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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45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劉壽嵩陳博志黃惠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245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范月琴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980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8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實或新證據,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又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實體上之違法,或程序上之違法,均必須為具體的指摘,俾得就其指摘事項加以審查。故而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上述違法、不當情形,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其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被告范月琴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略以:被告係在臨時狀況下被警員逕行採尿,採尿程序違背法令云云。惟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之推理作用,認定被告有如其事實欄所載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論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已詳敘其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且被告於原審審判程序均承認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見原審卷第112頁反面、第113頁反面),且被告自101年8月23日為毒品列管人口,於103年1月9日被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國光派出所通知驗尿,於採尿前復簽署勘察採證同意書,同意警員採驗尿液,此有採尿前告知權利通知書、勘察採證同意書及調查筆錄在卷可查(見毒偵卷第2至4、7至8頁),而被告於103年1月19日為警所採尿液,送詮昕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發現確有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毒品案被移送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詮昕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佐,經核其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之判斷均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並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且於量刑時,已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前科,曾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本應徹底戒除毒癮,不料其竟再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且本次屬三犯以上施用毒品,顯見其並無戒除毒害之決心,自制力亦顯不佳,足以戕害其身心,滋生其他犯罪,本不宜寬貸;惟另考量被告於犯後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堪稱良好,兼衡其施用毒品行為於本質上係屬自我戕害行為,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而予量刑,在量刑上對被告有利、不利事由,原審均已審酌,並無任何輕重失衡或違法不當之處,至被告上訴意旨所指警員未經通知,逕為採尿云云,經查被告所指係103年9月25日其因本案被通緝,經警逮捕,並於現場查安非他命吸食器等物扣案,經警於同日採驗尿液,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及附件資料可佐(見原審卷第83至103頁),此係司法警察通報發佈通緝之原審法院已緝捕被告到案,核與被告本案於103年1月9日施用笫二級毒品之犯行無關,被告上訴並未指出原判決有何量刑失當之具體事由,自非適法之上訴理由。從而,被告上訴請求減輕其刑云云,未能具體指摘原判決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揆諸上揭意旨,本件上訴顯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劉壽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黃惠敏

書記官 王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459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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