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216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照明 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律師 許富雄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866 號,中華民國103 年7 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7257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徐照明緩刑叁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個月內,支付太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貳仟陸佰元,及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事 實 一、徐照明於民國97年1 月2 日起至101 年4 月17日間,任職於太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4 樓,下稱太友公司)擔任業務人員,負責接洽客戶及向客戶收款等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惟徐照明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利用其向公司客戶收款之機會,於99年2 月間起至101 年1 月間止,將其向附表一所示之收款對象收取如附表一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227 萬2,600 元之款項侵占入己,未繳回太友公司。嗣經太友公司人員查覺有異向徐照明詢問,徐照明始坦認有侵占款項之事實,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太友公司告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檢察官、被告徐照明及其辯護人迄至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被告爭執告訴人所提告證36收款日報表部分,經認定無法證明犯罪,詳後述,此部分之證據能力即不予贅述),且無證據證明該等證據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復經原審於審判期日中依法進行證據調查及辯論,業已保障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58 條之4 之規定,該等證據資料應均有證據能力。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供承不諱,並有被告勞工保險卡、太友公司解雇通知書、面談紀錄各一份、告訴人太友公司就附表一所示收款對象開立之發票影本(附表一編號1 至12依序為101 年度偵字第17257 號偵查卷第19至30頁、附表一編號13為偵查卷第65頁、附表一編號14至16為偵查卷第70至72頁、附表一編號17為偵查卷第73頁、附表一編號18至20為偵查卷第78至80頁、附表一編號21為偵查卷第93頁)、被告所交予告訴人之光璇實業有限公司支票影本二紙(下稱光璇公司,票號分別為TM0000000 號、TM0000000 號)、吉昕有限公司支票影本一紙(下稱吉昕公司,票號為AZ0000000 號)、上開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等資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據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被告受僱於太友公司,負責接洽客戶及向客戶收款等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雖先後有多次業務侵占行為,然係於密接之時、空,基於相同之業務侵占犯意,利用擔任同一職務之便而反覆為之,並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空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上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僅論以一業務侵占罪即已足。 四、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336 條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之規定,及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素行尚可,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在於貪圖不法利益,犯罪手段,所侵占之金額至少達227 萬餘元,金額不斐,造成告訴人之損失不輕,兼衡被告犯罪後雖坦承此部分犯行,然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亦尚未賠償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主張:其犯後態度良好,原審量刑過重云云。惟查量刑之輕重,屬事實審之職權,若已審酌法定事由,並於法定刑度內量刑,且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即難指其違法,原審判決關於刑之量定,已有前述之審酌及考量,並無失衡之情形,被告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重,核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五、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審酌被告坦認犯行,且為賠償告訴人之損失,並當庭提出227 萬2,600 元,惟因告訴代理人稱:「本案告訴代理人沒有受到收受款項之權利,針對和解之部分,之前有陳報書狀給鈞院,被告自從犯罪以來都沒有與告訴人公司聯繫,一直到鈞院才與告訴人聯繫,就公司而言,對於公司員工能夠遵守法制,並非事後把錢還給公司之後,請求緩刑,對於公司治理來說沒有辦法接受,就一審判決已經確定之兩百多萬元之部分,我們有提附帶民事賠償,此部分其實辯論已經終結,就款項也不只有這個金額,所以沒有辦法達成和解」等情(見本院103 年12月17日審判程序筆錄),足認被告深具悔意。本院認被告經此刑之宣告應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3 年。並依同條第2 項第3 款、第4 款規定,命令應於本件判決確定之日起2 個月內,支付太友公司227 萬2,600 元(被告已於103 年12月22日提存200 萬元,有卷附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存字第7310號提存書可憑)損害賠償,及向公庫支付20萬元。如果有違反上述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以認為原來宣告的緩刑難已達到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的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撤銷緩刑的宣告,併此敘明。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認被告侵占所侵占者尚包含如附表二所示新水碓華廈管理委員會所繳交之電梯維修費及臺北市國光社區管理委員會100 年3 月及5 月至9 月份所繳交之電梯保養費等七筆款項共計94萬8,353 元,且與上開經本院認定如附表一所示業務侵占犯行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等語。 ㈡被告固坦承曾向新水碓華廈管理委員會即呂水部分收取如附表1 編號17所示之電梯保養費2 萬7,600 元及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電梯維修費4 萬8,353 元,共計7 萬5,953 元(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所列金額)及交付上開光璇實業有限公司支票二紙、吉昕公司支票影本一紙予告訴人抵沖所侵占款項等事實,惟堅決否認此部分有業務侵占犯行,辯稱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新水碓華廈管理委員會之電梯維修費部分,伊收受後確已繳回公司,至如附表二編號2 至7 所示臺北市國光社區管理委員會之電梯保養費部分,伊未曾向該社區管理委員會收取等語。 ㈢查就新水碓華廈管理委員會即呂水部分所繳交如附表1 編號號17所示之電梯保養費2 萬7,600 元及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電梯維修費4 萬8,353 元,共計7 萬5,953 元確係由被告所收取之事實,固為被告所供承不諱,且有被告所簽名之收款證明單一份(參見上開偵查卷第94頁)、告訴人就上開電梯保養費部分開立予該管理委員會之統一發票一紙(參見上開偵查卷第73頁)附卷可稽。然由告訴人所提應收帳款作業系統資料(即告證39)所示,僅有上開被告坦承所侵占之電梯保養費2 萬7,600 元列為「未結金額」部分,並未包含上開電梯維修費4 萬8,353 元,則上開電梯維修費部分既未列入「未結金額」,是否已經結清,亦即是否已經繳回公司,即非無疑。雖此部分亦可能係告訴人就電梯維修費未開立發票之故(上開發票僅包含電梯保養費2 萬7,600 元),因而未列入告訴人公司應收帳款作業系統內,然告訴人公司就上開電梯維修費部分究竟有無另行開立統一發票?該公司應收帳款作業系統何以無上開電梯維修費部分之資料,均需告訴人公司提出進一步之資料加以佐證,亦需製作該應受帳款作業系統者到庭說明,惟告訴人於原審審理中以書狀陳稱上開帳款作業系統之製作涉及多方人員,何人於何時處理何項目已難正確考證,告訴人已將可得資料陳報檢察官,請依現有資料適法裁判等語(參見原審卷第104 頁),可徵就此部分而言,已無法進一步查證。是在事證有疑之情形下,依罪疑惟有利於被告之原則,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在無法釐清告訴人公司應收帳款作業系統之記載是否有疏漏之情形下,尚難以被告曾簽收此部分之電梯維修款項而告訴人公司之應收帳款作業系統中並無此部分之記載,即逕認被告亦侵占此部分之款項。 ㈣再就臺北市國光社區管理委員會部分而言,雖告訴人提出其公司收款日報表影本一份(參見上開偵查卷第153 、154 頁即告證36),指稱被告所交予告訴人上開光璇公司支票二紙及吉昕公司支票一紙票面金額共計90萬元即係用以抵沖該國光社區管理委員會100 年3 月、5 月至9 月共計六個月,每個月15萬元共計90萬元之電梯保養費。然由該國光社區管理委員會103 年2 月27日國光字第0000000 號函所附繳付告訴人電梯保養費用之現金支出傳票、存摺存款取款憑條、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華泰銀行跨行匯款回單等資料可知,該社區管理委員會100 年6 月至9 月之電梯保養費固係以現金支付,惟100 年3 月、5 月之電梯保養費乃係以匯款方式支付,且收款帳戶為告訴人公司花旗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參見原審卷第64頁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65頁之華泰銀行跨行匯款回單),再依證人即告訴人公司工務部經理丁王於原審審理中所證告訴人公司客戶以匯款的方式支付費用時係直接進入公司財務部門,被告並未經手等語(參見原審卷87頁背面),可知該國光社區管理委員會100 年3 月、5 月份之電梯保養費應係直接匯入告訴人公司銀行帳戶內,並非由被告所收取,被告自無從侵占此部分之款項甚明。是由上情可知,告訴人公司收款日報表之記載有誤,殊難以該收款日報表係將被告交予公司沖帳之上開支票記載於該國光社區管理委員會帳目中,即認被告有侵占此部分六筆款項。 ㈤雖證人丁王於原審審理中復證稱其當時發現國光社區有90萬元之應收帳款超過90天未收,被告坦承此部分款項為其領走,且伊當時只有向被告追索上開國光社區管理委員會部分之款項,被告即交付前述光璇公司、吉昕公司之支票抵沖等語(參見原審卷第86頁正反面)。然依前所述,國光社區管理委員會100 年3 月、5 月份之電梯保養費乃係以匯款方式直接匯入告訴人公司銀行帳戶內,此部分之款項不可能短少,則扣除此二月之款項共計30萬元後,國光社區管理委員會部分應係短少60萬元,而非證人丁王所述之90萬元,則證人丁王向被告追討90萬元時,何以被告竟會坦承侵占90萬元?參以告訴人提出告訴時,除附表一、附表二部分之款項外,另認被告亦侵占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然因此部分告訴人始終無法提出具體證據以供調查,及告訴人自承附表三編號56呂水部分與附表一編號17、附表二編號1 之新水碓華廈管理委員會部分係重複計算,故經檢察官認定無法僅憑告訴人公司所開立之發票即認被告有附表三部分之侵占犯行乙節(參見起訴書第3 頁),及前述附表二編號1 所示新水碓華廈管理委員會電梯維修費部分告訴人公司之帳目並未記載等情,可徵告訴人公司內部之帳目記載十分混亂,且與實際收付帳目並非完全吻合,則或許被告係因其所侵占之款項來源甚多,一時之間自己也分不清楚究竟係侵占何筆款項,只要短少之金額與自己侵占之金額差不多,就認為可能係自己所侵占,方會在連國光社區管理委員會部分短少金額並未達90萬元之情形下,即向證人丁王坦承侵占國光社區管理委員會達90 萬元之多,實亦不無可能。從而在告訴人公司內部帳目不 清之情形下,實亦難僅憑上開證人丁王之證述,即遽認被告亦有侵占附表二編號2 至7 所示之款項。 ㈥至證人即國光社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繳付告訴人電梯保養費之總幹事陳淑賢於原審審理中雖證稱被告為告訴人負責向該社區收取費用之業務之一,且曾向伊收取該社區管理委員會之電梯保養費用等語(參見原審卷第85頁),但其亦證稱當時告訴人公司負責該社區之業務有二人,除被告外尚有謝慶彰,而伊僅看過被告一或二次,而伊交給被告電梯保養費之時間點已經無法確定等語(參見原審卷第83、84、85頁)。則由其所證觀之,證人陳淑賢縱使確曾交付該社區管理委員會之電梯保養費予被告,但次數似乎僅有一、二次,並未達告訴人所指六次之多,且時間點是否係告訴人所指之100 年3 月、5 月至9 月間,亦已無法確定,即無法排除被告並非在上開時間內向證人陳淑賢收取電梯保養費之可能性,尚難以此認被告確有於上開期間內向證人陳淑賢收取該社區管理委員會之電梯保養費並侵占入已之犯行。 ㈦準此,本案除如附表一所示款項部分外,就如附表二所示之七筆款項部分,尚無足夠之積極證據可資證明確亦為被告所侵占,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犯行,本應就此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侵占犯行間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原審就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亦無不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項第3款、第4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鑫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附表一:被告侵占款項細目一欄表 ┌──┬─────┬──────┬────┬────┬────┐ │編號│收款對象 │收款項目 │收款金額│告訴人開│告訴人附│ │ │ │ │(新臺幣│立發票日│表一原編│ │ │ │ │,元) │期 │號對照 │ ├──┼─────┼──────┼────┼────┼────┤ │ 1 │海山天下公│電梯控制系統│158,000 │99年2月 │9 │ │ │寓大廈管理│更新第一期工│ │23日 │ │ │ │委員會 │程款 │ │ │ │ ├──┼─────┼──────┼────┼────┼────┤ │ 2 │海山天下公│電梯控制系統│158,000 │99年2月 │10 │ │ │寓大廈管理│更新第二期工│ │23日 │ │ │ │委員會 │程款 │ │ │ │ ├──┼─────┼──────┼────┼────┼────┤ │ 3 │海山天下公│電梯控制系統│158,000 │99年4月9│11 │ │ │寓大廈管理│更新第三期工│ │日 │ │ │ │委員會 │程款 │ │ │ │ ├──┼─────┼──────┼────┼────┼────┤ │ 4 │海山天下公│電梯控制系統│158,000 │99年4月9│12 │ │ │寓大廈管理│更新第四期工│ │日 │ │ │ │委員會 │程款 │ │ │ │ ├──┼─────┼──────┼────┼────┼────┤ │ 5 │海山天下公│電梯控制系統│158,000 │99年5月5│13 │ │ │寓大廈管理│更新第五期工│ │日 │ │ │ │委員會 │程款 │ │ │ │ ├──┼─────┼──────┼────┼────┼────┤ │ 6 │海山天下公│電梯控制系統│158,000 │99年7月5│14 │ │ │寓大廈管理│更新第六期工│ │日 │ │ │ │委員會 │程款 │ │ │ │ ├──┼─────┼──────┼────┼────┼────┤ │ 7 │海山天下公│電梯控制系統│158,000 │99年8月4│15 │ │ │寓大廈管理│更新第七期工│ │日 │ │ │ │委員會 │程款 │ │ │ │ ├──┼─────┼──────┼────┼────┼────┤ │ 8 │海山天下公│電梯控制系統│158,000 │99年9月6│16 │ │ │寓大廈管理│更新第八期工│ │日 │ │ │ │委員會 │程款 │ │ │ │ ├──┼─────┼──────┼────┼────┼────┤ │ 9 │海山天下公│電梯控制系統│158,000 │99年10月│17 │ │ │寓大廈管理│更新第九期工│ │5日 │ │ │ │委員會 │程款 │ │ │ │ ├──┼─────┼──────┼────┼────┼────┤ │ 10 │海山天下公│電梯控制系統│158,000 │99年11月│18 │ │ │寓大廈管理│更新第十期工│ │5日 │ │ │ │委員會 │程款 │ │ │ │ ├──┼─────┼──────┼────┼────┼────┤ │ 11 │海山天下公│電梯控制系統│158,000 │100年1月│19 │ │ │寓大廈管理│更新第十一期│ │5日 │ │ │ │委員會 │工程款 │ │ │ │ ├──┼─────┼──────┼────┼────┼────┤ │ 12 │海山天下公│電梯控制系統│158,000 │100年2月│20 │ │ │寓大廈管理│更新第十二期│ │8日 │ │ │ │委員會 │工程款 │ │ │ │ ├──┼─────┼──────┼────┼────┼────┤ │ 13 │武昌華廈 │3月份電梯保 │6,500 │99年3月5│54 │ │ │ │養費 │ │日 │ │ ├──┼─────┼──────┼────┼────┼────┤ │ 14 │國富民安社│11月份電梯保│30,000 │100年11 │59 │ │ │區 │養費 │ │月5日 │ │ ├──┼─────┼──────┼────┼────┼────┤ │ 15 │國富民安社│12月份電梯保│30,000 │100年12 │60 │ │ │區 │養費 │ │月5日 │ │ ├──┼─────┼──────┼────┼────┼────┤ │ 16 │國富民安社│1月份電梯保 │30,000 │101年1月│61 │ │ │區 │養費 │ │5日 │ │ ├──┼─────┼──────┼────┼────┼────┤ │ 17 │新水碓華廈│99年7月1日至│27,600 │101年2月│62 │ │ │管理委員會│100年6月30日│ │15日 │ │ │ │(呂水) │電梯保養費 │ │ │ │ ├──┼─────┼──────┼────┼────┼────┤ │ 18 │蘆洲大慶長│11月份電梯保│10,000 │100年11 │67 │ │ │安綠洲管理│養費 │ │月15日 │ │ │ │委員會 │ │ │ │ │ ├──┼─────┼──────┼────┼────┼────┤ │ 19 │蘆洲大慶長│12月份電梯保│10,000 │100年12 │68 │ │ │安綠洲管理│養費 │ │月15日 │ │ │ │委員會 │ │ │ │ │ ├──┼─────┼──────┼────┼────┼────┤ │ 20 │蘆洲大慶長│1月份電梯保 │10,000 │101年1月│69 │ │ │安綠洲管理│養費 │ │15日 │ │ │ │委員會 │ │ │ │ │ ├──┼─────┼──────┼────┼────┼────┤ │ 21 │沈明仁 │更新微電腦變│222,500 │101年1月│82 │ │ │ │頻驅動系統控│ │12日 │ │ │ │ │制盤及操作系│ │ │ │ │ │ │統費用 │ │ │ │ ├──┼─────┴──────┴────┴────┴────┤ │總計│227萬2,600元 │ └──┴───────────────────────────┘ 附表二: ┌──┬─────┬──────┬────┬────┬────┐ │編號│收款對象 │收款項目 │收款金額│告訴人開│告訴人附│ │ │ │ │(新臺幣│立發票日│表一原編│ │ │ │ │,元) │期 │號對照 │ ├──┼─────┼──────┼────┼────┼────┤ │ 1 │新水碓華廈│99年7月1日至│48,353 │101年2月│62、83 │ │ │管理委員會│100年6月30日│ │15日 │ │ │ │(呂水) │電梯維修費 │ │ │ │ ├──┼─────┼──────┼────┼────┼────┤ │ 2 │臺北市國光│3月份電梯保 │150,000 │100年3月│22 │ │ │社區管理委│養費 │ │15日 │ │ │ │員會 │ │ │ │ │ ├──┼─────┼──────┼────┼────┼────┤ │ 3 │臺北市國光│5月份電梯保 │150,000 │100年5月│23 │ │ │社區管理委│養費 │ │15日 │ │ │ │員會 │ │ │ │ │ ├──┼─────┼──────┼────┼────┼────┤ │ 4 │臺北市國光│6月份電梯保 │150,000 │100年6月│24 │ │ │社區管理委│養費 │ │15日 │ │ │ │員會 │ │ │ │ │ ├──┼─────┼──────┼────┼────┼────┤ │ 5 │臺北市國光│7月份電梯保 │150,000 │100年7月│25 │ │ │社區管理委│養費 │ │15日 │ │ │ │員會 │ │ │ │ │ ├──┼─────┼──────┼────┼────┼────┤ │ 6 │臺北市國光│8月份電梯保 │150,000 │100年8月│26 │ │ │社區管理委│養費 │ │15日 │ │ │ │員會 │ │ │ │ │ ├──┼─────┼──────┼────┼────┼────┤ │ 7 │臺北市國光│9月份電梯保 │150,000 │100年9月│27 │ │ │社區管理委│養費 │ │15日 │ │ │ │員會 │ │ │ │ │ ├──┼─────┴──────┴────┴────┴────┤ │總計│94萬8,353元 │ └──┴───────────────────────────┘ 附表三: ┌──┬─────┬──────┬────┬────┬────┐ │編號│收款對象 │收款項目 │收款金額│告訴人開│告訴人附│ │ │ │ │(新臺幣│立發票日│表一原編│ │ │ │ │,元) │期 │號對照 │ ├──┼─────┼──────┼────┼────┼────┤ │ 1 │外交部 │電梯保養費用│6,000 │101年1月│1 │ │ │ │ │ │30日 │ │ ├──┼─────┼──────┼────┼────┼────┤ │ 2 │味帝企業股│更換門控器及│7,350 │98年7月 │2 │ │ │份有限公司│繼電器費用 │ │15日 │ │ ├──┼─────┼──────┼────┼────┼────┤ │ 3 │味帝企業股│購買刷卡片費│3,780 │98年9月1│3 │ │ │份有限公司│用 │ │日 │ │ ├──┼─────┼──────┼────┼────┼────┤ │ 4 │味帝企業股│9月份電梯保 │2,500 │98年10月│4 │ │ │份有限公司│養費 │ │15日 │ │ ├──┼─────┼──────┼────┼────┼────┤ │ 5 │味帝企業股│10月份電梯保│2,500 │98年11月│5 │ │ │份有限公司│養費 │ │15日 │ │ ├──┼─────┼──────┼────┼────┼────┤ │ 6 │味帝企業股│12月份電梯保│2,500 │98年12月│6 │ │ │份有限公司│養費 │ │15日 │ │ ├──┼─────┼──────┼────┼────┼────┤ │ 7 │味帝企業股│98年11月份電│2,500 │99年1月4│7 │ │ │份有限公司│梯保養費 │ │日 │ │ ├──┼─────┼──────┼────┼────┼────┤ │ 8 │味帝企業股│1月份電梯保 │3,000 │101年1月│8 │ │ │份有限公司│養費 │ │25日 │ │ ├──┼─────┼──────┼────┼────┼────┤ │ 9 │臺北市文山│電梯保養費用│2,500 │99年4月5│21 │ │ │區萬芳國民│ │ │日 │ │ │ │小學 │ │ │ │ │ ├──┼─────┼──────┼────┼────┼────┤ │ 10 │三友食品有│8月份電梯保 │3,500 │97年11月│28 │ │ │限公司 │養費用 │ │6日 │ │ ├──┼─────┼──────┼────┼────┼────┤ │ 11 │津津餐盒有│10月份電梯保│3,500 │97年11月│29 │ │ │限公司 │養費用 │ │6日 │ │ ├──┼─────┼──────┼────┼────┼────┤ │ 12 │津津餐盒有│1月份電梯保 │3,500 │98年1月 │30 │ │ │限公司 │養費用 │ │15日 │ │ ├──┼─────┼──────┼────┼────┼────┤ │ 13 │津津餐盒有│3月份電梯保 │3,500 │98年3月 │31 │ │ │限公司 │養費 │ │15日 │ │ ├──┼─────┼──────┼────┼────┼────┤ │ 14 │津津餐盒有│7月份電梯保 │3,500 │98年7月 │32 │ │ │限公司 │養費 │ │15日 │ │ ├──┼─────┼──────┼────┼────┼────┤ │ 15 │萬事達力仕│99年1月份電 │4,600 │100年3月│33 │ │ │旅店股份有│梯保養費 │ │31日 │ │ │ │限公司 │ │ │ │ │ ├──┼─────┼──────┼────┼────┼────┤ │ 16 │萬事達力仕│99年2月份電 │4,600 │100年3月│34 │ │ │旅店股份有│梯保養費 │ │31日 │ │ │ │限公司 │ │ │ │ │ ├──┼─────┼──────┼────┼────┼────┤ │ 17 │萬事達力仕│99年3月份電 │4,600 │100年3月│35 │ │ │旅店股份有│梯保養費 │ │31日 │ │ │ │限公司 │ │ │ │ │ ├──┼─────┼──────┼────┼────┼────┤ │ 18 │萬事達力仕│99年4月份電 │4,600 │100年3月│36 │ │ │旅店股份有│梯保養費 │ │31日 │ │ │ │限公司 │ │ │ │ │ ├──┼─────┼──────┼────┼────┼────┤ │ 19 │萬事達力仕│99年5月份電 │4,600 │100年3月│37 │ │ │旅店股份有│梯保養費 │ │31日 │ │ │ │限公司 │ │ │ │ │ ├──┼─────┼──────┼────┼────┼────┤ │ 20 │萬事達力仕│99年6月份電 │4,600 │100年3月│38 │ │ │旅店股份有│梯保養費 │ │31日 │ │ │ │限公司 │ │ │ │ │ ├──┼─────┼──────┼────┼────┼────┤ │ 21 │西門TOKYO │6月份電梯保 │8,000 │100年6月│39 │ │ │公寓大廈管│養費 │ │15日 │ │ │ │理委員會 │ │ │ │ │ ├──┼─────┼──────┼────┼────┼────┤ │ 22 │宏遠食品股│9月份電梯保 │2,500 │98年9月 │40 │ │ │份有限公司│養費 │ │15日 │ │ ├──┼─────┼──────┼────┼────┼────┤ │ 23 │宏遠食品股│10月份電梯保│2,500 │98年10月│41 │ │ │份有限公司│養費 │ │15日 │ │ ├──┼─────┼──────┼────┼────┼────┤ │ 24 │宏遠食品股│11月份電梯保│2,500 │98年11月│42 │ │ │份有限公司│養費 │ │15日 │ │ ├──┼─────┼──────┼────┼────┼────┤ │ 25 │宏遠食品股│12月份電梯保│2,500 │98年12月│43 │ │ │份有限公司│養費 │ │15日 │ │ ├──┼─────┼──────┼────┼────┼────┤ │ 26 │宏遠食品股│99年6月份電 │2,400 │100年4月│44 │ │ │份有限公司│梯保養費 │ │6日 │ │ ├──┼─────┼──────┼────┼────┼────┤ │ 27 │和億工業有│4至6月份電梯│5,670 │98年6月5│45 │ │ │限公司 │保養費 │ │日 │ │ ├──┼─────┼──────┼────┼────┼────┤ │ 28 │和億工業有│7至9月份電梯│5,670 │98年9月5│46 │ │ │限公司 │保養費 │ │日 │ │ ├──┼─────┼──────┼────┼────┼────┤ │ 29 │和億工業有│更換鋰電磁工│1,575 │99年10月│47 │ │ │限公司 │程 │ │11日 │ │ ├──┼─────┼──────┼────┼────┼────┤ │ 30 │忠孝名宮管│6月份電梯保 │9,000 │99年6月 │48 │ │ │理委員會 │養費 │ │25日 │ │ ├──┼─────┼──────┼────┼────┼────┤ │ 31 │忠孝名宮管│7月份電梯保 │10,000 │99年7月 │49 │ │ │理委員會 │養費 │ │25日 │ │ ├──┼─────┼──────┼────┼────┼────┤ │ 32 │忠孝名宮管│8月份電梯保 │10,000 │99年8月 │50 │ │ │理委員會 │養費 │ │25日 │ │ ├──┼─────┼──────┼────┼────┼────┤ │ 33 │忠孝名宮管│9月份電梯保 │10,000 │99年9月 │51 │ │ │理委員會 │養費 │ │25日 │ │ ├──┼─────┼──────┼────┼────┼────┤ │ 34 │忠孝名宮管│主機線圈損壞│25,000 │99年12月│52 │ │ │理委員會 │更新工程費用│ │16日 │ │ ├──┼─────┼──────┼────┼────┼────┤ │ 35 │忠孝名宮管│8月份電梯保 │1,600 │100年8月│53 │ │ │理委員會 │養費 │ │25日 │ │ ├──┼─────┼──────┼────┼────┼────┤ │ 36 │金馬食品工│99年6月份電 │2,400 │100年4月│55 │ │ │業有限公司│梯保養費 │ │6日 │ │ ├──┼─────┼──────┼────┼────┼────┤ │ 37 │哈佛名第社│5月份電梯保 │28,000 │100年5月│56 │ │ │區公寓大廈│養費 │ │25日 │ │ │ │管理委員會│ │ │ │ │ ├──┼─────┼──────┼────┼────┼────┤ │ 38 │哈佛名第社│6月份電梯保 │28,000 │100年6月│57 │ │ │區公寓大廈│養費 │ │15日 │ │ │ │管理委員會│ │ │ │ │ ├──┼─────┼──────┼────┼────┼────┤ │ 39 │哈佛名第社│7月份電梯保 │28,000 │100年7月│58 │ │ │區公寓大廈│養費 │ │15日 │ │ │ │管理委員會│ │ │ │ │ ├──┼─────┼──────┼────┼────┼────┤ │ 40 │復興名園 │10至12月份電│12,000 │99年12月│63 │ │ │ │梯保養費 │ │5日 │ │ ├──┼─────┼──────┼────┼────┼────┤ │ 41 │溫有順 │11月份電梯保│3,000 │100年12 │64 │ │ │ │養費 │ │月5日 │ │ ├──┼─────┼──────┼────┼────┼────┤ │ 42 │溫有順 │12月份電梯保│3,500 │101年1月│65 │ │ │ │養費 │ │5日 │ │ ├──┼─────┼──────┼────┼────┼────┤ │ 43 │嘉威聯合會│6月份電梯保 │6,000 │100年6月│66 │ │ │計師事務所│養費 │ │15日 │ │ ├──┼─────┼──────┼────┼────┼────┤ │ 44 │校園生活管│8月份電梯保 │3,500 │100年8月│70 │ │ │理委員會 │養費 │ │15日 │ │ ├──┼─────┼──────┼────┼────┼────┤ │ 45 │校園生活管│7月份電梯保 │3,500 │100年7月│71 │ │ │理委員會 │養費 │ │15日 │ │ ├──┼─────┼──────┼────┼────┼────┤ │ 46 │校園生活管│9月份電梯保 │3,500 │100年9月│72 │ │ │理委員會 │養費 │ │15日 │ │ ├──┼─────┼──────┼────┼────┼────┤ │ 47 │校園生活管│10月份電梯保│3,500 │100年10 │73 │ │ │理委員會 │養費 │ │月15日 │ │ ├──┼─────┼──────┼────┼────┼────┤ │ 48 │校園生活管│11月份電梯保│3,500 │100年11 │74 │ │ │理委員會 │養費 │ │月15日 │ │ ├──┼─────┼──────┼────┼────┼────┤ │ 49 │校園生活管│12月份電梯保│3,500 │100年12 │75 │ │ │理委員會 │養費 │ │月15日 │ │ ├──┼─────┼──────┼────┼────┼────┤ │ 50 │校園生活管│1月份電梯保 │3,500 │101年1月│76 │ │ │理委員會 │養費 │ │15日 │ │ ├──┼─────┼──────┼────┼────┼────┤ │ 51 │新北市立中│更換車廂內叫│3,255 │98年11月│77 │ │ │山國民中學│車板費用 │ │16日 │ │ ├──┼─────┼──────┼────┼────┼────┤ │ 52 │宏元工程行│更換門板工程│15,750 │99年4月 │78 │ │ │ │費用 │ │20日 │ │ ├──┼─────┼──────┼────┼────┼────┤ │ 53 │宏元工程行│更換門機構工│47,250 │99年4月 │79 │ │ │ │程費用 │ │20日 │ │ ├──┼─────┼──────┼────┼────┼────┤ │ 54 │陳勝宗 │8月份電梯保 │2,000 │100年8月│80 │ │ │ │養費 │ │30日 │ │ ├──┼─────┼──────┼────┼────┼────┤ │ 55 │陳勝宗 │9月份電梯保 │2,000 │100年8月│81 │ │ │ │養費 │ │30日 │ │ ├──┼─────┼──────┼────┼────┼────┤ │ 56 │呂水 │不詳 │75,953 │不詳 │83 │ ├──┼─────┴──────┴────┴────┴────┤ │總計│45萬8,25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