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7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270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侯煥寓 選任辯護人 葉秀美律師 陳香如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 緝字第127號,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續字第48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侯煥寓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侯煥寓受香港商榮電數碼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香港榮電公司)之委託,向告訴人劉麗娟及其配偶吳昱輝催討美金73萬2,000元之債務,並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對告訴人劉麗娟及吳昱輝二人提出詐欺告訴,嗣經該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9564號分別對告訴人劉麗娟予不起 訴處分確定,對吳昱輝提起公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29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再經吳昱輝提 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894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香港榮電公司並就上開債務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因債務人無財產而執行未果,並經該法院准予核發債權憑證1紙後,被告因 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以其所持用之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分別於102年3月16日、同年3月28 日、同年4月10日,撥打當時人在新北市板橋區之告訴人劉 麗娟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通話中向告訴人劉麗娟恫稱:「你不見棺材不掉淚」、「你一毛錢不還給我們試試看」、「你和你的三個女兒要多保重」、「走法律途徑不還了,我就去找討債公司跟你們處理」、「我告訴你,你在那邊等我,我掛完電話馬上過去找你」等語,而以此等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告訴人劉麗娟,致告訴人劉麗娟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5條 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云云。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 2項、第301條第1項各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在訴訟上用以證明事實之證據,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性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分別著有判例。又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 ,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僅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惡害之旨於被害人;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害之通知,因其恐嚇生安全之危險與實害,並須被害人因加害人惡害之通知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要件;若被害人並未因之而生畏怖,即不足對其致生安全上之危險,尚難以該罪相繩。再言語是否屬於「加惡害」之事,須該言語在一般人客觀上均認為係足以使人心生畏怖,始足當之;是以被告之言語,是否屬於惡害通知,須審酌其前後之供述,主客觀全盤情形為斷,不得僅由告訴人採取片斷,及僅憑告訴人主觀認定是否心生畏怖,即據以認定其是否構成恐嚇罪。 三、公訴人認被告侯煥寓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無非係以 告訴人劉麗娟之指述、告訴人劉麗娟提出之電話錄音光碟及錄音譯文,及被告侯煥寓坦承有於告訴人劉麗娟指述之時間與告訴人劉麗娟電話聯絡及於電話中對告訴人劉麗娟說「你不見棺材不掉淚」、「你一毛錢不還給我們試試看」、「你和你的三個女兒要多保重」、「走法律途徑不還了,我就去找討債公司跟你們處理」、「我告訴你,你在那邊等我,我掛完電話馬上過去找你」等內容,然堅詞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 四、經查: ㈠⑴案外人吳昱輝係貝里斯商PSHIH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RPORATION(下稱盤石貿易公司)及址設高雄市○○區 ○○○路0號13樓勝井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勝井公司,英 文名稱為RISE WELL ENTERPRISE)之負責人,於96年5月 間經友人李昕育介紹認識予址設香港九龍尖沙咀彌敦道 132號美麗華大廈6樓613A室之香港商榮電數碼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香港榮電數碼公司)總經理袁阿華,得知從事電視生產之香港榮電數碼公司急需採購 LCD面板,因當時市場缺貨不易購得,認有機有趁,明知其所經營之盤石貿易公司、勝井公司該二家公司無能力供應LCD面板,對李昕 育佯稱其與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許文龍熟識,可透過關係買到香港榮電數碼公司所需之面板云云,李昕育誤信為真轉述予袁炯華,袁阿華因受騙,於96年 6月14日代表香港榮電數碼公司與盤石貿易公司達成買賣 LCD面板之約定,雙方約定盤石貿易公司應分別於96年 7月份交付3萬片、96年8月份交付4萬片、96年9月份交付4萬片LCD面板予香港榮電數碼公司,香港榮電數碼公司則應於每次出貨前支付盤石貿易公司出貨總金額之百分之30作為預付款,剩餘百分之70則根據實際數量支付,袁炯華並代表香港榮電數碼公司於96年6月15日匯款美金36萬6,000元至盤石貿易公司於美商花旗銀行開設之帳號0000000000帳戶內,嗣又於同月25日再次匯款美金36萬6,000元至盤石貿易公 司上開帳戶內,並由勝井公司員工李素華於96年6月20日 、96年 7月10日自盤石貿易公司帳戶匯出26萬美金、3萬 3030美金至勝井公司中小企銀九如分行帳戶。後因盤石貿易公司未能依約出貨,亦不返還香港榮電數碼公司給付之價金共美金73萬2,000元,香港榮電數碼公司及袁炯華始 悉遭騙,乃委託被告在中華民國對吳昱輝,及當時與吳昱輝係夫妻,且係勝井公司股東之告訴人劉麗娟提出詐欺告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分98年度偵字第19564號案 偵辦,檢察官於98年5月31日偵查終結,告訴人劉麗娟檢 察官以其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認吳昱輝涉犯詐欺罪嫌而對之提起公訴,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100年8月2日以99年度審易字第29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吳昱輝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1年9月26日以100年度上易字第89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此有勝井公司變更登記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9564號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 年度審易字第2947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894號刑事判決書可稽(102年度偵字第 13413號卷第60頁至第61頁、第31頁至第34頁、第47頁至 第49頁)。 ⑵香港榮電數碼公司並對勝井公司及吳昱輝取得勝井公司與吳昱輝連帶給付美金73萬2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之執行名義,經對勝井公司、吳昱輝申請強制執行結果,受償金額至99年7月6日先後受償新臺幣6萬6880元、1,788,771元,未獲受償部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9年8月26日核發雄院高98執梅字第32675號債權憑證之情形,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8月26日雄院 高98執梅字第32675號債權憑證可稽(同前偵查卷第54頁 正反面)。 ⑶吳昱輝代表瑛旺公司於100年6月9日書立保證函予香港榮 電數碼公司,約定於101年8月29日前吳昱輝若未與香港榮電數碼公司達成和解,瑛旺公司同意自101年8月29日起擔保吳昱輝對香港榮電數碼公司之債務美金73萬5000元,若吳昱輝於101年8月29日前與香港榮電數碼公司達成和解,瑛旺公司確定不負擔保證吳昱輝對香港榮電數碼公司之債務清償,嗣吳昱輝未於101年8月29日前與香港榮電數碼公司達成和解,於101年12月7日入監服刑,瑛旺公司於101 年12月5日將其於99年5月5日買受之高雄市○○區○○○ 路0段000號5樓建物及坐落土地持分出賣給名禾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負責人呂良臣),並於101年12月25日完成變 更登記,香港榮電數碼公司於102年1月16日調取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發現後,於102年2月27日具狀對吳昱輝及吳虹瑤提起損害債權告訴,並持前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之執行名義對吳昱輝、勝井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於102年3月29日獲償3萬零883元等情形,此有保證函、鼓山區龍水段二小段994建號(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5樓)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刑事告訴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8月26日雄院高98執梅字 第32675號債權憑證可稽(同前偵查卷第62頁至第64頁、 第55-1至58頁、第54頁正反面)。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5月31日偵查終結之98年度偵字第19564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起訴書之當事人欄記載告訴人劉麗娟、吳昱輝之居所均為「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5樓 」(同前偵查卷第31頁、第33頁)。 ㈡102年3月12日起至102年4月10日止,被告即多次以所持用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撥打告訴人劉麗娟使用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告訴人劉麗娟聯絡,其中102年3月16日22時47分、同日23時17分、102年3月28日15時17分、102年4月10日下午4時59分,被告與告訴人劉麗娟電話聯絡,被告於 電話中對告訴人劉麗娟說「你不見棺材不掉淚」、「你一毛錢不還,給我們試試看」、「你和你的三個女兒要多保重」、「走法律途徑不還了,我就去找討債公司跟你們處理」、「我告訴你,你在那邊等我,我掛完電話馬上過去找你」等語之事實,已據被告供述在卷(102年4月12日警詢筆錄,同前偵查卷第3頁反面,102年6月3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同前偵查卷第52頁反面,102年10月1日偵訊筆錄,102年度偵 續字第482號卷第18頁),且據告訴人劉麗娟指述甚詳(102年4月10日警詢筆錄,同前偵查卷第5頁反面、第6頁正面) ,並有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101年11月16日起至102年5 月25日止之雙向通聯紀錄、告訴人劉麗娟提出之電話錄音光碟、譯文、簡訊翻拍照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同前偵查卷第8頁至第10頁、第37頁正反面至 第38頁反面、第65頁至第67頁。雖然告訴人劉麗娟於警詢時表示:「他這些話讓我心生畏懼,深怕他會對我及我家人不利」(同前偵查卷第5頁反面,而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亦表示:「我承認有檢察所起訴之犯罪事實」(103年9月29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103年度訴緝字第127號卷第41頁反面)、「從檢察官起訴他們,三年來也沒有向我致歉,且我們與他們協調時,他們曾經表示一毛錢都不會還給我,我當下聽到他們的話,一時間氣憤才會為恐嚇的行為」(103年9月29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第45頁反面)等語。 ㈢惟查, ⑴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亦有明文。是以「被告之自白,雖為證據之一種,但必與事實相符者為限,若其自白顯有疑義,而審理事實之法院,就其職權調查之所得,仍未能證明其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者,自不得據為認定犯罪事實唯一之基礎。」(詳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087號判例意旨)、「被告雖自白犯罪事實,如果提出反證證明其自白非真正事實者,在審理事實之法院,自不得置而不問。」(詳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222號判例意旨)、「上訴人等在第一審之自白,無論是否出於刑求,既經查與事實不符,依法即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詳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00號判例 意旨),故被告縱經自白,然其自白並非事實,自無法作為判決之依據,合先敘明。 ⑵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否認有恐嚇告訴人劉麗娟之犯行,先後為如下辯解, ①102年4月12日警詢辯稱:「…我並沒有恐嚇的意思,只是在爭吵一時情緒氣憤,我覺得劉麗娟小姐故意不還錢,然後在電話中挑釁我,使我情緒失控,口出惡言,然後再達到劉麗娟小姐要對我所說的話錄音的目的,造成我一時口出惡言的錯誤…用這種手段來達成不還款的目的是非常惡劣的手段…」(同前偵查卷第4頁正面); ②102年6月3日檢察事務官訊問時辯稱:「因為劉麗娟在 雄檢開完庭有口頭承諾要還,事發後吳入獄前我也有向吳(吳昱輝)催…我上述言詞並無恐嚇之意,我與告訴人電話中一直爭執,我一時情緒上來才口出上開惡言…」(同前偵查卷第52頁反面); ③102年10月1日偵訊時辯稱:「我們香港榮電公司被告訴人和她先生所開的盤石公司及勝井公司詐騙73萬2千美 金,告訴人先生現在高雄監獄,97年間我們訴訟時,我們一直給他們時間籌款,每次開庭告訴人都說錢很快就進來,一直拖了二年多…102年高院判決後,我還給他 們半年時間籌款,但還是沒有還我錢,告訴人用其妹設立的公司名義寫了一個保證函給我…我只是希望告訴人還我們錢,頂多是比較大聲,但沒有恐嚇他們,且告訴人一直騙我們會還錢,告訴人他們一直脫產,我是因為情緒上所以才說這些話…」(102年度偵續字第482號卷第18頁、第19頁), ④104年1月28日本院準備程序時辯稱:「…我在打電話之前,還沒有發生恐嚇罪之前,我們還有協商,我和劉麗娟還有協商…先還我50萬…後來…時間到期,我打電話給劉麗娟催討款項,她就說一毛錢都不還給我…講挑釁的話給我聽,她說我在恐嚇她,我說我沒有恐嚇妳,因為她讓我情緒激動,我講出的話可能就不大好聽…這五年來我跟她們打官司,我從來沒有叫過任何一個人去她們家干擾過她們,也沒有叫人對她們做身體上的傷害,我給她們時間,但是她們還是一毛錢都不還給我們,所以才講了那些不理性的話,是情緒激動,只是有罵罵人,她還在電話中跟我嬉笑,我主觀上沒有去傷害她們,我沒有主觀上的犯意…」(本院卷第28頁正面)。 ⑶102年3月16日22時47分42秒及同日23時17分,被告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撥打告訴人劉麗娟持用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告訴人劉麗娟通話,通話時間分別為1800秒(30分)、1690秒(28.167分),此有0000000000雙向通聯紀錄可稽(同前偵查卷第37頁),經本院於104年4月20日準備程序勘驗告訴人劉麗娟提出之錄音光碟於102年3月16日22時47分42秒及同日23時17分之電話通話內容,於11分15秒以下被告對告訴人劉麗娟說:「你不見棺材不掉淚啦」、「你一毛錢都不還,你就試試看嘛」,及於41分54秒以下對告訴人劉麗娟說:「你和你三個女兒要多保重」,此有本院104年4月20日勘驗筆錄可稽(本院卷第77頁反面、第78頁正面、第78頁反面),惟查, ①被告於與告訴人劉麗娟通話時間至11分15秒以下雖說:「你不見棺材不掉淚啦」、「你一毛錢都不還,你就試試看嘛」,然而「你不見棺材不掉淚啦」之文義,是指頑固、不聽勸,衍伸意義是諷喻有些人做事情時,由於主客觀條件所限,明明是做不好,做不成,但又不聽別人勸阻,一意孤行,最後終遭到挫折或失敗,才有警惕,損失或危害已經無法挽回,而「你可以試試看」、「你就試試看」,是憤怒之語氣,均與以不法手段危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惡害通知有間。 ②據被告與告訴人劉麗娟如下對話, 被 告:我跟你講啦,你把那個房子都賣掉了,你和誰談得生意我都知道啦。 告訴人:我和誰談生意呢? 被 告:你不明白嗎?還要我跟你說嗎? 告訴人:我就是不明白啊,因為我覺得你好像很瞭解 我,反而我自己不瞭解我自己,我還需要你 開示我啊。 ……… 被 告:你們把那個A,你們把那個房子都要賣掉了,擔保給我要賣掉這什麼意思啊? 告訴人:誰擔保給你,你找誰嘛。是我嗎?我有參與嗎?有沒有,我有參與嗎?侯先生。 被 告:我告訴你,小姐。 告訴人:我從頭在你們。 被 告:從頭到尾你開那個刑事詐欺庭的時候你有沒有跟我講以後會慢慢還錢,和你老公會慢慢還錢給我們?你有沒有說這句話嘛? 告訴人:喔,你講這個,我完全沒有印象了咧。 被 告:有沒有印象,那時候98年你跟我講,你說,不好意思,我們會慢慢還錢給你們。你還檢察庭(音譯)跟我這樣講。 告訴人:是喔? 被 告:現在又沒有說喔? 告訴人:我跟你說,因為想要還你錢,當初我還有。 ………… 告訴人:我要講話,你一直搶我的話。 被 告:你要不要還錢、你要不要還錢,我只問你要不要還錢而已? 告訴人:我只告訴你,我有錢才有辦法還嘛。 被 告:…錢。你哪邊沒錢啦。 告訴人:我哪邊有錢,你就說啊。你說我口袋有,我口袋就真的沒錢啊,你好像有透視眼。 被 告:你不還就對了?你不還錢就對了? 告訴人:我沒有錢,我沒有能力還錢,而且那個債務也不是我欠的。你已經把吳先生、你已經把吳先生告到去關了,你就等他出來,你再要嘛。 被 告:我跟你講、我跟你講,你講得那些都是廢話,我明白你的人啦。 告訴人:看起來你非常的聰明的一個人,什麼都懂,好像你可以透視所有的人,真的是佩服你啦。 被 告:好啦,我明白你了,【你不見棺材不掉淚啦】,就對了。我其實找得到你,你不相信是不是,啊,我告訴你啦,你不相信你試試看。我現在找得到你。 告訴人:你是在恐嚇我嗎?還是在威脅我呢? 被 告:我告訴你,我就找得到你的人。 告訴人:你是在威脅我嗎? 被 告:我告訴你,我就找得到你的人。 告訴人:你在恐嚇我嗎? 被 告:你可以試試看。 告訴人:你在恐嚇我嗎? 被 告:你可以試試看。 告訴人:你在恐嚇我嗎? 被 告:你可以試試看。 告訴人:你在恐嚇我嗎? 被 告:你可以試試看。 告訴人:我就問你,你是在恐嚇我嗎? 被 告:你可以試試看。【你欠我們這麼多錢,你可以試試看】。 告訴人:冤有頭債有主。 被 告:我告訴你劉麗娟。 告訴人:冤有頭債有主。 被 告:你敢再跟我講話,你們這些人王八蛋,我不騙你。我已經沒有那耐性了,我告訴你。你再試試看。 告訴人:我已經跟你講過還錢是要有能力。 被 告:劉麗娟我跟你講,你再這樣跟我講話你就試試看。 告訴人:那請問我要怎麼跟你講呢? 被 告:你一毛錢都不還給我們你就試試看啦。 告訴人:那你說你知道我的錢擺在哪裡,我就告訴你啊,你告訴我,我去搬來給你啊。如果我有錢可以搬給你,我很樂意。 被 告:你就試試看,那你就試試看,你一毛錢都不還,你就試試看嘛。 告訴人:你不是已經從吳先生那邊拿到很多錢了嗎? 被 告:你要不要試試看。我拿什麼錢啦。 告訴人:你不是給他騙了一個金錶,說要什麼和解,後來也都沒有啊。 被 告:怎麼樣啦,誰騙誰啦,是你們騙我。 告訴人:你不是跟他拿了一個金錶嗎?此有104年4月20日本院勘驗筆錄可稽(本院卷第42頁反面、第43頁反面、第46頁正反面)。由上可知, ⒈被告開口對告訴人說「你不見棺材不掉淚啦」時,告訴人劉麗娟連續多次大聲反問被告是否在恐嚇或威脅,並於被告說「你欠我們這麼多錢,你可以試試看」,則回稱「冤有頭債有主」、「那你說你知道我的錢擺在哪裡,我就告訴你啊,你告訴我,我去搬來給你啊。如果我有錢可以搬給你,我很樂意」、「你不是已經從吳先生那邊拿到很多錢了嗎?」、「你不是給他騙了一個金錶,說要什麼和解,後來也都沒有啊」等語,顯然告訴人劉麗娟未心生畏懼。 ⒉而被告係質問告訴人劉麗娟與吳昱輝將登記在保證人瑛旺公司名下之房屋賣掉,要求告訴人劉麗娟返還部分欠款,告訴人劉麗娟否認有參與房子出賣一事,表示非其積欠款項,要被告等吳昱輝出獄後再向吳昱輝催討,更反譏:「看起來你非常的聰明的一個人,什麼都懂,好像你可以透視所有的人,真的是佩服你啦」,被告回稱:「好啦,我明白你了,【你不見棺材不掉淚啦】,就對了。我其實找得到你,你不相信是不是,啊,我告訴你啦,你不相信你試試看。我現在找得到你。」,及告訴人劉麗娟連續不斷地大聲反問「你是在恐嚇我嗎?還是在威脅我呢?」、「你在恐嚇我嗎?」,被告回稱:「你可以試試看。」,顯然被告係與告訴人劉麗娟互相言語爭執而致情緒憤怒之情況下開口說那些話。 ⒊審酌接下來被告與告訴人劉麗娟下列對話, 被 告:我問你一句話,禮拜一之前我可以跟你好好談,禮拜一之後我絕對不會跟你好好談啦。你要不要先還我一部分錢,我們都好談。我不會再跟你亂。我們都可以好好談。 告訴人:你要一部分錢也要我有能力啊,我現在一個月只賺到一萬多塊,淨賺。你要我還什麼錢給你呢? 被 告:你現在先還我多少錢沒有關係,你都可以跟我好好談,我禮拜一之前都等你答案。 告訴人:那你希望我給你多少錢呢? 被 告:你們把這個房子賣掉300萬我都知道,明明 白白都清楚。 告訴人:侯先生,你總是說你很明白、你很清楚,可是你去問吳先生,你去大寮問他看他房子賣掉的錢有沒有像你說得那麼多嘛,你口口。被 告:我跟你講,你下面這邊跟我都提過,我都打過,我連臺灣銀行都去問過,你明白了嗎?還要我跟你講多少遍嗎? 告訴人:我今天才第一次聽到,我不知道啊。 被 告:你去跟李先生(呂先生之口誤,名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呂良臣),李先生去跟你談得價錢你會不曉得嗎?李先生去辦公室跟你談得價錢都不曉得嗎?要不要再來對質一次,我把人全部找出來。 告訴人:我想是不需要勞師動眾啦,因為那個, 此有104年4月20日本院勘驗筆錄可稽(本院卷第47頁正反面),繼續與告訴人劉麗娟討論,要告訴人劉麗娟先還一部分欠款,並表示可找瑛旺公司名下房屋之買受人出來對質是告訴人劉麗娟出面談房屋買賣價格一事,由此益見,被告稍早開口對告訴人劉麗娟說:「你不見棺材不掉淚啦」、「你可以試試看」、「你就試試看」,是於憤怒情況下所說的話,主觀上並無以不法手段危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惡害通知之故意至明。 ③被告於與告訴人劉麗娟通話時間至41分54秒以下對告訴人劉麗娟說:「你和你三個女兒要多保重」(本院卷第55頁),惟據下列被告與告訴人劉麗娟如下對話內容:告訴人:我就跟你說你如果願意的話,我最大的誠意就一個月領薪水給你一萬塊。 被 告:對不起,我沒有辦法接受。 告訴人:我真的沒有能力啦,侯先生。你都覺得我在跟你,我在欺騙你。我真的是沒有能力,我的能力我給你一萬塊的話,我的孩子也沒飯吃了啦。 被 告:那對不起,我沒辦法接受嘛。 告訴人:所以是你不能接受,不是我不願意啊,對不對。我的能力就真的只有這個樣子啊。你在想,你有沒有、你如果現在去應徵一份工作可以應徵到多少錢的收入呢? 被 告:你們把我2400萬弄去哪裡了嘛?交代清楚嘛。告訴人:這個你要去問那個吳先生,我真的不知道。 被 告:你是他老婆耶。 告訴人:我請問你喔,他當初跟你、跟那個榮電做生意的時候我真的是不知情。後來我莫名其妙被你告到法院去,當時我也跟你說我真的完全不知道,因為我從來不參與他的工作的事情,因為他做生意什麼都是他自己在做,那時候我已經跟你講了。所以你覺得我騙你,我是真的沒有騙你啊。 被 告:我告訴你,你沒有跟我講,你們從來都是在逃避我。 告訴人:我跟你說啦,我跟你說得都是實話,可是你認定我欺騙你,如果我一直說謊的話,你看天主會不會把我的嘴巴給弄爛。 被 告:我要跟你講啦,你這樣子這件事情不會好的,你放心啦。 告訴人:那你要。 被 告:你這樣子誠意,你這樣的誠意絕對不會夠的啦,我不騙你。 告訴人:你要好好的把你的身體照顧好,然後多多為那個吳先生祈禱,他出來可以再賺錢還給你啊,對不對。他一直想要趕快還給你們啊。 被 告:你也好好祈禱你的身體做好,顧好你的身體啊。 告訴人:我也都為你、我也都為你祈禱啊。 被 告:我會為你、我會為你祈禱,我會為你祈禱你的身體也好好顧好。 告訴人:我是真的為你祈禱,侯先生。 被 告:我真的為你祈禱,我不騙你,你還有三個女兒。三個女兒,2400萬的千金要好好做好啊。 告訴人:謝謝你。 被 告:我跟你講,我會好好祈禱啦,好不好。 告訴人:謝謝你啦,侯先生。 被 告:真的,我謝謝你啦。 告訴人:每一個人都有父。 被 告:劉小姐。 告訴人:每一個人都有父母養的啦。 被 告:你要好好祈禱你們啦,我不騙你啊。 告訴人:我還真的是得好好祈禱。 被 告:我會問你的天主好好祈禱,我不會騙你啊。我最後告訴你這句話啊,你要記得啊。 告訴人:要記得哪一句啊? 被 告:你要記得我會好好祈禱你們啊。2400萬的錢啦,你們給我吞下去了,蛤,你要好好給我祈禱。 告訴人:2400萬都吞到我肚子,我不就消化不良了嘛。被 告:哈哈哈。你們這些人啦。 告訴人:你終於笑了。 ……… 被 告:那你把我們2400萬拿去哪裡嘛?你說嘛。 告訴人:我就已經跟你說我真的不知道,那時候的吳先生把錢花到哪裡去。 被 告:你都這樣講,就不用談了,我不要跟你談了,你不要跟我談了,你就好好保重你的身體吧。告訴人:彼此啦,你也保重你自己,不要那麼生氣啦,天主很愛你的。 被 告:不是啦,天主非常愛你,我知道啦。 告訴人:他很愛我們,對。 被 告:他很愛你的身體啦,你放心啦。好好愛護你的身體,你放心啦。 告訴人:你好像話中有話喔。 被 告:你放心,好好愛護你的身體啦。 告訴人:你也一樣,要多保重,天主真的很愛你。 被 告:你要多保重啦,你要多保重啦,你和你三個女兒要多保重啦。 告訴人:幹麼,你又要威脅我啦,還是在恐嚇我啊。 被 告:哈哈哈。 告訴人:你終於又笑了。 被 告:多保重、多保重。 告訴人:你終於又笑了。 被 告:我跟你講。 告訴人:你笑起來聽起來很可愛A。 被 告:你終於喔,你們這種人太皮了,天主叫我教訓你們啦,知道嗎? 告訴人:對啊,天主教訓我們啊。天主教訓該管教的人,沒錯。你的、你說。 被 告:對啦就你們這種人。 告訴人:你說得對,此有本院104年4月20日勘驗筆錄可稽(本院卷第54頁正面至第55頁反面),整段對話,是被告不接受告訴人劉麗娟表示願意每月支付新臺幣1萬 元攤還吳昱輝之欠款,並質問告訴人劉麗娟2400萬元去處,雙方相互反譏對方保重身體,告訴人劉麗娟要被告保重身體,要為被告祈禱,被告因而回稱會為告訴人劉麗娟祈禱,要告訴人劉麗娟及其三個女兒好好保重,難認被告是以不法手段危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惡害通知,且主觀上並無以不法手段危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惡害通知之故意至明,且由告訴人劉麗娟回應稱:「幹麼,你又要威脅我啦,還是在恐嚇我啊」、「你終於又笑了」、「你笑起來聽起來很可愛A」、「對啊,天主教訓我們啊。天主教訓該管教的人,沒錯」等內容,顯然告訴人劉麗娟未心生畏懼。⑷102年3月28日15時17分、15時47分、16時25分,被告以 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撥打告訴人劉麗娟持用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告訴人劉麗娟通話,通話時間分別為1800秒(30分)、1026秒(14.1分)、(2.733分),此 有0000000000雙向通聯紀錄可稽(同前偵查卷第37頁反面),經本院於104年4月20日準備程序勘驗告訴人劉麗娟提出之錄音光碟於102年3月28日15時17分、15時47分、16時25分電話通話內容,於1分44秒以下被告對告訴人劉麗娟 說:「我只有請討債公司跟你們處理」(本院卷第60頁正面)等語,然而, ①討債公司非必然是以暴力、非法之方式催債務,另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之「信用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及「財信公司」受委託「代收帳款」,或由「財務管理公司」直接買斷債權,由受委託或買斷之公司以合法之方式向債務人催討欠款,因此被告對告訴人劉麗娟表示「我只有請討債公司跟你們處理」,與以不法手段危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惡害通知尚屬有間。 ②且據被告與告訴人劉麗娟如下整段對話, 被 告:你好、你好。你們當初。 告訴人:你不要再我們。 被 告:騙我們這麼多錢。 告訴人:不要再我們。 被 告:你不是本來就是你們,你和你老公當初那時候在開庭的時候在門口外面的時候,你們就,你和吳昱輝先生都說要還錢給我們。對不對。 告訴人:那我是不是跟你說過。 被 告:你是不是嘛。 告訴人:我跟你說。 被 告:你是不是嘛。 告訴人:我跟你說我真的完全沒有印象,因為太久的時間,我真的是沒有印象。 被 告:你怎麼會沒有印象,你這四、五年來一毛錢都沒有還給我們。 告訴人:你又來了、又來了。 被 告:耍賴。 告訴人:侯煥寓先生我跟你說, 被 告:劉麗娟小姐。 告訴人:你不要再一毛錢都沒拿了,你拿了一百多萬,甚至多少錢我不確定,但是你不是一毛錢都沒有拿,你不要再口口聲聲說沒有拿到一毛錢了。 被 告:那是我們自己去執行假扣押、執行強制執行,那是我們應得的,但是你們還欠我們兩千多萬,由日期看起來都變三千了,你明白嗎? 告訴人:好啦,你去跟法官講,你跟我講我真的沒有錢可以給你啦,侯煥寓先生。 被 告:你沒有錢沒有關係。 告訴人:你不是說要走法律途徑嘛,那你就走啊。你當初你也告我啊,我人莫名其妙被你告啊, 被 告:…莫名其妙,你們才莫名其妙,你們這些人。告訴人:你們這些人才莫名其妙。 被 告:你一定要講這個嘛,你們這種承諾都是假的 告訴人:我不想跟你在這邊繞舌啦。 被 告:對不對。 告訴人:不對。 被 告:我只有請討債公司跟你們處理啊,對不對。 告訴人:不對。 被 告:是不是? 告訴人:不是。 被 告:不是,那你是要怎麼樣嗎?你說嘛。 告訴人:我就跟你說過了,你還要我說什麼嘛。 被 告:說什麼嘛,你自己說嘛。 告訴人:我就問你為什麼我要還錢嘛? 被 告:…那是當初你們承諾的嘛。 告訴人:誰跟你承諾嘛? 被 告:不是,你在法院門口都在那邊說好,我們會還錢、我們會還錢。 告訴人:我就跟你說我完全沒有印象,因為很久的時間了。 被 告:沒有印象。 告訴人:我真的沒有印象了。那你現在口說我也沒有辦法去查證。那你要一直咬住這樣子,我也沒有辦法去改變你的思想,對不對。 被 告:…你不要去改變我的思想,這是確切的東西,為什麼要去改變我的思想呢?… 告訴人:哪裡有借據呢?我有寫借據給你嗎?侯煥寓先生。 被 告:我有債權憑證啊。 告訴人:我有寫借據給你嗎?我劉麗娟寫借據給你嗎?被 告:我有債權憑證啊。 告訴人:那你。 被 告:你劉麗娟小姐你當初為什麼跟我們講說要還錢?你和你老公在門口說好、我們會還、我們盡量趕快還。 告訴人:我跟你說。 被 告:…這麼說呢?你們怎麼這麼說呢? 告訴人:你,我沒有印象我有說這一些話。那你一直很會。 被 告:你自己說得,什麼我很說怎麼樣。 告訴人:你一直很會採法律途徑,你就繼續循法律途徑去處理可以嗎?你既然說要我還錢,那你就循法律途徑,我不知道我為什麼要還你錢啊?你錢是匯到我的帳號嗎? 被 告:好啦,所以我就說我會把這些呂先生、鄭先生找出來對 質啦,好不好? 告訴人:我跟你說,我請問你。 被 告:不是。 告訴人:我跟呂先生什麼關係? 被 告:你去法院跟法官說。 告訴人:好你去法院跟法官說。 被 告:好不好。而且也會有人去找你要錢,這就對了嘛。這不關我的事,是榮電跟你們的事。對不對、對不對嗎? 告訴人:不對嘛,你不說你是榮電的委託人嗎? 被 告:對啊。我是委託人啊。 告訴人:然後你現在又說有人要來找我,那又代表什麼意思呢? 被 告:你自己去想嘛,代表什麼意思。 告訴人:我就想不懂啊。 被 告:你想不懂,到時候你就懂了嘛。 告訴人:到時候是什麼時候我就懂了。 被 告:欠錢不用還得喔,你們這種人喔。 告訴人:那你就走法律途徑,你說我欠你錢,你讓法官來裁示說我劉麗娟欠你錢,好不好。 被 告:我跟你講啦,劉麗娟小姐。 告訴人:侯煥寓先生。 被 告:你這樣子行不通啦,我不會騙你啦。 告訴人:你不是一直都在騙我嗎? 被 告:我跟你講啦,行不通啦,我不騙你啦。你們在騙我,不是我騙你們。你們從。 告訴人:你講話講清楚喔。 被 告:你騙我們。 告訴人:你講話講清楚喔。你一直說我欺騙你侯煥寓先生。 被 告:對不對。 告訴人:這些年來我從來不認識你,我只在法庭、偵查庭見過你一次或兩次的面而已,我從來沒有跟你交涉過任何事情,你一再說我騙你、我騙你,我告你、我告訴你。 被 告:你告我、你告我,拜託你告我。 告訴人:真的。 被 告:你告我。 告訴人:你好像很喜歡走法院喔。 被 告:拜託你告我嘛。 告訴人:那你覺得。 被 告:拜託你告我。 告訴人:好,你說得喔。 被 告:我說得,我拜託你告我。 告訴人:好。 被 告:我等下馬上去找你。 告訴人:好,我馬上報警。 被 告:你報警,沒問題。 告訴人:好,我馬上報警。 被 告:你報警,沒問題。你報。你報給我看啊。我希望你報警。 告訴人:那上一次你跟、你跟那個警察說什麼。 被 告:說什麼?你報、你報我才能說啊。對不對。 告訴人:上一次警察不是問你嘛,你不是說你不是壞人嘛。 被 告:你不報我怎麼說嘛。你要報警我才能說,我說你們欠我們錢不還啊。 告訴人:好。那你去跟警察說。 被 告:好啊,你報警啊。我就等你報警啊。 告訴人:好,我就等你來,我就馬上報警。 被 告:沒問題、沒問題。 告訴人:你一個大男人欺負我一個女人。 被 告:小女人,你們這些人騙我們2,400萬,你和吳 昱輝騙我們這麼多錢。對不對。 告訴人:你看你又來了,又是你們。我跟你說過這個錢從頭到尾,從來不是我去收到,我人完全不知情,你要口口聲聲賴在我頭上。 被 告:…錢去哪裡了? 告訴人:你問我,我問誰呢?有本院104年4月20日勘驗筆錄可稽(本院卷第59頁反面至第61頁反面)。上述對話內容,被告不斷地質問告訴人劉麗娟曾在刑事案件偵查、審理期間,承諾會與吳昱輝儘會返還香港榮電公司欠款,卻一直拖延,是在欺騙,且要告訴人劉麗娟出面與購買登記在瑛旺公司名下之高雄市○○區○○○路0 段000號5樓建物及坐落土地持分之名禾公司負責人呂良臣對質,告訴人劉麗娟則否認有承諾返款,表示吳昱輝積欠香港榮電公司之債務與其無關,雙方對話一來一往發生爭執,被告反問「我只有請討債公司跟你處理啊,對不對」,告訴人劉麗娟回答:「不對」,接著被告說:「是不是」,告訴人劉麗娟回答:「不是」,被告繼問:「不是,那你是要怎樣嗎?你說嘛」,告訴人劉麗娟:「我就跟你說過了,你還要我說什麼」(本院卷第60頁正面),被告與告訴人劉麗娟發生爭吵,尚難認有以不法手段危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惡害通知之故意,並由告訴人劉麗娟表示被告一再說其詐騙,其要告被告,及於被告回稱:「我說得,我拜託你告我」、「我等一下馬上去找你」,告訴人劉麗娟回稱:「好,我馬上報警」、「上一次警察不是問你嘛,你不是說你不是壞人嘛。」,被告接著說:「你不報我怎麼說嘛。你要報警我才能說,我說你們欠我們錢不還啊」,告訴人劉麗娟回稱:「好。那你去跟警察說。」,益見被告當時是與告訴人劉麗娟在爭吵,主觀上尚難認有以不法手段危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惡害通知之故意,而告訴人劉麗娟顯然未心生畏懼。 ⑸102年4月10日16時59分,被告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撥打告訴人劉麗娟持用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告訴人劉麗娟通話,通話時間為725秒(12.083分),此有0000000000雙向通聯紀錄可稽(同前偵查卷第38頁反面), 經本院於104年4月20日準備程序勘驗告訴人劉麗娟提出之錄音光碟於102年4月10日16時59分之電話通話內容,於5 分57秒至6分01秒及11分49秒至11分53秒,被告對告訴人 劉麗娟說:「你不要走,你在那邊等我、你在那邊等我、你在那邊等我,你不要走,我馬上過去」、「「我告訴你啦、我告訴你,你在那邊等我嘛、你在那邊等我,我掛掉電話馬上過去找你」(本院卷第74頁正面、第76頁正面)等語,然而, ①「你不要走,你在那邊等我、你在那邊等我、你在那邊等我,你不要走,我馬上過去」、「「我告訴你啦、我告訴你,你在那邊等我嘛、你在那邊等我,我掛掉電話馬上過去找你」等,從前揭文義內容,尚難認是以不法手段危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惡害通知。②102年4月10日16時59分,被告撥打電話與告訴人劉麗娟電話聯絡,據被告與告訴人劉麗娟如下對話(本院卷第72頁反面至第74頁反面), 告訴人:侯先生,我,你覺得,你不是說你是在研究法律的嗎?你知道這個事情我已經請教過三個律師了… 被 告:你有什麼證據。 告訴人:於配偶的身分這個債務也不是我去跟你們做生意去弄出來的,於股東的身分這個也不可以找股東要。我不知道你為什麼要這樣子一直找我麻煩? 被 告:我不是找你麻煩。 告訴人:你們這個債務當初做生意我完全沒有參與,你這樣子何必你把我逼到死路,你得到什麼好處嗎?你還是沒有錢,因為我沒有錢可以給你啊。 被 告:請你把那個瑛旺那個賣掉的300萬,你把…路 賣掉的那個300萬跟我們講一下啊,對不對。 告訴人:我請問你啊瑛旺跟我什麼關係,我為什麼要跟你交代這一些事啊?你們那個錢民國幾年到現在做生意早就不曉得他那時候怎麼做生意我都不知道,你現在扯瑛旺你在扯什麼啊? 被 告:你98年就有去檢察院你就明白這個東西了耶。告訴人:我明白什麼?我跟你說我真的都不明白,我都是後來陸陸續續因為那時候吳先生每次接到你的電話,他的情緒就很低落,那有時候他告訴我一些內容、有時候他不講內容。 被 告:他欠我們錢當然很低落啊,他怎麼不低落咧,他把錢吞掉了怎麼會不低落。後來他有錢買房子。 告訴人:他如果。 被 告:他有錢去買房子,買那個美術東四路,你沒住在那邊嗎?…,對不對。 告訴人:我那時候在讀書啊。我在讀書啊,侯先生。我跟你說你不要再東扯西扯、亂扯那一些了,我跟你說。 被 告:你可以跟我說,你也可以去報警,你也可以幹麼都沒有關係啊。 告訴人:你就準備去報警好了,因為我覺得你這樣一直騷擾我。 被告:不是我… 告訴人:你真的沒有錢可以拿到。我跟你說我是真。 被 告:我不是說你可以去報警,而是你去報警都沒關係,我沒有騷擾你啊。 告訴人:你沒有騷擾我嗎? 被 告:我哪邊騷擾你,你說嘛。 告訴人:我跟你說你用這種方法就是要錢,那我已經跟你說我真的是沒有錢,你把我逼了急了、死了我都沒有錢可以給你,你逼我做什麼呢?你想一想喔我有已經跟你說很多次,如果我有錢我早就給你了。 被 告:你們都不還錢,你們把300萬,A賣了房子不 還錢給我們實在太惡劣了啦。 告訴人:我跟你說那都是你自己幻想出來的。 被 告:誰要幻想出來,那是有找證人,你快出來面對面談嘛。 告訴人:我約你去警察局你不去啊。 被 告:你跟我去警察局幹嘛。 告訴人:我約你去那邊談,有一個公證人啊。對不對。被 告:什麼叫做公證人、什麼叫做公證人,我都聽不懂。那我找一個公證人,你出來談嘛。你住哪裡嘛,沒關係,你跟我說嘛。 告訴人:我就住在警察局你要不要來嘛。 被 告:哎呀,你這樣我很快就查到了啦,你不要跟我講那麼多廢話了啦。 告訴人:我跟你說,你每一句話都涉及了恐嚇、威脅,你不需要這樣子跟我說啦。這個錢自始至終都不是我跟你們有什麼涉及到整個生意的買賣,我完全沒有參與。我有。 被 告:你可以告我沒有關係,你們可以去告我,去告我…你不要去撇清撇那麼多東西。 告訴人:我不需要撇清,這是在法律上的。 被 告:房子賣掉了,錢一毛錢都不還給我們,實在太惡劣了(背景聲有電話鈴響)。 告訴人:那是你的認知,侯煥寓,我跟你說那是你的認知(背景聲有電話鈴響)。 被 告:而是你把錢都拿去了都不還給我們,那是你們什麼態度啊(背景有電話鈴響),對不對。 告訴人:我跟你說喔侯煥寓先生,你就是要錢,我就是真的沒有錢。你一直不肯相信,你再怎麼查,我還是沒有錢可以給你。 被 告:你只有再怎麼樣來去跟我們和談啦,我跟你講認真的啦。 告訴人:我為什麼要跟你和談呢,我有欠你錢嗎? 被 告:這筆錢一定會跟你們追討到啦。我跟你講認真的。 告訴人:我跟你說,你告得那一個人去服刑之後他的家人跟我說,他現在醫院已經發病危了,你這樣把人逼死,逼死一個、逼死兩個,你也不用學佛了,我跟你說,你那個。 被 告:你現在不用講這個啦。 告訴人:你說那個錢。 被 告:也是錢。 告訴人:對。 被 告:也是錢啦。你跟你的天主說,你都沒有… 告訴人:我跟你說,我在天,我在我的天主面前我絕對站得住腳。我跟你說,這個錢完全不是我去用的。 被 告:你完全站得住腳,那就試試看看嘛。。對不對。 告訴人:我跟你說,你不用再試試看。 被 告:…等我,你跟說怎麼了。 告訴人:我跟你說什麼。 被 告:你不要走,你在那邊等我、你在那邊等我、你在那邊等我,你不要走,我馬上過去。 告訴人:好,我馬上請警察過來。我馬上打電話,你馬上來,我請警察馬上過來,你到家門口,我馬上請警察過來。 被 告:可以啊、可以啊。 告訴人:我跟你說我跟你談話,因為你。 被 告:你不用跟我說,我才不要想跟你說,你說什麼說嘛。 告訴人:因為你都用那種威脅的。 被 告:一點意義都沒有,你說什麼啊,你現在是說什麼啊。 告訴人:我已經跟你說過很多次了。 被 告:你那什麼,你說什麼說很多次啊。 告訴人:是能力、是能力。 被 告:你把錢都拿去了,他媽的,你們這什麼屌毛啊。啊,你這什麼意思,你這什麼態度嘛! 告訴人:錢是我拿得嗎?你一直在污辱我。 被 告:你們這是什麼態度啊。 告訴人:你侯煥寓你一直在出言污辱我喔。 被 告:不是,你當初在法院怎麼說啊。你在那邊操你媽機掰,你屌毛什麼啊,你操什麼毛,幹你娘咧。 告訴人:你剛說什麼。 被 告:幹你娘咧,機掰,臭機掰,幹你娘。就是你啦,怎麼樣。 告訴人:你有媽媽嗎? 被 告:我就罵你啦。 告訴人:你在罵你媽媽嗎? 被 告:你屌什麼嘛。你們這種人怎麼這麼賤啊,把人家錢吞下去了,一毛錢都不還給人家,你們這是什麼屌毛啊。此有本院104年4月20日本院勘驗筆錄可稽(本院卷第72頁反面至第74頁反面)。上述對話內容,告訴人劉麗娟表示其只是配偶及股東身分,且未參與吳昱輝所經營公司業務,無庸對吳昱輝、勝井公司之債務負責,被告則質問告訴人劉麗娟,原登記在瑛旺公司登記名下之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5 樓房屋出賣所得300萬元去處,難道沒有住在該址房屋 嗎?不還欠款太惡劣,之後告訴人劉麗娟反問:「我約你去警察局你不去啊。」,被告回:「你跟我去警察局幹嘛。」,告訴人劉麗娟續稱「我約你去那邊談,有一個公證人啊。對不對」、「我就住在警察局你要不要來嘛。」,被告繼而回稱:「哎呀,你這樣我很快就查到了啦,你不要跟我講那麼多廢話了啦。」,及被告表示:「你完全站得住腳,那就試試看看嘛。對不對」,告訴人劉麗娟回稱:「我跟你說,你不用再試試看。」,接著被告說:「你不要走,你在那邊等我、你在那邊等我、你在那邊等我,你不要走,我馬上過去」,告訴人劉麗娟回:「好,我馬上請警察過來。我馬上打電話,你馬上來,我請警察馬上過來,你到家門口,我馬上請警察過來」,被告亦回:「可以啊、可以啊。」,緊接著被告即不停地以穢語侮罵告訴人劉麗娟,被告情緒激動回譏、辱罵告訴人劉麗娟,雖令告訴人劉麗娟難堪,惟尚難認被告上述言語,是屬將以不法手段危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惡害通知,且被告主觀顯然無有以不法手段危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惡害通知之故意,並由告訴人劉麗娟回稱:「我約你去警察局你不去啊。」、「我就住在警察局你要不要來嘛」、「我跟你說,你不用再試試看」、「好,我馬上請警察過來。我馬上打電話,你馬上來,我請警察馬上過來,你到家門口,我馬上請警察過來」(本院卷第73頁反面、第74頁正面),告訴人劉麗娟顯然未心生畏懼。③又被告於該通電話對話至11分49秒至11分53秒時稱:「我告訴你啦、我告訴你,你在那邊等我嘛、你在那邊等我,我掛掉電話馬上過去找你。」(本院卷第76頁正面),惟被告回該句話之前後對話內容, 被 告:你家人都是詐欺犯你知不知道。 告訴人:家人是詐欺犯,我不是啊。 被 告:你老公就是詐欺犯。 告訴人:我不是啊。 被 告:你不是啊,對啊。告不成你啊,對不對,告不成你啊。 告訴人:你如果說法律上我有責任,你會告不成我嗎?被 告:那你勝井那什麼,你勝井、你勝井你是股東,你沒有參與這些事務嗎? 告訴人:我已經請教過律師了,實業有限公司的股東是沒有這個。 被 告:…我不懂、我都聽不懂,法律我都不懂,這個東西我不懂。 告訴人:對嘛,你看,我講真話你就假裝聽不懂嘛,你只喜歡聽謊話嘛。我跟你講真話你都聽不懂嘛。 被 告:點嘛。 告訴人:你心裡有鬼嘛、你心裡有鬼嘛。 被 告:你就是、你就是心裡有鬼,不然你打電話給我幹嘛? 告訴人:因為我看到你的電話。 被 告:對不對。 告訴人:我看到你有一天晚上給我打電話。 被 告:你就是這種人、你就是這種人,欠人家錢都不還得。 被 告:我再跟你說,我什麼時候騙你錢,你給我拿出證據來。我劉麗娟什麼時候騙你錢,你拿出證據來。不要臉。 被 告:我告訴你啦、我告訴你,你在那邊等我嘛、你在那邊等我,我掛掉電話馬上過去找你。 告訴人:你有種你馬上來,我馬上叫警察過來伺候你。被 告:沒問題、沒問題。你馬上不要走。 告訴人:我馬上請警察過來伺候你。此有104年4月20日本院勘驗筆錄可稽(本院卷第76頁正面),可知,被告是於告訴人劉麗娟要被告拿出證據證明其詐騙錢財,表示:「我告訴你啦、我告訴你,你在那邊等我嘛、你在那邊等我,我掛掉電話馬上過去找你。」,尚難認被告上述言語,是屬將以不法手段危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惡害通知,且被告主觀顯然無有以不法手段危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惡害通知之故意,並由告訴人劉麗娟回稱:「你有種你馬上來,我馬上叫警察過來伺候你」(本院卷第76頁)、「我馬上請警察過來伺候你」,告訴人劉麗娟顯然未心生畏懼。 ㈣綜上所述,被告與告訴人前揭電話通話中,被告確有稱「你不見棺材不掉淚」、「你一毛錢不還給我們試試看」、「你和你的三個女兒要多保重」、「走法律途徑不還了,我就去找討債公司跟你們處理」、「我告訴你,你在那邊等我,我掛完電話馬上過去找你」等語,惟依各該通電話之整段對話內容,尚難認被告主觀上有將以不法手段危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惡害通知之故意至明,且上述言語亦與以不法手段危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惡害之通知有間,前揭所為,核與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犯罪 構成要件不符;依卷內所存之證據,尚無從使本院產生被告有恐嚇危害安全之確信,此外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因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五、本件被告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其確涉犯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已如前所述,原審依告訴人劉麗娟警詢之指述、告訴人劉麗娟提出之電話錄音光碟、譯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筆錄,及被告於原審之自白,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未就各通電話之整段對話內容綜合判斷,尚有未洽。被告上訴否認有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及行為,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弘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林婷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