日至本院所就醫」,可見被告於98年6月21日就醫時間係在被告取得證人王心歆交付塑身衣、腿套之前,堪認被告於98年6月21日至該診所就診,與被告是否穿著告訴人公司之塑身衣及腿套無關。又證人林志全於原審審理證稱:萊卡兒公司自日本進口銷售之商品,係調整型內衣、內褲、有連身型,各式各樣,沒有類似瑪麗蓮塑身衣的產品,日本人認為調整身材要先做好內衣再去調整,臺灣業者認為要按照消費者身材去定作,所以日本調整型內衣跟臺灣塑身衣是完全不同的,外觀與塑身衣也不同等語(原審卷三第143頁),核與證人邱子庭於原審審理時證述:萊卡兒公司販賣塑身衣與調整型內衣,瑪麗蓮公司的塑身衣是一塊布量好客戶身型做出來,萊卡兒公司是已經有其金比例版型,尺寸分很細,沒有再量身訂做,二者不太一樣,他們是把身體擠進去,如腳大硬穿小鞋一樣,她們很緊很緊,萊卡兒公司的產品是有慢慢的瘦下來感覺,萊卡兒講究循環健康,瑪麗蓮講究緊跟瘦等語相符(原審卷四第142頁反面),被告身為調整型內衣等產品之進口業者,依其專業知識、經驗,自應擔負較一般消費者較高之查證密度審查其所發布之留言是否真實。被告既知告訴人公司塑身衣、腿套係按客戶身型量身訂作而成,即使為身形相仿之人,在胸圍、腰圍、腹圍、臀圍、左、右大腿、手臂之尺碼,亦不盡相同,若尺寸有些微不同,即可能在穿著時造成局部擠壓身體,而有不舒適之感。被告不循告訴人公司塑身衣量身訂作、修改之正常方式使用,率予套穿證人王心歆汱換之塑身衣、腿套,再以穿著後有緊繃、紅腫、發癢、壓肩、腳黑現象,指摘告訴人公司之塑身衣、腿套穿著後有上開症狀,顯然悖於其應盡之查證義務。故縱令被告以其穿著證人王心歆交付之塑身衣、腿套之親身經驗,確有緊繃、紅腫、發癢、壓肩、腳黑現象云云置辯,仍不得據此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七)被告又辯稱:曾聽聞萊卡兒員工林莉蓉轉述客戶因穿著告訴人公司塑身衣產品,有大腿肉擠出變形,且其髮型設計師陳建良亦曾提及其妻購買告訴人公司塑身衣修改情形,而憑此為附表一編號1之留言云云。經查,證人即萊卡兒公司離職員工林莉蓉證稱:伊於98年、99年間至100年間是萊卡兒公司員工,負責在賣場或總公司銷售內衣,沒有聽過客戶說穿過告訴人公司的塑身衣後,大腿內側的肉形狀會變的很奇怪,擠出兩坨肉的經驗;伊曾聽過客戶講穿其他其他品牌的產品不舒服的經驗,但未告知被告;被告是老闆的妻子,偶爾會來公司,與伊在工作上沒有管理或隸屬關係,伊沒有和被告聊過工作上的事情,就是平常的招呼而已(原審卷四第167頁至第168頁);且證人陳建良證述:伊的妻子懷孕後,在96年年底有穿瑪麗蓮公司的塑身衣,伊的妻子有修改過塑身衣,伊和被告都是在剪髮時閒聊,但閒聊內容已經忘記了;伊的妻子有和伊稍微聊過穿瑪麗蓮公司產品的經驗,但內容忘記了,可是伊等有介紹很多朋友買瑪麗蓮產品,應該是還不錯等語(原審卷四第170頁)。是依證人林莉蓉、陳建良所證內容,皆與被告所辯前詞相悖,難認被告所辯可採。又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留言「我還有看過一個一直都穿的住的朋友,脫下來以後大腿內側的肉,形狀變得很奇怪,因為長時間穿,所以擠出兩駝肉,臀型也被壓扁」,表示被告係親自見聞友人因長時間穿著告訴人公司塑身衣而大腿肉變型,臀型壓扁一情,亦與被告辯稱係聽聞證人林莉蓉轉述一詞有別,益證被告所辯不足採信。另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證人林莉蓉與萊卡兒公司曾有勞雇糾紛,且有上證2之網路留言,可證明證人林莉蓉所證不實云云,並提出上證2(即被證2)之暱稱「MonasMommy」於100年4月17日於網路所發表之留言、及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談話紀錄影本1件為證(本院卷第129頁至第221頁)。查上開「MonasMommy」之留言中,雖曾提及「大腿內側肉被擠出來凸凸的」、「可以找我的諮詢師莉莉0000000000#57」等語。惟該「MonasMommy」於同一留言中載明:「穿過『瑪』、『維』,效果不太好,後來就沒穿了」等語,有上開留言在卷可考(本院卷第88頁)。是依上開留言內容以觀,並未言及該「MonasMommy」之大腿內側肉被擠出,係因穿著告訴人公司塑身衣所致,縱認證人林莉蓉於離職時曾與萊卡兒公司之間有懷孕岐視之勞雇糾紛,故難認據此即認證人林莉蓉所證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被告利用住處網路,登入寶貝家庭親子網站,為附表一所示之留言,而以文字散布足以毀損告訴人公司名譽之事,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叁、論罪科刑及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被告於附一所示為「所涉不實情事」欄內之留言,均係出於一侵害告訴人公司名譽之目的而為,侵害同一法益,各次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二、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原審因予論罪科刑,尚非無見。惟查,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至12所為之留言,非基於親自購買、穿著之經驗,或屬未盡查證義務所為言論,與附表一編號1之留言,同屬以散布文字方式為誹謗告訴人公司之言論,原審誤以附表一編號2至12之留言,屬意見表達、事實陳述性質,疏未與附表一編號1部分,論以接續犯一罪,尚有未洽。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未實際購買告訴人公司之塑身衣、腿套,卻於附表一編號2、3、4、5、8、10、12留言清楚表示其親自購買,並闡述使用後之經驗,使讀者產生告訴人公司販售之塑身衣讓人穿不住,無法發揮應有功能之負面印象,影響告訴人公司之商譽,原判決竟認上開留言僅屬中性之事實陳述、意見表示或感想抒發,客觀上未損及告訴人名譽云云,有悖於經驗法則,而有判決違背法令及理由不備之違法;原判決所引證人林志全、王心歆、邱子庭之證述內容顯不可信,且被告供詞反覆,可信度極低,而被告與證人王心歆體重有4.5公斤之差距,倘被告真有借穿證人王心歆之塑身衣而產生身體紅腫、過敏之情形,亦無從推斷係告訴人公司塑身衣材質之問題所造成,被告於網路留言中強調其係親自購買告訴人公司塑身衣穿著後,產生身體種種不適云云,顯係以不實言論誹謗告訴人公司甚明;又證人林莉蓉、陳建良明確證述未曾轉述附表一所示言論與被告,且被告以第一人稱角色,捏造不實消費經驗留言之真實惡意,原審認被告就此部分欠缺誹謗故意云云,應有理由矛盾之失;再被告利用網路散布訊息之便利性、即時性、匿名性,及消費者體驗評價於塑身衣市場上之重要性,在網路上散布不實之負面評價,其肇致之危害,對告訴人公司或一般消費大眾均非輕微,原審量刑是否妥適而罪刑相當,尚非無疑等語。而被告亦上訴,略以:被告並非特意開一篇文章專以告訴人公司商品出現之不良狀況為內容來發表,尤徵被告主觀上非以惡意發表言論;告訴人公司在市場上具有一定規模,每年營業額至鉅,告訴人公司產品每套售價上萬元至近10萬元不等,如此高額標價之消費商品在市場流通,自應容許消費者在社會獲取各方討論與分享之資訊,以助消費者決定是否花費高額金錢購買告訴人公司商品,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所發表之留言,均屬消費者互為分享之舉,而非以真實惡意之主觀認知發表云云。經查,被告為具有塑身衣專業知識之人,且具相類功能之調整型內衣進口業者,未曾向告訴人公司親自購買、量身定作而穿著塑身衣、腿套,卻利用網路暱名特性,偽以消費者自居,復未盡查證義務,未經量身定作,率予套穿證人王心歆轉交之告訴人公司塑身衣、腿套,或據此為附表一之留言,而不得脫免其加重誹謗罪責各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參見理由貳、三所述),堪認檢察官之上訴為有理由,被告上訴否認犯行為無理由,且原判決亦有前開可議之處(參見理由叁、二(一)部分),而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三)爰審酌被告利用網路匿名特性,於網路上以文字傳述未經合理查證之不實情事,致告訴人公司名譽貶損,所為確有不當,且其始終否認犯行,迄未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並考量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可稽,兼衡以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多達附表一所示12則留言、影響告訴人名譽之範圍,及被告所具調整型內衣等相關產品之知識、經驗,應負較一般消費者為高之查證義務、碩士畢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科處罰金新臺幣2萬5000元,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標準,以示懲儆。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附表二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時間,以「namaste」之網路帳號暱稱,使用電腦網路登入寶貝家庭網站親子討論區,發表如各編號「留言內容」欄所示不實文章,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公司之名譽,因認被告此部分留言亦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分別著有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意見表達」與「事實陳述」不同,「意見表達」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且民主多元社會應容許各種價值主張,並藉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其間固可能損及個人名譽,然基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使個人名譽為必要之退讓,而權衡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之退讓程度時,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更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是行為人對於公眾人物或所涉公眾事務,以善意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依刑法第311條第3款之規定,亦阻卻誹謗罪之違法性。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前述釋字第509號所揭櫫之「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若其主觀上確信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實為真實者,即認不具誹謗之故意;而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以為保障,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合理、適當之評論者,依刑法第311條第3款之規定,得以阻卻誹謗罪之違法性。至該評論是否為「善意」,應審視表達意見人是否針對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所為,其動機是否係以毀損被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而判斷某種評論是否「合理」或「適當」,亦非視其表達之字句或形容詞是否會使受評論人感到不悅,而應就其評論內容及其依據是否已併使大眾知曉,而得供市場檢驗及評價,若係以某事實為評論之基礎時,是否亦就該事實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等因素,綜合決定之。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附表二部分之加重誹謗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相關網頁資料、網路查詢資料、電子郵件資料等件為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此部分涉有加重誹謗犯行,辯稱:附表二所示留言內容固為伊所上網撰寫,惟均屬提醒消費者注意所為合理評論云云。
(一)被告自其位於新北市新店區頂城三街之住處,以「namaste」之網路帳號暱稱,使用電腦網路登入寶貝家庭網站親子討論區,並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就如「回應之討論串文章標題」所示之討論串中,發表如各編號「留言內容」欄所示文章,有競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前開回函、寶貝家庭網站親子討論區內就附表所示討論串留言之列印資料等件為據(他11216號卷一第44頁、第48頁、第58頁、第59頁、第73頁、第78頁、第114頁至第115頁、第116頁),復經被告坦承在卷(偵14857號卷一,第45頁、第143頁反面至第144頁、第242頁、原審卷一第72頁、原審卷二第65頁反面、原審卷四第101頁反面至第102頁、本院卷第124頁反面、第155頁反面、第247頁),堪認附表二所示之留言,均為被告以「namaste」之網路帳號暱稱,使用網路進入寶貝家庭網站親子討論區所為一情屬實。
(二)被告所發表附表二編號1、2、3之留言,係表達、提醒消費者購買告訴人公司塑身衣等產品時,應試穿一定時間,確保商品合於己用,具有提醒消費者關注、留意之功能;附表二編號4、5之留言,係詢問告訴人公司商品在夏天是否能穿得住,或有無購買過萊牌骨盆褲等,應屬中性之事實陳述;附表二編號6留言,係就網路上關於告訴人公司商品之討論內容,何以批評告訴人公司者被停權,但推薦告訴人公司商品者不會被停權等,應係對於網路言論真實性、廠商利用網路行銷之質疑,自屬基於網路言論自由、真實性所為合理評論,屬公眾事務領域而可受公評之事。況且,被告所為附表二所示之言論,客觀上未損及告訴人公司名譽,尚難謂被告為附表二所示之留言,有何加重誹謗之犯行。
四、綜上所述,被告以文字發表如附表二「留言內容」欄之留言中,或為中性意見陳述,或屬合理適當評論,自不得以加重誹謗之罪責相繩。是檢察官所舉證據,尚未能使本院就被告如附表二所示言論,形成其確具加重誹謗犯意及犯行之有罪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犯行,不能證明犯罪,原應判決被告無罪,惟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之罪嫌,與前揭經論罪科刑之加重誹謗罪間具接續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另檢察官上訴理由中,並未指摘原判決關於附表二所示留言,所為不另無罪諭知部分,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水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有罪部分) ┌──┬────┬──────┬────────┬────────┬────┐ │編號│時間 │所回應之留言│留言內容 │所涉不實情事 │頁數 │ │ │ │ │ │ │ │ ├──┼────┼──────┼────────┼────────┼────┤ │ 1 │100 年9 │「如如俏媽咪│「我的問題比較單│「我的問題比較單│臺灣臺北│ │(原│月27日下│」於寶貝家庭│純,因為就是穿了│純,因為就是穿了│地方法院│ │起訴│午6 時57│網站內「亮亮│幾次都穿不住就放│幾次都穿不住就放│檢察署10│ │書附│分許(起│園地」部落格│棄了,有朋友遇到│棄了」、「有朋友│0 年度他│ │表4 │訴書略載│之「媽咪,瑪│比較複雜的狀況,│遇到比較複雜的狀│字第1121│ │編號│為100 年│麗蓮的塑身衣│像是左右邊穿起來│況,像是左右邊穿│6號卷一 │ │18)│9 月26日│真的不好嗎?│感覺不同,一邊不│起來感覺不同,一│(下稱他│ │ │) │因為我本來也│夠緊,一邊會壓肩│邊不夠緊,一邊會│11216號 │ │ │ │有想打算做他│,但是怎麼改都改│壓肩,但是怎麼改│卷一)第│ │ │ │她們家的,可│不好,也有人是上│都改不好,也有人│82頁 │ │ │ │是我聽說他們│廁所會沾到,跟小│是上廁所會沾到,│ │ │ │ │家的衣服好像│姐反應,小姐請她│跟小姐反應,小姐│ │ │ │ │狀況很多欸@│拿回去改,可是洞│請她拿回去改,可│ │ │ │ │@!」留言 │改大以後還是沾到│是洞改大以後還是│ │ │ │ │ │,其實也難為專櫃│沾到」、「我還有│ │ │ │ │ │小姐了…我還有看│看過一個一直都穿│ │ │ │ │ │過一個一直都穿的│的住的朋友,脫下│ │ │ │ │ │住的朋友,脫下來│來以後大腿內側的│ │ │ │ │ │以後大腿內側的肉│肉,形狀變得很奇│ │ │ │ │ │,形狀變得很奇怪│怪,因為長時間穿│ │ │ │ │ │,因為長時間穿,│,所以擠出兩駝肉│ │ │ │ │ │所以擠出兩駝肉,│,臀型也被壓扁。│ │ │ │ │ │臀型也被壓扁。另│另外一個設計師朋│ │ │ │ │ │外一個設計師朋友│友是說原本是衝著│ │ │ │ │ │是說原本是衝著終│終身售後服務才去│ │ │ │ │ │身售後服務才去買│買,結果改了兩次│ │ │ │ │ │,結果改了兩次以│以後小姐就找各種│ │ │ │ │ │後小姐就找各種理│理由不幫她改」 │ │ │ │ │ │由不幫她改」 │ │ │ ├──┼────┼──────┼────────┼────────┼────┤ │ 2 │100年9月│「露一絲」所│【回應32】 │「我沒有到過敏的│他11216 │ │(原│15日下午│發表,討論串│「豆豆雞:你絕對│程度,就單純的穿│號卷一第│ │判決│6 時8 分│標題「請問有│不是那『幸運』的│不住」 │17頁 │ │附表│(起訴書│穿瑪麗蓮連身│『千分之一』!我│ │ │ │二編│誤載為下│長褲那款的媽│沒有到過敏的程度│ │ │ │號1 │午6 時6 │媽們」 │,就是單純的穿不│ │ │ │) │分) │ │住,但我覺得在討│ │ │ │ │ │ │論區上已經很明顯│ │ │ │ │ │ │的有很多都是商家│ │ │ │ │ │ │,發言還是小心一│ │ │ │ │ │ │點,人家人都恃眾│ │ │ │ │ │ │,又是有錢企業,│ │ │ │ │ │ │隨便一個代言人就│ │ │ │ │ │ │可以花掉好幾百萬│ │ │ │ │ │ │吧。我們小老百姓│ │ │ │ │ │ │恐怕惹不起,我就│ │ │ │ │ │ │不要多講了,只是│ │ │ │ │ │ │希你也不要被影想│ │ │ │ │ │ │心情。塑身衣這種│ │ │ │ │ │ │事買錯就自己認了│ │ │ │ │ │ │啦,講太多會被當│ │ │ │ │ │ │箭靶的,沒必要!│ │ │ │ │ │ │」 │ │ │ ├──┼────┼──────┼────────┼────────┼────┤ │ 3 │100年9月│「露一絲」所│【回應35】 │「昨天幫衣櫃換季│他11216 │ │(原│25日上午│發表,討論串│「豆豆雞:我其實│的時候就二話不說│號卷一第│ │判決│9 時12分│標題「請問有│一直沒有處理也不│把它們都丟掉了」│17頁、第│ │附表│(起訴書│穿瑪麗蓮連身│知道該怎麼處理,│ │18頁 │ │二編│誤載為上│長褲那款的媽│一直到前兩天在誠│ │ │ │號2 │午9 時5 │媽們」 │品翻到一本書:『│ │ │ │) │分) │ │斷捨離』,上面寫│ │ │ │ │ │ │到只有丟到不想要│ │ │ │ │ │ │、不需要的東西,│ │ │ │ │ │ │才能夠切斷附著在│ │ │ │ │ │ │自己身上的負面能│ │ │ │ │ │ │量。昨天幫衣櫃換│ │ │ │ │ │ │季的時候就二話不│ │ │ │ │ │ │說把它們都丟掉了│ │ │ │ │ │ │,免得每次看到都│ │ │ │ │ │ │要生氣懊悔一番」│ │ │ ├──┼────┼──────┼────────┼────────┼────┤ │ 4 │100年9月│「快樂小兔子│【回應36】 │「因為朋友介紹去│他11216 │ │(原│8 日下午│」所發表,討│「我也覺得穿的住│買的,我一聽說她│號卷一第│ │判決│4 時48分│論串標題「瑪│的媽咪們真是不可│下訂就跟著去買,│29頁 │ │附表│ │麗蓮的塑身衣│思議,我穿不到三│結果她拿到後穿不│ │ │二編│ │真的很不賴ㄟ│次,因為朋友介紹│住跟,一直說對我│ │ │號3 │ │! 」 │去買的,我一聽說│不好意思,說後悔│ │ │) │ │ │她下訂就跟著去買│介紹我買,我覺得│ │ │ │ │ │,結果她拿到後穿│是她自己比較愛挑│ │ │ │ │ │不住跟,一直說對│毛病的原因就沒當│ │ │ │ │ │我不好意思,說後│一回事,心想反正│ │ │ │ │ │悔介紹我買,我覺│網路上那麼多媽咪│ │ │ │ │ │得是她自己比較愛│都在推,一定很不│ │ │ │ │ │挑毛病的原因就沒│錯。結果還是跟她│ │ │ │ │ │當一回事,心想反│一樣下場,完全穿│ │ │ │ │ │正網路上那麼多媽│不住啦!好後悔喔!│ │ │ │ │ │咪都在推,一定很│」 │ │ │ │ │ │不錯。結果還是跟│ │ │ │ │ │ │她一樣下場,完全│ │ │ │ │ │ │穿不住啦!好後悔│ │ │ │ │ │ │喔!」 │ │ │ ├──┼────┼──────┼────────┼────────┼────┤ │ 5 │100年9月│「朱寶」所發│【回應4】 │「我就是看了網站│他11216 │ │(原│13日下午│表,「送走了│「我覺得瑪牌的分│一面倒的狂推瑪牌│號卷一第│ │判決│6 時58分│萊卡兒現在換│享也超多。我就是│才下定決心要買的│37頁至第│ │附表│ │瑪麗蓮??」│看了網站一面倒的│」,「(我買馬牌│38頁 │ │二編│ │ │狂推瑪牌才下定決│的時也有試套,當│ │ │號4 │ │ │心要買的,後來才│時覺得很繃,但是│ │ │) │ │ │發現最奇怪的現象│小姐說照的身材量│ │ │ │ │ │是每次問一樣是買│身定做就不會了。│ │ │ │ │ │大小S 量身訂做的│所以等於是在『沒│ │ │ │ │ │朋友『還有沒有在│試穿』的情況下就│ │ │ │ │ │穿?』,幾乎九成│相信商家了!怪自 │ │ │ │ │ │的人都說:『根本│己吧!)」 │ │ │ │ │ │穿不住!』。我個│ │ │ │ │ │ │人穿了三天,聽到│ │ │ │ │ │ │穿最久的穿了兩個│ │ │ │ │ │ │月(冬天),但是│ │ │ │ │ │ │討論區只要有人問│ │ │ │ │ │ │關於馬牌的問題,│ │ │ │ │ │ │則幾乎九成都穿得│ │ │ │ │ │ │住還讚不絕口…版│ │ │ │ │ │ │媽說得有道理,公│ │ │ │ │ │ │理自在人心,對我│ │ │ │ │ │ │們消費者來說早已│ │ │ │ │ │ │不在乎商家是不是│ │ │ │ │ │ │在打廣告,買對不│ │ │ │ │ │ │後悔才是重點(我│ │ │ │ │ │ │買馬牌時也有試套│ │ │ │ │ │ │,當時覺得很繃,│ │ │ │ │ │ │但是小姐說照的身│ │ │ │ │ │ │材量身定做就不會│ │ │ │ │ │ │了。所以等於是在│ │ │ │ │ │ │『沒試穿』的情況│ │ │ │ │ │ │下就相信商家了!│ │ │ │ │ │ │怪自己吧~)在○│ │ │ │ │ │ │○媽的板裡面有看│ │ │ │ │ │ │到一個媽咪說她買│ │ │ │ │ │ │塑身衣有試穿30分│ │ │ │ │ │ │鐘,我覺得這個方│ │ │ │ │ │ │法也許才是避免自│ │ │ │ │ │ │己買錯塑身衣的終│ │ │ │ │ │ │級祕訣,下次再出│ │ │ │ │ │ │手前我一定要穿著│ │ │ │ │ │ │『我的尺寸』『30│ │ │ │ │ │ │分』再決定」 │ │ │ ├──┼────┼──────┼────────┼────────┼────┤ │ 6 │100 年10│「媛嘟嘟」所│【回應21】 │「我明明就有朋友│他11216 │ │(原│月4 日下│發表,討論串│「我跟樓上的媽咪│穿到整枝腳黑掉。│號卷一第│ │判決│午6 時33│標題「請問各│有同感,我覺得真│」 │47頁 │ │附表│分 │位媽咪,穿了│的不要害人家,我│ │ │ │二編│ │一整天塑身衣│最看不過去的也是│ │ │ │號6 │ │,全身紅通通│這種行為。就像有│ │ │ │) │ │,癢死了」 │媽媽問希望能讓腿│ │ │ │ │ │ │的循環好,馬牌就│ │ │ │ │ │ │狂推她們的腿套,│ │ │ │ │ │ │我明明就有朋友穿│ │ │ │ │ │ │到整枝腳黑掉。我│ │ │ │ │ │ │覺得這已經不是廣│ │ │ │ │ │ │告的問題了(如果│ │ │ │ │ │ │是因為廣告多了,│ │ │ │ │ │ │讓媽咪們有機會去│ │ │ │ │ │ │試真的好的東西其│ │ │ │ │ │ │實也無妨),但是│ │ │ │ │ │ │如果是不對的東西│ │ │ │ │ │ │還為了做生意不管│ │ │ │ │ │ │別人的健康,就真│ │ │ │ │ │ │的讓人看不過去了│ │ │ │ │ │ │」 │ │ │ ├──┼────┼──────┼────────┼────────┼────┤ │ 7 │100年10 │「來我懷裡」│【回應9】 │「腿套我也有!塑│他11216 │ │(原│月1 日晚│所發表,討論│「腿套我也有!塑│身衣我已經丟掉了│號卷一第│ │判決│間10時41│串標題「瑪麗│身衣我已經丟掉了│。本來想留著腿套│52頁 │ │附表│分 │蓮腿套好穿嗎│。本來想留著腿套│,結果一認真起來│ │ │二編│ │?買一送一好│,結果一認真起來│瞭解就也再也不敢│ │ │號8 │ │心動」 │瞭解就也再也不敢│穿了。有朋友竟然│ │ │) │ │ │穿了。有朋友竟然│穿著她們家的腿套│ │ │ │ │ │穿著她們家的腿套│睡覺,隔天起來腳│ │ │ │ │ │睡覺,隔天起來腳│整個黑掉。」、「│ │ │ │ │ │整個黑掉。媽咪稍│回想起自己買瑪牌│ │ │ │ │ │微做點功課就會知│的過程就覺得像個│ │ │ │ │ │道腿套如果沒有包│傻瓜,竟然在買完│ │ │ │ │ │到腳背,根本就是│好久才開始認真做│ │ │ │ │ │會讓腳的循環更差│功課!」、「像我│ │ │ │ │ │,很多有點醫學常│這花冤枉前事小,│ │ │ │ │ │識的人都這樣說。│」 │ │ │ │ │ │我覺得商家如果為│ │ │ │ │ │ │了賺錢隨便亂講實│ │ │ │ │ │ │在有點…畢竟這樣│ │ │ │ │ │ │的產品關乎到的是│ │ │ │ │ │ │使用者的健康,嚴│ │ │ │ │ │ │重性就跟服用藥物│ │ │ │ │ │ │一樣,怎麼可以這│ │ │ │ │ │ │樣啊?我沒有亂講│ │ │ │ │ │ │,買這種東西的自│ │ │ │ │ │ │己還是要有點基本│ │ │ │ │ │ │嘗試,回想起自己│ │ │ │ │ │ │買瑪牌的過程就覺│ │ │ │ │ │ │得像個傻瓜,竟然│ │ │ │ │ │ │在買完好久才開始│ │ │ │ │ │ │認真做功課!真的│ │ │ │ │ │ │想要瞭解腿的循環│ │ │ │ │ │ │問題的媽咪,上一│ │ │ │ │ │ │下『李相醫師』的│ │ │ │ │ │ │網站吧!像我這樣│ │ │ │ │ │ │花冤枉前事小,賠│ │ │ │ │ │ │了健康才倒楣」 │ │ │ ├──┼────┼──────┼────────┼────────┼────┤ │ 8 │100年9月│「○○媽」所│【回應1】 │「在加上自己的朋│他11216 │ │(原│8 日下午│發表,討論串│「○○媽:不好意│友也有買,就毫不│號卷一第│ │判決│5 時22分│標題「塑身衣│思!想請問一下(│猶豫的忍痛買了兩│55頁 │ │附表│ │分享文~嬰兒│可能有點不禮貌,│件連到大腿的挖檔│ │ │二編│ │與母親採訪幕│希望妳不要生氣)│塑身衣(我買的是│ │ │號9 │ │後花絮」 │我比較直接一點…│最貴材質真的是很│ │ │) │ │ │其實我很清楚自己│大一筆錢!!)。│ │ │ │ │ │的身材是需要穿塑│但是後來完全穿不│ │ │ │ │ │身衣的,之前也因│住」 │ │ │ │ │ │為看很多媽咪推薦│ │ │ │ │ │ │某知名量身訂做品│ │ │ │ │ │ │牌,在加上自己的│ │ │ │ │ │ │朋友也有買,就毫│ │ │ │ │ │ │不猶豫的忍痛買了│ │ │ │ │ │ │兩件連到大腿的挖│ │ │ │ │ │ │襠塑身衣(我買的│ │ │ │ │ │ │是最貴的材質真的│ │ │ │ │ │ │是很大一筆錢!!│ │ │ │ │ │ │)。但是後來完全│ │ │ │ │ │ │穿不住,其實不是│ │ │ │ │ │ │我個人的問題,因│ │ │ │ │ │ │為生過小孩的朋友│ │ │ │ │ │ │幾乎都做過(不是│ │ │ │ │ │ │小S就是大S牌)│ │ │ │ │ │ │,但老實說天氣涼│ │ │ │ │ │ │的時候我是不知道│ │ │ │ │ │ │,一到夏天根本沒│ │ │ │ │ │ │有人在穿,我覺得│ │ │ │ │ │ │很怪,不上網聽到│ │ │ │ │ │ │都是大家說根本穿│ │ │ │ │ │ │不住,一上網看到│ │ │ │ │ │ │的幾乎都說這兩家│ │ │ │ │ │ │的大家都穿的住,│ │ │ │ │ │ │所以我真的很懷疑│ │ │ │ │ │ │這些言論的真實性│ │ │ │ │ │ │(包括妳的言論…│ │ │ │ │ │ │真的不好意思~)│ │ │ │ │ │ │。我對整件挖洞的│ │ │ │ │ │ │塑身衣是已經完全│ │ │ │ │ │ │不會再去碰了,也│ │ │ │ │ │ │覺得自己的身材其│ │ │ │ │ │ │實只要把胸部和臀│ │ │ │ │ │ │部大腿調整好就ok│ │ │ │ │ │ │,最近很積極的在│ │ │ │ │ │ │試穿各專櫃的調整│ │ │ │ │ │ │型胸罩和束褲,覺│ │ │ │ │ │ │得如果只是這樣針│ │ │ │ │ │ │對局部的產品應該│ │ │ │ │ │ │就比較不會有夏天│ │ │ │ │ │ │穿不住的問題。但│ │ │ │ │ │ │因為已經買錯過一│ │ │ │ │ │ │次,這次想要確定│ │ │ │ │ │ │自己穿得住再出手│ │ │ │ │ │ │。看了妳的分享文│ │ │ │ │ │ │說真的有心動,但│ │ │ │ │ │ │心裡卻有很多的os│ │ │ │ │ │ │(真的客戶怎麼可│ │ │ │ │ │ │能寫那麼大篇?…│ │ │ │ │ │ │可能真的是我被騙│ │ │ │ │ │ │怕了,想太多了!│ │ │ │ │ │ │還有因為前看過瑪│ │ │ │ │ │ │牌的擁護者說推薦│ │ │ │ │ │ │萊牌都是假的,還│ │ │ │ │ │ │說萊牌花錢叫自己│ │ │ │ │ │ │的客戶上來寫…)│ │ │ │ │ │ │看到妳生過兩個小│ │ │ │ │ │ │孩的身材心裡是很│ │ │ │ │ │ │羨慕的,你是不是│ │ │ │ │ │ │沒有餵母奶?胸型│ │ │ │ │ │ │才會維持的那麼好│ │ │ │ │ │ │?還是萊牌有產品│ │ │ │ │ │ │是真的可以改善胸│ │ │ │ │ │ │型的?還有如果妳│ │ │ │ │ │ │真的是穿她家的產│ │ │ │ │ │ │品,那夏天呢?不│ │ │ │ │ │ │好意思~沒有惡意│ │ │ │ │ │ │,只真的很想知道│ │ │ │ │ │ │到底有沒有『真正│ │ │ │ │ │ │的』好產品!麻煩│ │ │ │ │ │ │妳了!」 │ │ │ ├──┼────┼──────┼────────┼────────┼────┤ │ 9 │100 年10│「可蕾兒」所│【回應4】 │「會擠肉,會噴到│他11216 │ │(原│月1 日晚│發表,討論串│「⒈會擠肉,會噴│,也不舒服」、「│號卷一第│ │判決│間10時25│標題「買過『│到,也不舒服。⒉│因為還沒穿需要改│62頁 │ │附表│分 │瑪麗蓮』塑身│不清楚!因為還沒│小就直接想要丟掉│ │ │二編│ │衣的麻麻,煩│穿需要改小就直接│」 │ │ │號12│ │請幫我解答!│想要丟掉。⒊如果│ │ │ │) │ │!(廣告文勿│一定要買,建議先│ │ │ │ │ │進)」 │試穿跟你以後拿到│ │ │ │ │ │ │的一模一樣的尺寸│ │ │ │ │ │ │再決定,而且最好│ │ │ │ │ │ │試個30分鐘!如果│ │ │ │ │ │ │試套時有任何不舒│ │ │ │ │ │ │服,千萬不要自我│ │ │ │ │ │ │催眠更不要被櫃姊│ │ │ │ │ │ │催眠說量身定做以│ │ │ │ │ │ │後就會很舒服!」│ │ │ ├──┼────┼──────┼────────┼────────┼────┤ │ 10 │100 年10│「巧巧MA」所│「她們家已經從最│「而且一進去她們│他11216 │ │(原│月12日上│發表,討論串│早一套一萬多漲到│就會說服妳買個兩│號卷一第│ │判決│午8 時18│標題「有買瑪│一套將近三萬了!│三套,我就是這樣│40頁 │ │附表│分 │麗蓮塑身衣的│而且一進去她們就│花了六七萬,現在│ │ │二編│ │請進」 │會說服妳買個兩三│已經到垃圾掩埋場│ │ │號13│ │ │套,我就是這樣花│了」 │ │ │) │ │ │了六七萬,現在已│ │ │ │ │ │ │經到垃圾掩埋場了│ │ │ │ │ │ │」 │ │ │ ├──┼────┼──────┼────────┼────────┼────┤ │ 11 │100 年10│「懶媽媽」所│【回應2】 │「不要說爆汗!我│他11216 │ │(原│月4 日下│發表,討論串│「不要說爆汗!我│是連天氣根本不熱│號卷一第│ │判決│午6 時26│標題「很會爆│是連天氣根本不熱│也穿不住,主要是│70頁 │ │附表│分 │汗又需要每天│也穿不住,主要是│緊繃和動彈不得的│ │ │二編│ │拖地帶小孩的│緊繃和動彈不得的│問題,不是超不超│ │ │號14│ │媽媽穿得住塑│問題,不是超不超│薄的問題。不要要│ │ │) │ │身衣?廣告別│薄的問題。不要說│說穿著拖地,我根│ │ │ │ │來」 │穿著拖地,我根本│本連彎腰撿個東西│ │ │ │ │ │連彎腰撿個東西都│都沒辦法」 │ │ │ │ │ │沒辦法」 │ │ │ ├──┼────┼──────┼────────┼────────┼────┤ │12 │100年10 │「yoyo」所發│【回應3】 │「我買過瑪利蓮,│他11216 │ │(原│月12日上│表,討論串標│「我買過瑪利蓮, │很不推薦!」、「 │號卷一第│ │判決│午8 時00│題「塑身衣?│很不推薦!現在還│我試穿瑪牌的時候│75頁 │ │附表│分 │??萊卡兒、│在考慮萊卡兒, 因│全身很緊繃很不舒│ │ │二編│ │瑪莉蓮、維娜│已經下定決心要去│服,但是心想到時│ │ │號16│ │斯??」 │試穿她個至少半個│後拿回去穿的是我│ │ │) │ │ │小時,一直還找不│的尺寸應該就好了│ │ │ │ │ │出一個可以好好去│,結果還是不行」│ │ │ │ │ │試的時間。版媽,│ │ │ │ │ │ │我建議妳選定幾家│ │ │ │ │ │ │都去試穿半個小時│ │ │ │ │ │ │,看哪一種妳穿起│ │ │ │ │ │ │來最舒服最能動,│ │ │ │ │ │ │回去就能穿得住了│ │ │ │ │ │ │。我試穿瑪牌的時│ │ │ │ │ │ │候全身很緊繃很不│ │ │ │ │ │ │舒服,但是心想到│ │ │ │ │ │ │時後拿回去穿的是│ │ │ │ │ │ │我的尺寸應該就好│ │ │ │ │ │ │了,結果還是不行│ │ │ │ │ │ │。所以我真心的覺│ │ │ │ │ │ │得試穿自己要穿回│ │ │ │ │ │ │去的那一件比較準│ │ │ │ │ │ │!」 │ │ │ └──┴────┴──────┴────────┴────────┴────┘ 附表二(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 │編號 │發表時間 │回應之討論串文章│留言內容 │ 頁數 │ │ │ │標題 │ │ │ │ │ │ │ │ │ ├───┼─────┼────────┼────────────┼─────┤ │ 1 │100年9月21│「媛嘟嘟」所發表│【回應15】 │他11216號 │ │(原判│日晚間11時│,討論串標題「請│「下次要買的以前記得試穿│卷一第44頁│ │決附表│24分 │問各位媽咪,穿了│三十分鐘這樣就知道會不會│ │ │二編號│ │一整天塑身衣,全│過敏了」 │ │ │5) │ │身紅通通,癢死了│ │ │ │ │ │」 │ │ │ ├───┼─────┼────────┼────────────┼─────┤ │ 2 │100年10月6│「媛嘟嘟」所發表│【回應23】 │他11216號 │ │(原判│日下午6時 │,討論串標題「請│「有朋友想趁現在週年慶買│卷一第48頁│ │決附表│37分 │問各位媽咪,穿了│塑身衣(我自己也想再試試│ │ │二編號│ │一整天塑身衣,全│其他牌子),我覺得『確實│ │ │7) │ │身紅通通,癢死了│的』(要確定試穿的是以後│ │ │ │ │」 │拿回家的尺寸和材質)試穿│ │ │ │ │ │還是避免買錯唯一的方法。│ │ │ │ │ │之前看過一篇跟皮膚過敏有│ │ │ │ │ │關的報導,上面說如果對該│ │ │ │ │ │材質過敏一般15分鐘內就會│ │ │ │ │ │有反應,既然網路世界假假│ │ │ │ │ │真真(有商家自己狂推的,│ │ │ │ │ │也有互砥毀的黑函…)媽咪 │ │ │ │ │ │們下手前還是多試穿幾家,│ │ │ │ │ │至少穿他個15分鐘應該是最│ │ │ │ │ │保險最明智的」 │ │ ├───┼─────┼────────┼────────────┼─────┤ │ 3 │100年9月13│「○○媽」所發表│【回應6】 │他11216號 │ │(原判│日上午8時 │,討論串標題「塑│「板媽:謝謝你花時間分析│卷一第58頁│ │決附表│00分 │身衣分享文~嬰兒│也謝謝樓上其他媽媽的分享│ │ │二編號│ │與母親採訪幕後花│,我相信妳們都是『真人』│ │ │10 ) │ │絮」 │,不過就像妳們都一致強調│ │ │ │ │ │的…還是要去試穿。我很想│ │ │ │ │ │去試試看,但像這種一對一│ │ │ │ │ │的服務,可能又要試穿很久│ │ │ │ │ │,是不是去了就一定要買?│ │ │ │ │ │或是一定會要買很多啊??│ │ │ │ │ │」 │ │ │ │ │ │ │ │ ├───┼─────┼────────┼────────────┼─────┤ │ 4 │100年9月8 │「○○媽」所發表│【回應9】 │他11216號 │ │(原判│日下午5時 │,討論串標題「塑│「我也想問一下夏天真的有│卷一第59頁│ │決附表│22分 │身衣分享文~嬰兒│辦法穿嗎?」 │ │ │二編號│ │與母親採訪幕後花│ │ │ │11 ) │ │絮」 │ │ │ ├───┼─────┼────────┼────────────┼─────┤ │ 5 │100年10月 │「懶媽媽」所發表│【回應13】 │他11216號 │ │(原判│21 日下午6│,討論串標題「很│「樓上的媽咪:除了萊牌的│卷一第73頁│ │決附表│時31 分( │會爆汗又需要每天│骨盆褲,妳有試過她們其他│ │ │二編號│起訴書誤載│拖地帶小孩的媽媽│的東西嗎?」 │ │ │15 ) │為100年10 │穿得住塑身衣?廣│ │ │ │ │月4日下午6│告別來」 │ │ │ │ │時26分) │ │ │ │ ├───┼─────┼────────┼────────────┼─────┤ │ 6 │100年10月 │「yoyo」所發表,│【回應14】 │他11216號 │ │(原判│21 日下午6│討論串標題「塑身│「為什麼批評瑪利蓮的都被│卷一第78頁│ │決附表│時17 分 │衣???萊卡兒、│停權?廣告別家的也常有被│ │ │二編號│ │瑪莉蓮、維娜斯?│停權的,可是推薦瑪利蓮的│ │ │17 ) │ │?」 │從來不會被停權?越來越懷│ │ │ │ │ │疑這個網站的可信度了?樓│ │ │ │ │ │上媽媽說得好像有點道理,│ │ │ │ │ │尤其是在這裡廣告登越兇的│ │ │ │ │ │牌子好像越有發言豁免權…│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