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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恐嚇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洪于智蕭世昌何燕蓉

  • 被告
    胡宗賢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47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宗賢 選任辯護人 沈孟賢律師 賴俊睿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 年度易字第118 號,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53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洩露業務上秘密罪部分暨定執行刑均撤銷。 胡宗賢被訴洩露業務上秘密罪部分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緣州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竹縣湖口鄉○○村○○路00號,下稱州巧公司)於民國99年3 月間,因時任總經理即公司負責人李樹裔、稽核主管黃仁傑等人指示廠商將購買中料價金匯入李樹裔個人帳戶,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李樹裔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經本院於102 年2 月27日以101 年度金上訴字第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確定),致於99年3 月10日遭檢調搜索,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因此拒絕為州巧公司製作之財務報表簽證,州巧公司經營階層因辦理上市上櫃申請事宜在即,為打消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疑慮,遂由漢驊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驊創投公司)法人代表人監察人廖文宏代表州巧公司委請博鑫國際法律事務所陳錦旋律師及誠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楊尚憲會計師辦理專案查核,陳錦旋律師複委任胡宗賢以律師身分執行專案查核事務。州巧公司旋於99年4 月26日,在中華開發工業銀行(下稱開發工銀)會議室,召開第4 屆第8 次臨時董事會,由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開發金控)法人代表人董事張中秋擔任主席、州巧公司財務主管李逸淑擔任司儀兼紀錄、股務及投資專案管理部專案副理黃任屏擔任議事人員,由董事長李樹裔、董事蔡文清、張國佐、徐麒平、獨立董事葉國衍、劉正意出席;漢驊創投公司法人代表人監察人廖文宏、監察人李宗培及陳錦旋律師、楊尚憲會計師及胡宗賢以律師身分列席,會中由監察人報告委任會計師及律師專案查核事宜,並董事、監察人交換意見後,決議:「關於一、李總(李樹裔)借款867,120 元及60,180元應於4/28前返還公司。二、待認定用途之支出中,其中有9,200,000 元應於4/28前返還,其中李樹裔董事長應返還420 萬元及張國佐董事應返還500 萬元,剩餘13,123,023元應由李樹裔董事長出具承諾書、開立本票及提出擔保(達運精密工業公司股票450 張),另屬公司用途支出14,466,173元(已扣除匯入州巧及靖榮公司部分)應由李樹裔董事長出具承諾書及開立本票。三、蘇州廠中料戶結餘現金應盡速返還。以上經徵詢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進行上述決議時,李樹裔董事長及張國佐董事利益迴避,退出會場。)」李樹裔依此書立承諾書1 份:「一、有關誠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楊尚憲會計師出具之會計師專案查核報告(報告日期99年4 月24日)所提及之保留事項本人聲明均為真實交易及紀錄。二、經司法機關認定或經董事會決議,應返還州巧公司之金額,立承諾書人願負責返還州巧公司。三、立承諾書人就上開承諾,願開具本票,並提出達運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450,000 股,供州巧公司設定質權」及簽發本票2 張,藉以表彰州巧公司權益已獲確保。詎胡宗賢基於律師身分,因受託處理專案查核事務之執行,在業務上得知前揭州巧公司第4 屆第8 次董事會決議之詳情,其後因認州巧公司股票價格低於帳面淨值甚多,公司價值顯遭低估,起意介入州巧公司經營階層,於101 年間起,以個人及蝴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蝴蝶公司)之名義,在市場上陸續低價買進州巧公司股票並持有達百分之3 以上,且於101 年4 月27日前之不詳時日,二度拜訪時任州巧公司董事長蔡文清,表明其持股州巧公司之情況,向蔡文清建議為之安排1 席董事,但未獲蔡文清首肯,乃去電要求蔡文清約李樹裔見面,遂於101 年4 月27日,前往州巧公司,與證人蔡文清、李樹裔及州巧公司副總經理徐麒平展開會談。胡宗賢明知李樹裔前因案涉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尚在進行司法程序,不合李樹裔前於99年4 月26日在州巧公司臨時董事會書立承諾書第2 點「經司法機關認定」要件,尚無履行「應返還州巧公司之金額,立承諾書人願負責返還州巧公司」義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之恐嚇得利犯意,稱李樹裔因案經提起公訴,「經司法機關認定」有應返還州巧公司之金額,州巧公司經營階層應代表州巧公司對其有求償之作為但不作為,有「失職人員」,而於與李樹裔對話時,恫稱:「背書保證的這部分,我想請問這部分的錢回來了沒」、「地檢署就是司法機關」、「你先看清楚,並沒有說確定」、「是認定喔,檢察官認定也是認定,檢察官是不是司法機關」、「檢察官認定就是司法機關認定」、「沒關係,我們到法院上去認定」、「我認為董事會跟監察人都欠帳沒有把這筆帳要回來入帳,失職」、「我要依法」、「我會去告你」、「沒有對你提出告訴公司也失職」、「監察人為什麼不提出告訴」、「不是還有董事會決議,董事會為什麼不決議?為什麼」、「董事會不決議,就是失職」、「經營者不行,換」等語,稱其將「依法」提起訴訟,並出示其前因執行專案查核事務影印所得由李樹裔簽署之承諾書影本1 份及本票影本2 張,藉此乙端,冀求州巧公司1 席董事。迨於蔡文清陪同下樓,與蔡文清對話時,恫稱:「我有能力影響李樹裔案件的判決」等語,而以前揭方式,向李樹裔及蔡文清等在場之州巧公司人員施加壓力,使其等均擔心州巧公司經營階層倘若不從,將再次捲入訟端,或斯時進行之訴訟程序將受不利影響,心生畏懼,但仍因不願意胡宗賢介入州巧公司之經營而拒絕,胡宗賢索求無功而未遂。 二、案經州巧公司及李樹裔告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同意做為證據(見本院卷第70背面至76頁) ,嗣於審理期日亦逐一提示證據以供被告胡宗賢答辯說明,則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故揆諸前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 訊據被告胡宗賢固不否認其於99年間,基於律師身分,受 州巧公司委任執行專案查核事務,參與州巧公司於99年4 月26日召開第4 屆第8 次臨時董事會,嗣於101 年4 月27 日前往州巧公司,與蔡文清、李樹裔及徐麒平會談,並出 示承諾書及本票影本等情,惟矢口否認上開犯嫌,辯稱: 由錄音內容觀之,伊並未向州巧公司索求1 席董事,並不 構成恐嚇。蔡文清稱李樹裔出具之承諾書所載「經司法機 關認定」為法院確定判決,亦與州巧公司99年度現金增資 簡式公開說明書所載「檢調調查結果不符」云云。其選任 辯護人亦辯護稱:訴訟為解決紛爭之合法途徑之一,被告 稱依法提起訴訟難認係惡害通知,且大股東係於監察人不 行使權利時始能補充主張,且應提出擔保始能為之,一般 人無可能因為揚言提告即會感到害怕。又蔡文清所證前後 不一,其於偵查中所證與李樹裔於原審所證被告並未表示 若未取得董事席位便要提告相符,是被告僅係希望李樹裔 賠償公司損害,要求監督董事會,主觀上無不法所有意圖 等語。 二、州巧公司於99年3 月10日,因總經理李樹裔等人指示廠商將購買中料價金匯入李樹裔個人帳戶,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遭檢調搜索,故由漢驊創投公司法人代表人監察人廖文宏代表州巧公司委請博鑫國際法律事務所陳錦旋律師及誠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楊尚憲會計師辦理專案查核,陳錦旋律師複委任被告胡宗賢以律師身分執行專案查核事務。州巧公司於99年4 月26日,在開發工銀會議室,召開第4 屆第8 次臨時董事會,由開發金控法人代表人董事張中秋擔任主席、李逸淑擔任司儀兼紀錄、黃任屏擔任議事人員,另有李樹裔、蔡文清、廖文宏、陳錦旋、楊尚憲等人出席或列席,被告胡宗賢亦列席,會中由監察人報告委任會計師及律師之專案查核事宜,於會議過程中,州巧公司獨立董事葉國衍發言:「擔保作業應儘速作業,蘇州廠中料戶結餘現金應儘速返還」;獨立董事劉正意發言:「本人保留對涉案董事之法律追訴權,並要求加強公司治理」;監察人李宗培發言:「本人保留對91至98年度公司負責人之法律追訴權,並請公司組成專案小組完成查核後,向監察人報告」;張中秋及獨立董事葉國衍發言:「待罰鍰真正發生後,由董事會向判決結果之相關涉案人員求償」等語後,決議:「關於㈠李總(李樹裔)借款867,120 元及60,180元應於4/28前返還公司。㈡待認定用途之支出中,其中有9,200,000 元應於4/28前返還,其中李樹裔董事長應返還420 萬元及張國佐董事應返還500 萬元,剩餘13,123,023元應由李樹裔董事長出具承諾書、開立本票及提出擔保(達運精密工業公司股票450 張),另屬公司用途支出14,466,173元(已扣除匯入州巧及靖榮公司部分)應由李樹裔董事長出具承諾書及開立本票。㈢蘇州廠中料戶結餘現金應盡速返還。以上經徵詢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進行上述決議時,李樹裔董事長及張國佐董事利益迴避,退出會場。)」再由李樹裔依此書立承諾書1 份:「一、有關誠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楊尚憲會計師出具之會計師專案查核報告(報告日期99年4 月24日)所提及之保留事項本人聲明均為真實交易及紀錄。二、經司法機關認定或經董事會決議,應返還州巧公司之金額,立承諾書人願負責返還州巧公司。三、立承諾書人就上開承諾,願開具本票,並提出達運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450,000 股,供州巧公司設定質權」等語及簽發本票2 張。被告胡宗賢其後在市場上陸續買進州巧公司股票並持有達百分之3 以上,又於101 年4 月27日,前往州巧公司,與蔡文清、李樹裔及徐麒平展開會談等情,為被告胡宗賢自承在卷,且與證人張中秋、李逸淑、黃任屏、廖文宏、李宗培、陳錦旋、楊尚憲於檢察官偵查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他字卷一第64至72頁、他字卷二第104 至108 頁),並有法律服務契約書、專案查核律師法律意見書、州巧公司轉帳傳票、其他應付單各1 份、收據2 份、承諾書1 份、本票2 張、州巧公司第4 屆第8 次董事會議事錄、蝴蝶公司登記查詢資料、漢驊創投公司99年4 月17日函、博鑫國際法律事務所出具說明暨所附服務時數申報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被告胡宗賢及蝴蝶公司開設於元大證券、宏遠證券帳戶存摺暨客戶餘額資料查詢單、被告胡宗賢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各1 份在卷可證(見他字卷一第11至19頁、第31至32頁、第96至99頁、第122 頁背面、第137 至142 頁、他字卷二第6 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三、被告胡宗賢曾於101 年4 月27日至州巧公司與蔡文清、李樹裔及徐麒平會談,並有附件一之對話內容一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6頁),復經證人李樹裔、蔡文清證述屬實。又李樹裔因「... 係商業會計法所稱商業負責人,黃仁傑... 擔任管理部經理... 均為從事業務之人,...91 年起,李樹裔為便於支付州巧公司無法取得憑證之費用,即透過黃仁傑指示不知情之州巧公司業務部部長蔡忠衛與宏杭公司協談,要求宏杭公司依州巧公司指示,於購買特定品項中料時,將價金分為2 等分,其中一部分以宏杭公司名義匯入州巧公司設於中國農民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合作金庫銀行東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以下均簡稱為州巧公司帳戶)內,另一部分則匯入李樹裔申設之渣打商業銀行新社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簡稱「中料戶」)內,宏杭公司負責人馮敏惠即應允依前揭方式配合匯款。嗣州巧公司與宏杭公司於... 銷貨日期完成交易後,即由不知情之州巧公司採購職員將應匯款之金額及帳戶傳真至宏杭公司,馮敏惠、馮馨慧遂配合依前揭方式,接續以自己、親友或宏杭公司職員配偶之名義將... 部分金額匯入「中料戶」內... 李樹裔、黃仁傑均明知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竟與馮敏惠、馮馨慧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之犯意聯絡,由李樹裔透過黃仁傑指示不知情之管理部會計人員,接續於... 發票日期,在州巧公司內,僅就... 部分匯入州巧公司帳戶之金額,開立... 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17張,交予宏杭公司人員收受,足生損害於州巧公司及主管機關對州巧公司營業、交易稽核之正確性」之犯罪事實,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經本院於102 年2 月27日以101 年度金上訴字第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確定之情,有本院101 年度金上訴字第59號刑事判決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9 至27頁),是上開事實,亦可認定。 四、被告胡宗賢雖於本院審理時矢口否認曾向蔡文清、李樹裔要求州巧公司1 席董事席位之情,惟被告胡宗賢於原審審理時已自承:伊並不是要求蔡文清,而是建議給伊1 席董事,伊建議渠等給伊1 席董事,係因伊可進去監督,可保障公司合法運作,而非像之前小金庫之類的事等語(見原審卷第187 頁、第191 頁背面),核與證人李樹裔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胡宗賢於當日(指101 年4 月27日) 前,曾找蔡文清2 、3 次,要求1 席董事... ,被告胡宗賢可能因為公司要上市,便來找蔡文清,稱其購買公司很多股票,希望有1 席董事等語( 見原審卷第156 頁背面) ,及證人蔡文清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01 年4 月27日並非被告胡宗賢第一次前來州巧公司,該次應係第三次,其第一次拜訪伊時真的很好意,其是律師,伊是董事長... ,反正被告胡宗賢希望伊給其1 席董事。第一、二次是如此。101 年4 月27日,被告胡宗賢於之前電話中口氣即不是很好,直接衝著李樹裔,帶點恐嚇意思等語(見原審卷第170 頁背面) 均相符合。再被告胡宗賢於101 年4 月27日在州巧公司與證人蔡文清、李樹裔會談時亦稱:「我要的是『監督』,我講完了,我要的是『監督』、『監督』、『監督』」、「我不要人格保證... 我要的是具體事實」、「我來是要『監督』什麼位置其實不重要『監督』」等語,亦有前揭錄音譯文各1 份在卷可參。依對話內容顯示被告並不滿足於祇居於州巧公司股東之身分,為達成打入州巧公司經營階層「監督」目的,非要在州巧公司握有董事不等之一官半職不可之事實。且被告於是日對話中,亦另謂「那是二回事,不要把它湊在一起」、「這本來就是二件事,一件是我來拜託」、「其實進不進董事會也不重要啊」、「我沒有想去爭,憑良心跟你講,我根本連董事會都不想進」等語。而被告就是日對話之解釋,於原審審理時供稱:「(你跟李樹裔講『條條大路通羅馬』的意思,是要告訴李樹裔董事會的席次不是他一個人說的算?)對,就這樣」(見原審卷第186 頁背面至187 頁)、「(李樹裔第一、二次問你時. . . 你為何沒有直接拒絕李樹裔說你不要當?)因為李樹裔根本沒有資格,我為何要跟他說」等語(見原審卷第187 頁)。意下所指其對談真意非確欲推拒州巧公司1 席董事,祇因證人李樹裔非有權決策者,「條條大路通羅馬」仍有他法達成目的。從而可知,被告胡宗賢所自承「建議」蔡文清提供1 席董事由被告擔任一節,既與上開李樹裔、蔡文清所證及101 年4 月7 日對話所隱含內容一致,是被告胡宗賢有索求1 席董事意圖,復已向州巧公司之李樹裔、蔡文清表示已然明確無訛,被告胡宗賢於本院否認此情,所辯自非可採。 五、被告胡宗賢索求州巧公司1 席董事過程確有仰以律師專業,並佯以提告壓迫李樹裔、蔡文清就範之情,亦有如下證據可憑: ㈠證人李樹裔於原審審理時證述:101 年4 月7 日,被告胡宗賢帶了1 名女生前來,被告胡宗賢一開始便稱其之前講情理法,第一次講情,第二次講理,此次要與伊講法,便開始以伊當時在董事會背書保證之事威脅伊,稱伊被起訴,在法律面,董監事便應該執行對伊扣押。伊等懷疑被告胡宗賢動機不單純,因為在州巧公司之前,被告胡宗賢便涉及其他公司經營權案子,被告胡宗賢復未告知州巧公司其欲買股票,突然購買股票欲當董事等語(見原審卷第156 背面至157 頁) ,證人蔡文清於原審審理時證述:101 年4 月27日並非被告胡宗賢第一次前來州巧公司,該次係第三次,被告胡宗賢第一、二次來拜訪時是好意,其係律師,伊係董事長,被告胡宗賢建議董事會若有律師,可以幫公司忙,伊稱董事會已有一位蠻知名的梁律師,反正被告胡宗賢希望伊給其1 席董事。被告胡宗賢於101 年4 月27日前來公司之前,於電話中口氣便不是很好,直接衝著李樹裔,帶點恐嚇之意,伊找幾個高層討論後,便買攝影機考慮錄影。若被告胡宗賢像之前一樣客氣,渠等便不會錄。伊親耳聽到被告胡宗賢要求州巧公司1 席董事,被告胡宗賢於101 年4 月27日有拿承諾書與本票,該等文件應係被告胡宗賢自行影印。伊記得很清楚,被告胡宗賢於99年4 月26日董事會時亦主張稱經過法官判罪定讞,認定李樹裔拿公司的錢,李樹裔才須負責賠錢,伊還特別詢問陳錦旋與胡宗賢此事,李樹裔也因此才簽承諾書與本票,被告胡宗賢很清楚此點。101 年4 月27日後來狀況有點火爆,被告胡宗賢差點要打李樹裔,伊便起身安撫被告胡宗賢,稱到樓下聊聊,在樓下時,被告胡宗賢稱若不給1 席董事,其有能力影響李樹裔案件之判決,當時僅有伊聽到上開言語。就伊認知,所謂「有能力影響」係指將無罪變成有罪,因被告胡宗賢手上握有其參加99年4 月26日臨時董事會所得資料,若給被告胡宗賢1 席董事,李樹裔之案件便會變得比較有利。伊當時很擔心伊等幾人辛苦創立公司,本可在很好的時候上市,卻因黑函還有檢調搜索而拖延,公司價值損失,聽聞被告胡宗賢上開言語,讓伊害怕萬一又發生第二次,公司就真的. . . 等語(見原審卷第170 背面至173 頁、第175 頁) ,佐以被告亦自承:伊於101 年4 月27日之前找蔡文清2 次,因伊買進一些股份,故前去瞭解公司營運狀況是否正常,伊向蔡文清提及看伊能幫什麼忙,例如可幫伊等做些法律建議. . . ,當時伊持有百分之3 股份,係大股東,伊不在意州巧公司是否有其他法律顧問等語(見原審卷第185 至186 頁)。依被告自承之內容亦乎應證人蔡文清所證被告要求進入公司經營層非只一次,參諸證人李樹裔、蔡文清所證大致相符,難認有虛構之事。 ㈡州巧公司於99年4 月26日召開第4 屆第8 次臨時董事會並作成上述決議,其中「經司法機關認定或經董事會決議,應返還州巧公司之金額,立承諾書人願負責返還州巧公司」之真意,除經證人蔡文清上開所證係指經法院判決確定外,核與證人李樹裔於原審審理及證人廖文宏、張中秋於檢察官偵查中所證相符(見偵字1863號卷一第68至69頁)。參以證人張中秋及州巧公司獨立董事葉國衍於99年4 月26日州巧公司第4 屆第8 次臨時董事會當下亦稱:待罰鍰真正發生後,由董事會向「判決結果」之相關涉案人員求償等語,此有前揭州巧公司第4 屆第8 次董事會議事錄1 份在卷可憑,此情自堪認定。然被告胡宗賢以律師身分,為州巧公司從事專案查核執行職務,參與州巧公司第4 屆第8 次臨時董事會,自知悉是時決議「經司法機關認定」真意,然被告胡宗賢於附件一之對話中,竟將之曲解屬經檢察官起訴,並直指州巧公司就李樹裔遭起訴後未於及時求償有失職之嫌,並將「依法」起訴,所引文詞均有依附法律專業以欺非專業人士之情。 ㈢從而,被告胡宗賢為索求董事席位之目的,多次拜訪蔡文清,柔性建議州巧公司為之安排1 席董事,復曲解承諾書上「經司法機關認定」之真意,稱州巧公司有「失職人員」,將「依法」提起訴訟,斯情斯舉,俱為向州巧公司經營階層要索董事之職務,實為鮮明。按所謂之恐嚇,凡一切之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含在內。是以,恐嚇之內容不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為限,亦不以違法者為必要,即使以法律許可之方法,作為恐嚇取財或得利之手段,且就目的與手段關係判斷,具有非價判斷者,亦可成立本罪。準此,被告胡宗賢於101 年4 月27日在州巧公司會談時,曲解承諾書上「經司法機關認定」之真意,稱州巧公司有「失職人員」,將「依法」提起訴訟,藉此乙端,向州巧公司經營階層要索董事之職務,其所為手段及目的間顯然不正,具有可非難性,所為係以恐嚇之方法意在藉此得利,堪以認定。 六、被告辯解之駁斥及無從為被告有利認定之說明如下: ㈠被告辯稱如附件一之譯文非當日全部對話內容等語。查,被告胡宗賢於101 年4 月27日至州巧公司與李樹裔、蔡文清商談如附件一所示內容之來源,業據證人李樹裔於原審審理時證述:101 年4 月27日係蔡文清錄影,攝影機固定在角落,設備係蔡文清拿來,蔡文清親自操作。錄完後伊請陳立青製作譯文。該錄影設備係蔡文清從大陸帶回來的,品質不是很好,錄到一半沒電,但是從錄影開始到斷電之間並無中斷。伊印象中,蔡文清準備2 個設備,但伊不確定,詳情要問蔡文清。伊敢保證中間斷掉部分係機器問題,至於什麼問題要問蔡文清。州巧公司之所以錄音錄影,是因為被告胡宗賢之前一直去找蔡文清與伊弟李樹宗二、三次,被告胡宗賢的目的很清楚是要公司經營權,其實101 年4 月27日最後還有一段,被告胡宗賢妥協稱:OK,既然董監事已經確定的話,那伊要1 席總稽核。伊不知道被告胡宗賢是否記得,伊等亦不願意答應,因為這樣的人進公司,一定會帶來很多困擾跟爭議。伊等本來沒有動機錄音錄影,畢竟被告胡宗賢係獨立律師,99年4 月26日臨時董事會前,蔡文清與被告胡宗賢見面時很訝異稱怎麼是你。被告胡宗賢於偵查中所提出之補充譯文無誤,亦為當天對話等語(見原審卷第155 頁背面至156 頁、第158 至159 頁) ,又證人蔡文清於原審審理時亦證述:101 年4 月27日前,被告胡宗賢打電話來,伊等幾個高層談一下,因為李樹裔案件還在審理中,為求小心,不要到時候又接到黑函,剛好之前伊在深圳看展時買了2 個遙控錄影機,便想試試看,順便保護自己。伊試其中1 個故障,只有聲音沒有影像,便趕快換另外1 個,所以錄影時只用1 台,最後還錄到沒電,當時伊不曉得已經用到沒電。當時放在放茶杯的架子,剛好對上會議桌,被告胡宗賢走了之後,伊去拿才發現後面一大段沒錄到。至於譯文有中斷係伊插上電腦觀看時,跑出1個小方格,裡頭有3段還是4段,它自己編輯 出來的,因設備係伊購買,伊第一個看,才發現分幾段等語(見原審卷第169頁背面至170頁)。是證人李樹裔、蔡文清既已一致證述其錄音之背景及原由,況被告胡宗賢確有索求州巧公司董事席位,已如前述,其遭婉拒後,更去電要求蔡文清約見李樹裔,於蔡文清感受被告胡宗賢來電口氣不善,始生州巧公司經營階層人員決定在會談地點裝設遙控攝影器材,是日縱因設備因素未始終錄得全部對話,然就附件一對話內容,綜合全旨既可認定,復未違被告胡宗賢之意思表示,自可認該對話錄音無陷被告胡宗賢於罪之情,是被告胡宗賢所辯此情即不足為其有利之認定。 ㈡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就本件爭執點之承諾書之「經司法機關認定」之真意為何,被告胡宗賢先於原審審理時稱:「這個承諾書是我擬的,我當初的用意就是... 以簡概括,如果寫的太簡單、太複雜,都會造成更多法律問題,後面為了要補充這個缺點,所以才補充寫董事會決議」等語(見原審卷第184 頁背面),已自承該承諾書為其草擬,然以被告胡宗賢於101 年4 月27日在州巧公司與蔡文清、李樹裔等人會談時稱:「(蔡文清問:當初的承諾書的內容是誰擬的?)不要指我啦!陳律師啦!」等語,則刻意指承諾書草擬者為陳錦旋。是以被告胡宗賢所述顯有前後不一,其於原審審理時稱其草擬承諾書「經司法機關認定」原意包括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等語,自難憑信。而就證人李樹裔書立承諾書「經司法機關認定」真意,乃指法院判決確定已認定如前,被告胡宗賢以其律師身分向李樹裔表示檢察官認定即是司法機關認定,並須賠償公司云云(詳附件一對話),不無以其律師及專案查核州巧公司之身分強欲李樹裔接受其意見,欲為巧取董事職位,自難認其手段合法。況被告胡宗賢以個人及蝴蝶公司名義,在市場上陸續低價買進州巧公司股票並持有達百分之3 以上,依公司法第173 條、第200 條、第214 條、第352 條之規定,得請求董事會或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於股東會後30日內訴請法院裁判解任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之董事、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檢查公司之業務及財產,被告胡宗賢既為執業律師,自係熟知前揭規範,堪認被告胡宗賢確有「依法」介入州巧公司經營之能力及知識,益徵其有介入州巧公司之高度動機。然其卻捨此正途不為,欲以不正壓力曲解事實,迫使李樹裔、蔡文清提供董事席位,自為法所不許。是被告胡宗賢及辯護人上開所辯,自無足取。 ㈢末查,證人蔡文清就被告胡宗賢於101 年4 月27日是否揚言若不給予一席董事,被告胡宗賢將告董事會失職及李樹裔一節,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問:101.04.27 那天胡宗賢的發言,並沒有說如果不給他1 席董事,就要告董事會等,為何你會這麼認為? )當時會議完我有送胡宗賢離開,那時胡宗賢說如果不給他1 席董事,就目前李(指李樹裔)的案件他有能力影響等事,且在會議室他有直接說他要告李樹裔及董事會失職」、「(問:但他(指被告胡宗賢)並沒有說如果不給他1 席董事,他就要告你們董事會失職及李樹裔?)是」、「(問:為何有這樣的聯想?)我覺得他有說他有影響力,且他在會議室和會議後講的話會讓我聯想在一起,且他手上也握有李的承話書及本票」等語(見他字卷一第45頁),惟於原審審理係證稱:「(被告問:你有沒有聽過我說,如果州巧公司不給我1 席董事的話,我將要如何如何?)那是我親耳聽到的,除了被我錄到的那一次以外,你前一次就有說過了,只是沒有證據」、「(被告問:但是你在偵訊時,檢察官問你:但胡宗賢並沒有說如果不給1 席董事,他就要告告董事會失職及李樹裔,你回答『是』,跟今天的回答答案完全相反、是非顛倒,為何如此? )今天的回答還『是』,跟在檢察宮那邊講的一樣。胡宗賢他不只一次講過這種話,再上一次也是有講過這種話等語(見原審卷第173 頁背面),就上開二次證詞有關未給予被告董事席位,被告是否會對董事會及李樹裔提告一節,所證前後不一。然證人蔡文清於原審嗣後已補充說明:上次檢察官的問法,我聽成是「胡宗賢他有說如果不給他一席董事就要告董事會失職及李樹裔」,我才會回答『是』,如果是這樣的話我的答案應該是錯的,我是誤解,那一次應該是我前面一小段沒聽清楚我就說是」等語(見原審卷第173 頁背面),則證人蔡文清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詞,就此節既係誤解檢察官之意,復於原審審理時說明如上,且證人蔡文清於原審所證情節,有其他證據可憑,已認定如上,自不徒憑此節即推翻證人蔡文清全部之證詞,附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被告胡宗賢以恐嚇之方法意在董事席位之利益,雖未得逞,亦屬恐嚇得利未遂犯行已然明確,本案事證明確,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八、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胡宗賢所為,係犯刑法第346 條第3 項、第2 項之恐嚇得利未遂。被告胡宗賢藉端「依法」提起訴訟,索求州巧公司董事或總稽核之職務但未果,審其情節,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藉端「依法」提起訴訟,使告訴人李樹裔、蔡文清及在場之其他州巧公司人員均心生畏懼,是以一行為觸犯數恐嚇得利未遂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處斷。 ㈡原審以被告胡宗賢就恐嚇取財未遂部分所為事證明確,適用刑法346 條第3 項、第2 項、第25條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論罪科刑,並審酌被告胡宗賢身為執業律師,受託為專案查核事務之執行,本應悉規守法以精研法律及法律事務,詎其後因認州巧公司股票價格低於帳面淨值甚多,陸續低價買進州巧公司股票並持有達百分之3 以上,建議蔡文清為之安排1 席董事不成,竟起貪念,藉端「依法」提起訴訟,向州巧公司經營階層要索董事或總稽核之職務,仍無功而返,所為違背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自有不該,且歷經偵、審均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惟其恐嚇得利所為未得逞,且蔡文清等人先行備妥遙控錄影設備嗣旋請教公司之特約法律顧問應對之道等情,已據證人蔡文清、李樹裔證述在卷,可徵被告胡宗賢恐嚇得利未遂所致生危害,尚屬輕微,兼衡被告胡宗賢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暨被告供承其大學畢業,家有父母,幼子一滿周歲,一為5 歲等情(見原審卷第183 頁背面)之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恐嚇得利未遂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經核原判決就 此部分認事用法尚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被告胡宗賢上訴仍執詞否認恐嚇得利未遂部分之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此部分應予駁回。 叁、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胡宗賢索求1 席董事席次未果後,明知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或得其同意,不得洩漏,竟仍於101 年6 月28日,基於洩漏秘密之犯意,於州巧公司在新竹縣竹北市之鮮饗餐廳內所舉辦之股東常會上,以股東身分發表:「在第四屆第八次董事會,你們是這樣講的,... ,待罰鍰真正發生後,由董事會向判決結果之相關涉案人員求償,... ,這筆錢2,000 多萬阿,當初他(指李樹裔) 有開本票作擔保,還有拿達運股票出來作擔保,本票99年4 月26日,本票時效是3 年... 」等言論,無故洩漏其因執行律師業務參與前揭董事會所知悉之秘密,因認被告胡宗賢涉犯刑法第316條之洩漏因業務知悉他人秘 密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訟訴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此有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如此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亦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可參。 三、次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依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此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是以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尚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四、公訴人指上訴人即被告胡宗賢涉有上開犯嫌,無非係以被告胡宗賢於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證人李樹裔、蔡文清、陳錦旋、黃任屏、張中秋、廖文宏、李宗培、楊尚憲、李逸淑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法律服務契約書、專案查核律師法律意見書、轉帳傳票、其他應付單、收據影本、函、博鑫國際法律師事務所出具之說明、被告之服務時數申報書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承諾書影本各1 份、本票影本2 紙、州巧公司第四屆第八次董事會議議事錄影本、101 年6 月28日之股東常會錄音譯文各1 份及光碟2 片、州巧公司第四屆第九次董事會議議事錄影本、州巧公司及子公司98年度及97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州巧公司99年及98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州巧公司100 年1 月31日刊印之簡式公開說明書影本及公開資料觀測站列印資料、被告胡宗賢元大證券之存摺影本暨客戶餘額資料查詢單及蝴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宏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之存摺影本暨客戶餘額資料查詢單各1 份,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胡宗賢固坦承於99年間,受陳錦旋委任而參與州巧公司專案查核事務,並於99年4 月26日列席州巧公司第四屆第八次臨時董事會,於同年6 月28日,在州巧公司股東常會上,以股東身分發表言論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洩露因業務知悉他人秘密罪嫌,辯稱:伊於州巧公司股東常會上發表之言論,非執行律師業務知悉,且州巧公司業務執行機關本應向股東報告該等情事,股東亦有權聽取該等內容,州巧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99年度現金增資簡式公開說明書中均揭漏遭搜索及李樹裔簽發本票、承諾書之事,該等內容並非秘密。又伊於股東會上引用獨立董事葉國衍、劉正意及張中秋對提案表示保留意見之發言,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第2 項及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附表二之規定,均應於董事會之日起2 日內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該等內容並非秘密等語。 六、經查: ㈠被告胡宗賢於99年4 月間受委託擔任州巧公司專案查核律師,參與州巧公司同年4 月26日召開之第四屆第八次董事會,並見聞該次董事會參與人員之發言與文件內容,均已認定如上,而於101 年6 月28日,在新竹縣竹北市○○○路00號「鮮饗餐廳」內舉辦州巧公司股東常會上,發表附件二所示言論等情,業經被告胡宗賢自承在卷(見他字卷一第47至49頁、原審卷第70頁背面),且有證人陳錦旋(見他字卷一第64頁)、張中秋(見他字卷一第66至67頁)、廖文宏(見他字卷一第67頁)、李宗培(見他字卷二第104 頁)、楊尚憲(見他字卷二第105 至108 頁)於檢察官偵查中證述可佐,前開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胡宗賢於101 年6 月28日州巧公司股東常會上僅引述葉國衍、劉正意、李宗培、張中秋於州巧公司第四屆第八次董事會議發言內容,並未提及該次董事會其餘內容,且其引述葉國衍之發言為「擔保作業應儘速作業,蘇州廠中料戶結餘現金應儘速返還」、劉正意之發言為「本人保留對涉案董事之法律追訴權,並要求加強公司治理」、李宗培之發言為「本人保留對91至98年度公司負責人之法律追訴權,並請公司組成專案小組完成查核後,向監察人報告」,張中秋、葉國衍發言為「待罰鍰真正發生後,由董事會向判決結果之相關涉案人員求償」等情,有州巧公司提出之譯文(見他字卷一第37至38頁)、錄音光碟可證。按董事會之議決事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應於議事錄載明外,並應於董事會之日起2 日內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①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②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秘密」係指不欲為人知悉之事項。觀諸被告胡宗賢上開揭露之內容僅係上開與會人員於會議中表達處理州巧公司之態度及方向,除係本應依法辦理公告申報之獨立董事保留意見外,其餘所引之發言內容僅為「擔保作業應儘速作業」、「結餘現金應儘速返還」、「保留追訴權」、「加強公司治理」、「向相關涉案人員求償」等抽象文字,並未陳述具體特定事項之內容及細節,實難認被告胡宗賢所引述上開發言內容為秘密。 ㈢再州巧公司於99年3 月10日遭檢調搜索後,於同年月12日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布「本公司就99/03/10檢調單位前來搜索一事提出說明」之訊息,另州巧公司98年度及97年度財務報告書、99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簡式公開說明書均提及:「本公司於民國99年3 月10日遭檢調機關搜索,因目前尚在偵查階段,且基於偵查不公開,有關事實及法律責任將靜待檢調機關之調查結果再採取相對措施,惟為了解此事件對州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表可能之影響,州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監察人依職權委任外部律師及獨立會計師調查,並將調查結果提請董事會討論決議。... 如後續檢調調查結果有其他不利於州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益之事項,將由相關行為人員承擔賠償責任,並已要求可能之行為人出具相當擔保,以保全州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益」等語,又州巧公司於100 年3 月22日在公開資料觀測站公布「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本公司財務主管李逸淑及稽核主管黃仁傑。法院名稱、處分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關文書案號:99年度偵字第2346號、3078號、5091號。2.事實發生日:100/03/2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承本公司99年3 月10日檢調單位調查事件,本公司財務主管李逸淑及稽核主管黃仁傑被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商業會計法起訴。4.處理過程:目前已進入法律程序,一切靜待司法審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目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為顧及投資人權益及利益將委請法律顧問諮詢;另當事人已委任律師進行處理;本公司將待判決確定後,再依判決內容依法處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等情,有公開資料觀測站網頁資料(見他字卷一第116 頁)、州巧公司98年度及97年度財務報告書(見原審卷第195 至198 頁)、99年度現金增資簡式公開說明書(見他字卷一第129 至133 頁)、100 年3 月22日在公開資料觀測站公布重大資訊資料(見他字卷一第136 頁)在卷可參。被告胡宗賢於州巧公司股東常會上引述上開發言,既屬獨立董事表明對行為人表留求償權利,此均未逸出州巧公司業已向外宣布州巧公司要求相關人員提出擔保、甚至明確揭露李樹裔等人業經起訴、州巧公司委請法律顧問以顧及投資人權益之範圍,益徵被告前開所述內容並非秘密,自不該當刑法洩漏秘密之構成要件。 ㈣至於證人黃任屏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伊為州巧公司四屆第八次董事會議議事人員,該次會議並未簽保密協定,一般伊參與董事會,就作業規則或內部規定,本即應保密事項等語(見偵字卷一第66頁),證人蔡文清於原審審理時雖亦證述董事會之內容不能公開等語(見原審卷第168 頁) ,惟被告胡宗賢於101 年6 月28日股東常會發言內容並非秘密,已如上述,自無所謂保密之情形,況證人黃任屏、蔡文清前開所言僅其個人經驗及意見,並未陳明所言根據,難認有據。證人廖文宏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董事張國佐有於99年4 月26日董事會議中提到會議之文件例如會計師查帳表格、本票、承諾書、聲明書等文件事涉個人,希望與會人員不要拿出去,若要拿走,須經監察人簽名同意,但不含議事錄,因此部分未列表決等語(見偵字卷一第69頁),證人張中秋證稱:董事張國佐有於99年4 月26日董事會議中稱不要將資料拿走等語(見偵字卷一第29頁),證人李宗培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伊沒有印象張國佐是否有提不可將李樹裔簽本票之事講出去,但事後在公司寄來之mail中有提及等語(見他字卷二第104頁),及州巧公司董事張國佐雖於99年4月29日第四屆第九次董事會議臨時動議中發言「為加強內控管理,建議董事會資料提供予董事以外之列席成員時需簽收並遵守保密協定」等語,有該次會議議事錄在卷可參(見他字卷一第80至86頁)。惟被告胡宗賢於101年6月28日股東常會中並未提出任何證人廖文宏、張中秋前開所述會議文件資料,且被告胡宗賢所言僅係引述第四屆第八次董事會議與會人員發言內容,並未提及第四屆第八次董事會議中李樹裔等人有何具體作為,是前開證人廖文宏、張中秋、李宗培之證言及州巧公司第四屆第九次董事會議議事錄均無法為公訴意旨所指被告胡宗賢洩漏因業務知悉他人秘密犯行之佐證。 七、從而,被告胡宗賢於股東會所說明之資料,並無法律可資認定係屬秘密,要與刑法洩漏因業務知悉他人秘密罪要件不符,公訴意旨就此部分所舉事證不能證明被告胡宗賢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原審遽以論罪科刑,尚有違誤,被告胡宗賢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就洩漏因業務知悉他人秘密罪部分,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無罪之判決,以免冤抑。又被告此部分犯行既經本院撤銷改判無罪,原判決就此部分與本院前開上訴駁回部分所定之應執行刑應併予撤銷。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8 條、第364 條、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顯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何燕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附件一:被告與李樹裔、蔡文清於101 年4 月27日對話內容 李樹裔:我也絕對不徇私,我自己本身部分來講,去年我一整年沒在公司裏面,也沒領公司的錢,我可以犧牲成這樣,但是一個問題是這樣子,我今年上董事會,也不會擔任任何1 席董事,我不會擔任董事,我現在只是掛顧問,所有的東西,我只是為了州巧好,我的個性,胡律師你應該知道,那一陣子在查核時候,我可以去承擔,甚至我背書保證... 胡宗賢:背書保證的這部分,我想請問這部分的錢回來了沒? 李樹裔:沒有回來? 胡宗賢:為何沒回來? 李樹裔:因為現在官司還在打。 胡宗賢:可是當初有承諾過要回來啊! 李樹裔:當初哪裡有承諾過要回來,當初承諾... (胡宗賢拿紙本給李樹裔看) 胡宗賢:這董事會紀錄都寫的很清楚。 李樹裔:沒有。 胡宗賢:承諾書寫的很清楚。 李樹裔:我能夠讓它回來,我何嘗不想讓它回來。 胡宗賢:這上面講的很清楚要讓它回來,這當初講好的,很清楚要讓它回來。 李樹裔:經司法機關認定或董事會決議,起訴上面目前來講的話,我還沒有... 胡宗賢:地檢署就是司法機關。 李樹裔:那法院? 胡宗賢:也是司法機關。 李樹裔:法院現在也在上訴中。 胡宗賢:你先看清楚,並沒有說確定。 李樹裔:沒有確定什麼? 胡宗賢:並沒有說判決確定。 李樹裔:經司法機關認定或... 胡宗賢:是認定喔!檢察官認定也是認定,檢察官是不是司法機關? 李樹裔:是呀! 胡宗賢:檢察官認定就是司法機關認定。 李樹裔:認定的意義是什麼? 胡宗賢:那你就該給。 徐麒平:他因為認定你才會起訴。 胡宗賢:如果認定你該賠公司啊!等於是你造成公司的損害。 李樹裔:對呀!對呀!對呀! 胡宗賢:那你當然要給。 李樹裔:這我沒有拿回來。 胡宗賢:你要補回來,把這些錢補回來。 李樹裔:我當初都補了。 胡宗賢:全部嗎? 李樹裔:對呀!我的股票大於這些。 胡宗賢:你把這些金額都拿回來嗎?這2 千多萬都拿回來嗎? 李樹裔:第1 個我當初的錢... 胡宗賢:這2 張本票的錢,有沒有給? 李樹裔:這2 張本票的錢,我當然沒有給,但是我的股票押在那邊。 胡宗賢:不,是現金要給,那只是要擔保,你說你拿達運的股票來擔保那只是另外一回事,擔保是一回事!清償是一回事!你要入帳才算數。 李樹裔:Ok啦!這就是認定的問題。 胡宗賢:這不是認定的問題,這是該給的問題,當初李宗培也講過,保留所有的追訴權,對不對?當初都有講過,針對這些... *** 胡宗賢:這一些就是保留法律追訴權,然後並請... 他要求的很... ,劉正意也有講追訴所有董事應該負的責任這時候的董事有誰? 李樹裔:就是那些董事。 胡宗賢:對呀!每1 位董事都要負責。 李樹裔:是呀!不是但是這裏面... 胡宗賢:劉正意每1 位董事都有講,都有表示他的意見,現在李宗培已經離開了,但是他也講還要保留法律追訴權ok!ok!我跟你講,這1 筆錢該回來入帳。 李樹裔:我們的認定上面跟你的認定不一樣 胡宗賢:沒關係!我們到法院上去認定。 李樹裔:但是,所以說... 胡宗賢:然後,我認為董事會跟監察人都欠帳沒有把這筆帳要回來入帳,失職。 李樹裔:胡律師,所以說... 胡宗賢:我跟我們蔡董有講,一切都要依法行事,那他說ok!那ok!我今天就依法處理。 李樹裔:我跟你講一下,宗賢身為1 位律師,特別是胡律師。 胡宗賢:我現在不是律師,我現在是以1 位大股東的名義過來。李樹裔:Anyway。 胡宗賢:不要anyway,我就是大股東,請你記住我就是。 李樹裔:你這樣算不算威脅? 胡宗賢:我沒有威脅,你要告我威脅,你去告,我就告你誣告去告而已,我告訴你,我是大股東不是以律師身分來的。李樹裔:你是這個公司的查核律師喔。 胡宗賢:那又如何? 李樹裔:你是利用職務之便喔! 胡宗賢:那又如何? 李樹裔:說實在的你這樣的態度,不要講說什麼,州巧下市喔!都沒有問題。 胡宗賢:那又如何?ok!啊我們就來清算。 李樹裔:何必要搞成這樣子? 胡宗賢:我們就來清算,我們把州巧解散、清算。 李樹裔:解散清算也不是你說了算。 胡宗賢:沒有關係嘛我們就來做,看主管機關怎麼決定嘛。 李樹裔:你還想威脅我說這個...違反什麼? (同時講話太吵無法記錄) 胡宗賢:利用什麼?這個東西本來就是公開的東西,就是要讓大家知道的東西,股東本來就有權利知道的東西,這是機密嗎? 李樹裔:這當然是機密呀! 胡宗賢:上面有寫什麼是機密。 李樹裔:這個東西,會在網路上公告嗎? 胡宗賢:是你在恐嚇我,不是我在恐嚇你,我告訴你,我要依法,如果你覺得我有什麼不對,沒關係,你去告。 李樹裔:我不會去告你。 胡宗賢:但是我會去告你。 李樹裔:Anyway就是我會去做一些... (徐麒平說的不清楚…無法記錄在緩頰場面) 徐麒平:沒關係啦!反正有什麼誤會或者是怎麼樣... 胡宗賢:他本來這些就是當初承諾要給的,就拿出來就對了。是你承諾有什麼不對? 李樹裔:我承諾是沒有錯。 胡宗賢:就拿出來就對了。 李樹裔:這還是你幫我爭取的。 胡宗賢:不然你早就不知道怎麼樣了,州巧早就下市下櫃了,是吧? 李樹裔:你要搞清楚喔! 胡宗賢:是你要搞清楚! 李樹裔:你知道我當初之所承諾是為了這家公司。 胡宗賢:是你要搞清楚! 李樹裔:對不對?帳很清楚那些東西。 胡宗賢:他沒有對你提出告訴公司也失職。 李樹裔:公司什麼失職? 胡宗賢:監察人為什麼不提告訴? 李樹裔:這些東西都有帳,而且我們在還沒有上市,以前通通都有通過董事會的東西,真的啊。可能我們現在司法走到什麼程度,你可能不知道而已啦! 胡宗賢:你被起訴啊,背信商業會計法,這我怎麼不知道。 李樹裔:好啦 ok啦! 胡宗賢:證交法的背信,商業會計法,我怎麼不清楚! 李樹裔:說實在的,如果要用這樣子我本來是講,既然你是大股東,多多少少我們都會尊重但是用這樣的方式說實在的喔!我是覺得說有點遺憾。 胡宗賢:我也很遺憾,公司搞到這程度,從100 多塊的股價掉到現在的14塊。 李樹裔:那你為什麼要進來? 胡宗賢:我進來不關你的事。 李樹裔:你為什麼要進來? 胡宗賢:我怎麼知道你們經營的這麼差。 李樹裔:那你為什麼要進來啊? 胡宗賢:經營的太爛了嘛,對不對,該換人經營了吧! 李樹裔:早就換啦! 胡宗賢:經營階層該換了,就這麼簡單,網路上的投資人也都在講,都把你們罵翻了,那你們該不該換?經營的成效不好績效不好,就該走人啦! 蔡文清:好了!你今天是以大股東的立場,今天來表達你對第4 屆第8 次臨時董事會來提出這或許也是股東的權益啦!那當然現在的經營也不是那麼好經營,我們也都是經營的很盡心。 胡宗賢:蔡董,經營的好不好那是另1 件事情,李董這件事情,他的錢,應該歸公司,是不是要辦理?現在是辦還是不辦理?是辦還是不辦? 李樹裔:現在是在這個認定跟確定的關係。 胡宗賢:不是還有董事會決議?董事會為什麼不決議?為什麼?蔡文清:不好意思,我不是讀法律系的,這是我要跟你請教,這個是一起訴就算確定? 胡宗賢:還有哇,司法機關認定,司法機關已經認定跟檢察官已經認定你有拿錢,否則他不會起訴就這麼簡單背信罪就是你那個,小金庫的錢你拿去了,他認定是這樣,當初寫這個的時候,你有起訴對不對,這個司法機關認定檢察官也包括在內,法院也包括在內,民事刑事都成了,也可能告你民事的,民事法規判決下來,也是認定那刑事起訴也是認定啊,或是董事會決議也可以啊!那董事會到現在都還沒有決議為什麼? 李樹裔:你怎麼知道董事沒有決議? 胡宗賢:我當然知道喔!不然,董事會已經決議了嗎?你的意思是說董事會已經決議了嗎? 李樹裔:我想董事會喔!他一定會有他的決議。 胡宗賢:董事會不決議,就是失職。 李樹裔:你放心!董事會一定會有決議,但問題是說喔... 胡宗賢:至少到目前沒有啦!那沒有的話,所有的董監事該負什麼樣的責任,包括獨董,劉正意跟葉國衍,他們是怎麼做的?他們自己講的,今天他們放著讓他爛,至少把這個錢要回來,公司還有eps 在,州巧加一點,有沒有?這獨董這自己說的。 李樹裔:獨董會有他自己的決議啦。 胡宗賢:沒關係!我會問他,我親自問他,你們獨董到底是幹什麼? 李樹裔:ok!ok!啊。 胡宗賢:我們倒看看說,為什麼有這些問題?為何麼不解決為什麼讓他擺著讓他爛? 李樹裔:我今天很憑良心講,如果今天你沒有在市場上買州巧的股票,你就不會管這麼多事情。 胡宗賢:你這問法就是白問了,就是白問了。 李樹裔:對呀! 胡宗賢:當然是因為我們有持股,我們是股東嘛!不然的話,我管你州巧關我屁事啊! 李樹裔:是!但是問題就是說,這些事情在你買州巧股票之前 ... 胡宗賢:我認定你要還。 李樹裔:你你你... 胡宗賢:我跟你講,我就是認定你要還,你那時候還沒有還,我就是已經認定你要還,所以我才買進。你知道、你瞭解我的意思嗎? 我買進的時候你已經被起訴了啦! 李樹裔:其實喔! 胡宗賢:這樣你瞭解我的意思嗎?就是因為你的關係,你必須要還這1 筆錢,然後,你必須要退出公司,所以,我才進來買,我看好,蔡董可以把他經營好,結果,蔡董也讓我有點失望,eps 愈來愈爛,這個是另外一回事,這是蔡董的部分,那你的部分,這筆錢該你出就你出。 李樹裔:這就是你當時支持的目的。 胡宗賢:沒有,我就是認定,公司會愈來愈好,結果沒有愈來愈好。 李樹裔:剛才講啦!我欠你1 個人情,是什麼人情? 胡宗賢:我幫你做了1 個法律意見,等於是背書,你們才能夠通過會計師審查,才能夠免於下櫃,你要是覺得那不是人情也ok啦!ok啦!隨便你啦,隨便你啦! 李樹裔:當初我真的是對... 坦白說喔,如果沒有今天這樣子的話,在當初我對陳錦旋律師跟你這邊的support ,我真的是很感謝,但是如果說今天,當初的supp ort是為了今天這樣子目的,或什麼的話那,我就會覺得很遺憾了。 胡宗賢:我告訴你,我也是因為當初覺得這家公司應該前景要不錯,所以才做投資,那我沒想到。 李樹裔:好不好的話,其實你之前也沒有問啦! 胡宗賢:啊? 李樹裔:你之前也沒有問啦! 胡宗賢:有啊!你們一直說很好啊! 李樹裔:誰說的? 胡宗賢:有哇!你說!蔡董也有說。 李樹裔:我有說嗎? 胡宗賢:有哇!我們吃飯的時候,他一直跟我說州巧非常好今年一定會上市。 李樹裔:那是他判斷失準,等他... 胡宗賢:不是判斷失準啦!其實是經營不好。 李樹裔:整個產業結構都不好,坦白說啊! 胡宗賢:人家嘉彰就不做的比你們好那麼多,做同樣的東西嘉彰可以,州巧不行,哪門子的那為什麼州巧轉型比較慢?李樹裔:因為州巧... 胡宗賢:州巧不行嘛!經營者不行嘛! 李樹裔:你要這樣講,我們也虛心接受。 胡宗賢:就是啊!這是事實啊!既然經營者不行!換! 李樹裔:如果換了可以更好的話,我們願意啊。 胡宗賢:那就換嘛! 蔡文清:換是可以接受,要有人選出來。 胡宗賢:我們就挑專業經理人來做啊,挑有能力的專業經理人做,不行的,我們換呀!就好像執政者一樣啊!馬英九做的不好,我們換啊。 李樹裔:如果零組件的廠商可以用這樣換的喔!那零組件的廠商早就沒有... 胡宗賢:那如果做不好,就公司就結束,如果公司要愈做愈爛,收收起來。 李樹裔:辯這個東西一點意義都沒有啦!直講就是說,來者是客,我也不想跟你辯論什麼東西,但是問題是說,如果你的訴求一定是要一席董事或怎麼樣我... 胡宗賢:那是2回事,不要把它湊在一起。 李樹裔:但是你的目的很清楚啊! 胡宗賢:這本來就是二件事,一件是我來拜託... 李樹裔:那我問你一 個問題。 胡宗賢:那這個這呢我今天來講,我今天就法論法,我先依照我的對於法律的認識,你應該做些什麼?董監事應該做些什麼?我以股東的身分來告訴你們,之前,我是因為跟蔡董很熟,所以我來跟他講,那我今天不是來講這個,我今天是來講法,我今天不是來講這些。 李樹裔:我來問你一個問題。假設我來同意這件事情,這件事情你要怎麼解決? 胡宗賢:跟你同不同意什麼?你同意什麼?你要同意我什麼? 李樹裔:同意你1 席董事的話? 胡宗賢:你沒有權利同意啊! 李樹裔:我沒有權利同意,那部分的話,我可以說服人家… 胡宗賢:你根本就沒有權利同不同意,連你自己都不是,所以你何來同不同意? 李樹裔:但是如果蔡董同意? 胡宗賢:蔡董同意那是他的事呀! 李樹裔:那你會怎麼處理這件事情啊? 胡宗賢:我們就來想辦法呀!對不對? 李樹裔:那他有辦法可以想嗎?如果照你這樣解釋的話? 胡宗賢:Maybe 啊!很多事情也許都有其他做法,嗯,條條大路通羅馬,也許這條路不通,我們就繞1 條路,或許吧!蔡文清:當初的承諾書的內容是誰擬的? (用手指胡宗賢) 胡宗賢:不要指我啦!陳律師啦! 李樹裔:喔!對對對。 蔡文清:對呀!如果照這樣講,陳律師怎麼會去擬這樣的? 胡宗賢:不要管人家怎麼會這樣擬,這是經過蔡董、李董看過的。 李樹裔:我們不是法律人,我們當然不懂,我們當時只是為了讓公司能夠順利能夠簽過。 胡宗賢:那也不是張國佐才發生的你來,張國佐也多氣呀! 李樹裔:我要是也像他一樣這麼奸詐的話,或那麼自私的話,那今天… 胡宗賢:不要講這個,因為張國佐也把你講的很難聽,反正比比都那個。 *** 胡宗賢:再這樣講沒意思,我們也就別講了! 蔡文清:宗賢,確實是我們是懂法律跟不懂法律的人,光1個字 或2 個字就可以翻轉180 度,當然這個是現在的事實,你也應該很清楚,在查那件「中料戶」案件的時候,你也看的出李董那時候他也很敢承擔,張國佐他什麼事都不承擔,弄到現在他什麼都承擔下來,不然照道理講這2 張本票,應該是連張國佐也都要來處理。 胡宗賢:當然。 蔡文清:從這點來看,就可以看的出我們李董他確實對這家公司他有他的那1 份情在。 *** 李樹裔:我的意思是說,第1 個,他要維持他的投資股東partner 的利益不受傷的情況下,但是他又對經營團隊不夠信任的情況之下,有很多的solution,就是說,第1 個,我剛剛講到我們不要讓他損失,買回來,這是1 個solution,另1 個solution是說,他進來擔任董事監督,但現在1 個問題是說,他又說公司一定會有黑暗面,這個我真的是很難去認同。 胡宗賢:內外帳也是你講的,現在又說沒有黑暗面? 李樹裔:那是以前嘛。 蔡文清:你不需要把前後段通通連結在一起啦,那個連結在一起你會搞混,絕對不是這樣,就像他第1 次在跟我講,確實那時候有他1 個理字在啦,確實,現在如果說董事會裡面沒有1 個懂法律的人的話,我們這個董事會是有缺陷的,變成說什麼事情都要去詢問,譬如說我們必須去找個法律顧問,什麼事都要事先經過那個律師來確認,可以,不違法我們再進行,那他的意思想說,我都已經這麼展現誠意給你們看了,也都不會再跟你們邀任何的功,我都一下子進了2000多張,而且還繼續在進,我都已經把誠意拿出來,而且我還可以跟你說我在別家公司擔任董事或監察人的經驗資格,我可以來協助,其實他那個時候在提這個都是事實啦,我沒有很誠實轉告給你聽,那是我這邊的錯,所以說,以這個初衷的出發點,我們來看怎麼去喬啦,而不要從這個談判過程中去抓話尾來爭辯,那個是兩敗俱傷啦,我的想法是這樣子啦。胡宗賢:我完全贊同,因為我的想法就是這樣,雖然花了很多的時間,但是總算知道我的用意了,我只想讓公司上軌道。 *** 胡宗賢:我要的是「監督」,我講完了,我要的是「監督」、「監督」、「監督」。 蔡文清:你1 次也這樣講,第2 次也是這樣講。 胡宗賢:像剛剛那樣就很不友善,找1 個跟我搪塞,隨便拿幾張跟我說…我不會上網啊,你以為我不知道去哪裡抓啊,講這些就外行了嘛。 蔡文清:宗賢,那個是我的關係,因為我不懂法。 胡宗賢:文清大哥,我們不是第1 次見面,你也知道我要的是什麼,我真正要的就是確保州巧是沒有人為的一些舞弊的事情,ok? 蔡文清:這個我可以用人格給你保證。 胡宗賢:我不要人格保證。 (蔡文清笑笑) 胡宗賢:我要的是具體事實。 *** 胡宗賢:這樣好不好,我們做個承諾,我請你再給我1 個承諾。蔡文清:是什麼承諾? 胡宗賢:公平競爭。如果真的沒有辦法的話,公平競爭,好不好? *** 蔡文清:轉個彎,你能不能把你的建議提出來,我們來談? 胡宗賢:我來是要「監督」什麼位置其實不重要「監督」。 蔡文清:如果是這樣... 李樹裔:什麼位置不重要嗎? 胡宗賢:不重要啊。 李樹裔:真的嗎? 胡宗賢:對啊。 *** 胡宗賢:你們不要玩什麼不好的,就好了。 蔡文清:宗賢,那有什麼名稱的身分,可以進來董事會,能不能建議給我們參考? 胡宗賢:其實進不進董事會也不重要啊。 *** 胡宗賢:我沒有想去爭,憑良心跟你講,我根本連董事會都不想進。 李樹裔:那就很好啦。 附件二:被告於101 年6 月28日州巧公司股東常之發言 胡宗賢:…你為什麼不回答我的問題,如果你是美國大學畢業,你就回答是,我是,你敢說嗎? 你根本就不是,你連英文字母都唸不全,什麼美國大學畢業。還有廖監察人,當初董事會是怎麼說的,你們不追究李樹裔的應該還回來公司的錢,那我就找你們要,還有會計師,你到現在,你應該知道了吧,李樹裔的錢並沒有拿回來,那你這個財報,你還要無條…,沒有保留意見的作出來嗎?你要拿你會計師證照來跟他賭嗎? *** 胡宗賢:葉國衍獨董、劉正意獨董我要提醒你們一下,在第4 屆第8 次董事會,你們是這麼講的,葉國衍獨董發言:「擔保作業應儘速作業,蘇州廠中料戶結餘現金應儘速返還」。劉正意獨立董事發言:「本人保留對涉案董事之法律追訴權,並要求加強公司治理」。李宗培監察人他的發言更猛:「本人保留對91至98年度公司負責人之法律追訴權,並請公司組成專案小組完成查核後,向監察人報告。」接下來張中秋董事還有葉國衍獨立董事都說:待罰鍰真正發生後,由董事會向判決結果之相關涉案人員求償。ok,這上面都明文記載,到現在沒有處理,這個如果不是怠忽職守,如果不是對公司背信,那是什麼,監察人你也一樣,查了半天作成的決議,卻不執行,難道你們這個公司是你家,難道你想給誰施以小惠就可以這麼做。會計師難道你在做這個報表,難道再去看這筆錢回來了嗎,這筆錢2000多萬呀。當初他有開本票作擔保,還有拿達運股票出來作擔保,本票99年4 月26號,本票的時效是3 年,到時候過了3 年本票沒有用了,到時時效消滅就要麻煩各位董監事一起來承擔,還有侵權行為的時效消滅是2 年,2 年已經快到了,應該是說已經到了,已經過了,時效消滅這個可歸責你們全體董監事,到時候請你們負責,這些錢,全部從你們口袋掏出來,當然也包括我們會計師,簽證會計師,既然你要簽你就必須要負責。當初為什麼會請獨立律師跟外部獨立的會計師就是作成這樣的結論,結果完全沒有去執行,這樣也叫做合法,大家好好想一想吧,好好想一想吧,證交法,我們是興櫃公司適用的是證交法,不是普通刑法,證交法動不動就是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大家斟酌吧。再補充1 句,你們別想靠蔡文清,他的2000多張股票,2000張股票全部都拿去質押,沒錢了啦。所以呢,我看一看,應該從漢…廖監察人可能比較有,法人監察人或者是你們這些法人董事可能比較有錢,從你們拿應該比較快,或者是會計師來負責也可以呀,或者是獨董都有固定職業,我們就先從你們來索討,我是對我們主席董事長蔡文清感到非常失望,因為我以為他是貌似忠良、也是忠厚老實,結果呢!完全不是這麼一回事,幹的盡是一些狗屁倒灶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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