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23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建維 選任辯護人 郭緯中律師 古健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 897號,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1383號、偵緝字第2514、25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吳建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9年10月間透過「愛情公寓聊天室」網站結識許妙如,自同年12月25日開始交往。吳建維為取得許妙如之信任,竟向許妙如佯稱其係某航空公司之飛機維修師,並有投資、經營1間葬儀社與2間餐廳,更在日本置產,復承諾於100年間與許妙如結婚,致許妙如 信以為真,認吳建維係以結婚為前提與之交往,且具有相當之資力。詎吳建維以上述方式取得許妙如之信任後,即陸續假藉投資、營業週轉、結婚購屋、為婚後共同生活儲蓄、處理汽車貸款等事由,使許妙如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日期,以匯款等方式交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款項予吳建維;且吳建維自100年2月起,亦利用許妙如上述陷於錯誤後之信任關係,使許妙如交付其所申辦之6張信用卡供吳建維使 用,供吳建維持該6張信用卡接續為附表二至七所示之刷卡 消費(該6張信用卡之發卡銀行、卡號及各次刷卡之日期、 金額、特約商店,詳如附表二至七所示),而取得各次消費所得之財物。嗣吳建維音訊全無,亦未還款,且於100年10 月13日因另案入監執行,許妙如方知受騙,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吳建維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0 年2 月中旬透過「愛情公寓聊天室」網站結識鄧靜雯,於得知鄧靜雯為單親媽媽,有一女兒須照顧、扶養,竟向鄧靜雯佯稱其係1間葬儀 社及2間餐廳之經營者,且願意陪伴鄧靜雯照顧女兒與家庭 ,進而追求鄧靜雯,攜同鄧靜雯前往新北市淡水區、三芝區一帶某餐廳,營造該餐廳係吳建維所經營之假象,致鄧靜雯信以為真,認吳建維確有誠意與之交往,且具有相當之資力。詎吳建維以上述方式取得鄧靜雯之信任後,即假藉其所經營之葬儀社、餐廳一時資金週轉不靈,向鄧靜雯商借款項,並向鄧靜雯表示單靠一份微薄薪水照顧女兒與家庭甚屬不易,可將借款與之週轉作為投資,賺取利息貼補家用為由,使鄧靜雯陷於錯誤,而於附表八所示之日期,以匯款等方式交付如附表八編號1至9所示金額之款項及價值約新臺幣(下同)9萬元之金飾予吳建維。嗣吳建維僅償還鄧靜雯4萬6千元 ,即自100年4月起音訊全無,鄧靜雯察覺有異,至內政部警政署之網站查詢,始知吳建維另涉他案而受法院及檢察署通緝,旋向檢察署對吳建維提出告訴,並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三、案經許妙如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鄧靜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原審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 由 一、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吳建維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原審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原審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 經該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吳建維對於上述詐欺取財犯行均坦白承認,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許妙如、鄧靜雯於警詢及偵審中證述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即被告女友陳宥縈(原名為陳凌玉)、代坤國際有限公司(即代坤葬儀社)負責人高泉鼎、汽車業務吳晉吉、證人吳懷生、劉智蕙等人於警詢或偵查中證述屬實,復有告訴人許妙如提出之匯款明細表、臺北縣三峽鎮農會、玉山銀行三峽分行、華南商業銀行三峽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摺影本、匯款單、富邦人壽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借款明細表、三信商業銀行信用貸款撥款授權書及本票、汽車買賣合約書、委託辦理貸款清償事項書及本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等證據資料,及告訴人鄧靜雯所提其華南商業銀行北投分行存摺影本、信用卡交易明細表及消費簽單、證人陳宥縈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花蓮簡易型分行帳號存摺影本、提款卡正反面影本、代坤國際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證據資料附卷可資佐證。 (二)被告另辯稱:陳宥縈有以電腦操作線上轉帳方式盜領告訴人許妙如之金錢,也有刷告訴人許妙如之信用卡,且我拿到告訴人鄧靜雯所交付之款項後,有分一半給陳宥縈,另陳宥縈係於100年初向我表示亟需用錢,並透過Skype之方式教導我如何騙取告訴人許妙如之金錢等財物,我才開始詐騙告訴人許妙如、鄧靜雯等語,而主張陳宥縈為其對告訴人許妙如、鄧靜雯為詐欺取財犯行之共犯。惟證人陳宥縈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均堅詞否認有詐欺犯行,並證稱:我與被告於愛情公寓聊天室網站認識,於100年4月中旬開始交往,至同年10月初分手,我於100年9月中旬向被告借款6萬元,被告 表示他朋友會直接匯給我,並請我提供我申辦之臺北富邦銀行帳戶,後來被告拿該帳戶的提款卡去確認這筆錢有無入帳,並直接把這6萬元領走,表示要先拿去作為生意週轉之用 ,被告當天領完錢就把提款卡拿給我,之後100年10月8日我朋友要轉帳給我卻轉不進來,我打電話問銀行,才知道該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等語,對照證人即告訴人許妙如、鄧靜雯皆未證稱證人陳宥縈除提供帳戶供被告使用外,尚有何與被告間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再證人陳宥縈與被告於100年8月中旬時確為同居男女友關係,已據證人劉智蕙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明確,是證人陳宥縈出借其帳戶與被告之舉,亦與常情無違,自難單憑被告使用證人陳宥縈之帳戶向告訴人許妙如收取款項,逕認證人陳宥縈亦有參與詐欺告訴人許妙如之犯行。至於其是否將該詐得款項,交付陳宥縈,亦屬事後處分贓款之行為,與詐欺犯行無涉,併此敘明。此外,被告於原審提出或聲請調取之帳戶資料、存摺、信用卡交易明細、字條等證據資料,僅能證明被告與證人陳宥縈交往期間,或有交付證人陳宥縈金錢或與之一同刷卡消費之情,然無法證明證人陳宥縈知悉被告所交付之款項或持以消費之信用卡來源為何。況檢察官偵查終結,亦認證人陳宥縈就告訴人許妙如、鄧靜雯遭詐騙部分之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1383號偵查卷宗及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從而,被告辯稱證人陳宥縈為其對告訴人許妙如、鄧靜雯詐欺取財之共犯云者,既僅有被告之片面供述為據,而乏其他證據可佐,自難憑採。 三、論罪 (一)核被告吳建維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對告訴人許妙如、鄧靜雯所犯之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二)被告詐騙告訴人許妙如、鄧靜雯之手法前後一貫,且被告使告訴人許妙如、鄧靜雯分別陷於錯誤後,而陸續交付如附表一、八所示之金錢予被告,告訴人許妙如亦交付信用卡供被告消費使用,可認被告就同一告訴人部分,各係在同一計畫之範圍內實施。是被告對告訴人許妙如、鄧靜雯為詐欺取財犯行,既分別基於單一犯罪決意,且於密接時地內所為,復個別侵害同一被害人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就同一告訴人部分之詐欺取財犯行,為接續犯各論以一罪。 (三)被告對告訴人許妙如、鄧靜雯分別為詐欺取財犯行之開始犯罪時間相隔數月之久,且被害人不同,尚難認被告於99年12月間對告訴人許妙如行詐欺犯行時,即已預見其將於100年2月間認識另一告訴人鄧靜雯,遑論計畫對之一併實施詐欺取財犯行。故被告就事實欄一、二所示對不同告訴人所為之詐欺取財犯行,犯意顯然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四)公訴意旨就事實欄一、部分兼論以被告詐欺得利罪嫌,惟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 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本件告訴人許妙如除交付現款予被告外,亦交付信用卡予被告,供被告持之為如附表三所示之刷卡消費;是被告實際取得者,乃信用卡本身暨使用該信用卡消費所得之財物,並非財物以外之不法利益。故被告對告訴人許妙如行使詐術而使之交付信用卡供被告消費部分,同屬被告對告訴人許妙如詐欺取財犯行之一部,不另構成詐欺得利罪嫌;是此部分公訴意旨,容有誤解。 (五)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雖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自102年1月25日施行,惟被告所犯上開2罪所判處 有期徒刑10月、1年4月,依法均不得易科罰金,是無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該等罪刑均合於數罪併罰要件,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刑法第50條規定。 四、科刑 原審因認被告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並審酌被告 前因類似手段之詐欺取財犯行,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參,仍不思悔改,不以正當方式賺取財物,竟利用告訴人等之感情信任,詐取鉅額款項與信用卡,使身為單親媽媽之告訴人鄧靜雯經濟狀況雪上加霜,更造成告訴人許妙如背負沉重債務,且被告本件詐得之財物價值總合,與其前案相較,亦有顯著增加之情,足見其滿口謊言,被害人一把辛酸淚,世上無如人欲險,被告犯行罪孽深重。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對其全部犯行坦認不諱,惟其因本件詐欺取財犯行既已取得數以百萬計之鉅額不法所得,卻僅能向兩位告訴人提出每月合計2萬元之賠償條件,難認被告已積極彌 補其犯行所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0月、1年4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以示懲戒。經 核原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原審判決仍應予維持。 五、被告上訴要旨 (一)原審判決事實欄認定被告詐取告訴人鄧靜雯「附表八編號10所示價值之金飾」,然原審判決附表八並無編號10之記載,,有所缺漏,原審判決認事用法違誤。 (二)被告與陳宥縈是共犯,部分詐得款項是陳宥縈取走,請從輕量刑。 (三)從被告所犯二詐欺取財罪之犯罪所得多寡比較,原審判決之量刑輕重失衡。 六、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被告向告訴人詐得價值9萬元金飾,再變現取走現款等情, 已經被告坦白承認(見偵緝卷第100頁),原審判決附表就 此漏載雖有瑕疵,但事實欄仍載明被告有詐得上開金飾,且不影響被告所詐得金飾約價值9萬元之事實認定或量刑。 (二)被告詐得財物後如何處分犯罪所得,是否交付其女友陳宥縈,並不影響被告本身犯罪事實之認定或量刑。況且告訴人前對被告及陳宥縈提出詐欺告訴,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定陳宥縈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已如前述,被告空言陳宥縈為本案共犯,自不足取。辯護人於本院聲請再向臺灣微軟公司查詢skype自100年10月1日到同年月8日間被告與陳宥縈的通話紀錄,以證明被告與陳宥縈是共同犯罪,亦無贅為調查之必要。 (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 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此即所謂「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其立法意旨在於不使被告畏懼上訴而妨害其上訴權之行使,故此所稱「原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在解釋上應將有關非法律上加重事由之量刑事實之認定變更者,予以排除,始符立法意旨(95年度台上字第929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被告一再以結婚為餌詐財, 致單親媽媽之鄧靜雯感情受騙心靈重創,被騙財物高達96萬餘元,母女生活陷入困頓,然被告僅償還區區數萬元,迄未再為賠償損害,惡性重大,原審於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規定之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之法定 刑內,僅量處有期徒刑1年4月之中度刑,尚屬允當,並無失之過重。至被告以類似手法,詐得告訴人許妙如財物高達7 百餘萬元,原審僅量處有期徒刑10月,似稍嫌過輕。然本件僅被告上訴,檢察官並未為被告不利益而上訴,原審判決亦無適用法條不當被撤銷,故原審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0月、1 年4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依據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原審判決仍應予以維持。 (四)本件被告滿口荒唐言,薄倖一生心,辜負千行淚,徒留百萬債,毫無悔意,猶執前詞提起上訴,指摘原審判決量刑輕重失衡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炳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梁宏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碧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日期 │金額(新臺幣) │備註 │├──┼───────┼────────┼──────┤│ 1 │99年12月25日 │2,000元 │ │├──┼───────┼────────┼──────┤│ 2 │99年12月26日 │3,000元 │ │├──┼───────┼────────┼──────┤│ 3 │99年12月26日 │20,000元 │ │├──┼───────┼────────┼──────┤│ 4 │99年12月27日 │300,000元 │ │├──┼───────┼────────┼──────┤│ 5 │99年12月27日 │30,000元 │ │├──┼───────┼────────┼──────┤│ 6 │99年12月28日 │30,000元 │ │├──┼───────┼────────┼──────┤│ 7 │99年12月29日 │27,000元 │ │├──┼───────┼────────┼──────┤│ 8 │99年12月30日 │30,000元 │ │├──┼───────┼────────┼──────┤│ 9 │99年12月30日 │90,000元 │ │├──┼───────┼────────┼──────┤│ 10 │99年12月30日 │30,000元 │ │├──┼───────┼────────┼──────┤│ 11 │99年12月30日 │420,000元 │ │├──┼───────┼────────┼──────┤│ 12 │99年12月30日 │100,000元 │ │├──┼───────┼────────┼──────┤│ 13 │99年12月31日 │150,000元 │ │├──┼───────┼────────┼──────┤│ 14 │100 年1 月1 日│20,000元 │ │├──┼───────┼────────┼──────┤│ 15 │100 年1 月1 日│20,000元 │ │├──┼───────┼────────┼──────┤│ 16 │100 年1 月1 日│20,000元 │ │├──┼───────┼────────┼──────┤│ 17 │100 年1 月1 日│20,000元 │ │├──┼───────┼────────┼──────┤│ 18 │100 年1 月1 日│15,000元 │ │├──┼───────┼────────┼──────┤│ 19 │100 年1 月2 日│30,000元 │ │├──┼───────┼────────┼──────┤│ 20 │100 年1 月2 日│20,000元 │ │├──┼───────┼────────┼──────┤│ 21 │100 年1 月2 日│20,000元 │ │├──┼───────┼────────┼──────┤│ 22 │100 年1 月2 日│20,000元 │ │├──┼───────┼────────┼──────┤│ 23 │100 年1 月2 日│10,000元 │ │├──┼───────┼────────┼──────┤│ 24 │100 年1 月2 日│600,000元 │ │├──┼───────┼────────┼──────┤│ 25 │100 年1 月3 日│30,000元 │ │├──┼───────┼────────┼──────┤│ 26 │100 年1 月3 日│30,000元 │ │├──┼───────┼────────┼──────┤│ 27 │100 年1 月3 日│30,000元 │ │├──┼───────┼────────┼──────┤│ 28 │100 年1 月3 日│20,000元 │ │├──┼───────┼────────┼──────┤│ 29 │100 年1 月4 日│102,000元 │ │├──┼───────┼────────┼──────┤│ 30 │100 年1 月4 日│3,700元 │ │├──┼───────┼────────┼──────┤│ 31 │100 年1 月5 日│155,000元 │ │├──┼───────┼────────┼──────┤│ 32 │100 年1 月5 日│25,000元 │ │├──┼───────┼────────┼──────┤│ 33 │100 年1 月6 日│518,000元 │ │├──┼───────┼────────┼──────┤│ 34 │100 年1 月6 日│134,000元 │ │├──┼───────┼────────┼──────┤│ 35 │100 年1 月7 日│10,000元 │ │├──┼───────┼────────┼──────┤│ 36 │100 年1 月7 日│11,600元 │ │├──┼───────┼────────┼──────┤│ 37 │100 年1 月10日│5,800元 │ │├──┼───────┼────────┼──────┤│ 38 │100 年1 月11日│290,000元 │ │├──┼───────┼────────┼──────┤│ 39 │100 年1 月11日│834,970元 │ │├──┼───────┼────────┼──────┤│ 40 │100 年1 月11日│200,000元 │ │├──┼───────┼────────┼──────┤│ 41 │100 年1 月12日│5,000元 │ │├──┼───────┼────────┼──────┤│ 42 │100 年1 月13日│150,000元 │ │├──┼───────┼────────┼──────┤│ 43 │100 年1 月24日│85,000 元 │ │├──┼───────┼────────┼──────┤│ 44 │100 年1 月25日│195,000元 │ │├──┼───────┼────────┼──────┤│ 45 │100 年2 月1 日│44,000元 │ │├──┼───────┼────────┼──────┤│ 46 │100 年2 月8 日│75,000元 │ │├──┼───────┼────────┼──────┤│ 47 │100 年2 月11日│10,000元 │ │├──┼───────┼────────┼──────┤│ 48 │100 年2 月11日│80,000元 │ │├──┼───────┼────────┼──────┤│ 49 │100 年2 月14日│25,000元 │ │├──┼───────┼────────┼──────┤│ 50 │100 年2 月18日│3,800元 │ │├──┼───────┼────────┼──────┤│ 51 │100 年2 月21日│66,000元 │ │├──┼───────┼────────┼──────┤│ 52 │100 年3 月1 日│42,300元 │ │├──┼───────┼────────┼──────┤│ 53 │100 年3 月2 日│16,000元 │ │├──┼───────┼────────┼──────┤│ 54 │100 年3 月12日│5,000元 │ │├──┼───────┼────────┼──────┤│ 55 │100 年3 月15日│80,000元 │ │├──┼───────┼────────┼──────┤│ 56 │100 年4 月1 日│30,000元 │ │├──┼───────┼────────┼──────┤│ 57 │100 年4 月1 日│20,000元 │ │├──┼───────┼────────┼──────┤│ 58 │100 年4 月2 日│10,000元 │ │├──┼───────┼────────┼──────┤│ 59 │100 年4 月3 日│30,000元 │ │├──┼───────┼────────┼──────┤│ 60 │100 年4 月4 日│15,000元 │ │├──┼───────┼────────┼──────┤│ 61 │100 年4 月6 日│67,000元 │ │├──┼───────┼────────┼──────┤│ 62 │100 年4 月13日│100,000元 │ │├──┼───────┼────────┼──────┤│ 63 │100 年4 月18日│100,000元 │ │├──┼───────┼────────┼──────┤│ 64 │100 年5 月1 日│45,800元 │ │├──┼───────┼────────┼──────┤│ 65 │100 年5 月1 日│10,000元 │ │├──┼───────┼────────┼──────┤│ 66 │100 年5 月11日│16,000元 │ │├──┼───────┼────────┼──────┤│ 67 │100 年5 月24日│2,000元 │ │├──┼───────┼────────┼──────┤│ 68 │100 年5 月28日│3,200元 │起訴書誤載為││ │ │ │「3300」 │├──┼───────┼────────┼──────┤│ 69 │100 年5 月28日│2,000元 │ │├──┼───────┼────────┼──────┤│ 70 │100 年6 月1 日│44,000元 │ │├──┼───────┼────────┼──────┤│ 71 │100 年6 月14日│800元 │ │├──┼───────┼────────┼──────┤│ 72 │100 年6 月21日│15,000元 │ │├──┼───────┼────────┼──────┤│ 73 │100 年6 月23日│5,000元 │ │├──┼───────┼────────┼──────┤│ 74 │100 年6 月26日│14,000元 │ │├──┼───────┼────────┼──────┤│ 75 │100 年6 月28日│10,000元 │ │├──┼───────┼────────┼──────┤│ 76 │100 年7 月1 日│40,000元 │ │├──┼───────┼────────┼──────┤│ 77 │100 年7 月1 日│14,000元 │ │├──┼───────┼────────┼──────┤│ 78 │100 年7 月8 日│7,000元 │ │├──┼───────┼────────┼──────┤│ 79 │100 年9 月1 日│20,000元 │ │├──┼───────┼────────┼──────┤│ 80 │100 年9 月6 日│25,000元 │ │├──┼───────┼────────┼──────┤│ 81 │100 年9 月26日│20,000元 │ │├──┼───────┼────────┼──────┤│ 82 │100 年9 月26日│30,000元 │ │├──┼───────┼────────┼──────┤│ 83 │100 年9 月27日│30,000元 │ │├──┼───────┼────────┼──────┤│ │合計 │6034,970元 │起訴書誤載為││ │ │ │「0000000 」│└──┴───────┴────────┴──────┘附表二 ┌──────────────────────────┐│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消費日期 │特約商店 │消費金額 ││ │ │ │(新臺幣)│├──┼───────┼─────────┼─────┤│ 1 │100 年5 月18日│大中華通訊行 │46,000元 │├──┼───────┼─────────┼─────┤│ 2 │100 年5 月18日│大中華通訊行 │7,000元 │├──┼───────┼─────────┼─────┤│ 3 │100 年5 月20日│大中華通訊行 │16,000元 │├──┼───────┼─────────┼─────┤│ 4 │100 年6 月30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905元 │├──┼───────┼─────────┼─────┤│ 5 │100 年7 月6 日│大中華通訊行 │24,000元 │├──┼───────┼─────────┼─────┤│ 6 │100 年7 月7 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960元 │├──┼───────┼─────────┼─────┤│ 7 │100 年7 月8 日│大中華通訊行 │24,000元 │├──┼───────┼─────────┼─────┤│ 8 │100 年7 月9 日│大中華通訊行 │30,000元 │├──┴───────┴─────────┼─────┤│合計 │148,865元 │└────────────────────┴─────┘附表三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消費日期 │特約商店 │消費金額 ││ │ │ │(新臺幣)│├──┼───────┼─────────┼─────┤│ 1 │100 年2 月22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200元 │├──┼───────┼─────────┼─────┤│ 2 │100 年2 月23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80元 │├──┼───────┼─────────┼─────┤│ 3 │100 年2 月25日│中油泰新加油自助站│175元 │├──┼───────┼─────────┼─────┤│ 4 │100 年2 月25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30元 │├──┼───────┼─────────┼─────┤│ 5 │100 年2 月25日│昇光車業 │5,200元 │├──┼───────┼─────────┼─────┤│ 6 │100 年2 月28日│大中華通訊行 │27,000元 │├──┼───────┼─────────┼─────┤│ 7 │100 年3 月2 日│FREER僑蒂絲通化門 │2,856元 │├──┼───────┼─────────┼─────┤│ 8 │100 年3 月3 日│統一皇帽中山門市部│27,992元 │├──┼───────┼─────────┼─────┤│ 9 │100 年3 月4 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200元 │├──┼───────┼─────────┼─────┤│ 10 │100 年3 月6 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000元 │├──┼───────┼─────────┼─────┤│ 11 │100 年3 月7 日│利元汽車材料行 │28,900元 │├──┼───────┼─────────┼─────┤│ 12 │100 年3 月7 日│利元汽車材料行 │8,800元 │├──┼───────┼─────────┼─────┤│ 13 │100 年3 月8 日│台北縣金山區農會 │1,150元 │├──┼───────┼─────────┼─────┤│ 14 │100 年3 月10日│中油菜寮站 │1,300元 │├──┼───────┼─────────┼─────┤│ 15 │100 年3 月10日│嘉(峰-山+山)汽車材│6,999元 │├──┼───────┼─────────┼─────┤│ 16 │100 年3 月10日│嘉(峰-山+山)汽車材│13,200元 │├──┼───────┼─────────┼─────┤│ 17 │100 年3 月12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030元 │├──┼───────┼─────────┼─────┤│ 18 │100 年3 月12日│嘉(峰-山+山)汽車材│6,200元 │├──┼───────┼─────────┼─────┤│ 19 │100 年3 月13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219元 │├──┼───────┼─────────┼─────┤│ 20 │100 年3 月14日│中油泰新加油自助站│249元 │├──┼───────┼─────────┼─────┤│ 21 │100 年3 月16日│FUJITSU │30,000元 │├──┼───────┼─────────┼─────┤│ 22 │100 年3 月16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115元 │├──┼───────┼─────────┼─────┤│ 23 │100 年3 月18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320元 │├──┼───────┼─────────┼─────┤│ 24 │100 年3 月22日│FUJITSU │13,000元 │├──┼───────┼─────────┼─────┤│ 25 │100 年3 月23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200元 │├──┼───────┼─────────┼─────┤│ 26 │100 年3 月24日│台亞新營南下站 │1,069元 │├──┼───────┼─────────┼─────┤│ 27 │100 年3 月25日│銀鯨墾丁門市部BS9 │2,531元 │├──┼───────┼─────────┼─────┤│ 28 │100 年3 月26日│大中華通訊行 │24,000元 │├──┼───────┼─────────┼─────┤│ 29 │100 年3 月26日│中油泰安北上加油站│1,330元 │├──┼───────┼─────────┼─────┤│ 30 │100 年3 月27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300元 │├──┼───────┼─────────┼─────┤│ 31 │100 年3 月28日│利元汽車材料行 │4,100元 │├──┼───────┼─────────┼─────┤│ 32 │100 年3 月29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280元 │├──┼───────┼─────────┼─────┤│ 33 │100 年3 月29日│嘉(峰-山+山)汽車材│2,400元 │├──┼───────┼─────────┼─────┤│ 34 │100 年4 月1 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200元 │├──┼───────┼─────────┼─────┤│ 35 │100 年4 月1 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260元 │├──┼───────┼─────────┼─────┤│ 36 │100 年4 月3 日│中油泰新加油自助站│341元 │├──┼───────┼─────────┼─────┤│ 37 │100 年4 月3 日│中信錢加值7-11富陽│505元 ││ │ │及手續費 │ │├──┼───────┼─────────┼─────┤│ 38 │100 年4 月4 日│北海加油站 │1,100元 │├──┼───────┼─────────┼─────┤│ 39 │100 年4 月6 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100元 │├──┼───────┼─────────┼─────┤│ 40 │100 年4 月9 日│伯朗咖啡木柵店 │110元 │├──┼───────┼─────────┼─────┤│ 41 │100 年4 月10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100元 │├──┼───────┼─────────┼─────┤│ 42 │100 年4 月10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300元 │├──┼───────┼─────────┼─────┤│ 43 │100 年4 月10日│昇光車業 │8,000元 │├──┼───────┼─────────┼─────┤│ 44 │100 年4 月13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100元 │├──┼───────┼─────────┼─────┤│ 45 │100 年4 月14日│佐丹奴通化門市 │5,722元 │├──┼───────┼─────────┼─────┤│ 46 │100 年4 月15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100元 │├──┼───────┼─────────┼─────┤│ 47 │100 年4 月18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200元 │├──┼───────┼─────────┼─────┤│ 48 │100 年4 月20日│燦坤3C內湖旗鑑店 │13,040元 │├──┼───────┼─────────┼─────┤│ 49 │100 年4 月20日│燦坤3C樂業店 │15,039元 │├──┼───────┼─────────┼─────┤│ 50 │100 年4 月22日│中信錢加值7-11富陽│505元 ││ │ │及手續費 │ │├──┼───────┼─────────┼─────┤│ 51 │100 年4 月22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100元 │├──┼───────┼─────────┼─────┤│ 52 │100 年4 月24日│屈臣氏南山分公司 │509元 │├──┼───────┼─────────┼─────┤│ 53 │100 年4 月26日│屈臣氏南山分公司 │1,649元 │├──┼───────┼─────────┼─────┤│ 54 │100 年4 月27日│大中華通訊行 │45,000元 │├──┼───────┼─────────┼─────┤│ 55 │100 年4 月28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100元 │├──┼───────┼─────────┼─────┤│ 56 │100 年5 月1 日│慶豐加油站 │1,150元 │├──┼───────┼─────────┼─────┤│ 57 │100 年5 月2 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412元 │├──┼───────┼─────────┼─────┤│ 58 │100 年5 月4 日│南興加油站 │937元 │├──┼───────┼─────────┼─────┤│ 59 │100 年5 月8 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300元 │├──┼───────┼─────────┼─────┤│ 60 │100 年5 月9 日│大中華通訊行 │8,500元 │├──┼───────┼─────────┼─────┤│ 61 │100 年5 月9 日│FUJITSU │11,730元 │├──┼───────┼─────────┼─────┤│ 62 │100 年5 月11日│永錡加油站股份有限│1,100元 ││ │ │公司 │ │├──┼───────┼─────────┼─────┤│ 63 │100 年5 月12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100元 │├──┼───────┼─────────┼─────┤│ 64 │100 年5 月17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180元 │├──┼───────┼─────────┼─────┤│ 65 │100 年5 月21日│瓦城泰國料理安和店│3,075元 │├──┼───────┼─────────┼─────┤│ 66 │100 年5 月24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165元 │├──┼───────┼─────────┼─────┤│ 67 │100 年5 月27日│7-11富陽 │850元 │├──┼───────┼─────────┼─────┤│ 68 │100 年5 月30日│生活工場通化店 │510元 │├──┼───────┼─────────┼─────┤│ 69 │100 年5 月30日│大中華通訊行 │10,000元 │├──┼───────┼─────────┼─────┤│ 70 │100 年5 月31日│中油北斗交流道 │1,100元 │├──┼───────┼─────────┼─────┤│ 71 │100 年6 月2 日│大中華通訊行 │15,000元 │├──┼───────┼─────────┼─────┤│ 72 │100 年6 月2 日│大中華通訊行 │24,000元 │├──┼───────┼─────────┼─────┤│ 73 │100 年6 月5 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100元 │├──┼───────┼─────────┼─────┤│ 74 │100 年6 月14日│中油濱江大直橋加油│1,671元 │├──┼───────┼─────────┼─────┤│ 75 │100 年6 月17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100元 │├──┼───────┼─────────┼─────┤│ 76 │100 年6 月18日│中油北新路加油站 │887元 │├──┼───────┼─────────┼─────┤│ 77 │100 年6 月21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915元 │├──┼───────┼─────────┼─────┤│ 78 │100 年6 月25日│大中華通訊行 │15,000元 │├──┼───────┼─────────┼─────┤│ 79 │100 年6 月26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859元 │├──┼───────┼─────────┼─────┤│ 80 │100 年7 月12日│大中華通訊行 │20,000元 │├──┼───────┼─────────┼─────┤│ 81 │100 年7 月13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880元 │├──┴───────┴─────────┼─────┤│合計 │445,226元 │└────────────────────┴─────┘附表四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消費日期 │特約商店 │消費金額 │├──┼───────┼─────────┼─────┤│ 1 │100 年4 月23日│生活工場通化店 │1,410元 │├──┼───────┼─────────┼─────┤│ 2 │100 年4 月25日│屈臣氏南山分公司 │3,803元 │├──┼───────┼─────────┼─────┤│ 3 │100 年4 月29日│天仁茶葉公司通化街│3,990元 │├──┼───────┼─────────┼─────┤│ 4 │100 年5 月1 日│曾記糬站前門市 │1,422元 │├──┼───────┼─────────┼─────┤│ 5 │100 年5 月4 日│曾記糬站前門市 │855元 │├──┼───────┼─────────┼─────┤│ 6 │100 年5 月4 日│豐禾興實業有限公司│900元 │├──┼───────┼─────────┼─────┤│ 7 │100 年5 月6 日│銀鯨通化店 │750元 │├──┼───────┼─────────┼─────┤│ 8 │100 年5 月6 日│銀鯨通化店 │995元 │├──┼───────┼─────────┼─────┤│ 9 │100 年5 月12日│大中華通訊行 │24,500元 │├──┼───────┼─────────┼─────┤│ 10 │100 年5 月14日│FREER僑蒂絲通化門 │1,598元 │├──┼───────┼─────────┼─────┤│ 11 │100 年5 月19日│屈臣氏南山分公司 │1,515元 │├──┼───────┼─────────┼─────┤│ 12 │100 年5 月19日│燦坤3C樂業店 │1,388元 │├──┼───────┼─────────┼─────┤│ 13 │100 年5 月21日│安和旅館 │2,000元 │├──┼───────┼─────────┼─────┤│ 14 │100 年5 月24日│屈臣氏南山分公司 │1,213元 │├──┼───────┼─────────┼─────┤│ 15 │100 年9 月9 日│大中華通訊行 │10,000元 │├──┼───────┼─────────┼─────┤│ 16 │100 年9 月9 日│大中華通訊行 │20,000元 │├──┼───────┼─────────┼─────┤│ 17 │100 年9 月13日│大中華通訊行 │3,000元 │├──┴───────┴─────────┼─────┤│合計 │79,339元 │└────────────────────┴─────┘附表五 ┌──────────────────────────┐│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消費日期 │特約商店 │消費金額 │├──┼───────┼─────────┼─────┤│ 1 │100 年 4月28日│大中華通訊行 │45,000元 │├──┼───────┼─────────┼─────┤│ 2 │100 年5 月3 日│大中華通訊行 │45,000元 │├──┼───────┼─────────┼─────┤│ 3 │100 年5 月5 日│大中華通訊行 │25,000元 │├──┼───────┼─────────┼─────┤│ 4 │100 年5 月30日│大中華通訊行 │5,000元 │├──┼───────┼─────────┼─────┤│ 5 │100 年9 月9 日│大中華通訊行 │20,000元 │├──┴───────┴─────────┼─────┤│合計 │140,000元 │└────────────────────┴─────┘附表六 ┌──────────────────────────┐│花期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消費日期 │特約商店 │消費金額 │├──┼───────┼─────────┼─────┤│ 1 │100 年3 月23日│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4,488元 ││ │ │司 │ │├──┼───────┼─────────┼─────┤│ 2 │100 年3 月29日│嘉(峰-山+山)汽車材│1,200 元 │├──┼───────┼─────────┼─────┤│ 3 │100 年5 月8 日│大中華通訊行 │45,000元 │├──┼───────┼─────────┼─────┤│ 4 │100 年5 月9 日│大中華通訊行 │15,000元 │├──┼───────┼─────────┼─────┤│ 5 │100 年6 月6 日│金草寵物精品店萊恩│335元 │├──┼───────┼─────────┼─────┤│ 6 │100 年6 月14日│統一皇帽中山門市部│2,724元 │├──┼───────┼─────────┼─────┤│ 7 │100 年6 月14日│大中華通訊行 │10,000元 │├──┼───────┼─────────┼─────┤│ 8 │100 年7 月9 日│大中華通訊行 │24,000元 │├──┼───────┼─────────┼─────┤│ 9 │100 年7 月11日│大中華通訊行 │20,000元 │├──┼───────┼─────────┼─────┤│ 10 │100 年7 月11日│大中華通訊行 │24,000元 │├──┴───────┴─────────┼─────┤│合計 │146,747元 │└────────────────────┴─────┘附表七 ┌──────────────────────────┐│花期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消費日期 │特約商店 │消費金額 │├──┼───────┼─────────┼─────┤│ 1 │100 年3 月3 日│統一皇帽中山門市部│3,894元 │├──┼───────┼─────────┼─────┤│ 2 │100 年3 月30日│昇光車業 │3,600元 │├──┼───────┼─────────┼─────┤│ 3 │100 年4 月6 日│嘉(峰-山+山)汽車材│1,800元 │├──┼───────┼─────────┼─────┤│ 4 │100 年4 月13日│雅虎奇摩購物中心 │9,490元 │├──┼───────┼─────────┼─────┤│ 5 │100 年4 月17日│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600元 ││ │ │司 │ │├──┼───────┼─────────┼─────┤│ 6 │100 年4 月22日│佐丹奴通化門市 │5,025元 │├──┼───────┼─────────┼─────┤│ 7 │100 年4 月23日│佐丹奴通化門市 │5,294元 │├──┼───────┼─────────┼─────┤│ 8 │100 年4 月24日│前進皮鞋店 │700元 │├──┼───────┼─────────┼─────┤│ 9 │100 年4 月24日│合億服飾行 │7,000元 │├──┼───────┼─────────┼─────┤│ 10 │100 年4 月25日│生活工場通化店 │1,344元 │├──┼───────┼─────────┼─────┤│ 11 │100 年4 月27日│燦坤3C樂業店 │2,490元 │├──┼───────┼─────────┼─────┤│ 12 │100 年5 月1 日│燦坤3C樂業店 │14,178元 │├──┼───────┼─────────┼─────┤│ 13 │100 年5 月3 日│大中華通訊行 │10,000元 │├──┼───────┼─────────┼─────┤│ 14 │100 年5 月6 日│銀鯨通化店 │550元 │├──┼───────┼─────────┼─────┤│ 15 │100 年6 月14日│大中華通訊行 │10,000元 │├──┼───────┼─────────┼─────┤│ 16 │100 年6 月15日│大中華通訊行 │10,000元 │├──┼───────┼─────────┼─────┤│ 17 │100 年6 月15日│大中華通訊行 │10,000元 │├──┼───────┼─────────┼─────┤│ 18 │100 年7 月18日│大中華通訊行 │4,000元 │├──┼───────┼─────────┼─────┤│ 19 │100 年7 月18日│大中華通訊行 │15,000元 │├──┼───────┼─────────┼─────┤│ 20 │100 年7 月18日│大中華通訊行 │30,000元 │├──┼───────┼─────────┼─────┤│ 21 │100 年9 月2 日│大中華通訊行 │25,000元 │├──┴───────┴─────────┼─────┤│合計 │169,965元 │└────────────────────┴─────┘附表八 ┌──┬───────┬────────┬──────┐│編號│時間 │金額(新臺幣) │備註 │├──┼───────┼────────┼──────┤│ 1 │100 年2 月26日│140,000元 │ │├──┼───────┼────────┼──────┤│ 2 │100 年2 月26日│30,000元 │ │├──┼───────┼────────┼──────┤│ 3 │100 年2 月27日│32,000元 │ │├──┼───────┼────────┼──────┤│ 4 │100 年2 月27日│90,000元 │ │├──┼───────┼────────┼──────┤│ 5 │100 年2 月27日│30,000元 │ │├──┼───────┼────────┼──────┤│ 6 │100 年3 月1 日│130,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 │ │ │「13000」 │├──┼───────┼────────┼──────┤│ 7 │100 年3 月1 日│10,000元 │ │├──┼───────┼────────┼──────┤│ 8 │100 年3 月4 日│360,000元 │ │├──┼───────┼────────┼──────┤│ 9 │100 年3 月15日│50,000元 │ │├──┼───────┼────────┼──────┤│ │合 計 │872,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