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更(一)字第36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祥龍 選任辯護人 李宜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柏良 選任辯護人 張克西律師 陳宏彬律師 林芝羽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 薺(原名吳弘敏) 選任辯護人 吳祝春律師(法扶)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文麗 選任辯護人 鄭懷君律師 李柏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 選任辯護人 陳佳雯律師 馬在勤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7號,中華民國102年3月1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3118號;追加起訴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1550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朱祥龍、賴柏良、吳薺、李文麗、陳西元部分均撤銷。 朱祥龍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賴柏良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吳薺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李文麗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件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完畢。 陳西元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 實 壹、前科 賴柏良、朱祥龍、李文麗均未曾因故意犯罪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吳薺(原名吳弘敏)、陳西元(原名陳俊宏)則有下述犯罪科刑之前科紀錄,⑴吳薺於民國98年3月27日 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交上易字第37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確定,緩刑期滿緩刑未經撤銷;又於101 年7月20日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1年7月20日以101年度簡 字第346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101年8月14日判決確 定,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101年10月16日至102年8月15 日止;⑵陳西元(原名陳俊宏)於100年3月24日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1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100年4月27日確定,又於103年5月8日因違 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3426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104年1月15日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 回確定。 貳、本案部分 一㈠賴柏良為旅行業從業人員,明知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且大陸地區人民除非受邀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不得以從事商務考察名義申請入出境許可證,其圖牟取每件(每1人需填1份申請書)人民幣1,500元之不法 利益,自96年6月間起,即透過MSN、QQ電腦網路公開表示可辦理自找臺灣邀請單位,或代找邀請單位具名邀請大陸人士以商務考察名義來臺,招攬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邱」、「小許」、「上海市張紹江」及「北京市王祥瑞」等大陸地區成年旅行業者合作,約以通過審查核准來臺之每一人次人民幣1,500元代價,協助代辦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 入出境許可證等相關事宜,由大陸地區旅行業者以電子郵件或郵寄欲來臺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護照、在職證明、「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等資料,賴柏良依該大陸地區人民任職公司之行業屬性及預定來臺時間,借用臺灣地區適合該大陸地區人民行業屬性且同意配合之公司名義,虛偽編排來臺從事商務活動相關行程,填寫「申請書」及製作「邀請函」、「大陸人士來臺從事相關活動計畫書及預定行程表」、「保證書」等內容不實文件,再向內政部移民署(原為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96年1月2日改制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4年1月2 日改制為內政部移民署)以各公司名義邀請大陸地區人士入境來臺,共同使大陸地區人民以不實之商務考察名義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觀光旅遊,賴柏良因恐移民署承辦公務員查覺有異,除以自己個人名義送件提出申請案以外,於98年2月初 至98年9月間止,與正安旅行社、力馬旅行社業者劉美莉、 林金標(均未據檢察官偵查、起訴)合作分工,以個人名義或以正安、力馬旅行社名義送件提出申請案,並分配利潤。㈡後因賴柏良與劉美莉對於業務經營發生歧見,自98年7月間 即與唐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唐林旅行社」)之負責人朱祥龍合作,賴柏良改以朱祥龍所提供之唐林旅行社名義送件申請以商務活動名義邀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事宜,朱祥龍並提供位於臺北市○○區○○○路 0段00號6樓之1之辦公室予賴柏良使用,二人並共同負擔以每月 2萬元之薪資聘用許淑芬辦理行政、文書與帳務計算工作,協助相關文書作業,及平分每月於扣除所有成本支出後之淨利;於98年 8月間起,王中原經賴柏良介紹,靠行唐林旅行社而加入賴柏良、朱祥龍之合作關係,王中原以唐林旅行社名義送件辦理以商務活動名義邀請大陸地區人士入境來臺案件,嗣更於98年底正式進入唐林旅行社辦公,所招攬承辦之案件,均與賴柏良、朱祥龍平分收益;另汪文孝(未據檢察官偵查、起訴)未靠行唐林旅行社,加入賴柏良、朱祥龍、王中原之合作關係,因其亦有從事以商務參訪活動名義使大陸地區人士來臺觀光業務,於有需求邀訪公司時,委請賴柏良、王中原提供邀訪公司及幫忙處理若干文件作業流程。 二、賴柏良、劉美莉、林金標、朱祥龍、許淑芬、王中原、汪文孝、委託送件申請入境之大陸地區成年旅行業者、臺灣地區配合之公司人員,於其等各自合作分工期間,基於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共同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事實如下: ㈠賴柏良於96年6月間,央請友人即雋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雋騏公司」)負責人吳金燕提供雋騏公司出名權充邀請單位,以不實之「商務活動」名義邀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並允諾每一名經核准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支付新臺幣(以下除註明為人民幣外,均同)3,000元之對價,經吳金燕同 意,賴柏良遂與吳金燕、委託送件申請入境之大陸地區成年旅行業者共同基於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聯絡,由大陸地區成年旅行業者以電子郵件或郵寄欲前來臺灣觀光大陸地區人民之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護照、在職證明、「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等資料,賴柏良收到並選定「雋騏公司」後,即虛偽編排來臺從事商務活動相關行程,填寫「申請書」及製作「邀請函」、「大陸人士來臺從事相關活動計畫書及預定行程表」、「保證書」等內容不實文件,再前往雋騏公司請吳金燕簽名、用印後,即向主管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送件申請核准使附表一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五一),內政部移民署經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經濟 部內部之投資審議委員會審查後,核准其中部分大陸地區人士進入臺灣地區,又部分大陸地區人士則因為撤回申請、未經核准或經核准後未入境等原因,並未實際入境臺灣地區;98年2月間至98年9月間止,賴柏良與正安旅行社、力馬旅行社業者劉美莉、林金標(附表一編號六至編號八、編號十至編號十四、編號十七)合作分工,以個人名義或以正安、力馬旅行社名義送件提出申請案,並分配利潤;另於98年7月 間起,賴柏良與朱祥龍(附表編號十八至編號五一)合作,同時僱用許淑芬(附表一編號十八至編號五一)辦理行政、文書與帳務計算工作,及幫忙處理若干文件作業流程(各申請案參與之行為人、實際准駁及入境情形,詳如附表一所示)。 ㈡賴柏良原係台北國際商銀襄理,因貸款業務與普而陞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普而陞公司」),赫蜜奧妮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赫蜜奧妮公司」)負責人吳薺認識,96年8月間,賴 柏良央請吳薺提供普而陞公司、赫蜜奧妮公司出名權充邀請單位,以不實之「商務活動」名義邀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並允諾每一名經核准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支付3,000元之對 價,經吳薺同意,賴柏良遂與吳薺、委託送件申請入境之大陸地區成年旅行業者共同基於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聯絡,由大陸地區成年旅行業者以電子郵件或郵寄欲前來臺灣觀光大陸地區人民之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護照、在職證明、「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等資料,賴柏良收到並選定普而陞公司或赫蜜奧妮公司後,即虛偽編排來臺從事商務活動相關行程,填寫「申請書」及製作「邀請函」、「大陸人士來臺從事相關活動計畫書及預定行程表」、「保證書」等內容不實文件,再前往該二家公司所在之臺北縣中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請吳薺簽名、用印後,即內政部移民署送件申請核准使附表二、三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十二,附表三編號一至編號十四),內政部移民署經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經濟部內部之投 資審議委員會審查後,核准其中部分大陸地區人士進入臺灣地區,又部分大陸地區人士則因為撤回申請、未經核准或經核准後未入境等原因,並未實際入境臺灣地區;98年2月間 至98年9月間止,賴柏良與正安旅行社、力馬旅行社業者劉 美莉、林金標(附表二編號四至編號十二,附表三編號一至編號一、編號二、編號四至編號六、編號九、編號十、編號十二、編號十三)合作分工,以個人名義或以正安、力馬旅行社名義送件提出申請案,並分配利潤;另於98年7月間起 ,賴柏良與朱祥龍(附表三編號十一、編號十四)合作,同時僱用許淑芬(附表三編號十一、編號十四)辦理行政、文書與帳務計算工作,及幫忙處理若干文件作業流程(各申請案參與之行為人、實際准駁及入境情形,詳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 ㈢吳薺為森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森燦公司」)股東兼董事,與森燦公司有密切之業務合作關係,98年2月間,賴 柏良透過吳薺取得森燦公司負責人陳瀚霖(未據檢察官偵查、起訴)同意,提供森燦公司出名權充邀請單位,以不實之「商務活動」名義邀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賴柏良並允諾每一名經核准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支付新臺幣(以下除註明為人民幣外,均同)3,000元之對價(森燦公司部分由吳弘敏 代陳瀚霖向賴柏良收取,款項則用於森燦公司日常業務開銷之支應),賴柏良遂與吳薺、陳瀚霖、委託送件申請入境之大陸地區成年旅行業者共同基於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聯絡,由大陸地區成年旅行業者以電子郵件或郵寄欲前來臺灣觀光大陸地區人民之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護照、在職證明、「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等資料,賴柏良收到並選定森燦公司後,即虛偽編排來臺從事商務活動相關行程,填寫「申請書」及製作「邀請函」、「大陸人士來臺從事相關活動計畫書及預定行程表」、「保證書」等內容不實文件,再前往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由吳薺依陳瀚霖之指示代陳瀚霖簽名、用印後,賴柏良即持向主管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送件申請核准使附表四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附表四編號一、編號二、編號四至編號二十),內政部入移民署經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送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經濟部內部之投資審議委員會審查後,核准其中部分大陸地區人士進入臺灣地區,又部分大陸地區人士則因為撤回申請、未經核准或經核准後未入境等原因,並未實際入境臺灣地區;98年2月至98年9月間止,賴柏良與正安旅行社、力馬旅行社業者劉美莉、林金標(附表四編號二、編號六至編號十一、編號十三至編號十六)合作分工,以個人名義或以正安、力馬旅行社名義送件提出申請案,並分配利潤;另於98年7月間起,賴柏良與朱祥龍(附表四編 號十二、編號十七至編號二十)合作,同時僱用許淑芬(附表四編號十二、編號十七至編號二十)辦理行政、文書與帳務計算工作,及幫忙處理若干文件作業流程(各申請案參與之行為人、實際准駁及入境情形,詳如附表四編號一、編號二、編號四至編號二十所示)。 ㈣賴柏良因代辦高展鋼模有限公司(下稱「高展鋼模公司」)之工程師自大陸來臺手續而結識該公司會計盧潔玫,97年11月間,賴柏良央請盧潔玫提供高展鋼模公司出名權充邀請單位,以不實之「商務活動」名義邀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並允諾每一名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支付新臺幣(以下除註明為人民幣外,均同)2,000元之對價,經盧潔玫同意,賴柏良 遂與盧潔玫、委託送件申請入境之大陸地區成年旅行業者共同基於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聯絡,由大陸地區成年旅行業者以電子郵件或郵寄欲前來臺灣觀光大陸地區人民之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護照、在職證明、「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等資料,賴柏良收到並選定高展鋼模公司後,即虛偽編排來臺從事商務活動相關行程,填寫「申請書」及製作「邀請函」、「大陸人士來臺從事相關活動計畫書及預定行程表」、「保證書」等內容不實文件,再前往臺北縣三重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高展鋼模公司,由盧潔玫單獨基於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偽造不知情之高展鋼模公司負責人「江李秋美」署押,並擅自盜用高展鋼模公司大小章蓋印於前揭「申請書」、「邀請函」、「邀請函」、「大陸人士來臺從事相關活動計畫書及預定行程表」、「保證書」等文件(實際偽造文書情形詳如附表五所示),交付予對於偽造文書情事不知情之賴柏良,再由賴柏良持向主管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送件申請核准使附表五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附表五編號一至編號十一),內政部移民署經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經濟部內部之投資審議委員會審查後,核准其中部分大陸地區人士進入臺灣地區,又部分大陸地區人士則因為撤回申請、未經核准或經核准後未入境等原因,並未實際入境臺灣地區,盧潔玫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亦致生損害於高展鋼模公司、江李秋美、內政部移民署、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對於上開案件審核之正確性;98年2 月間至98年9月間止,賴柏良與正安旅行社、力馬旅行社業 者劉美莉、林金標(附表五編號四、編號八至編號十)合作分工,以個人名義或以正安、力馬旅行社名義送件提出申請案,並分配利潤;另於98年7月間起,賴柏良與朱祥龍(附 表五編號十一)合作,同時僱用許淑芬(附表五編號十一)辦理行政、文書與帳務計算工作,及幫忙處理若干文件作業流程(各申請案參與之行為人、實際准駁及入境情形,詳如附表五所示)。 ㈤賴柏良因代辦麗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麗彰公司」)之工程師自大陸來臺手續而結識該公司負責人陳芝蓁,98年 9月間,賴柏良央請陳芝蓁提供麗彰公司出名權充邀請單位,以不實之「商務活動」名義邀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並允諾每一名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支付2,000元之對價,經陳芝蓁同 意,賴柏良遂與於98年7月間起合作之朱祥龍、僱用辦理行 政、文書、帳務計算工作及幫忙處理若干文件作業流程之許淑芬及陳芝蓁、委託送件申請入境之大陸地區成年旅行業者,共同基於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聯絡,由大陸地區成年旅行業者以電子郵件或郵寄欲前來臺灣觀光大陸地區人民之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護照、在職證明、「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等資料,賴柏良收到並選定麗彰公司公司後,即與幫忙處協助之許淑芬虛偽編排來臺從事商務活動相關行程,填寫「申請書」及製作「邀請函」、「大陸人士來臺從事相關活動計畫書及預定行程表」、「保證書」等內容不實文件,並前往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3樓麗彰公司請陳芝蓁簽名、用印 ,再持向主管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送件申請核准使附表六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附表六編號一至編號十一),內政部移民署經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經濟部內 部之投資審議委員會審查後,核准其中部分大陸地區人士進入臺灣地區,又部分大陸地區人士則因為撤回申請、未經核准或經核准後未入境等原因,並未實際入境臺灣地區(各申請案參與之行為人、實際准駁及入境情形,詳如附表六所示)。 ㈥自王中原加入與賴柏良共同作業後,賴柏良、汪文孝於98年8 月間透過王中原商請劉美鈴(原名劉美齡)、陳西元提供虹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虹德公司)出名充當邀訪單位,王中原並告知劉美鈴、陳西元將來可提供成功邀請入境每一人次1,500元之報酬,經劉美鈴、陳西元應允後,賴柏良遂與 於98年7月間起合作之朱祥龍、僱用辦理行政、文書、帳務 計算工作及幫忙處理若干文件作業流程之許淑芬,及王中原、劉美鈴、陳西元、委託送件申請入境之大陸地區成年旅行業者,共同基於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聯絡,由大陸地區成年旅行業者以電子郵件或郵寄欲前來臺灣觀光大陸地區人民之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護照、在職證明、「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等資料,賴柏良收到並選定虹德公司公司後,即與幫忙處協助之許淑芬虛偽編排來臺從事商務活動相關行程,填寫「申請書」及製作「邀請函」、「大陸人士來臺從事相關活動計畫書及預定行程表」、「保證書」等內容不實文件後,除王中原曾攜帶相關申請資料前往臺北市○○區○○街0段00號5樓之12虹德公司,請虹德公司不知情之職員顏玉惠依陳西元、劉美鈴指示,在申請文件上用印,以及請劉美鈴簽名以外,其餘均由王中原、賴柏良分別依照劉美鈴授權以套印虹德公司大小章方式在申請文件上作成印文以及依劉美鈴授權簽寫「劉美齡」姓名,嗣再由賴柏良或王中原各於附表七編號三、編號五、編號九至編號十八所示時間,另由基於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之汪文孝於附表七編號一、編號二、編號四、編號六、編號八所示時間,向主管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准使附表七所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經內政部移民署送經濟部所屬投資審議委員會審查後,核准其中部分大陸地區人士進入臺灣地區,又部分大陸地區人士則因為撤回申請、未經核准或經核准後未入境等原因,並未實際入境臺灣地區(各申請案參與之行為人、實際准駁及最後入境情形,各詳如附表七所示,另其中附表七編號二(項次7)之陳 華妹、附表七編號四之趙美榮逾期居留已為警查獲並遣返)。 ㈦賴柏良於98年11月間又透過王中原商請李文麗提供千珍公司出名充當邀訪單位,王中原未告訴李文麗可以提供每成功邀請入境者報酬之事,惟承諾將來邀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將會帶大陸地區人士至李文麗經營之「紫都餐廳」用餐,經李文麗應允後,賴柏良遂與於98年7月間起合作之朱祥龍、僱 用辦理行政、文書、帳務計算工作及幫忙處理若干文件作業流程之許淑芬,及王中原、李文麗、委託送件申請入境之大陸地區成年旅行業者,共同基於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聯絡,由大陸地區成年旅行業者以電子郵件或郵寄欲前來臺灣觀光大陸地區人民之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護照、在職證明、「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等資料,賴柏良收到並選定千珍公司公司後,即與幫忙處協助之許淑芬虛偽編排來臺從事商務活動相關行程,填寫「申請書」及製作「邀請函」、「大陸人士來臺從事相關活動計畫書及預定行程表」、「保證書」等內容不實文件後,由王中原或賴柏良攜帶申請文件前往臺北市○○區○○路00號紫都餐廳請李文麗簽名及由李文麗交代員工在文件上蓋千珍公司大小章,嗣再由賴柏良或王中原各於附表八所示時間,向主管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准使附表八所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經內政部移民署送經濟部所屬投資審議委員會審查後,核准其中部分大陸地區人士進入臺灣地區,又部分大陸地區人士則因為撤回申請、未經核准或經核准後未入境等原因,並未實際入境臺灣地區(各申請案參與之行為人、實際准駁及最後入境情形,各詳如附表八所示)。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臺北市調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內政部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桃園縣專勤隊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檢察官起訴範圍之確定): 一、本案起訴部分(即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3118 號案件)依起訴書之記載略為:被告朱祥龍係唐林旅行社負責人,被告賴柏良、同案被告王中原、許淑芬則係唐林旅行社職員,同案被告吳金燕係雋騏公司負責人,被告吳薺係普而陞公司、赫蜜奧妮公司負責人及森燦公司股東,同案被告盧潔玫係高展鋼模公司會計,同案被告陳芝蓁係麗彰公司負責人,同案被告劉美鈴(原名劉美齡)係虹德公司負責人,被告李文麗為千珍公司負責人。上列人等竟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及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活動之犯意聯絡,於96年6月間,被告朱祥龍授意由被告賴 柏良、同案被告王中原透過電腦網路招攬大陸旅行社業者,以「入臺人數」每人人民幣1,500元代價協助代辦大陸地區 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入出境許可證等相關事宜,另再以「入臺人數」每人1,500元至3,000元不等之代價,分別與有犯意聯絡之被告吳薺、李文麗、同案被告吳金燕、盧潔玫、陳芝蓁、劉美鈴,由各該公司出名權充邀請單位,向主管機關申辦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實則使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觀光行為。其作業方式係由「小邱」等大陸旅行社業者以電子郵件或郵寄欲來臺觀光大陸地區人民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護照、在職證明、「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等資料予被告賴柏良、同案被告王中原後,被告賴柏良、同案被告王中原再依該大陸人民任職公司之行業屬性,借用雋騏公司、普而陞公司、赫蜜奧妮公司、森燦公司、高展鋼模公司、麗彰公司、虹德公司、千珍公司等公司名義,向移民署、投審會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交流,並虛偽編排來臺從事商務活動相關行程後,再交由同案被告許淑芬製作「邀請函」、「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相關活動理由及計畫書」、「大陸人士來臺從事相關活動行程表」、「保證書」,復由被告賴柏良、同案被告王中原偽造虹德公司「劉美齡」署押、被告吳薺偽造不知情之森燦公司負責人「陳瀚霖」署押、同案被告盧潔玫偽造不知情之高展鋼模公司負責人「江李秋美」署押,並分別盜用虹德公司、森燦公司、高展鋼模公司大小章蓋印於前揭「邀請函」等文件後,持向移民署、投審會申請許可大陸地區人民以商務活動名義來臺,使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據以核發入境許可證交予被告賴柏良、同案被告王中原等人郵寄轉交大陸旅行社業者安排大陸人士來臺觀光,而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並從事與許可目的(即商務活動)不符之觀光行為,足生損害於投審會審核及移民署管理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之正確性。各該以非法方式申辦大陸地區人民來臺之犯行及參與之人,則詳如起訴書附表所示等語。 二、起訴書未載明起訴各該被告使各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人次及時間,惟就此公訴檢察官已於原審歷次準備程序中陳明,應以調查卷附之附表(調查卷第119頁至第128頁、第143頁至第150頁、第158頁至第163頁、第171頁至第174頁、第180頁至第182頁、第197頁至第201頁、第219頁、第220頁)為準(100年7月21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㈠第96頁正面、第106頁、第110頁、第119頁、第125頁;100年7月25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㈠第164頁、第202頁、第205 頁、第208頁、第213頁反面;100年8月29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㈠第222頁反面),先予敘明。 三、公訴檢察官於原審100年7月25日準備程序中陳稱:起訴同案被告陳芝蓁關於起訴書附表編號4部分,詳細大陸地區人民 入境時間、人次,引用調查局卷附表第180頁至第182頁,而經核調查局卷第180頁至第182頁所示麗彰公司申請大陸地區來臺人次共24人,較起訴書附表編號4多1人,此部分經核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欄引用同案被告陳芝蓁於調查官詢問時供述,其待證事項已記載:麗彰公司除實際邀請英國賽爾海外有限公司上海代表處工程師成群來臺協助其公司裝設機器外,其餘均係被告賴柏良請同案被告陳芝蓁協助以麗彰公司名義邀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等語(見起訴書第17、18頁),足見檢察官起訴關於麗彰公司不實邀訪案件之範圍,應不包括上開附表編號1之邀請成群入境來臺部分。 四、又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中均未出現被告朱祥龍、同案被告許淑芬2人,則就檢察官起訴被告朱祥龍、同案被告許淑芬之範 圍為何,似有所疑義,惟就此公訴檢察官已經於100年7月21日原審準備程序中陳明:起訴被告朱祥龍部分為附表全部犯罪事實,且附表編號1至6行為每欄位是一罪等語(原審卷㈠第96頁);就同案被告許淑芬部分,檢察官於100年7月21日原審準備程序中稱其係涉及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6各罪(原審卷㈠第119頁)。參酌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被告朱祥 龍、同案被告許淑芬參與犯罪型態均未限定於特定公司,是則應可認定檢察官起訴被告朱祥龍、同案被告許淑芬係指全部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犯罪事實無誤。 五、至於被告吳薺、李文麗、同案被告王中原、吳金燕、盧潔玫、陳芝蓁、劉美鈴部分,起訴書雖記載其等就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部分有共同犯意聯絡。惟其中同案被告王中原部分,僅在起訴書附表編號5、6所示之「參與之被告」欄位有列載其姓名,其餘身為公司負責人或員工之被告吳薺(原名吳弘敏)、李文麗、同案被告吳金燕、盧潔玫、陳芝蓁、劉美鈴等人,起訴書亦僅分別在其等各別所屬公司邀訪案列載其姓名,此亦經公訴檢察官分別於準備程序中確認無誤(原審卷㈠第164頁、第213頁反面、第110頁、 第125頁、第202頁、第205頁、第208頁),是仍堪認被告吳薺(原名吳弘敏)、李文麗、同案被告王中原、吳金燕、盧潔玫、陳芝蓁、劉美鈴所被訴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犯行以檢察官起訴書附表「參與之被告」有列載其等姓名者為限。 六、至於檢察官起訴有偽造文書、偽造署押、盜用印文部分,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意旨,已說明被告賴柏良、同案被告王中原偽造虹德公司負責人「劉美齡」(現已更名為劉美鈴)署押、被告吳薺偽造森燦公司負責人陳瀚霖署押,同案被告盧潔玫偽造高展鋼模公司負責人江李秋美署押,其等並分別偽造該等公司大小章之意旨,至其他被告部分,則均未提及所謂有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署押、盜用印文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則檢察官起訴偽造森燦公司陳瀚霖署押、印文及偽造文書範圍僅應僅限於被告吳薺,起訴偽造高展鋼模公司江李秋美署押、印文及偽造文書犯行則僅限於同案被告盧潔玫明確。至於檢察官於原審100年7月21日準備程序中雖稱:就偽造文書有論及為附表編號2、編號3、編號5,而附 表編號2、編號3、編號5參與之被告都有提到被告賴柏良, 起訴意旨應是被告賴柏良就這三次偽造文書行為均有犯意聯絡,有偽造署押及盜蓋印章部分等語(原審卷㈠第104頁反 面、第105頁),惟已於100年9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更正稱起訴被告賴柏良偽造私文書部分僅包括虹德公司部分等語(原審卷㈠第262頁),併予說明。 貳、證據能力部分: 一、同案被告賴柏良、證人王中元、陳瀚霖調查詢問之供述之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證人王中元、陳瀚霖於調查詢問之供述對於本案被告吳薺、李文麗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同案被告賴柏良於調查詢問之供述,對被告吳薺、李文麗被訴犯罪事實而言,亦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傳聞證據,而且,⑴被告吳薺及其辯護人爭執同案被告賴柏良、證人陳瀚霖(103年6月1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16頁正面,102年8月2日本院前審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前審卷第1470號卷一第235頁反面、第236頁正面),於100年9月5日原審準備程 序聲請傳喚同案被告賴柏良、證人陳瀚霖作證(原審卷㈠第303頁反面);⑵被告李文麗及其辯護人爭執同案被告賴柏 良、證人王中原調查詢問之供述之證據能力(103年6月1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16頁正面,102年8月2日本院前審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前審卷第1470號卷一第236頁正面 ),於100年9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聲請傳喚同案被告賴柏良 、證人王中原作證(原審卷㈠第286頁正面)。 ㈡然而, ⑴同案被告賴柏良於101年6月13日、101年6月27日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接受檢察官、被告吳薺、李文麗之辯護人交互詰問(原審卷㈡第113頁反面至第122頁正面,第124頁正面至第125頁反面,第127頁正面至第 130頁反面); ⑵證人王中原於101年6月27日、101年7月4日原審審理時, 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接受檢察官、被告吳薺、李文麗之辯護人交互詰問(原審卷㈡第185頁正面至第189頁反面,第220頁反面至第224頁正面,第224頁正面至第225頁反面); ⑶證人陳瀚霖於101年11月7日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接受檢察官、被告吳薺之辯護人交互詰問(原審卷㈤第15頁反面至第16頁反面,第17頁正面至第19頁反面)。 使被告吳薺、李文麗就本案件有詰問上述所爭執調查詢問供述之證人現在與先前陳述瑕疵之機會,踐行保障被告吳薺、李文麗之正當詰問,而前揭同案被告賴柏良、證人王中原、陳瀚霖調查詢問供述,並於詰問中引用彈劾,自屬原審及本院交互詰問內容之一部分,有證據能力;至於與原審詰問時相異部分,經審酌其等於調查詢問時之時間或較接近犯罪時間,記憶或較清晰,且其等自始即配合調查,坦然以對,自其等接受詢問之外部情況以觀,具有較可信之情況,且為究明犯罪事實所必須,而具備證據能力。 二、同案被告賴柏良、證人王中原於檢察官訊問時供述之證據能力 ㈠按詰問權係指訴訟上當事人有在審判庭輪流盤問證人,以求發現真實,辨明供述證據真偽之權利,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詰問制度之設計,以同法第166條以下規定之交互詰問為實 踐,屬於人證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證據資格,性質上並非相同。偵查中檢察官為蒐集被告犯罪證據,訊問證人旨在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期日透過當事人之攻防,調查人證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尚屬有別。偵查中訊問證人,法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在場,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事實上亦難期被告有於偵查中行使詰問權之機會。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 ,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是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資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1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且,偵查中檢察官通常能遵守法律程序規範,無不正取供之虞,且接受偵訊之該被告以外之人,已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如有偽證,應負刑事責任,有足以擔保筆錄製作過程可信之外在環境與條件,積極上具有某程度之可信性,除消極上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得為證據。故主張其為不可信積極存在之一方,自應就此欠缺可信性外部保障之情形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73號、96年度台上字第3827號、98年度台上字第2904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 次刑事庭會議(一)可資參照)。 ㈡查, ⑴①同案被告賴柏良於99年8月12日偵查時,以證人身分經 具結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99年度偵字第13118號卷 ㈠第48頁至第54頁); ②證人王中原於100年10月27日偵查時,以證人身分經具 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100年度偵字第23921號卷第117頁至第119頁),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為傳聞證據;惟既經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自得作為證據。 ⑵被告李文麗及其辯護人爭執同案被告賴柏良、證人王中原於偵查時檢察官訊問供述之證據能力(103年6月1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16頁正面,102年8月2日本院前審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前審卷第1470號卷一第236頁正面 ),依前揭說明,自應負舉證責任以證明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 ⑶然而,被告李文麗之辯護人主張同案被告賴柏良、證人王中原於偵查時檢察官訊問供述均係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103年6月1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16頁 正面,102年8月2日本院前審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前審卷 第1470號卷一第236頁正面),未主張有何顯不可信之處 ,及提出證據證明,且無證據證明同案被告賴柏良、證人王中原於偵查中經具結之陳述係經檢察官非法取供而得,或其當時所為陳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況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 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例外情況外,原 則上為「法律規定得為證據」之傳聞例外,有證據能力,其文義解釋及立法理由之說明,並無限縮於檢察官在偵查中訊問證人之程序,應已給予被告或其辯護人對該證人行使反對詰問權者,始有證據能力。 ⑷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並與現行法對傳聞例外所建構之證據容許範圍求其平衡,雖同案被告賴柏良、證人王中原於偵查中未賦予被告李文麗對質詰問,惟, ①同案被告賴柏良於101年6月13日、101年6月27日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接受檢察官、被告吳薺、李文麗之辯護人交互詰問(原審卷㈡第113頁反面 至第122頁正面,第124頁正面至第125頁反面,第127頁正面至第130頁反面); ②證人王中原於101年6月27日、101年7月4日原審審理時 ,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接受檢察官、被告吳薺、李文麗之辯護人交互詰問(原審卷㈡第185頁正面至第 189頁反面,第220頁反面至第224頁正面,第224頁正面至第225頁反面); 已保障被告李文麗訴訟程序權,上開證人於偵查中經具結之陳述即屬完足調查之證據,而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㈢⑴證人王中原於99年8月12日偵查時,以被告身分經檢察官 訊問所為之陳述(99年度偵字第13118號卷㈠第37頁、第 38頁、第55頁),及於100年12月14日偵查時,以被告身 分經檢察官訊問所為之陳述(100年度偵字第23937號卷第27頁、第29頁),未經具結,惟其身分既非證人,自與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所定「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具結,純屬檢察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無違法可言,然因欠缺具結,以擔保筆錄製作過程可信之外在環境與條件,難認檢察官已恪遵法律程序規範,而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有間,然如與警詢等陳述具 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102年9月3 日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㈠參照)。 ⑵查,被告李文麗及其辯護人雖主張證人王中原於99年8月 12日、100年12月14日偵查時檢察官訊問之供述,無證據 能力,惟前述二次檢察官訊問時,證人王中原以被告身分未經具結之陳述,檢察官於訊問前有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告知涉犯罪名及刑事訴訟法權利後其等始接受訊問,並由筆錄記載內容,對檢察官之提問詳加說明、辯解,其偵訊筆錄之陳述顯係出於其等「真意」所為,迄本院辯論終結,未主張於偵訊時所製作筆錄有非法取供之非出於任意性情形,即無違法取供之情,應屬明確,參以訊問時間較接近犯罪時間,記憶或較清晰,其等並配合調查,坦然以對,自其接受詢問之外部情況以觀,具有較可信之情況,並為究明犯罪事實所必須,且於101年6月27日、101年7月4日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接受檢察 官、被告吳薺、李文麗之辯護人交互詰問(原審卷㈡第 185頁正面至第189頁反面,第220頁反面至第224頁正面,第224頁正面至第225頁反面),已保障被告李文麗訴訟程序權,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未經具結之陳述即屬完足調查之證據,而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所引用證人王中 原於101年6月27日原審審理程序中以證人身分所為證述,及證人劉美鈴於101年7月11日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述,雖被告陳西元係經檢察官於101年6月7日追加起訴,於 當時尚未到案行準備程序,故上開程序並非進行被告陳西元自身之審判程序,對被告陳西元而言係屬於證人在其審判程序以外之陳述,惟依上開規定意旨,上開證人陳述依法均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四、除被告吳薺、李文麗及其等辯護人爭執上述供述之證據能力外,本件判決以下所引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賴柏良、朱祥龍、陳西元、吳薺、李文麗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表示不爭執(104年1月27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245頁反面至第270頁,103年6月1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16頁正面,102年8月2日本院前審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前審卷第1470號卷一第235頁反面、第236頁正面),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過低之瑕疵,認為適於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5第1項、第2項規定,有證據能力。本件判決所引之非供 述證據、文書證據,並無證據顯示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已經依 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自具有證據能力。 參、被告之辯解及辯護人之辯護主張 一、被告賴柏良、朱祥龍、李文麗坦承全部犯行。被告吳薺、陳西元否認有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關係條例之犯行,被告吳薺、陳西元及其等辯護人辯解及辯護主張如下: ㈠被告吳薺及其辯護人 ⑴公司的業務性質本來就是招商、貿易,當被告賴柏良提及可以開發大陸的客戶,我就覺得那是一個很好的意見,所以就欣然接受,因為我們公司與遠雄有簽招商合約,本身也有開發數位互動多媒體平台,也有一些貿易上的產品,所以覺得如果大陸商務人士來台時,可以藉由這個機會把我們的業務訴求表達出去,這些對我們來講都是潛在的客戶,所以我們覺得這是一個很好的業務開發方向,所以我們就答應合作。我本來就沒有犯意…因為對法條不清楚,造成犯罪行為,也非我所願,既然被起訴,應該有不是的地方,但不是故意(104年1月27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278頁反面,吳薺); ⑵公司不是沒有營業,確實有招商業務,做生意是要廣泛招攬,增加業務機會,所邀訪對象都是商務考察對象,來訪的人也並非都未參與商務考察,只是可能因臨時事由而不能成行,且商務考察依規定也非不能從事其他旅遊觀光業務,被告吳薺從一開始並非為了營利而提供公司做為邀訪單位,被告吳薺是聽信了被告賴柏良而信以為真確實是為了商務考察,不知申請時提出由被告賴柏良所製作之資料係不正確,並無主觀犯意,如法院仍認被告吳薺有罪,請依刑法第16條規定減刑(103年6月1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15頁反面,103年8月7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175頁正面,104年1月27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 277頁反面,辯護人); ⑶被告吳薺三家公司確實在從事招商工作,既然從事招商業務,所以被告賴柏良找上她的時候她同意,至於後來大陸人士來台之後,有一些有照著實際的行程走,有一些沒有,沒有的狀況,被告賴柏良都跟被告吳薺說臨時有狀況,被告吳薺也只能坦然接受被告賴柏良的說法,這個部分應該是許可來台之後從事與申請許可不符合之項目,應僅係行政處罰而已,即鈞院前審所認定的,並非提供不正確資料使行政機關核准(104年1月27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277頁反面,103年6月11日刑事答辯狀,本院卷第138頁、第139頁,辯護人); ⑷行政機關既已核准,如未經撤銷,則行政處分仍屬有效,行政處分要撤銷才有信賴保護的問題,請查明本案行政處分是否撤銷,否則則無違法問題,且信賴保護係規定當行政處分撤銷後,是否應給予補償之規定,如不值信賴,至多即為不給予補償,尚未有因此再給予處罰之規定(103 年6月1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15頁反面,103 年8月7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175頁正面,103年6月 11日刑事答辯狀,本院卷第138頁,辯護人)。 ㈡被告陳西元及其辯護人 ⑴一開始被告陳西元就未參與,並拒絕被告賴柏良等人( 103年6月1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15頁正面, 陳西元); ⑵被告陳西元雖知情同案被告王中原要找公司來辦申請案件,但申請同意與否被告陳西元並未行使同意權,而係交由同案被告劉美鈴決定同意,況原審認定之18件申請案件,被告陳西元知悉者只有第1件,另外17件依照同案被告王 中原供述,是找同案被告劉美鈴辦的,而非被告陳西元辦的,被告陳西元完全不知情,被告陳西元對所有原審指稱的18件案件並未參與(103年6月1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15頁正面,103年8月7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175頁反面,104年1月27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278頁正面,辯護人); ㈢被告賴柏良及其辯護人 被告賴柏良從頭到尾都認罪,且我國目前已開放陸客自由行的變遷,實屬情輕法重,原審法院曾亦相類型的案例給予緩刑宣告機會,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量處被告賴柏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給予緩刑宣告(103年6月1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15頁反面,104年1月27日本 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277頁反面,103年8月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80頁正反面,辯護人); ㈣被告朱祥龍及其辯護人 ⑴被告朱祥龍並非實際參與引進大陸人士來台之人,他是把旅行社提供被告賴柏良、同案被告王中原靠行,僅收取微薄的靠行費用,並非如同檢察官所講是謀取暴利的行為,其只是基於朋友關係,提供旅行社讓被告賴柏良靠行,靠行期間短短不到一年,也只收取三至五萬靠行費用,此非暴利之行為,被告朱祥龍並未實際參與引進大陸人民來臺過程,因此被告朱祥龍的行為是否僅是成立幫助犯,而不是構成共同正犯(103年6月1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15頁反面,104年1月27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 277頁正面,辯護人); ⑵本件檢察官起訴是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但是參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立法意旨,請鈞院審酌被告朱祥龍的行為與兩岸條例第79條所要處罰的立法理由,確實不同,且大陸人士來臺觀光政府已經放寬相關法令,本案時空背景不同,處以最低刑三年還是過重,基於情輕法重,請求鈞院對被告朱祥龍依刑法第59條從輕量刑、減輕其刑,同時也准予被告朱祥龍做一定的公共勞動服務或公益捐款,給予緩刑宣告(103年6月1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15 頁反面,104年1月27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277頁正 面,辯護人); ㈤被告李文麗及其辯護人 ⑴無論就本案客觀事實或卷內證據資料顯示,被告李文麗主觀上,並無「明知」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罪故意。若鈞院認為被告李文麗客觀上有參與本案之犯罪行為外,主觀上亦難辭其咎,然既被告賴柏良或同案被告王中原從未與被告李文麗期約「人頭費」,更無結算交付「人頭費」之事實,自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意圖營利」之要件不符。被告李 文麗縱然構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款「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亦因無「意 圖營利」之客觀事實及主觀犯意,自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意圖營利」之要件不符, 至多僅能構成同條例第79條第1項(103年8月7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175頁正反面,辯護人) ⑵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2款之立法理 由與同條例第15條第1款之規定無涉,最高法院發回意旨 部分,關於引用第15條第2款之立法理由,與第1款之關連性究竟何在,如何可以因此推論出「非法」需要實質認定,最高法院另外引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1、2款認本件信 賴不值得保護,但信賴保護原則是人民對國家之信賴值不值得保護的問題,更何況罪刑法定主義之下實難以想像以法理來擴張刑法的構成要件,請考量第15條第1款部分是 否有依大法官會議解釋第371號解釋文意旨來請大法官解 釋是否違反比例原則(103年6月1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16頁正面,103年8月7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175頁正反面,104年1月27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 278頁正面,辯護人)。 ⑶被告李文麗就本案客觀事實自始即自白,亦於前審已明確表示「認罪」,若鈞院經實質審理仍認被告有罪,懇請鈞院審酌被告沒有收取人頭費,犯罪後態度良好,賜予緩刑之宣告(103年8月7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175頁反面,104年1月27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278頁正面,辯 護人)。 肆、認定有罪所憑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 一㈠被告賴柏良為旅行業從業人員,自96年6月起,即透過MSN、QQ電腦網路公開表示可辦理自找臺灣邀請單位,或代找邀請單位具名邀請大陸人士以商務考察名義來臺,招攬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邱」、「小許」、「上海市張紹江」及「北京市王祥瑞」等大陸地區成年旅行業者合作,約以「核准人數」每人人民幣1,500元代價,協助代辦大陸地區人民進入 臺灣地區之入出境許可證等相關事宜,由大陸地區旅行業者以電子郵件或郵寄欲來臺觀光大陸地區人民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護照、在職證明、「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等資料,被告賴柏良依該大陸地區人民任職公司之行業屬性及預定來臺時間,借用臺灣地區適合該大陸地區人民行業屬性且同意配合之公司名義,虛偽編排來臺從事商務活動相關行程,填寫「申請書」及製作「邀請函」、「大陸人士來臺從事相關活動計畫書及預定行程表」、「保證書」等內容不實文件,再向內政部移民署以各公司名義邀請大陸地區人士入境來臺,共同使大陸地區人民以不實之商務考察名義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觀光旅遊;被告賴柏良恐移民署承辦公務員查覺有異,除以自己個人名義送件提出申請案,於98年2月初至98年8月底止,與正安旅行社、力馬旅行社業者林金標、劉美莉夫妻(均未據檢察官偵查、起訴)合作分工,以個人名義或以正安、力馬旅行社名義送件提出申請案,並分配利潤;後因被告賴柏良與劉美莉對於業務經營發生歧見,自98年7月間另與唐林旅行社之負責人被告朱祥龍合 作,被告賴柏良改以被告朱祥龍所提供之唐林旅行社名義送件申請以商務活動為名義邀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事宜,被告朱祥龍並提供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1之 辦公室予被告賴柏良使用,二人並共同負擔以每月2萬元之 薪資聘用同案被告許淑芬辦理行政、文書與帳務計算工作,協助相關文書作業,及平分每月於扣除所有成本支出後之淨利;而自96年6月間起迄99年1月止,以如附表一至三,附表四編號一、二、四至二十,附表五至六所示雋騏公司等公司之名義邀請各該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從事商務活動;於98年8 月間起,證人王中原經被告賴柏良介紹,靠行唐林旅行社而加入被告賴柏良、朱祥龍之合作關係,同案被告王中原以唐林旅行社名義送件辦理以商務活動名義邀請大陸地區人士入境來臺案件,嗣更於98年底正式進入唐林旅行社辦公,所招攬承辦之案件,均與被告賴柏良、朱祥龍平分收益;另汪文孝未靠行唐林旅行社,加入被告賴柏良、朱祥龍、同案被告王中原之合作關係,因其亦有從事以商務活動名義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之業務,於有需求邀訪公司時,委請被告賴柏良、同案被告王中原提供邀訪公司及幫忙處理若干文件作業流程,以虹德公司、千珍公司名義邀請如附表七、八所示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從事商務活動各情, ⑴均已據被告賴柏良、朱祥龍、李文麗、證人即同案被告王中原、許淑芬、吳金燕、盧潔玫、陳芝蓁、江李秋美、劉美鈴(原名劉美齡)、證人陳瀚霖、顏玉惠、趙美榮、陳華妹供述甚詳, ①被告賴柏良供述, ⒈99年2月2日調查筆錄(臺北市調處調查卷第5頁至第8頁反面), ⒉99年8月12日偵查筆錄(99年度偵字第13118號卷一【偵二卷】第48頁至第51頁), ⒊100年7月21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㈠第104頁 反面至第106頁正面), ⒋101年6月13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113頁反面 至第130頁反面), ⒌101年6月27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177頁至第 184頁正面); ②被告朱祥龍供述 ⒈99年2月2日調查筆錄(調查卷第1頁至第4頁), ⒉99年8月12日偵查筆錄(偵二卷第55頁、第56頁), ⒊100年7月21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㈠第94頁反面至第96頁正面), ⒋100年8月29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㈠第222頁 反面), ⒌101年7月4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229頁反面), ⒍101年7月11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㈢第73頁至第 76頁反面); ③被告李文麗供述 ⒈99年4月15日調查筆錄(調查卷第102頁至第104頁) , ⒉100年7月25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㈠第213頁 反面、第214頁正面), ⒊100年9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㈠第284頁反面), ⒋101年8月22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㈢第197頁正面 至第199頁反面);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王中原供述 ⒈99年2月10日調查筆錄(調查卷第10頁至第12頁反面 ), ⒉99年8月12日偵查筆錄(偵二卷第55頁), ⒊100年7月21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㈠第110頁 反面至第111頁反面), ⒋100年9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㈠第266頁反面、第268頁正反面), ⒌101年6月27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185頁至第 189頁反面), ⒍101年7月4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216頁反面至第229頁), ⒎101年12月12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㈣第115頁反面至第123頁正面);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許淑芬供述 ⒈99年2月2日調查筆錄(調查卷第14頁至第16頁反面), ⒉99年8月12日偵查筆錄(偵二卷第51頁、第52頁), ⒊100年7月21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㈠第119頁 反面), ⒋100年8月29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㈠第226頁 反面、第227頁反面), ⒌101年7月4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230頁反面至第234頁), ⒍101年7月11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㈢第63頁正面至第72頁正面);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吳金燕供述 ⒈99年1月25日調查筆錄(調查卷第17頁至第18頁反面 ), ⒉99年8月12日偵查筆錄(偵二卷第38頁、第39頁), ⒊100年7月21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㈠第125頁 反面);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盧潔玫供述 ⒈99年4月15日調查筆錄(調查卷第53頁至第55頁), ⒉99年8月12日偵查筆錄(偵二卷第41頁至第42頁), ⒊100年7月25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㈠第202 頁反面、第203頁); ⑧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芝蓁供述 ⒈99年1月8日調查筆錄(調查卷第59頁至第60頁反面), ⒉99年8月12日偵查筆錄(偵二卷第42頁、第43頁), ⒊100年7月25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㈠第205頁 反面、第206頁正面); ⑨證人即同案被告劉美鈴供述 ⒈99年1月7日調查筆錄(調查卷第75頁至第76頁反面), ⒉99年4月15日調查筆錄(同前調查卷第99頁至第100頁反面), ⒊100年6月1日桃園縣專勤隊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23921號卷第6頁至第8頁), ⒋100年10月19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第45頁、第46 頁), ⒌100年7月21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㈠第208頁 正面至第209頁反面), ⒍100年9月19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㈠第316頁 至第318頁), ⒎101年7月11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㈢第77頁反面至第79頁反面), ⒏101年7月18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㈢第133頁正面 至第137頁反面), ⒐101年11月7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㈤第23頁反面至第26頁反面; ⑩證人江李秋美供述 ⒈99年4月15日調查筆錄(調查卷第105頁至第106頁反 面), ⒉99年12月20日偵查筆錄(偵二卷第137頁、第138頁), ⑪證人陳瀚霖供述 ⒈99年4月19日調查筆錄(調查卷第110頁至第112頁) , ⒉101年11月7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㈤第10頁至第13頁、第21頁正反面), ⑫證人顏玉惠供述 102年1月9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㈤第69頁反面至第 74頁反面); ⑬證人趙美榮供述 ⒈100年5月24日桃園縣專勤隊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 第23921號卷第8頁至第10頁), ⒉100年9月22日查筆錄(同前偵查卷第53頁、第54頁),⒊100年9月29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第60頁至第62頁; ⑭證人陳華妹供述 ⒈100年7月10日高雄市第一專勤隊調查筆錄(100年度 偵字第28555號卷第6頁至第9頁, ⒉100年9月1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第15頁至第19頁 ), ⒊100年10月19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第46頁)。 ⑵並有下列證據可證, ①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99年8月23日經審三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森燦公司、高展鋼模公司、虹德公司98年度所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申請書」、「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邀請函」及「商務相關活動計畫書及預定行程表」等資料影本各1份(99年度偵字 第13118號卷二第1頁至第288頁), ②原審調取之雋騏公司、普而陞公司、赫蜜奧妮公司、麗彰公司、千珍公司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參訪之相關申請文件電子檔案列印資料清冊第一冊至第五冊(原審證據卷第1冊至第5冊), ③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現改制為內政部移民署)101 年6月28日移署出停秀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雋騏公司 、森燦公司、高展鋼模公司申請邀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從事商務活動相關申請資料影本(原審卷㈢第1頁至第 52頁), ④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處分書、書函(100年度偵字第 23921號卷第35頁、第122頁、第123頁)等件在卷可資 佐證(附表一至附璵三、附表四編號一、編號二、編號四至編號二十、附表五至附表八所示各申請案之各該公司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之文件資料-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保證書、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團體名冊、商務相關活動計劃書及預定行程表、邀請函、大陸地區人民在職證明、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審核資料-商務訪問、分文清單之出處詳如前開各附表所示)。是以上開事實自堪以認定。 ㈡而且, ⑴附表一、附表五至附表七所示之雋騏公司、高展鋼模公司、麗彰公司、虹德公司實際上均無真正邀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之意思,僅是因為被告賴柏良與大陸地區旅行業者合作欲以由臺灣公司出具不實之邀請文件,讓有意來臺之大陸地區人士可以假借不實之商務活動名義申請入境來臺,才分別與雋騏公司負責人即同案被告吳金燕、高展鋼模公司會計即同案被告盧潔玫、麗彰公司負責人即同案被告陳芝蓁約定請其等配合提供公司名義邀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被告賴柏良則提供給證人即同案被告吳金燕經核准之每一人次3,000元,給證人即同案被告盧潔玫 、陳芝蓁經核准之每一人次2,000元之報酬,另虹德公司 實質上亦未真正邀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從事商務活動,此部分亦為同案被告劉美鈴同意配合同案被告王中原提供虹德公司名義作為邀訪公司,以使大陸地區人士得以假借不實參訪名義入境臺灣地區等事實,亦分別為被告賴柏良、朱祥龍、陳西元、同案被告許淑芬、王中原、吳金燕、盧潔玫、陳芝蓁、劉美鈴所不爭執,且經被告賴柏良於偵查中及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述甚詳(99年8月12日偵 查筆錄,99年度偵字第13118號卷一【偵三卷】第48至第 50頁,101年6月13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113頁反 面至第130頁、第177頁至第180頁),並有:被告賴柏良 永豐銀行汀州分行帳號0000000000-400號帳戶明細影本 (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臺北市調處證據卷【調查卷】第227頁至第230頁)等件在卷可資佐證,是此部分之事實,均堪以認定。 ⑵被告賴柏良、同案被告王中原僅為遂行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目的,而需要從事餐飲業之公司提出邀訪申請,才請同案被告王中原接洽被告李文麗配合提供千珍公司之名義邀請如附表八所示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商務活動等情節,經被告賴柏良於原審101年6月13日審理中證稱:因為千珍公司這個客戶是同案被告王中原的客戶,大陸那邊做食品的,其就請王中原幫其邀請等語(原審卷㈡第120 頁反面),及同案被告王中原於101年6月27日原審審理中證述稱:其有跟被告李文麗說將會帶來臺灣的這些大陸人士到他們餐廳去吃飯,所以請千珍公司當邀請公司等語甚明(原審卷㈡第189頁);且千珍公司所提之「商務活動 計畫書及預定行程表」純為被告賴柏良、同案被告王中原等人憑空創作之物,均與事實狀況不符,已足認定被告李文麗之千珍公司從未有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交流之需求及計畫,僅為配合被告賴柏良、同案被告王中原等人以不實之申請邀訪案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事實。另被告李文麗於受調查官詢問時,已自承:同案被告王中原於98年5月間向其表示,他當時剛至唐林旅行社工作,需 要拓展業務,而唐林旅行社當時經營大陸人士來臺業務,需要以國內公司名義邀請,始能辦理,故請其協助出借千珍公司大、小章、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等文件,並允諾若能成功邀請大陸人士來臺,另將安排至紫都餐廳用餐,增加餐廳業績,其當時有問同案被告王中原如此是否有觸法疑慮,同案被告王中原告知以此方式辦理大陸人士來臺係以商務邀訪名義,並無觸法問題,其為幫助老客戶及增加餐廳業績,故應允同案被告王中原並提供本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公司大、小章等語;又承稱:千珍公司並未實際邀請及接待,其亦僅希望藉此增加公司業績,但同案被告王中原事後並未帶團前來餐廳消費等語(調查卷第 102頁反面、第103頁),則從被告李文麗於受調查官詢問時所述,即可知千珍公司並無邀請大陸地區人民商務參訪之計畫,被告李文麗僅是單純出借公司名義給同案被告王中原使用,並期待同案被告王中原所邀訪之大陸地區人民可以到紫都餐廳用餐以增加餐廳營業額,亦即「讓大陸地區人民來紫都餐廳用餐」,係被告李文麗同意讓被告王中原利用千珍公司名義邀請大陸大區人民來臺之交換條件,此與「邀訪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之事是具有對價關係。至於同案被告王中原則於原審審理程序中證稱:被告李文麗需要客人,被告賴柏良也需要剛好可以介紹給李文麗吃飯的客人等語(原審卷㈡第222頁反面),惟不論被告李文 麗是否想召集更多陸客到餐廳用餐,只要其公司實際上並無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所定事由,就不得邀請大陸地區人士以商務活動名義入境來臺,否則全臺灣地區所有觀光業者、餐飲業者、遊樂場所,均可以依循「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規定,以「商務活動」為名義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實際上卻僅為遊玩或用餐行為,並可以任意製作不實之所謂「商務活動行程表」向審查之主管機關提出,如此等同於大陸地區人民無論是否基於商務活動或單純觀光或其他目的來臺,均無任何限制,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對於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採取許可制,且授權主管機關制訂相關許可辦法等規定,豈不形同具文。綜上,被告李文麗提供千珍公司名義作為邀訪公司,以使大陸地區人士得以假借不實參訪名義入境臺灣地區之事實,亦堪以認定。 二、被告吳薺、陳西元雖均否認犯罪,其等並以上詞置辯,然其等辯解皆不足採,茲說明如下: ㈠認定被告吳薺有參與上開犯罪行為之理由: ⑴被告賴柏良為使大陸地區人民以「商務活動」名義來臺,陸續獲被告吳薺同意使用普而陞公司、赫蜜奧妮公司、森燦公司出名擔任邀訪公司,而邀請如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編號一、二、四至二十(關於附表四編號三部分,詳如「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所述)所示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並按每一核准入境人數支付被告吳薺每人次3,000元 對價等情節,已經被告賴柏良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述甚明(99年8月12日偵查筆錄,偵三卷第48頁、第49頁,101年6月13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114頁至第116頁正 面),亦均為被告吳薺所不爭執。又被告賴柏良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被告吳薺是他之前在銀行工作的客戶,被告吳薺確實也有在做遠雄自由貿易港區招商工作,但受邀進來的大陸人民只有少部分是與她的招商目的相符,而會帶去桃園機場遠雄自由貿易港區參觀,不過大部分入境的大陸人民都是來觀光,不是來參觀她的招商等語明確(偵三卷第49頁),且由被告吳薺於警詢中已經承認其係同意「出借」森燦公司、普而陞公司、赫蜜奧妮公司名義以邀訪大陸地區人士入境來臺之事實(調查卷第45頁),再衡酌被告賴柏良自承:如附表所示之每一位申請入境之大陸地區人士,均是大陸方面主動與其聯繫,其才聯繫臺灣地區之公司,請公司出具邀請函(原審卷㈡第177頁 ),已足堪認如普而陞公司、赫蜜奧妮公司、森燦公司邀請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大陸地區人士案件,確由被告賴柏良向被告吳薺借用公司名義邀請來臺,並非原本森燦公司、普而陞公司、赫蜜奧妮公司原本即有邀請商務人士來臺交流之規劃,才委託被告賴柏良辦理該等事務甚明。 ⑵又按大陸地區人民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一、企業負責人或經理人。二、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3 條定有明文。本辦法所稱商務活動以下列各款為限:一、商務訪問。二、商務考察。三、商務會議。四、演講。五、商務研習(含受訓)。六、為邀請單位提供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服務活動。七、參加商展。八、參觀商展。同辦法第4條亦規定 甚明。顯見需臺灣地區公司有邀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從事上開8款等商務活動之實際需求,始符合上開辦法規定邀 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之本旨,倘大陸地區人民於申請當時自始即非以符合申請名義之商務活動目的來臺,即使來臺以後再經業者安排從事若干商務交流行為,也不能事後正當化先前業已違法之行為。因此,本案普而陞公司、赫蜜奧妮公司、森燦公司如確實因為招商需要,而必須邀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進行商務交流、訪問活動,正常作業應該是被告吳薺已有欲進行交流之特定對象、訪問活動行程,再委由旅行業人員辦理申請入境事宜,從而普而陞公司、森燦公司、赫蜜奧妮公司會主導大陸地區人士在臺參訪部分之行程規劃,該等大陸地區人士實際入境來臺以後,也會由普而陞公司、赫蜜奧妮公司、森燦公司人員負責接待及引導至公司參訪等事宜,然而由如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編號一、二、四至二十所示普而陞公司、赫蜜奧妮公司、森燦公司邀請來臺之大陸地區人士,不僅活動行程表全交由被告賴柏良負責擬定,且被告吳薺亦完全不加過問,亦完全不瞭解被告賴柏良所擬定之邀訪大陸地區人士計畫及預定行程內容等節,均為被告吳薺自承甚明(調查卷第45頁,原審卷㈠第165頁反面、第166頁);又大陸地區人士來臺以後,也沒有任何森燦公司、普而陞公司、赫蜜奧妮公司人員到機場接機一節,亦為被告賴柏良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原審卷㈡第124頁),再參 酌被告吳薺於受調查官詢問時甚至表示:「賴柏良僅告訴我,我在前揭保證書等文件上簽名,只是一個形式而已,實際負責大陸人士來臺行程是旅行社,我不需要負任何責任」(調查卷第45頁反面),更可見被告吳薺雖然分別自己或以陳瀚霖名義在邀請函、保證書、計畫書及預定行程表等文件上簽名、用印,而該等文件之文義係詳載普而陞公司、赫蜜奧妮公司、森燦公司邀請之目的、預定活動內容,以及其擔保被保證之大陸地區人士與其之關係屬實,及願擔保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後之生活等事項,惟其卻絲毫沒有擔保該申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從事商務活動案件內容真實性之意思。從而,足認定被告吳薺之普而陞公司、 赫蜜奧妮公司、森燦公司自始即無邀請該等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商務活動之意,僅被告吳薺為配合被告賴柏良而出借該等公司名義邀訪之事實,至為顯明。 ⑶被告吳薺雖辯稱因為森燦公司負責人即證人陳瀚霖有與遠雄自由貿易港公司簽立委託租賃契約書,由證人陳瀚霖協助遠雄自由貿易港公司招攬大陸地區人士到遠雄港公司參觀、訪問云云,惟查: ①經核被告吳薺提出之「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租賃契約書」文件,是遠雄自由貿易港公司與森燦公司約定委由森燦公司為遠雄自由貿易港公司辦理倉辦大樓、航空貨運站辦公室招租等事宜,此有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租賃契約書、遠雄航空自由貿港廠商進駐協議書可稽(原審卷㈠第172頁至第 179頁),與邀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參訪無關,經原審 函詢遠雄公司是否曾經委託普而陞公司、森燦公司、赫蜜奧妮公司辦理對大陸地區招商,內容為「委託邀請大陸地區人士至遠雄自由貿易港區參觀事宜」,並檢附普而陞公司、森燦公司、赫蜜奧妮等公司所邀訪之大陸地區人士一覽表,請遠雄公司確認其中有無該公司委託邀請來台之人士,經遠雄公司101年11月22日以遠港(101)字第397號函覆意旨略以:本公司並未委託普而陞公 司、赫蜜奧妮公司、森燦公司等辦理對大陸地區招商,亦從未邀請如來文所述之大陸地區人士前來參訪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事宜等語(原審卷㈣第60頁),顯然遠雄自由貿易港公司從未直接委託森燦公司邀請大陸地區人士到遠雄自由貿易港公司參訪; ②被告吳薺雖稱森燦公司為了完成遠雄公司委託辦理之 上開租賃招商事項,也會邀請大陸地區人士到遠雄自由貿易港參觀,而普而陞、赫蜜奧妮與森燦公司算一起經營的云云,惟依據曾任職於遠雄自由貿易港公司業務部副理之證人于澤謙於101年7月25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其任職遠雄自由貿易港時間是95年至98年3月31日,被告 吳薺、證人陳瀚霖在這段時間內有邀請大陸地區人士到遠雄自由貿易港參觀,具體時間其已經記不是很清楚,印象中應該是從96年底、97年初開始,其所謂的年底是指96年下半年以後,但是從98年開始到98年3月間,印 象中是沒有的,至於其離職以後,被告吳薺、證人陳瀚霖還有無邀請大陸地區人士到遠雄自由貿易港,就不清楚了,其實際接待過被告吳薺、證人陳瀚霖所邀請來的大陸地區人士不會超過5次,而且並沒有替遠雄自由貿 易港區招商成功的案例等語明確(原審卷㈢第144頁反 面至第第145頁反面、第147頁反面、第149頁正面至第 150頁正面)。 ③再從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編號一、編號二、編號四至號二十所示普而陞公司、赫蜜奧妮公司、森燦公司邀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案件總計達45案、邀訪人次122人 次、實際入境80人次,請申請入境時間大多在98年以後,且依據各該公司邀請函及商務相關活動計劃書及預定行程表,來台參訪的商務活動均是產品業務開拓、產品銷售、採購、售後服務等交換意見,安排的行程中均無遠雄自由貿易港區-桃園市○○區○○路000號(原審 證據卷第1冊第27頁、第28頁、第30頁、第199頁、第 200頁、第323頁至第325頁、第340頁、第383頁至第385頁,第2冊第557頁至第559頁、第602頁至第604頁、第 617頁、第618頁、第621頁、第648頁至第650頁、第814頁、第815頁、第817頁、第718頁至第720頁、第852頁 、第853頁、第856頁;第1冊第65頁、第66頁、第69頁 、第405頁至第407頁、第440頁至第442頁、第478頁至 第480頁,第2冊第967頁、第968頁、第971頁、第981頁、第982頁、第985頁,第3冊第1121頁至第1123頁、第 1176頁、第1177頁、第1179頁、第1225頁、第1228頁、第1361頁至第1363頁、第1514頁至第1516頁、第4冊第 1660頁、第1661頁、第1663頁、第1823頁至第1825頁;偵四卷第8頁、第10頁、第14頁、第16頁、第17頁、第 22頁、第24頁、第30頁、第32頁、第33頁、第43頁、第46頁至第47頁、第77頁、第79頁、第80頁、第84頁、第86頁、第87頁、第92頁、第94頁、第95頁、第108頁、 第110頁、第111頁、第115頁、第117頁、第118頁、第 124頁、第126頁、第127頁、第135頁、第137頁、第138頁、第142頁、第144頁、第145頁、第149頁、第152頁 、第164頁、第166頁、第167頁、第173頁、第175頁、 第176頁、第182頁、第184頁、第185頁、第188頁、第 190頁、第191頁、第194頁、第196頁、第197頁,原審 卷㈢第27頁至第28頁),由於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編號一、編號二、編號四至編號二十所示普而陞公司、赫蜜奧妮公司、森燦公司邀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之相關資料上前開公司及負責人印文,均是由被告賴柏良拿給被告吳薺用印,此已據被告吳薺供承在卷(99年4月15 日調查筆錄,調查卷第45頁反面),是知被告吳薺對於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編號一、編號二、編號四至編號二十所示普而陞公司、赫蜜奧妮公司、森燦公司邀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並無「至遠雄自由貿易港區參觀」之活動一節,於用印時即已知悉,卻未提出質疑,要求將「至遠雄自由貿易港區參觀」之活動安排在行程中即用印,由此益見該等公司自始無邀約該等大陸均區人士來臺商務活動被告吳薺係配合被告賴柏良而出借該等公司名義以邀訪該等大陸地區人士來臺,至為顯明。 ⑷被告賴柏良於原審審理中固證稱:其有告訴被告吳薺(原名吳弘敏)說大陸地區人士來時可以到被告吳薺公司,看有無生意可做,也許大陸地區人士來談的不錯,也許就會有生意可以做,大陸地區來臺的人士有的雖然沒有去被告吳薺的公司,但是其等有時候會到大陸地區人士住宿的飯店談話,看可不可以做生意;普而陞公司、赫蜜奧妮公司、森燦公司所邀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後,有時其會通知被告吳薺,目的是要安排在餐廳或飯店見面,看看有無生意可做,被告吳薺也曾經到大陸地區人士住宿的飯店簡報的情形等語(原審卷㈡第114頁反面、第115頁、第124頁反 面、第125頁)。惟被告賴柏良經訊以:「就吳薺(現已 更名為吳弘敏)上開邀請三家公司的案件,你是否曾經有帶入境的大陸人士去遠雄貿易港去參觀?」,稱:「有一次有要帶去,但是開車開到一半,遠雄貿易港那邊的邀請公司的人就說不用去了,所以我就沒有去了。」,訊以:「除了你講的這次外,還有沒有其他次有去遠雄貿易港的?」,稱:「有,有啦,其實他有去,我是沒有帶他們去」。惟經檢察官詰以:「我的問題很清楚、很簡單,是問你有沒有去遠雄貿易港參觀,請你回答我的問題?」,答稱:「我沒有去,但是有誰帶他們去參觀,這我就不知道了。」,訊以:「你在偵查中曾經證稱大部分入境的大陸人士都是來觀光的,不是來參觀吳薺的招商,是否如此?」,被告賴柏良即沈默不答,再經檢察官提示其偵查筆錄後,又推稱:「來觀光是一種。」,再經訊以:「實際情形是否如你在偵查中所說的一樣?」,推稱:「觀光是一種,招商也是也有招商,有的談的不合嘛。」(原審卷㈡第116頁反面、第117頁正面),可見被告賴柏良根本未曾實際前往接待其以普而陞公司、赫蜜奧妮公司、森燦公司名義邀訪而來臺之大陸地區人士,其也不知道該等人士進入臺灣地區以後是否實際前往該三家公司或遠雄自由貿易港區參觀,是絕大多數由森燦公司、普而陞公司、赫蜜奧妮公司邀訪之大陸地區人士係完全以「自由行」方式進入臺灣地區,入境以後即完全個人自由活動,而無人引導帶往特定公司或參加特定行程,至為顯明;再由被告吳薺於原審準備程序中自承稱:如果是真正比較屬於商業人士,對其等的產品無法合作,他回去的時候可以做一些介紹,但其等看到的文件都是合法的文件,可是來的時候好像都不是很有興趣,可能這些人不是像文件上所寫的都是公司的高級主管,但是其等是沒有辦法去判斷的等語(原審卷㈠第165頁),參酌普而陞公司、赫蜜奧妮公司、森燦公 司邀請之大陸地區人士邀請共45案,卻無任何為遠雄自由貿易港公司招租成功之事例,更可見其真正理由在於該等由普而陞公司、赫蜜奧妮公司、森燦公司出名邀訪之大陸地區人士,原本即非為從事商務活動而入境臺灣地區,自然不會對該等公司之合作方案感到興趣,此更足彰顯上開公司並非真正為商務活動而邀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之本質。 ⑸從被告吳薺辯稱:其也希望被告賴柏良能介紹大陸地區人士來參訪,所以其也有意思邀請這些大陸地區人士來公司的意思,收取每人次3,000元報酬只是互利等語(調查卷 第46頁正面至第47頁正面),亦足見被告賴柏良是為向被告吳薺借用公司名義邀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為取得被告吳薺同意,才以每人次3,000元為對價,至於所謂對來臺 之大陸地區人士簡報看將來有無合作之機會,亦不過是被告吳薺同意出借公司名義所希望獲得之好處而已,此與公司方面有實際需求而委託被告賴柏良辦理實大相逕庭,無論被告吳薺、賴柏良均清楚該部分原本即非該等大陸地區人士入境來臺之目的,被告吳薺當無以此理由卸免其非法使大陸地區人士進入臺灣地區刑責之理。 ⑹①證人陳瀚霖於101年11月7日原審審理中已坦承其有在98年4月前有同意以森燦公司名義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 從事商務活動事實(原審卷㈤第18頁),此部分陳述,經核與被告賴柏良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森燦公司負責人為證人陳瀚霖,因為其見過證人陳瀚霖,也與證人陳瀚霖談過話,其有跟證人陳瀚霖說過跟被告吳薺說過的話,也就是邀訪大陸地區人士的業務,其是在證人陳瀚霖位於中和的公司談的,那時他們三家公司是在一起的,當時被告吳薺有在場,證人陳瀚霖有當場同意要做這塊業務等語(101年6月13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 115頁正反面),亦屬相符。又證人陳瀚霖於101年11月7日原審審理時經訊以:「你是說在98年4月以前吳薺還是有分配一半的報酬給你,也就是森燦公司嗎?」,證稱:「因為我經常不在國內,吳弘敏(已更名為吳薺)會把金額處理的妥妥當當的,錢有分給我,就是公司的費用拿去繳掉了」等語(原審卷㈤第21頁反面),足認證人陳瀚霖亦知悉其提供森燦公司名義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可以按每核准人次收取報酬之情節,從而,自堪認森燦公司負責人陳瀚霖有參與共同以森燦公司名義邀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參訪之事實。 ②證人陳瀚霖於原審審理中固然證稱其98年4月以後,就 與被告吳薺斷除合作關係,所以當然沒有再同意被告吳薺以森燦公司名義邀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參訪,而且在98年5、6月間,就已經請妹妹向被告吳薺拿回森燦公司大小章等(原審卷㈤第18、19頁),惟經被告吳薺之辯護人提示偵四卷第77頁以下森燦公司申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之相關資料,詰以:「為何98年6月 以後的申請文件上仍蓋用森燦公司的大小章?」,答稱:「這個影本能證明什麼?而且保證人簽名又不是我,5、6月份以後保證人陳瀚霖的簽名也不是我的簽名。」,訊以:「那你所看到的這個影印本的印文是否是森燦公司的印文?」,答稱:「這個圓章是我的啊,小章是我的,大章我不敢確定,如果要這樣給我看的話,我沒有辦法去判斷,我記得以前我們的大小章好像有兩副」云云(見本院卷五第18頁反面),而雖原審向內政部移民署調閱森燦公司申請文件原本,經該署回覆稱:森燦公司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案件,均為98年之申請案,因已掃瞄光碟備份,原本業已銷毀,無法提供等語(見本院卷五第64頁),故已無法鑑定比對98年4月前之 申請案與5、6月以後申請案件上森燦公司大小章是否完全相符,惟由肉眼觀察,除98年9月以後之申請案件( 即附表四編號十八至二十部分)所使用森燦公司、負責人陳瀚霖大小章印文尺寸小於先前申請案件所使用之印文,明顯係不同印章蓋印所得以外,其餘98年4月前申 請案與5、6月至8月之申請案件中使用之印文並無肉眼 可資分辨之差異之處,另被告賴柏良亦從未表示森燦公司申請案中所使用之印文也有以「套印」方式製作之情形,可見證人陳瀚霖雖稱98年4月間就與被告吳薺終止 包括邀訪大陸地區人士在內之合作關係,98年5、6月間就已將公司大小章取回,惟無法解釋為何在之後被告吳薺仍能持續使用森燦公司大小章之事實甚明;更何況陳瀚霖於受調查官詢問時,尚陳稱:他沒有邀請這些大陸人士來臺,這些都是被告吳薺處理,詳情他都不清楚等語,且對於同意出借森燦公司名義供被告賴柏良作為邀訪公司部分有避重就輕之情形,有卸免自身罪責嫌疑,更足見所述並不足採信。 ㈡認定被告陳西元有參與上開犯罪行為之理由: ⑴同案被告王中原為了利用虹德公司出名邀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以使大陸地區人士進入臺灣地區,因而先與被告陳西元商議此事,並提出會分配相關利潤予被告陳西元,被告陳西元向同案被告王中原表示虹德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同案被告劉美鈴,故介紹同案被告劉美鈴予同案被告王中原認識,之後同案被告王中原才有與同案被告劉美鈴接洽、聯繫此事等情節,已經同案被告王中原101 年12月12日原審審判程序中以證人身分證稱:以虹德公司邀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從事商務活動,其確實有經過同案被告劉美鈴、被告陳西元同意,其先跟被告陳西元說,才跟同案被告劉美鈴聯絡,但其不記得被告陳西元是叫其問同案被告劉美鈴或有直接同意等語(原審卷㈣第118頁反 面):又證稱:關於以虹德公司名義邀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進行商務參訪,其一開始找被告陳西元,有向被告陳西元表明說要做邀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參訪的業務,也有說明可以分享利潤給被告陳西元,當時被告陳西元一開始並未答應,說公司負責人是同案被告劉美鈴,要其直接去問同案被告劉美鈴等語(原審卷㈣第119頁反面、第120頁);又證稱:辦理大陸人士來臺的業務,其有告訴被告陳西元有1,500元利潤可以分,被告陳西元說錢就直接給同案 被告劉美鈴等語明確(原審卷㈣第117頁反面、第118頁)。再同案被告王中原於101年6月27日原審審判程序時,以證人身份到庭作證,經訊以:「陳西元是否知道用虹德公司作邀請公司的這件事情?」,稱:「知道。」,訊以:「陳西元是否知道可以分到每個人頭1,500元的事情?」 ,稱:「我記得有跟他講過,我是記得我有跟陳西元講過。」,訊以:「那就你去找虹德公司當邀請公司的這件事情,你一開始是跟劉美齡(現已更名為劉美鈴)講還是跟陳西元講?」,稱:「陳西元。」,訊以:「那講的時候,劉美齡有沒有在場?或是你之後才跟劉美齡講?」,證稱:「我之後才跟劉美齡講。」,訊以:「你跟陳西元講的時候,劉美齡沒有在場?」,證稱:「不記得。」(原審卷㈡第187頁)。據上,同案被告王中原前後二次於原 審審理中證述之內容,尚屬一致,且經核上開說法亦與於接受調查官詢問時陳稱:其因為在銀行工作,認識一位陳俊宏(後更名為陳西元)先生,後來知道他是虹德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因其想經營大陸人士來臺業務,想請他幫忙作為邀請單位,所以才跟他聯繫,他就介紹虹德公司掛名負責人劉美齡(現已更名為劉美鈴)給其認識,我才認識她等情詞(調查卷第10頁反面)等語,亦大致相符。 ⑵而同案被告劉美鈴於101年7月11日原審審理程序中亦證稱:同案被告王中原找其前夫即被告陳西元,是因為房地產的事情,其前夫用同案被告王中原作房地產的人頭,這中間都沒有繳納貸款,同案被告王中原找不太到被告陳西元,就找到其,之後同案被告王中原說他離開中華商銀,他現在做了旅行社,就順便講他現在做大陸這一塊,當時同案被告王中原是在電話中大概跟其提一下用公司名義邀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的事情,因為其是掛名虹德公司的負責人,公司經營者不是其,所以其請同案被告王中原打電話給被告陳西元,因為其對同案被告王中原這個人不是非常了解,所以其就問被告陳西元,同案被告王中原這個人可以嗎,被告陳西元說應該沒問題,所以其就答應同案被告王中原公司的這個部分,就是等於朋友的方式幫忙他等語甚詳(原審卷㈢第77頁、第78頁)。 ⑶被告陳西元曾有在同案被告王中原前往虹德公司為申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案件用印時,請虹德公司員工即證人顏玉惠打電話詢問同案被告劉美鈴,證人顏玉惠即撥打電話詢問同案被告劉美鈴,並經同案被告劉美鈴同意用印之情節,經證人顏玉惠於102年1月9日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原 審卷㈤第70頁反面)。又虹德公司之大小章平常係由被告陳西元所保管,被告陳西元在同案被告王中原要前往虹德公司蓋章用印當天早上,特別將其保管之公司大小章交付予虹德公司員工證人顏玉惠,亦據證人顏玉惠證稱:虹德公司大小章都是由被告陳西元在保管,因為同案被告王中原下午要來,被告陳西元先將公司大小章交給她,然後被告陳西元去忙,同案被告王中原來時,她先打電話給被告陳西元,然後再打電話給同案被告劉美鈴,她就只有遇過一次這樣的情形等語明確,並表示:那天確實是被告陳西元交代說同案被告王中原要來,所以才把章交給她等語明確(原審卷㈤第69頁反面、第71頁正面、第72頁反面、第74頁)。 ⑷據上,從同案被告王中原稱其為了用虹德公司名義邀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最早與被告陳西元接觸,被告陳西元要同案被告王中原問同案被告劉美鈴,同案被告劉美鈴則稱同案被告王中原先找其談邀請大陸地區人士之事,其要同案被告王中原去問被告陳西元等節,此部分二人說詞似乎有所矛盾之處,惟就此同案被告王中原於101年12月12日 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經質以:「劉美齡(現已更名為劉美鈴)曾經有在本院有不同的說法,該次是提到說你因為找不到陳西元而去跟劉美齡連絡,後來有提到要邀訪大陸人士來臺的事情,那劉美齡說陳西元是公司的負責人,要問陳西元。你對於劉美齡的說法,有何意見?」,答稱:「應該是對的,最後劉美齡也有蓋章。」,質以:「但是根據劉美齡於該段的說法,看起來是你先去找劉美齡,然後劉美齡就請你直接去問陳西元,這跟剛才有關於你先找陳西元,陳西元叫你去問劉美齡的順序是不同的,到底什麼是真的?」,答稱:「我的印象裡面是我先去找陳西元,然後再去找劉美齡的。」,質以:「為什麼你剛剛又說劉美齡這部分的說法也是對的?」,答稱:「剛剛提示的筆錄前面的部分看起來是劉美齡和陳西元溝通的部分,當時的情況就是陳西元叫我去問劉美齡,然後劉美齡又叫我去問陳西元。」(原審卷㈣第121頁);而就 上開同案被告王中原與同案被告劉美鈴、被告陳西元洽商次序之問題,證人劉美鈴於101年11月7日原審審判程序中,經訊以:「請你說明一下,為什麼沒有實際安排大陸人士參訪,但是卻在本案的資料會看到有以虹德公司名義邀請大陸人士來臺參訪的資料?」,答稱:「這部分是因為王中原有跟我講說他從銀行離開,在旅行社有做大陸人士的參訪需要公司,所以要我幫忙他,只是這樣子。」,訊以:「大小章既然在被告陳西元保管中,為什麼王中原會問你?」,答稱:「問我的原因是因為他之前有問過陳西元,陳西元就跟他講請他來找我。」等語(原審卷㈤第24頁),所述亦與同案被告王中原前開說法相符,是以綜合上揭同案被告王中原、劉美鈴、證人顏玉惠等人之證述,可確認同案被告王中原當時為了達成利用虹德公司名義邀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之目的,其實先後曾經找被告陳西元、同案被告劉美鈴洽談多次,過程中被告陳西元亦確曾要同案被告王中原找虹德公司名義負責人即同案被告劉美鈴商談,同案被告劉美鈴則要同案被告王中原找虹德公司實際負責人即被告陳西元商談,而到最後同案被告王中原實際要到虹德公司用印以前,同案被告王中原也曾再向被告陳西元、同案被告劉美齡洽談此事,最後才順利讓虹德公司員工即證人顏玉惠在相關申請文件上用印完畢等事實甚明。 ⑸被告陳西元雖然否認其有同意同案被告王中原可用虹德公司名義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商務參訪而送件申請,將所有責任均推卸予同案被告劉美鈴承擔。然被告陳西元如一開始即已拒絕同案被告王中原以虹德公司名義邀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焉有提供同案被告王中原有關同案被告劉美鈴之聯絡方式,要同案被告王中原詢問同案被告劉美齡之理,可見被告陳西元辯稱其在同案被告王中原聯絡其此事時,業已肯定拒絕同案被告王中原之說詞並不實在;又從上開同案被告王中原接洽之過程以觀,可知同案被告劉美鈴、被告陳西元確實對於同案被告王中原利用虹德公司名義邀訪大陸地區人士之事有所疑慮,才會不直接答應同案被告王中原,而互相要同案被告王中原去詢問對方,然同案被告劉美鈴、被告陳西元既然相互要被告王中原要得到另一方之同意,則如非同案被告王中原已經獲得該二人之同意,其也不可能達到利用虹德公司名義邀請大陸地區人士之最終目的,更遑論依證人顏玉惠所述,被告陳西元平常自己保管公司大小章,於同案被告王中原要到虹德公司用印當天特別把大小章交給證人顏玉惠,更足徵被告陳西元自己已同意同案被告王中原借用虹德公司名義邀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只是為慎重起見,在用印以前仍然要確認同案被告劉美鈴亦同意此事無疑。綜上,應堪認被告陳西元身為虹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已知悉同案被告王中原為經營旅行社業務營利,意圖以虹德公司邀訪之不實名義使大陸地區人士入境營利,固然對此作法有所疑慮,惟因其受同案被告王中原不斷請求,最後仍同意讓同案被告王中原利用虹德公司名義提出申請等事實,至為明確。 ⑹至於同案被告王中原於100年10月27日在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以證人身分作證,雖證稱從來沒有與同案被告劉美鈴、被告陳西元洽談利用虹德公司名義邀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事宜云云,惟其於該次訊問中尚完全否認有參與以虹德公司名義申請使大陸地區人士來臺之事(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3921號卷第117頁、第118頁),且同案被告王中原雖於原審辯論終結前坦承犯行,惟於本案偵查及原審準備程序中否認犯罪,且供述有多次翻異前詞及前後不一情形,是足見其該次所述係為逃避個人刑事責任,並不足採取。 三、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判決參照)。查, ㈠⑴有關被告賴柏良、同案被告王中原加入唐林旅行社,均是利用唐林旅行社之名義招攬大陸地區人民入境來臺業務,再利用各該臺灣地區公司邀訪之不實名義,以使大陸地區人士得順利入境臺灣地區,被告朱祥龍均非常清楚業務內容為何,且其二人均需與被告朱祥龍對等分配利潤等情節,已經被告賴柏良於檢察官99年8月21日訊問時以證人身 份證稱:因為在大陸地區招攬生意時,有時對方會問其是哪家臺灣的旅行社,如果沒有特定旅行社,對方可能就不委託其,所以其就找被告朱祥龍合作,全部盈收扣除費用、給人頭公司費用後,跟被告朱祥龍對半分,被告朱祥龍實際知悉其以上開方式對外招攬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且邀請的公司都只是人頭,他也知道每個人頭公司可分配到的金額,因為每個月底都會做結帳報表給他看,同案被告王中原也是唐林旅行社業務,負責大陸這塊,也是用上開人頭公司方式邀請,並與被告朱祥龍對半拆帳等語明確(偵三卷第48頁、第49頁)。又被告賴柏良於101年6月13日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份證稱:其還沒有到唐林旅行社前,就是在做大陸人士的這塊,其跟被告朱祥龍說之前有在別的旅行社做的不太愉快,其常常跟被告朱祥龍在聊天,其說做的不太愉快,被告朱祥龍就要其去唐林,大家一起做,這個以人頭公司來邀請以經營的模式,其有跟被告朱祥龍說過,被告朱祥龍主觀上也知道這些大陸地區人士實際上不是去參訪這些邀請公司;就利潤的部分,其也有跟被告朱祥龍說過,就是扣除開銷以後,其與被告朱祥龍一人一半的利潤,就是扣除電話費、應給邀請公司的費用、影印費、請會計小姐的薪水等費用以後,剩餘的就是其與被告朱祥龍一人一半,其中會計的薪水是指同案被告許淑芬的薪水,同案被告許淑芬是其與被告朱祥龍共同聘用的等語明確(原審卷㈡第117頁正反面)。再同案被告王中原於 101年6月27日原審審理時則證稱:其大約在98年底加入到唐林旅行社上班,但是在之前就已經以唐林旅行社名義申請使大陸地區人士來臺了等語(原審卷㈡第185頁),及 於101年7月4日原審審理程序中證稱:因為在進入唐林旅 行社以前,被告賴柏良就介紹其與被告朱祥龍認識了,當時被告朱祥龍有同意其以唐林旅行社名義申請等語(原審卷㈡第217頁);並證稱:就做商務邀訪這塊,其是獨立 做,然後經過被告賴柏良的會計即同案被告許淑芬去做帳,直接在會計那邊就直接拆帳了,會計就直接拿錢給我,我拆帳是跟會計拆帳,其的這部分是給其的,另外其拆帳以後的那部分會計是給誰,這就不曉得等語,又經訊以:「依據賴柏良的證述及許淑芬在偵查中所說的,都說明就你自己接的案件部分,也是與賴柏良一樣,都跟朱祥龍扣掉費用之後,對半拆帳,對此部分,你有何意見?」復答稱:「沒有意見。」等語(101年6月27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㈡第185頁反面)。被告朱祥龍亦從未表示被告賴 柏良上開證述有何不實之處,從而,上開事實自堪以確認。 ⑵被告朱祥龍既然已經知悉被告賴柏良、同案被告王中原經營之手法係利用公司出具不實資料讓大陸地區人民可以順利來臺,仍同意被告賴柏良、同案被告王中原進入唐林旅行社,並以唐林旅行社名義辦理該等案件,而且僅憑出名、提供場所即可獲分配淨利之一半,顯見其是利用被告賴柏良、同案被告王中原為自己手足以營利,則被告賴柏良、同案被告王中原以上開不法使大陸地區人士入境來臺方式以獲取利益之行為,其顯然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即甚為顯明,是被告朱祥龍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朱祥龍並無與被告賴柏良、同案被告王中原共同犯罪之意思,即不足採取。 ⑶至於被告朱祥龍尚辯稱其不知道這樣的行為違法云云,惟按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刑法第16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朱祥龍身為旅行從業人員,所處理業務內容亦包括到國人旅遊出境事宜(101年7月11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㈢第76頁反面),其對於我國及其他不同國家會對於來自不同國家或地區人民之入境資格、條件、有無免簽證待遇等設置不同標準,當知之甚詳,故當被告賴柏良、同案被告王中原運用與實際規定不合之名目讓大陸地區人士進入臺灣地區時,被告朱祥龍對其該等行為已經違反相關法規,當不能諉稱不知,更遑論被告朱祥龍自己坦承其知道被告賴柏良之營業手法後,有特別詢問業界人士之情(100年8月29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㈠第222頁反面),可見即使被告朱祥 龍不確切知悉上開以不實名義邀請大陸地區人士入境來臺之行為違反之具體法律規定及罰則為何,惟其因為知道虛偽不實邀訪情事,故對於該行為之妥當性、適法性仍有所疑慮,是其對於與被告賴柏良、同案被告王中原上開不法犯行,亦不得脫免其刑事責任甚明。 ⑷被告朱祥龍、賴柏良、同案被告王中原有以上開方式共同營利,業如前述,同案被告許淑芬受雇於被告賴柏良處理與申請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相關行政、文書、帳務工作,每月支領2萬元薪資,而臺灣地區配合之各公司相關人員 即被告吳薺、陳西元、李文麗、同案被告劉美鈴、吳金燕、盧潔玫、陳芝蓁、證人陳瀚霖,提供各該公司名義邀大陸地區人士前來臺灣商務參訪,依被告賴柏良、同案被告王中原之請求在申請入境之商務活動相關行程,填寫「申請書」及製作「邀請函」、「大陸人士來臺從事相關活動計畫書及預定行程表」、「保證書」等文件蓋上公司及負責人印文後,再由被告賴柏良、同案被告王中原、汪文孝等人持向內政部移民署送件提出申請,而使大陸地區人民得以不實之商務參訪名義入境臺灣地區,且被告吳薺、陳西元、同案被告劉美鈴、吳金燕、盧潔玫、陳芝蓁、證人陳瀚霖均與被告賴柏良約定可按每一核准入境人次獲得報酬,被告李文麗則係「所邀訪之大陸地區人民可以到紫都餐廳用餐以增加餐廳營業額」為對價,上開臺灣地區配合之公司相關人員為上開行為均有為自己以營利之意思,則同案被告許淑芬、被告吳薺、陳西元、李文麗、同案被告劉美鈴、吳金燕、盧潔玫、陳芝蓁、證人陳瀚霖,自對於以上開方式使大陸地區人士非法入境來臺而獲取利益之行為,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為共同正犯。 ㈡關於被告賴柏良分別與劉美莉、林金標、被告朱祥龍、同案被告許淑芬共同犯罪之認定標準、附表共犯之適用: ⑴被告賴柏良係大約於98年7月左右才到位於臺北市○○○ 路0段00號6樓之1之唐林旅行社,與被告朱祥龍合作辦理 邀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商務參訪業務,並雇用同案被告許淑芬負責相關行政業務之情,經被告賴柏良、朱祥龍、同案被告許淑芬分別陳述甚明。又據被告賴柏良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之前會有以劉美莉、正安旅行社名義申請的案件,是因為劉美莉是旅行社的同業,本來在正安旅行社上班,因為劉美莉有要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商務參訪,但沒有邀請公司,所以由其出面找雋騏公司邀請,佣金部分則透過其交給雋騏公司,後來劉美莉自己出來開力馬旅行社,其就在力馬旅行社做,算是與劉美莉合作,其沒有領薪水,都是依照案件與公司拆帳,時間是從98年6月開始 ,林金標則是劉美莉的先生,分工方式是劉美莉為負責人,林金標負責送件,有案件就送去移民署,後來因為其與劉美莉意見不合,因劉美莉會一直唸為何沒有案件進來,所以其就離開了等語明確(原審卷㈡第179頁、第180頁),是可認定各該申請案如有出現「正安旅行社」、「力馬旅行社」,或其代申請人、聯絡人、受託送件人欄位有林金標或劉美莉時,均屬被告賴柏良與劉美莉、林金標合作之案件,而與被告朱祥龍、同案被告許淑芬無關。再被告賴柏良、朱祥龍、同案被告許淑芬對於被告賴柏良實際上進入唐林旅行社邀訪大陸地區人士之正確時間雖各自所述前後並不完全一致,惟只要被告賴柏良使用上述唐林旅行社所在地址做為其聯絡地址,亦應認為係其與被告朱祥龍、同案被告許淑芬共同合作期間所為之申請案件。 ⑵經確認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七,附表二,附表三編號一至編號十、編號十二、編號十三,附表四編號一至編號二、編號四至編號十二、編號十三至編號十六,附表五編號一至編號十所示案件中,其中如附表一編號六至編號八、編號十至編號十四、編號十七,附表二編號四至編號十二,附表三編號一、編號二、編號四至編號六、編號九、編號十、編號十二、編號十三,附表四編號二、編號六至編號十一、編號十三至編號十六,附表五編號四、編號八至編號十所示各該申請案件分別在申請書之「代送旅行社」欄有出現「正安旅行社」、「力馬旅行社」字樣,或在代申請人、聯絡人、受託送件人欄位有林金標或劉美莉時,均屬被告賴柏良與劉美莉、林金標合作之案件;至於其他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五、編號九、編號十五、編號十六,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三,附表三編號三、編號七、編號八,附表四編號一、編號四、編號五,附表五編號一至編號三、編號五至編號七所示案件,則均非在被告賴柏良與「正安旅行社」、「力馬旅行社」或「唐林旅行社」合作期間,應認為係被告賴柏良各自單獨與各該公司人員及大陸地區旅行業者所為,而與被告朱祥龍、同案被告許淑芬無關,併予說明。 四、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處罰違反 同條例第15條第1款所定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罪,凡非經合法手續進入者皆包含之,若使大陸地區人民以假結婚真入境之脫法方式進入臺灣地區,即該當本罪。次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對於違反同 條例第15條第1款所定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 區之處罰,旨在防止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以維護臺灣地區之安全與安定;所稱「非法」,自應從實質上之合法性予以判斷,凡評價上違反法秩序之方法,均屬「非法判決意旨均可參照。上開判決雖係針對以「假結婚」方式使」,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0號、94年度台上字第1064號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情況所發,然則,實際上未結婚而以假結婚名義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與實際上非商務交流卻謊稱係商務交流申請進入臺灣,此二種情形均係以形式合法、實質非法之脫法方式,使主管機關陷於錯誤而核准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其間之法理相同,自可相互援引。本案附表一至附表三、附表四編號一至編號二、編號四至編號二十、附表五至附表八所示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之目的實際上均非商務交流或考察,被告賴柏良等人卻以商務交流或考察之名義邀請其等進入臺灣地區,形式雖然合法,但實質仍屬非法,自仍該當於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構成要件。至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3款 之「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則係指大陸地區人民原以合法事由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惟於入境以後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而言,亦即該款規定處罰之對象,係不論行為人與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入境有無直接關連,只要行為人知悉大陸地區人民係因特定目的、事項申請主管機關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卻仍然讓該大陸地區人民從事與當初許可目的、範圍不符之活動而言,此與本案大陸地區人民最初即不符申請申請許可來臺之要件,原本根本無法入境臺灣地區,惟被告賴柏良等人為之創造在形式上合乎許可來臺之虛偽事由以使之入境來臺,顯屬迥異。 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吳薺、陳西元之辯解及被告吳薺等被告之辯護人辯護主張,均不足採,各被告之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伍、論罪部分 一、核被告賴柏良、朱祥龍、吳薺、李文麗、陳西元所為上開偽以商務參訪、考察為名義,使如附表一至附表三,附表四編號一、編號二、編號四至編號二十,附表五至附表八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有部分非法進入臺灣地區,部分則因未經審核通過等因素未入境等犯行(各被告實際參與部分詳如附表一至附表三,附表四編號一、編號二、編號四至編號二十,附表五至附表八所示),各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 2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至於被告陳西元所犯如附表七編號一至編號三、編號五至編號十八所示編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犯行雖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與檢察官起訴部分有集合犯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檢察官起訴效力所及,自應由本院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二、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064號、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 款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而犯同條例第79條第2 項、以及同條例第4 項之罪,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倘行為人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無非以此營利之營業性犯罪所當然,於行為概念上,應認為包括的一罪,無連續犯或併合論罪可言,於刑法評價上自應僅成立集合犯一罪。從而,本案各該被告因被告朱祥龍、賴柏良之營業行為,於附表一至附表三,附表四編號一、編號二、編號四至編號二十,附表五至附表八所示之時間,多次向主管機關提出使大陸地區人民以商務交流(考察)名義進入臺灣地區之申請,並規律收費,藉此獲利,當係以此為其營業,如予以分論併罰,將導致刑罰過重之不合理現象,基於罪罰相當原則,其所為多次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既遂與未遂之犯行,應論以集合犯之一罪,而從較重之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既遂罪處斷。本案起訴書並未敘明本案各該被告應如何論罪科刑,惟公訴意旨認為應依照起訴書附表各欄所載,每一公司所提申請案論以一罪、不同公司申請案論以數罪等語,則缺乏法理依據(例如起訴書附表編號二包括有普而陞公司、赫蜜奧妮公司、森燦公司等3家公司,公訴意旨卻認為亦 僅需論以一罪),尚難採取。 三、如附表一至附表三,附表四編號一、編號二、編號四至編號二十,附表五至附表八所示之各該申請案,雖分別為被告賴柏良等人以不實之事項,使入出國及移民署公務員據以核發入出境許可證,惟查,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參照)。又大陸地區人民非經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可見大陸地區人民以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為由進入臺灣地區,係採事前許可制度。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3條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具備企業負責人、經理人、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資格之一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而上開條文所稱「商務活動」,限於同法第4 條所稱之「商務訪問、商務考察、商務會議、演講、商務研習(含受訓)、為邀請單位提供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服務、參加商展、參觀商展」等活動,所稱「邀請單位」,則限於一定營業額、資本額、採購額以上之公司或大陸地區公司、外國公司在臺之分公司(第5條),且每一邀 請單位依其年度營業額規模,尚有每年度邀請人次之上限,惟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特殊需要則不受限制(第6 條第1項、第3項);再設立未滿一年且年營業額未達1,000 萬元之邀請單位,不得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研習(含受訓)」活動,其他公司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研習(含受訓)」活動,亦不得超過該單位法定得邀請人次之4分之1,惟在臺設立營業總部或研發中心之公司,領有證明文件者,則不在此限(第6條第2項);再得以「受訓」名義申請來臺之大陸地區人民,限於任職於本國企業於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投資事業,或雖任職外國、大陸地區公司,惟係由所任職公司之在臺投資事業直接邀請其來臺者為限(第7條)。據上,可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入境臺灣地區 從事商務活動,有關申請人、邀請單位之積極資格、從事商務活動之內容,均有其法定要件,同一邀請單位每年得邀請來臺人次並有一定上限,而於申請來臺從事商務研習或受訓者,其邀請單位或該大陸地區人民之任職公司尚分別有特別之積極或消極資格之規定,又由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第12條辦法規定:「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審查邀請單位與申請人之資格、計畫書及來臺活動之必要性,得要求邀請單位或申請人提供有關資料文件;主管機關於收受申請案後,得將申請書及有關文件,送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是主管機關原則上雖然以書面方式審查大陸地區人民來臺之申請案,然為查明釐清申請是否符合上開要件,仍有向申請人、邀請單位調閱資料之權限,或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從而,足認主管機關所屬公務員接獲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之申請,尚須就上開各項要件為實質審查,至於主管機關公務員接受申請案後,於審核過程中雖會將申請資料登錄於電腦之管理系統檔案中,惟公務員就此一申請案之准駁與否,既仍待後續之實質審查,即不能以審查過程中,公務員於內部管理需要所為之登錄作業,認為申請人有使主管機關公務員登載不實之行為。從而,本案被告等人之行為尚不構成刑法第214條 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併予說明。 四、被告賴柏良、朱祥龍、同案被告劉美莉、林金標、許淑芬、王中原、案外人汪文孝、委託送件申請入境之大陸地區成年旅行業者、臺灣地區配合之公司人員即被告吳薺、李文麗、陳西元、同案被告吳金燕、盧潔玫、陳芝蓁、劉美鈴、證人陳瀚霖,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成年旅行業人員,於其等各自合作分工期間,就上開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 境臺灣地區罪,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實際共同參與情形,則分別如附表一至附表三,附表四編號一、編號二、編號四至編號二十,附表五至附表八所示)。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被告朱祥龍部分: 公訴意旨雖認為被告朱祥龍亦有參與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七,附表二,附表三編號一至編號十、編號十二、編號十三,附表四編號一、編號二、編號四至編號十一、編號十三、編號十四至編號十六,附表五編號一至編號十所示犯行,惟此部分或係在98年6月前所提出之申請案,或從申請資料 即可見「代辦人」或「代送件人」為林金標或劉美莉等,應可確認係被告賴柏良與力馬旅行社之劉美莉、林金標合作所提出之申請案,而非以唐林旅行社名義之申請案,與被告朱祥龍無關,是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朱祥龍亦涉及此部分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犯罪事實,即屬無據,又因按公訴意旨,此部分與本院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是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被告吳薺被訴偽造文書部分: 公訴意旨雖認為被告吳薺所為如附表四所示之以森燦公司名義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案件中,被告吳薺係未經證人陳瀚霖同意即擅自蓋用森燦公司之大小章及偽造證人陳瀚霖之署押,然而證人陳瀚霖應有同意被告吳薺、賴柏良等人以森燦公司名義邀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業經說明如前,故其應有授權被告吳薺使用森燦公司之大小章及在相關申請文件上簽寫其簽名,是公訴意旨認為被告吳薺亦涉及此部分之偽造文書犯罪事實,即屬無據,又因按公訴意旨,此部分與本院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2月22日補充理由書,原審卷㈤第160頁正反 面),是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㈢被告賴柏良被訴偽造文書部分: 公訴意旨雖認為被告賴柏良所為如附表七所示之以虹德公司名義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案件中,被告賴柏良、同案被告王中原係未經同案被告劉美鈴同意即擅自偽造同案被告劉美鈴之署押,然而同案被告劉美鈴既然自承其已經同意同案被告王中原可以以其擔任名義負責人之虹德公司名義向主管機關申請邀請大陸地區人士入境來臺事宜,則其對於被告賴柏良、同案被告王中原必須提出相關申請文件,也必須在申請文件上簽名之事,亦應知之甚詳,此由同案被告劉美鈴證稱:同案被告王中原只有第一次有找其簽名,是在一張有字的文件上簽的等語(偵三卷第136頁反面)即明,另同案被告 劉美鈴亦自承後續同案被告王中原要再用虹德公司名義申請使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同案被告王中原有跟其說每次都要蓋章太麻煩,所以要用掃瞄列印的,其也有同意此事等情節,則同案被告王中原既然已經為後面多個申請案徵求同案被告劉美鈴概括同意繼續使用「虹德公司」、「劉美齡(現已更名為劉美鈴)」之名義申請,衡情亦難以想像同案被告劉美鈴只有針對用印部分授權,而就簽名部分未授權同案被告王中原等人使用之理,故就虹德公司提出申請案之相關文件部分,實難認為同案被告劉美鈴並無授權同案被告王中原等人在後續相關申請文件上簽寫其簽名之意思,是公訴意旨認為被告賴柏良與同案被告王中原亦涉及此部分之偽造文書犯罪事實,即屬無據,又因按公訴意旨,此部分與本院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見檢察官102年2月22日補充理由書,原審卷㈤第160頁正反面),是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㈣森燦公司邀請大陸地區人士林紅、顏才愚來臺參訪部分(附表四編號三部分): 依偵查卷所附相關申請文件記載(偵四卷第19頁至第20頁),此一申請案係由「喜美旅行社」提出申請,代申請人為陳振能,再考量據證人陳瀚霖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在同意被告賴柏良以森燦公司名義邀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以前,也有與大陸地區人士商務交流及邀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參訪等情,故上開案件即難認為與被告賴柏良、吳薺有何關連,又該案申請時間為98年3月17日,本與被告朱祥龍、同案被告許 淑芬無關,公訴意旨認為被告賴柏良、吳薺、朱祥龍、同案被告許淑芬亦涉及此部分之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犯罪事實,認被告吳薺涉及此部分偽造文書犯罪事實,即屬無據,又因按公訴意旨,此部分與本院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是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㈤檢察官追加起訴被告陳西元偽造文書部分: 檢察官追加起訴意旨認為被告陳西元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嫌,惟查:依檢察官追加起訴書記載可能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之事實略為:以虹德公司名義製作不實之商務活動「邀請函」、「商務相關活動計畫書及預定行程表」等,連同趙美榮託人偽造之大陸地區企業「在職證明」等資料,持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許可等語,惟被告陳西元既為虹德公司實際負責人,則即使其同意同案被告王中原以虹德公司名義製作該等文書,亦無刑法偽造私文書罪問題,又上開為以不實商務參訪名義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所製作之文書,另亦無證據證明被告陳西元會知悉被告賴柏良、同案被告王中原以虹德公司名義申請以商務活動為目的入境來臺之大陸地區人士有使用虛偽不實之大陸地區在職證明等情事,是應認為被告陳西元被訴此部分犯罪嫌疑不足。又依公訴意旨,此部分應與前開被告陳西元經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是爰不另為被告陳西元無罪之諭知。 ㈥檢察官起訴被告賴柏良、同案被告吳金燕於96年11月13日申請邀請陳麗娜入境部分: 檢察官起訴書認為被告賴柏良、吳金燕利用雋騏公司之名義所提申請案共計122人次,惟依其所據之調查卷第119頁至第128頁之附表,其中第120頁附表編號8、編號9之陳麗娜部分,經本院核對實際申請文件後,發現實為同一申請案,該案應係於申請過程中雋騏公司有應主管機關要求補正文件而提出函文說明,致重複列計(見附表一編號三之說明,並參見原審證據卷第1冊第181頁),是實際上被告賴柏良、同案被告吳金燕共僅提出121人次申請案而已,就此部分與依公訴 意旨與本院上開論罪科行部分亦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陸、撤銷改判部分 一㈠原審認被告賴柏良、朱祥龍、吳薺、李文麗、陳西元被訴 違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之圖利 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均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⑴原審判決之附表一至附表三,附表四編號一、編號二、編號四至編號二十,附表五至附表八所示之各該申請案,有關收文日期,除附表一編號十六(即原審編號十二)、編號十八(即原審編號十四)、編號二二(即原審編號十八),附表三編號七、附表五編號三、附表七編號一、編號十一、編十六,附表八編號一之申請案,其餘各附表所示申請案之收文日期均與卷附「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臺灣地區申請表」上所蓋收文日期不符(均已更正如本判決各附表所示);又⑴附表四編號二之申請案,大陸地區人民陳曉艷之申請案代申請人為「陳瀚霖」,黃承軒之申請案,代申請人為「劉美莉」,原審判決均記載「陳瀚霖」(偵四卷第12頁、第18頁),附表四編號十五之申請案,審核結果為「全部核准來臺,顧曄申請撤件未入境,其餘全部入境」,原審判決誤記為「部分撤回,其餘全部核准、全部入境」(調查卷第162頁),附表四編號十六之申請案 ,代申請人為「賴柏良」,原審判決誤載為「林金標」(偵四卷第161頁、第162頁),附表四編號二十之申請案,審查結果為「全部核准來台,張成入境,羅禮華申請撤件,與周友青均未入」,原審判決記載「部分撤回申請,其餘全部核准,部分入境」(調查卷第163頁),⑵附表七 編號一之申請案,審查結果為「全部核准來台,于波入境,陳佳偉未入境,羅紅玲、趙美榮申請撤件」,原審判決記載「部分撤回申請,其餘核准案件部分入境,部分未入境(調查卷第197頁),附表七編號五之申請案,代申請 人及聯絡人均為「賴柏良」,原審判決誤載為「劉美鈴」、「江文孝」(偵四卷第338頁正反面、第343頁),附表七編號八之申請案,審議結果為「均核准來台,潘翠娥入境,張滿林未入境,胡辰坤申請撤件」(調查卷第199頁 ),⑶附表八編號四之申請案,審核結果為「全部核准入境,文良映、陽福章未入境,其餘均入境,原審判決記載為「全部核准、全部入境」(原審證據卷第5冊第2159頁 ,調查卷第220頁),是知原審判決上開認定與卷內證據 不符,尚有未洽。 ⑵原審判決認定被告賴柏良與林金標、劉美莉合作之時間為97年至98年9月間,惟附表一至附表三,附表四編號一、 編號二、編號四至編號二十,附表五至附表八所示之各該申請案,被告賴柏良與林金標、劉美莉合作之申請案,附表一部分,最早是編號六之申請案,收文時間為98年2月 10日,附表二部分,最早是編號四之申請案,收文時間為98年3月4日,附表三部分,最早是編號一之申請案,收文時間是98年3月2日,附表四部分,最早是編號二之申請案,收文時間是98年3月6日,附表五部分,最早是編號四之申請案,收文時間是98年3月18日,是知依卷內證據,被 告賴柏良與林金標、劉美莉合作應係自98年2月間起,原 審判決此部分認定亦與卷內證據不符,尚有未洽。 ⑶原審判決事實欄已敘述「由盧潔玫單獨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偽造不知情之高展鋼模公司負責人「江李秋美」署押,並擅自盜用高展鋼模公司大小章蓋印於前揭「申請書」、「邀請函」、「邀請函」、「大陸人士來臺從事相關活動計畫書及預定行程表」、「保證書」等文件(實際偽造文書情形詳如附表五所示),交付予對於偽造文書情事不知情之賴柏良而行使之。」(原審判決第8頁、第9頁),並於理由欄壹、程序部分(檢察官起訴範圍)六說明檢察官已於100年9月5日更正稱起訴被告賴柏良偽造私 文書部分僅包括虹德公司(原審卷㈠第262頁,原審判決 第14頁),惟於理由欄貳、三、論罪:㈢記載「又被告賴柏良、盧潔玫所為如附表五所示申請案所示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各該偽造文件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11罪)」(原審判決 第42頁),此部分有事實與理由不符之處,尚有未洽。 ㈡關於檢察官及被告上訴部分: ⑴檢察官上訴以:「被告朱龍祥、賴柏良均係旅行社從業人員,為牟取暴利,竟共同與大陸地區不詳旅行社,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聯絡,以虛偽編排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之行程,填寫『申請書』、『邀請函』、『大陸人士來臺從事相關活動計畫書及預定行程表』、『保證書』等不實文件,而賺取『入臺人數』每人人民幣 1,500元之不法利益;另被告吳弘敏提供普而陞企業有限 公司、赫蜜奧妮企業有限公司、森燦國際開發公司名義,被告陳西元提供虹德實業公司名義,出名權充邀請單位,向主管機關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現已改制為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再經送經濟部之投資審議委員會審查,而遂行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來臺,以賺取每核准人次新臺幣3,000元之不法對價 ,其等所為,對於我國治安及入出國及移民署審核大陸地區人民入境之管理危害至深,惡性非輕,且被告朱祥龍、賴柏良、吳弘敏(現已更名為吳薺)、陳西元於法院審理中,始終未就犯罪事實之全部,坦白陳述,犯後態度不佳,是原審量刑顯屬過輕」主張原審判決有不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之情,致判決違背法令有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自為適當合法之判決。 ⑵①被告賴柏良上訴主張其頭到尾都認罪,且目前我國已開放陸客自由行的情勢變遷,請求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機會。 ②被告朱祥龍上訴主張其只是提供公司讓被告賴柏良等被告靠行,不清楚狀況,請求能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機會。 ③被告吳薺上訴主張其是有招商,所邀訪的大陸地區人士確實都是商務考察對象,否認出借公司名義供被告賴柏良等人以該公司名義出具不實邀請文件,讓大陸地區人士可以假借不實商務活動名義申請入境來臺,不知被告賴柏良所製作之資料係不正確,並無主觀犯意等語,否認犯罪,惟如仍認被告吳薺犯罪,請依刑法第16條規定減刑。 ④被告李文麗上訴主張其已經認罪,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並請給予緩刑宣告。 ⑤被告陳西元上訴主張其一開始即未參與,並拒絕被告賴柏良等人,否認犯罪,原審判決有不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之情形,請求撤銷原審判決,諭知被告陳西元無罪。 ⑶查, ①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本件原審判決就如何量定被告賴柏良、朱祥龍、吳薺、李文麗、陳西元等人宣告刑之理由,業已詳敘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等情狀,予以綜合考量,於法定刑度範圍內,詳予審酌科刑,其量刑應屬妥適,並無違法失當之處,檢察官主張原審量刑過輕及被告賴柏良、朱祥龍、李文麗主張原審量刑過重均無理由。 ②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6條定有明文。次按法律頒布,人民即有知法守法義務,惟如行為人具有上揭違法性錯誤之情形,進而影響法律效力,宜就違法性錯誤之情節,區分不同法律效果;其中行為人對於違法性錯誤,有正當理由而屬無法避免者,應免除其刑事責任,如行為人對於違法性錯誤,非屬無法避免,不能阻卻犯罪之成立,然得視具體情節,減輕其刑(刑法第16條之94年2月2日修正理由第三點)。又究有無該條所定情形而合於得免除其刑者,係以行為人欠缺違法性認識,且其自信在客觀上有正當理由,即依一般觀念,通常人不免有此誤認而信為正當,亦即其欠缺違法性認識已達於不可避免之程度,始足當之,如其欠缺未達此程度,其可非難性縱係低於通常,則僅得減輕其刑(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94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吳薺身為本國國民自應有知法守法之義務,其既未舉證說明其不知法律之客觀上正當理由,而且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分治、對立之現實,基於國家安全考量,我國對於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數量及活動均有管制,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需經申請許可,符合相關要件使得入境臺灣地區,直至100年6月間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自由行,此為眾所週知之事,更由被告吳薺於99年8月12日偵查供述:「因為森燦公司本身在 深圳地區有從事招商的計劃,賴柏良他可以幫我們找潛在的客戶來台灣,我想可以相得益彰,所以我提供這兩家公司及森燦公司給賴柏良去邀請大陸商務人士來臺」(偵三卷第40頁),可見被告吳薺對於大陸地區人士需經申請許可,符合法定要件才能入境臺灣地區,其提供三家公司名義邀請來臺商務參訪,大陸地區人民始得申請入境之情形是知悉的,被告吳薺提供普而陞公司、赫蜜奧妮公司、森燦公司名義給被告賴柏良以不實商務參訪活動邀約大陸地區人士來臺,有違反國家管制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數量及活動而制定之審核規定,其有認知至明,顯見其自始毫無避免行為違法之意,況且其收取核准入境人數人新臺幣3000元之代價,更難認被告吳薺有何免除刑事責任或減輕其刑之事由。 ③行政行為應遵守誠實信用及信賴保護原則,並受其拘束,行政處分乃行政行為之一種,其作成如違背上開法律原則,即具有得撤銷之原因。而授益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如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所列情形,其信賴該行政處分 所表現之行為,應受信賴之保護。此參諸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理由書前段所揭示「法治國為憲法基本原則 之一,法治國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誠實信用原則之遵守。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生之合理信賴,法律自應予以適當保障,此乃信賴保護之法理基礎。」等意旨益明。查,被告吳薺、李文麗、陳西元等人各自經營之普而陞等公司並無邀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灣從事商務參訪活動,其等經被告賴柏良、同案被告王中原之請託,配合出借公司名義出具不實之商務活動參訪邀約文件,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申請使大陸地區人民入境臺灣地區,經移民署審查後核准來臺,申請案之大陸地區人士得據以入境臺灣地區,即屬以前開不實資料詐欺移民署承辦公務員,使之審核後誤信為真而核准大陸地區人士入境臺灣地區,藉以規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管制,評價上違反法秩序,不具實質上合法性,自屬非經合法手續進入臺灣地區;而前述移民署因被告吳薺等人所出借公司名義而出具不實之商務活動參訪邀約文件,核准申請案之大陸地區人士得以來臺,即為行政機關因人民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因陷於錯誤而為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係使人民因個案違法狀態未排除而獲得利益情形,並非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存續使人民產生信賴,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自不得據以主張申請案之大陸地區人民是經移民署核准來臺,屬合法入境臺灣地區;其等所為已經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款之規定,且其等以前 揭方式使大陸地區人民入境臺灣地區均圖可從中獲利之情形,亦詳如前述,是知被告賴柏良等人所為,均該當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之意圖 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臺灣地區罪,而應負該罪刑責。 ④被告吳薺、陳西元否認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 臺灣地區之犯行,其二人所辯各節業據指駁如前,其等此部分上訴均無理由。 ㈢綜上,檢察官及被告賴柏良、朱祥龍、吳薺、李文麗、陳西元上訴均無理由,然原審判決既有前述可議之處,仍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對於被告賴柏良、朱祥龍、吳薺、李文麗、陳西元部分,均予以撤銷改判。 二、科刑部分: ㈠減刑之部分 ⑴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所列10款事項,作為科刑重輕之標準,兩條適用上固有區別,惟所謂「犯罪之情狀」與「一切情形」云云,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以為判斷。故適用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惟其程度倘達於確可憫恕,自可予以酌減。 ⑵查,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分治、對立之現實,及在社會環境、文化上之差異,我國對於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之權益事項仍有差別待遇,是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範,係認為對於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數量及活動均仍有管制之必要,即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需事先經申請許可,並授權主管機關依不同情形制訂相關許可辦法,此項立法係立法者依據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之精神,所為對大陸地區人民權利所為之適當限制,本身尚無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問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7號解釋參照);然而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從重處罰以非法方式 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其立法目的除在於使國家機關無法管理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之數量及活動以外,主要仍係在規範慣常性引介大批大陸人民非法入境臺灣地區之「蛇頭」,蓋因此等犯行常常衍生長期非法逾期居留、非法打工、性交易、人口販運等潛在社會問題,對社會秩序及國家安全之危害甚鉅,且就行為人本身尚得賺取大量不法利益,故立法者認為有特別加重刑罰,藉嚴厲之處置手段嚇阻,以謀根本杜絕此等犯行之必要。而本案以商務考察名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來臺之行為,係假造虛偽之商務參訪、考察之許可入境事由,使大陸地區人民得以獲准進入臺灣地區,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活動送件須知第7點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以從事商務訪問、商 務考察為名義申請入境者,最長僅得停留1個月,故以此 種方式非法入境臺灣地區者,多屬原為短期入境停留之目的,僅其資格不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所定申請許可來臺觀光或不欲受該辦法第5條所 定「以旅行團團進團出」方式限制之大陸地區人民,而基於上述以長時間逾期居留為目的入境來臺者,通常以直接偷渡或假結婚取得形式上長期居留許可等較隱匿而不易被查知之方式來臺,此觀如各附表所示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絕大多數於許可期限內出境即明(僅有少數大陸地區人民未於許可停留期限內出境並非法在臺居留,部分業已被警查獲)。從而,被告李文麗、陳西元所為上開犯行相較於直接以偷渡方法讓無任何入境及居留許可之人進入臺灣地區,或以假結婚團聚方式讓大陸地區人民取得長期居留資格,其行為之惡性及違反法規之情節,顯然較為輕微,再考量被告李文麗、陳西元均係配合出具邀請名義之公司人員,且被告李文麗配合參與之附表八所示申請案件,共6 件,經審查准許來臺的為3件,被告陳西元配合參與之附 表七所示申請案件,共18件,經審查准許來臺的為18件,相較於被告賴柏良主導參與之附表一至附表三,附表四編號一、編號二、編號四至編號二十,附表五至附表八所示之申請案件共142件,經審查准許來臺的為112件,被告朱祥龍參與之附表一編號十八至編號五一、附表三編號十一、編號十四、附表四編號十二、編號十七至編號二十、附表五編號十一、附表六至附表八所示之申請案件77件,經審查准許來臺的為57件,及被告吳薺配合參與之附表二至附表四編號一、編號二、編號四至編號二十所示之申請案件共45件,經審查准許來臺的為37件,參與件數較其等少許多,且其等係經被告賴柏良等人請託而配合送件,所居角色較為次微,雖被告李文麗藉此以召集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到所經營之餐廳用餐,被告陳西元可獲取核准入境人數每人1500元之代價,與被告賴柏良、朱祥龍以此為業獲利之情形不可同日而與,其二人參與犯罪程度顯然較輕,是如逕以前揭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所定重刑處罰,雖可達嚇阻之目的,顯已悖於罪刑相 當原則,本院斟酌前情,認就被告李文麗、陳西元二人所犯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及其未遂犯行,按其情節若仍科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科所定之最低度刑,顯猶嫌情輕法重,尚有可憫 之處,爰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⑶國家對於境外人士是否核發入境許可,乃主權國家為維繫該國獨立存在,考量外交、國防安全、內國治安等因素,對於不同國家或地區之人民當可能有不同程度之規範及限制(例如各別國家對於是否給予來自不同國家或地區之人民免簽證之待遇,仍會有不同程度之處理),即使依據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授權制訂之相關入境許可辦法,對於大陸地區人民以觀光或商務為目的入境來臺,仍有包括身分資格、財產、資力等諸多限制,並非毫無限制開放大陸地區人士來臺,自不能遽認為被告賴柏良、朱祥龍、吳薺、李文麗、陳西元之行為在現在社會、時空環境下已經不具實質違法性,而得作為從輕甚至免除刑罰之理由,且被告賴柏良、朱祥龍等人之行為蓄意破壞上開規定,被告賴柏良自96年6月間起,被告朱祥龍自98年7月間經被告賴柏良邀約合作,其二人參與之申請案件甚多,犯罪情節嚴重,其二人並以此為業牟取利益,被告吳薺雖受被告賴柏良請託配合,惟參與之時間甚長及件數亦多於被告李文麗、陳西元二人數倍,並獲取核准入境人數每人3000元之代價,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犯罪情狀可憫恕之事由,自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被告賴柏良、朱祥龍、吳薺三人之刑期。 ㈡量刑審酌事項: ⑴被告朱祥龍、賴柏良部分: 爰審酌:①被告朱祥龍、賴柏良均為旅行業從業人員,僅因貪圖小利,即漠視我國法律禁止大陸地區人民未經許可入境臺灣地區之相關規定,以上開不法方式,使大陸地區人民得以非法入境來臺,其所為有害主管機關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入境之管理,犯罪情節非輕;②又被告賴柏良所為犯行數量眾多,於全案居於支配、主導之地位,被告朱祥龍則利用被告賴柏良、同案被告王中原之整體不法業務活動賺取利潤,雖所涉及犯行有附表一編號十八至編號五一、附表三編號十一、編號十四、附表四編號十二、編號十七至編號二十、附表五編號十一、附表六至附表八所示之申請案件77件,經審查准許來臺的為57件,次數少於被告賴柏良,惟利用被告賴柏良、同案被告王中原為自己手足以營利,與被告賴柏良合作仍居於主導、支配之地位;③被告賴柏良於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承認犯行,被告朱祥龍原否認犯行,於本院雖表示承認犯罪,惟表示僅提供公司給被告賴柏良等人靠行,不清楚狀況等情;④被告朱祥龍、賴柏良均無重大犯罪前科;⑤其二人係假造虛偽之商務參訪、考察之許可入境事由,使大陸地區人民得以獲准進入臺灣地區,相較於直接以偷渡方法讓無任何入境及居留許可之人進入臺灣地區,或以假結婚團聚方式讓大陸地區人民取得長期居留資格,其行為之惡性及違反法規之情節,顯然較為輕微,及現已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自由行之時空及社會情勢變遷;⑥另分別考量其等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第三項所示之刑,以資懲警。 ⑵被告吳薺、李文麗、陳西元部分: 爰審酌:①被告吳薺、李文麗、陳西元均知悉其等所屬公司實際上分別無邀請附表附表二至附表三,附表四編號一、編號二、編號四至編號二十,附表七至附表八所示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之實際需求及計畫,且被告賴柏良係要以此等不實申請案牟利之事實,竟均仍配合提供公司名義,行為亦均屬可議;②被告吳薺收取每核准入境人次3,000元報酬,被告陳西元與同案被告劉美鈴可收取 每核准入境人次1,500元報酬,被告李文麗藉此以召集入 境之大陸地區人民到所經營之餐廳用餐;③被告李文麗配合參與之附表八所示申請案件,共6件,經審查准許來臺 的為3件,被告陳西元配合參與之附表七所示申請案件, 共18件,經審查准許來臺的為18件,被告吳薺配合參與之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之申請案件共45件,經審查准許來臺的為37件;④被告吳薺、陳西元始終否認犯罪,被告李文麗於調查詢問、偵查及原審、本院前審時否認犯罪,嗣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犯罪;⑤被告李文麗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及執行,被告吳薺於98年3月27日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交上易字第37號 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確定,緩刑期滿緩刑未經撤銷;又於101年7月20日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1年7月20日以101年度簡字第346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101 年8月14日判決確定,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101年10月16日至102年8月15日止;被告陳西元(原名陳俊宏)於 100年3月24日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1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100年4月27日確定,又於103年5月8日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 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34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104 年1月15日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本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可稽);⑥其等配合假造虛偽之商務參訪、考察之許可入境事由,使大陸地區人民得以獲准進入臺灣地區,相較於直接以偷渡方法讓無任何入境及居留許可之人進入臺灣地區,或以假結婚團聚方式讓大陸地區人民取得長期居留資格,其行為之惡性及違反法規之情節,顯然較為輕微,及現已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自由行之時空及社會情勢變遷;⑦另分別考量其等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四項至第六項所示之刑,以資懲警。 ㈢末查被告李文麗 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受被告賴柏良、同案被告王中原請託,及圖可藉此召集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到所經營之餐廳用餐,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其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坦承犯行,堪認其已生悔意,經歷此次科刑教訓,對於相關法律規定應當熟悉,更知事情之嚴重性,當無再犯之虞,再考量被告李文麗所涉及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之件數較少,僅有6件,經審查核准3件,其居於較為次微角色,配合提供相關公司名義,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被告李文麗緩刑四年;再審酌被告李文麗前述所為係有害於國家及社會法益,為督促被告李文麗培養正確法治觀念,確實能戒慎行止,預防再犯,並斟酌其所擔任分工角色、參與時間,暨考量其現況,認應課予一定負擔為宜,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上開被告李文麗於判決確定後二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二十萬元。 ㈣至於被告賴柏良、朱祥龍之辯護人雖請求給予被告賴柏良、朱祥龍緩刑自新之機會,惟本院考量國家對於境外人士是否核發入境許可,乃主權國家為維繫該國獨立存在,考量外交、國防安全、內國治安等因素,而對於不同國家或地區之人民當可能有不同程度之規範及限制(例如各別國家對於是否給予來自不同國家或地區之人民免簽證之待遇,仍會有不同程度之處理),即使依據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授權制訂之相關入境許可辦法,對於大陸地區人民以觀光或商務為目的入境來臺,仍有包括身分資格、財產、資力等諸多限制,而非毫無限制開放大陸地區人士來臺,且被告賴柏良、朱祥龍二人之行為蓄意破壞上開規定,故不能遽認為其二人之行為在現在社會時空環境下已經不具實質違法性,而得作為從輕甚至免除刑罰之理由。且本院考量被告賴柏良於全案居於主導地位,且從96年起至被查獲為止,所為申請邀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其行為次數眾多,被告朱祥龍則利用被告賴柏良、同案被告王中原之整體不法業務活動賺取利潤,雖所涉及犯行有附表一編號十八至編號五一、附表三編號十一、編號十四、附表四編號十二、編號十七至編號二十、附表五編號十一、附表六至附表八所示之申請案件77件,經審查准許來臺的為57件,次數少於被告賴柏良,惟與被告賴柏良合作,共同以此為業牟利,其二人犯罪情節較為嚴重,本院經斟酌一切情事,並考量被告賴柏良、朱祥龍所犯情節之輕重程度後,就被告賴柏良、朱祥龍所犯之罪,應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度為適當,已如前述,其二人宣告刑均已逾有期徒刑二年,依法即不符合宣告緩刑之要件,是本院認為本案無從依辯護人請求給予被告賴柏良緩刑自新之機會。另被告吳薺宣告刑已逾有期徒刑二年,是依法即不符合宣告緩刑之要件,被告陳西元否認犯行,其既未能表徵出反省、悔改之意思,未能體會到其行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之嚴重性,即難完全確保其再犯之危險性,故不能認為對被告陳西元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款、第79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28條、第59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弘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林婷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 違反第15條第1 款規定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首謀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3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15條第1 款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該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一定期間之停航,或廢止其有關證照,並得停止或廢止該船長、機長或駕駛人之職業證照或資格。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有第1 項至第4 項之行為或因其故意、重大過失致使第三人以其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從事第1 項至第4 項之行為,且該行為係以運送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為主要目的者,主管機關得沒入該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明知該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前項情形,如該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無相關主管機關得予沒入時,得由查獲機關沒入之。 附表一:雋騏公司(調查卷第119頁至第128頁) 一、申請案一(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吳金燕;聯絡人:李積盈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全部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1 │雋騏貿│重慶樺地電氣有│葉永青│96/06/25│96/06/29│96/08/09│96/07/18│原審證據卷第1 │ │ │易公司│限公司設計總監│ │ │ │96/08/18│96/07/26│冊P.1-21 │ ├──┼───┼───────┼───┼────┼────┼────┼────┼───────┤ │ 2 │雋騏貿│重慶樺地電氣有│何怡 │96/06/25│96/06/29│96/08/09│96/07/18│(同上) │ │ │易公司│限公司 │ │ │ │96/08/18│96/07/26│ │ ├──┼───┼───────┼───┼────┼────┼────┼────┼───────┤ │ 3 │雋騏貿│重慶樺地電氣有│李松波│96/06/25│96/06/29│96/08/09│96/07/18│(同上) │ │ │易公司│限公司總經理 │ │ │ │96/08/18│96/07/26│ │ └──┴───┴───────┴───┴────┴────┴────┴────┴───────┘ 二、申請案二(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吳金燕;聯絡人:吳金燕 (三)結果:經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審查會決議不同意訪臺,內政部處分駁回申請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雋騏貿│漳州市振威機電│易仁目│96/08/06│96/08/24│96/09/20│無(未核│原審證據卷第1 │ │ 4 │易公司│設備有限公司副│ │ │ │96/09/29│准) │冊P.129-169 │ │ │ │總經理 │ │ │ │ │ │ │ ├──┼───┼───────┼───┼────┼────┼────┼────┼───────┤ │ │雋騏貿│漳州市振威機電│易仁榮│96/08/06│96/08/24│96/09/20│無(未核│(同上) │ │ 5 │易公司│設備有限公司銷│ │ │ │96/09/29│准) │ │ │ │ │售部經理 │ │ │ │ │ │ │ ├──┼───┼───────┼───┼────┼────┼────┼────┼───────┤ │ │雋騏貿│漳州市振威機電│易世秋│96/08/06│96/08/24│96/09/20│無(未核│(同上) │ │ 6 │易公司│設備有限公司市│ │ │ │96/09/29│准) │ │ │ │ │場部經理 │ │ │ │ │ │ │ ├──┼───┼───────┼───┼────┼────┼────┼────┼───────┤ │ │雋騏貿│漳州市振威機電│易世萍│96/08/06│96/08/24│96/09/20│無(未核│(同上) │ │ 7 │易公司│設備有限公司採│ │ │ │96/09/29│准) │ │ │ │ │購部經理 │ │ │ │ │ │ │ └──┴───┴───────┴───┴────┴────┴────┴────┴───────┘ 三、申請案三(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吳金燕;聯絡人:吳金燕 (三)結果:審議結果不同意訪臺,且96年12月3日行文申請撤件 (四)本案為檢察官起訴依據之雋騏公司邀訪案附表編號8 、9 (偵一卷第120 頁),檢察官起訴書依據之附表應為重複列計。 (五)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 案件文號 │統一編號│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雋騏貿│無錫惠曼精密機│陳麗娜│00000000000 │00000000│96/10/11│96/11/02│96/11/15│無(未核│原審證據卷第1 │ │ 8 │易公司│械有限公司 │ │ │ │ │ │96/11/24│准、撤回│冊P.170-191 │ │ │ │ │ │ │ │ │ │ │申請) │ │ └──┴───┴───────┴───┴──────┴────┴────┴────┴────┴────┴───────┘ 四、申請案四(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吳金燕;聯絡人:吳金燕;受託代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不予許可來臺參訪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 案件文號 │統一編號│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9 │雋騏貿│深圳市海興實業│梁月梅│00000000000 │00000000│96/12/03│96/12/18│96/12/20│無(未核│原審證據卷第1 │ │ │易公司│有限公司 │ │ │ │ │ │96/12/29│准) │冊P.206-263 │ ├──┼───┼───────┼───┼──────┼────┼────┼────┼────┼────┼───────┤ │ 10 │雋騏貿│深圳市海興實業│葉茂全│00000000000 │00000000│96/12/03│96/12/18│96/12/20│無(未核│(同上) │ │ │易公司│有限公司 │ │ │ │ │ │96/12/29│准) │ │ ├──┼───┼───────┼───┼──────┼────┼────┼────┼────┼────┼───────┤ │ 11 │雋騏貿│深圳市海興實業│劉光昌│00000000000 │00000000│96/12/03│96/12/18│96/12/20│無(未核│(同上) │ │ │易公司│有限公司 │ │ │ │ │ │96/12/29│准) │ │ ├──┼───┼───────┼───┼──────┼────┼────┼────┼────┼────┼───────┤ │ 12 │雋騏貿│深圳市海興實業│黃觀炎│00000000000 │00000000│96/12/03│96/12/18│96/12/20│無(未核│(同上) │ │ │易公司│有限公司 │ │ │ │ │ │96/12/29│准) │ │ ├──┼───┼───────┼───┼──────┼────┼────┼────┼────┼────┼───────┤ │ 13 │雋騏貿│深圳市海興實業│秦玉英│00000000000 │00000000│96/12/03│96/12/18│96/12/20│無(未核│(同上) │ │ │易公司│有限公司 │ │ │ │ │ │96/12/29│准) │ │ ├──┼───┼───────┼───┼──────┼────┼────┼────┼────┼────┼───────┤ │ 14 │雋騏貿│深圳市海興實業│黃金花│00000000000 │00000000│96/12/03│96/12/18│96/12/20│無(未核│(同上) │ │ │易公司│有限公司 │ │ │ │ │ │96/12/29│准) │ │ └──┴───┴───────┴───┴──────┴────┴────┴────┴────┴────┴───────┘ 五、申請案五(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吳金燕;聯絡人:吳金燕 (三)結果:全部核准、全部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申請資料影本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15 │雋騏貿│廣州市銀瀛財務│鍾秉霖│97/12/26│98/01/05│98/01/14│98/03/02│原審證據卷第1 │ │ │易公司│諮詢有限公司 │ │ │ │98/01/23│98/03/04│冊P.263-299 │ ├──┼───┼───────┼───┼────┼────┼────┼────┼───────┤ │ 16 │雋騏貿│廣州市銀瀛財務│黃曉珊│97/12/26│98/01/05│98/01/14│98/03/02│(同上) │ │ │易公司│諮詢有限公司 │ │ │ │98/01/23│98/03/04│ │ └──┴───┴───────┴───┴────┴────┴────┴────┴───────┘ 六、申請案六(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劉美莉、林金標、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劉美莉;聯絡人:吳金燕 (三)結果:核准且實際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17 │雋騏貿│上海希爾聖刀具│徐鑫 │98/02/10│98/02/13│98/02/23│98/03/09│原審證據卷第1 │ │ │易公司│銷售有限公司 │ │ │ │98/03/04│98/03/15│冊P.300-318 │ └──┴───┴───────┴───┴────┴────┴────┴────┴───────┘ 七、申請案七(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劉美莉、林金標、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林金標;代辦旅行社:正安旅行社;聯絡人:吳金燕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全部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18 │雋騏貿│重慶市嘉鴻誠電│任潔 │98/03/24│98/03/26│98/04/06│98/05/15│原審證據卷第2 │ │ │易公司│器有限責任公司│ │ │ │98/04/15│98/05/22│冊P.501-552 │ ├──┼───┼───────┼───┼────┼────┼────┼────┼───────┤ │ 19 │雋騏貿│合肥蒿關商廈限│馬瑛 │98/03/24│98/03/26│98/04/06│98/04/07│(同上) │ │ │易公司│公司任市場部經│ │ │ │98/04/15│98/04/14│ │ │ │ │理 │ │ │ │ │ │ │ ├──┼───┼───────┼───┼────┼────┼────┼────┼───────┤ │ 20 │雋騏貿│溫州市豪鋒電器│戴存真│98/03/24│98/03/26│98/04/06│98/04/17│(同上) │ │ │易公司│有限公司業務經│ │ │ │98/04/15│98/04/25│ │ │ │ │理 │ │ │ │ │ │ │ ├──┼───┼───────┼───┼────┼────┼────┼────┼───────┤ │ 21 │雋騏貿│上海聖美諾辦公│蔣崢嶸│98/03/24│98/03/26│98/04/06│98/04/05│(同上) │ │ │易公司│家具有限公司總│ │ │ │98/04/15│98/04/08│ │ │ │ │經理 │ │ │ │ │ │ │ ├──┼───┼───────┼───┼────┼────┼────┼────┼───────┤ │ 22 │雋騏貿│上海聖美諾辦公│徐芸芸│98/03/24│98/03/26│98/04/06│98/04/05│(同上) │ │ │易公司│家具有限公司副│ │ │ │98/04/15│98/04/08│ │ │ │ │總經理 │ │ │ │ │ │ │ ├──┼───┼───────┼───┼────┼────┼────┼────┼───────┤ │ 23 │雋騏貿│上海聖美諾辦公│康明磊│98/03/24│98/03/26│98/04/06│98/05/01│(同上) │ │ │易公司│家具有限公司項│ │ │ │98/04/15│98/05/10│ │ │ │ │目經理 │ │ │ │ │ │ │ └──┴───┴───────┴───┴────┴────┴────┴────┴───────┘ 八、申請案八(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劉美莉、林金標、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林金標;代辦旅行社:正安旅行社;聯絡人:吳金燕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全部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24 │雋騏貿│杭州張小泉集團│張國標│98/04/06│98/04/10│98/04/18│98/04/23│原審證據卷第2 │ │ │易公司│有限公司董事長│ │ │ │98/04/28│98/04/26│冊P.568-594 │ ├──┼───┼───────┼───┼────┼────┼────┼────┼───────┤ │ 25 │雋騏貿│杭州張小泉集團│胡佑莉│98/04/06│98/04/10│98/04/18│98/05/04│(同上) │ │ │易公司│有限公司銷售經│ │ │ │98/04/28│98/05/13│ │ │ │ │理 │ │ │ │ │ │ │ └──┴───┴───────┴───┴────┴────┴────┴────┴───────┘ 九、申請案九(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吳金燕;聯絡人:吳金燕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部分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26 │雋騏貿│上海御翔機電設│周惟彥│98/05/08│98/05/12│98/05/20│無 │原審卷㈢第2 至│ │ │易公司│備有限公司副總│ │ │ │98/06/02│ │18頁反面 │ │ │ │經理 │ │ │ │ │ │ │ ├──┼───┼───────┼───┼────┼────┼────┼────┼───────┤ │ 27 │雋騏貿│上海御翔機電設│葉駿 │98/05/08│98/05/12│98/05/20│98/05/22│同上 │ │ │易公司│備有限公司銷售│ │ │ │98/06/02│98/06/03│ │ │ │ │經理 │ │ │ │ │ │ │ ├──┼───┼───────┼───┼────┼────┼────┼────┼───────┤ │ 28 │雋騏貿│無錫君睿科技有│單樹詠│98/05/08│98/05/12│98/05/20│無 │同上 │ │ │易公司│限公司總經埋 │ │ │ │98/06/02│ │ │ │ │ │ │ │ │ │ │ │ │ ├──┼───┼───────┼───┼────┼────┼────┼────┼───────┤ │ 29 │雋騏貿│上海豐岱貿易有│王菊娣│98/05/08│98/05/12│98/05/20│無 │同上 │ │ │易公司│限公司副總經理│ │ │ │98/06/02│ │ │ ├──┼───┼───────┼───┼────┼────┼────┼────┼───────┤ │ 30 │雋騏貿│上海豐岱貿易有│王松菊│98/05/08│98/05/12│98/05/20│無 │同上 │ │ │易公司│限公司業務經理│ │ │ │98/06/02│ │ │ ├──┼───┼───────┼───┼────┼────┼────┼────┼───────┤ │ 31 │雋騏貿│上海豐岱貿易有│樂徵 │98/05/08│98/05/12│98/05/20│98/05/27│同上 │ │ │易公司│限公司海外市場│ │ │ │98/06/02│98/06/09│ │ │ │ │部門銷售經理 │ │ │ │ │ │ │ ├──┼───┼───────┼───┼────┼────┼────┼────┼───────┤ │ 32 │雋騏貿│上海豐岱貿易有│董雪娜│98/05/08│98/05/12│98/05/20│98/06/02│同上 │ │ │易公司│限公司北京市場│ │ │ │98/06/02│98/06/15│ │ │ │ │部產品設計包 │ │ │ │ │ │ │ └──┴───┴───────┴───┴────┴────┴────┴────┴───────┘ 十、申請案十(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劉美莉、林金標、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吳金燕;聯絡人:吳金燕;受託送件人:林金標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部分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33 │雋騏貿│深圳市好年青科│何楊成│98/05/14│98/05/20│98/05/20│98/06/08│原審證據卷第2 │ │ │易公司│技開發有限公司│ │ │ │98/06/02│98/06/10│冊P.747-779 │ │ │ │業務經理 │ │ │ │ │ │ │ ├──┼───┼───────┼───┼────┼────┼────┼────┼───────┤ │ 34 │雋騏貿│亨特道格拉斯工│林燕 │98/05/14│98/05/20│98/05/20│無 │(同上) │ │ │易公司│業中國有限公司│ │ │ │98/06/02│ │ │ ├──┼───┼───────┼───┼────┼────┼────┼────┼───────┤ │ 35 │雋騏貿│深圳市中風裝飾│鍾衛 │98/05/14│98/05/20│98/05/20│98/06/15│(同上) │ │ │易公司│設計有限公司業│ │ │ │98/06/02│98/06/21│ │ │ │ │務經理 │ │ │ │ │ │ │ └──┴───┴───────┴───┴────┴────┴────┴────┴───────┘ 十一、申請案十一(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劉美莉、林金標、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林金標;聯絡人:吳金燕;受託送件人:林金標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部分入境(98年5月22日行文 林燕因個人因素無法於核准時間來台,邀還林燕來台旅行證)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36 │雋騏貿│深圳市形態服飾│鄭嬿沸│98/05/22│98/05/25│98/06/10│98/06/08│原審證據卷第2 │ │ │易公司│有限公司 │ │ │ │98/06/19│98/06/17│冊P.780-807 │ ├──┼───┼───────┼───┼────┼────┼────┼────┼───────┤ │ 37 │雋騏貿│深圳市形態服飾│吳玉珠│98/05/22│98/05/25│98/06/10│98/06/08│原審證據卷第2 │ │ │易公司│有限公司 │ │ │ │98/06/19│98/06/17│冊P.780-807 │ └──┴───┴───────┴───┴────┴────┴────┴────┴───────┘ 十二、申請案十二(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劉美莉、林金標、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林金標;聯絡人:吳金燕;受託送件人:林金標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全部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38 │雋騏貿│上海桃李商貿發│楊婕 │98/06/05│98/06/09│98/06/14│98/06/27│原審證據卷第2 │ │ │易公司│展有限公司銷售│ │ │ │98/06/25│98/07/05│冊P.907-961 │ │ │ │經理 │ │ │ │ │ │ │ ├──┼───┼───────┼───┼────┼────┼────┼────┼───────┤ │ 39 │雋騏貿│上海桃李商貿發│陳海婧│98/06/05│98/06/09│98/06/14│98/06/22│(同上) │ │ │易公司│展有限公司銷售│ │ │ │98/06/25│98/06/29│ │ │ │ │主管 │ │ │ │ │ │ │ ├──┼───┼───────┼───┼────┼────┼────┼────┼───────┤ │ 40 │雋騏貿│深圳市好年青科│周堯星│98/06/05│98/06/09│98/06/14│98/07/14│(同上) │ │ │易公司│技開發有限公司│ │ │ │98/06/25│98/07/17│ │ │ │ │副總經理 │ │ │ │ │ │ │ ├──┼───┼───────┼───┼────┼────┼────┼────┼───────┤ │ 41 │雋騏貿│深圳市好年青科│陽方章│98/06/05│98/06/09│98/06/14│98/07/14│(同上) │ │ │易公司│技開發有限公司│ │ │ │98/06/25│98/07/25│ │ │ │ │採購經理 │ │ │ │ │ │ │ ├──┼───┼───────┼───┼────┼────┼────┼────┼───────┤ │ 42 │雋騏貿│上海望靜丸貿易│趙靜 │98/06/05│98/06/09│98/06/14│98/07/12│(同上) │ │ │易公司│有限公司董事長│ │ │ │98/06/25│98/07/20│ │ ├──┼───┼───────┼───┼────┼────┼────┼────┼───────┤ │ 43 │雋騏貿│上海望靜丸貿易│孫毅飛│98/06/05│98/06/09│98/06/14│98/08/03│(同上) │ │ │易公司│有限公司廈門地│ │ │ │98/06/25│98/08/10│ │ │ │ │區銷售主管 │ │ │ │ │ │ │ ├──┼───┼───────┼───┼────┼────┼────┼────┼───────┤ │ 44 │雋騏貿│上海望靜丸貿易│王施澤│98/06/05│98/06/09│98/06/14│98/08/03│(同上) │ │ │易公司│有限公司廈門地│ │ │ │98/06/25│98/08/10│ │ │ │ │區研發部主管 │ │ │ │ │ │ │ └──┴───┴───────┴───┴────┴────┴────┴────┴───────┘ 十三、申請案十三(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劉美莉、林金標、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林金標;聯絡人:吳金燕;受託送件人:林金標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全部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45 │雋騏貿│江蘇省蘇州環通│王忠男│98/06/18│98/06/23│98/07/01│98/09/15│原審證據卷第3 │ │ │易公司│電子有限公司總│ │ │ │98/07/14│98/09/20│冊P.0000-0000 │ │ │ │經理 │ │ │ │ │ │ │ ├──┼───┼───────┼───┼────┼────┼────┼────┼───────┤ │ 46 │雋騏貿│蘇州環通電子有│禹留弟│98/06/18│98/06/23│98/07/01│98/09/15│(同上) │ │ │易公司│限公司業務主管│ │ │ │98/07/14│98/09/20│ │ ├──┼───┼───────┼───┼────┼────┼────┼────┼───────┤ │ 47 │雋騏貿│深圳市東方彩旭│林濤 │98/06/18│98/06/23│98/07/01│98/07/26│(同上) │ │ │易公司│貿易有限公司副│ │ │ │98/07/14│98/08/01│ │ │ │ │總經理 │ │ │ │ │ │ │ ├──┼───┼───────┼───┼────┼────┼────┼────┼───────┤ │ 48 │雋騏貿│深圳市東方彩旭│朱其明│98/06/18│98/06/23│98/07/01│98/07/26│(同上) │ │ │易公司│貿易有限公司業│ │ │ │98/07/14│98/08/01│ │ │ │ │務經理 │ │ │ │ │ │ │ └──┴───┴───────┴───┴────┴────┴────┴────┴───────┘ 十四、申請案十四(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劉美莉、林金標、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地址為臺北市○○路0 段000 號4 樓);聯絡人:吳金燕;受託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來台、部分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49 │雋騏貿│深圳市維信絡科│劉時躍│98/06/18│98/06/29│98/07/12│98/07/11│原審證據卷第3 │ │ │易公司│技有限公司總經│ │ │ │98/07/25│98/07/29│冊P.0000-0000 │ │ │ │理 │ │ │ │ │ │ │ ├──┼───┼───────┼───┼────┼────┼────┼────┼───────┤ │ 50 │雋騏貿│深圳市維信絡科│何水成│98/06/18│98/06/29│98/07/12│98/07/18│(同上) │ │ │易公司│技有限公司副總│ │ │ │98/07/25│98/07/25│ │ │ │ │經理 │ │ │ │ │ │ │ ├──┼───┼───────┼───┼────┼────┼────┼────┼───────┤ │ 51 │雋騏貿│深圳市維信絡科│劉檢躍│98/06/26│98/06/29│98/07/12│98/08/24│(同上) │ │ │易公司│技有限公司銷售│ │ │ │98/07/25│98/09/03│ │ │ │ │經理 │ │ │ │ │ │ │ ├──┼───┼───────┼───┼────┼────┼────┼────┼───────┤ │ 52 │雋騏貿│深圳市維信絡科│萬谷榮│98/06/26│98/06/29│98/07/12│98/07/24│(同上) │ │ │易公司│技有限公司採購│ │ │ │98/07/25│98/07/25│ │ │ │ │經理 │ │ │ │ │ │ │ ├──┼───┼───────┼───┼────┼────┼────┼────┼───────┤ │ 53 │雋騏貿│福建建設信息技│張成 │98/06/26│98/06/29│98/07/12│98/08/02│(同上) │ │ │易公司│術有限公司投資│ │ │ │98/07/25│98/08/10│ │ │ │ │總監 │ │ │ │ │ │ │ ├──┼───┼───────┼───┼────┼────┼────┼────┼───────┤ │ 54 │雋騏貿│福建建設信息技│趙婉英│98/06/25│98/06/29│98/07/12│無 │(同上) │ │ │易公司│術有限公司財務│ │ │ │98/07/25│ │ │ │ │ │總監 │ │ │ │ │ │ │ └──┴───┴───────┴───┴────┴────┴────┴────┴───────┘ 十五、申請案十五(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吳金燕;受託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核准來台並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 案件文號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55 │雋騏貿│鄭州市江鑫食品│曲麗豔│00000000000 │98/07/08│98/07/10│98/07/19│98/07/21│原審證據卷第3 │ │ │易公司│有限公司 │ │ │ │ │98/08/01│98/08/01│冊P.0000-0000 │ └──┴───┴───────┴───┴──────┴────┴────┴────┴────┴───────┘ 十六、申請案十六(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結果:審議結果核准來台並入境 (三)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56 │雋騏貿│東莞虎門博湧永│蘇婉 │98/07/21│98/07/23│98/07/29│98/08/01│臺北市調處證據│ │ │易公司│恆鋁箱廠資源部│ │ │ │98/08/11│98/08/19│卷第123頁 │ │ │ │主管 │ │ │ │ │ │ │ └──┴───┴───────┴───┴────┴────┴────┴────┴───────┘ 十七、申請案十七(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劉美莉、林金標、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林金標;聯絡人:吳金燕;受託送件人:林金標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部分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57 │雋騏貿│上海雙廷工貿易│李晶晶│98/07/17│98/07/23│98/07/28│98/09/28│原審證據卷第3 │ │ │易公司│有限公司 │ │ │ │98/08/10│98/10/08│冊P.0000-0000 │ ├──┼───┼───────┼───┼────┼────┼────┼────┼───────┤ │ 58 │雋騏貿│上海凌鋼經貿有│孫放 │98/07/17│98/07/23│98/07/28│無 │(同上) │ │ │易公司│限公司業務員 │ │ │ │98/08/10│ │ │ └──┴───┴───────┴───┴────┴────┴────┴────┴───────┘ 十八、申請案十八(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朱祥龍、許淑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地址為臺北市○○○路0 段00號6 樓之1 );聯絡人:賴柏良;受託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部分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59 │雋騏貿│深圳市好年青科│何楊成│98/08/18│98/08/25│98/08/26│無 │原審證據卷第3 │ │ │易公司│技開發有限公司│ │ │ │98/09/08│ │冊P.0000-0000 │ ├──┼───┼───────┼───┼────┼────┼────┼────┼───────┤ │ 60 │雋騏貿│深圳市好年青科│羅仕德│98/08/18│98/08/25│98/08/26│98/10/14│(同上) │ │ │易公司│技開發有限公司│ │ │ │98/09/08│98/10/18│ │ │ │ │項目經理 │ │ │ │ │ │ │ └──┴───┴───────┴───┴────┴────┴────┴────┴───────┘ 十九、申請案十九(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朱祥龍、許淑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地址為臺北市○○○路0 段00號6 樓之1 );聯絡人:賴柏良;受託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全部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61 │雋騏貿│東莞市總升電棟│黃榮海│98/08/17│98/08/25│98/08/29│98/10/12│原審證據卷第3 │ │ │易公司│電纜有限公司 │ │ │ │98/09/11│98/10/17│冊P.0000-0000 │ ├──┼───┼───────┼───┼────┼────┼────┼────┼───────┤ │ 62 │雋騏貿│深圳航景科技有│沈紹秋│98/08/18│98/08/25│98/08/29│98/09/01│(同上) │ │ │易公司│限公司業務經理│ │ │ │98/09/11│98/09/18│ │ ├──┼───┼───────┼───┼────┼────┼────┼────┼───────┤ │ 63 │雋騏貿│深圳航景科技有│陳燕堅│98/08/17│98/08/25│98/08/29│98/09/01│(同上) │ │ │易公司│限公司業務經理│ │ │ │98/09/11│98/09/18│ │ └──┴───┴───────┴───┴────┴────┴────┴────┴───────┘ 二十、申請案二十(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朱祥龍、許淑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地址為臺北市○○○路0 段00號6 樓之1 );聯絡人:賴柏良;受託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全部核准、部分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64 │雋騏貿│北京瑞儀盛天科│李毅 │98/09/02│98/09/08│98/09/19│無 │原審證據卷第3 │ │ │易公司│技有限公司 │ │ │ │98/10/02│ │冊P.0000-0000 │ ├──┼───┼───────┼───┼────┼────┼────┼────┼───────┤ │ 65 │雋騏貿│北京瑞儀盛天科│馬國鳳│98/09/02│98/09/08│98/09/19│無 │原審證據卷第3 │ │ │易公司│技有限公司副總│ │ │ │98/10/02│ │冊P.0000-0000 │ │ │ │裁 │ │ │ │ │ │ │ ├──┼───┼───────┼───┼────┼────┼────┼────┼───────┤ │ 66 │雋騏貿│新永豐實業有限│彭偉綿│98/09/02│98/09/08│98/09/19│無 │原審證據卷第3 │ │ │易公司│公司總經理 │ │ │ │98/10/02│ │冊P.0000-0000 │ │ │ │ │ │ │ │ │ │ │ ├──┼───┼───────┼───┼────┼────┼────┼────┼───────┤ │ 67 │雋騏貿│深圳市海槍力高│李嘉雯│98/09/02│98/09/08│98/09/19│98/11/19│原審證據卷第3 │ │ │易公司│進出口有限公司│ │ │ │98/10/02│98/11/21│冊P.0000-0000 │ │ │ │副總經理 │ │ │ │ │ │ │ ├──┼───┼───────┼───┼────┼────┼────┼────┼───────┤ │ 68 │雋騏貿│江蘇通州大華電│夏紀和│98/09/02│98/09/08│98/09/19│無 │原審證據卷第3 │ │ │易公司│子有限公司副總│ │ │ │98/10/02│ │冊P.0000-0000 │ │ │ │經理 │ │ │ │ │ │ │ └──┴───┴───────┴───┴────┴────┴────┴────┴───────┘ 二一、申請案二一(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朱祥龍、許淑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地址為臺北市○○○路0 段00號6 樓之1 ) ;聯絡人:賴柏良;受託代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未審議,98年9月10日撤回申請,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69 │雋騏貿│美達電器深圳有│彭鵬 │98/09/07│無(撤回│98/10/01│無 │原審證據卷第3 │ │ │易公司│限公司 │ │ │申請) │98/10/14│ │冊P.0000-0000 │ └──┴───┴───────┴───┴────┴────┴────┴────┴───────┘ 二二、申請案二二(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朱祥龍、許淑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地址為臺北市○○○路0 段00號6 樓之1 ) ;聯絡人:賴柏良;受託代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全部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70 │雋騏貿│上海豐岱貿易有│梁蘭風│98/09/08│98/09/15│98/09/27│98/09/19│原審證據卷第3 │ │ │易公司│限公司海外市場│ │ │ │98/10/10│98/10/06│冊P.0000-0000 │ │ │ │部門銷售副經 │ │ │ │ │ │ │ ├──┼───┼───────┼───┼────┼────┼────┼────┼───────┤ │ 71 │雋騏貿│上海豐岱貿易有│郭蓮花│98/09/08│98/09/15│98/09/27│98/09/01│(同上) │ │ │易公司│限公司研發部工│ │ │ │98/10/10│98/10/11│ │ │ │ │程師 │ │ │ │ │ │ │ └──┴───┴───────┴───┴────┴────┴────┴────┴───────┘ 二三、申請案二三(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朱祥龍、許淑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賴柏良(名義為雋騏公司總經理);受託代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核准來台並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72 │雋騏貿│上海國景模型設│盛強 │98/09/21│98/09/23│98/10/05│98/10/03│原審證據卷第3 │ │ │易公司│計有限公司 │ │ │ │98/10/11│98/10/07│冊P.0000-0000 │ └──┴───┴───────┴───┴────┴────┴────┴────┴───────┘ 二四、申請案二四(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朱祥龍、許淑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賴柏良;受託代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來台、全部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73 │雋騏貿│山東鍛都鋁業有│張西安│98/09/23│98/09/25│98/10/15│98/10/10│原審證據卷第3 │ │ │易公司│限公司部門 │ │ │ │98/10/24│98/10/21│冊P.0000-0000 │ ├──┼───┼───────┼───┼────┼────┼────┼────┼───────┤ │ 74 │雋騏貿│山東鍛都鋁業有│張林 │98/09/23│98/09/25│98/10/15│98/10/10│(同上) │ │ │易公司│限公司部門銷售│ │ │ │98/10/24│98/10/21│ │ │ │ │副經理 │ │ │ │ │ │ │ └──┴───┴───────┴───┴────┴────┴────┴────┴───────┘ 二五、申請案二五(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朱祥龍、許淑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賴柏良;受託代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核准來台並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75 │雋騏貿│東芯電子科技惠│高琴 │98/09/28│98/10/01│98/10/15│98/10/19│原審證據卷第4 │ │ │易公司│陽有限公司 │ │ │ │98/10/28│98/10/28│冊P.0000-0000 │ └──┴───┴───────┴───┴────┴────┴────┴────┴───────┘ 二六、申請案二六(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朱祥龍、許淑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賴柏良;受託代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核准來台並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76 │雋騏貿│上海藍光科技有│黃雅金│98/09/28│98/09/30│98/10/14│98/12/23│原審證據卷第4 │ │ │易公司│限公司 │ │ │ │98/10/27│99/01/08│冊P.0000-0000 │ └──┴───┴───────┴───┴────┴────┴────┴────┴───────┘ 二七、申請案二七(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朱祥龍、許淑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賴柏良;受託代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來台、全部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77 │雋騏貿│上海寶於國際貿│陳小麗│98/10/06│98/10/09│98/10/15│98/11/23│原審證據卷第4 │ │ │易公司│易有限公司 │ │ │ │98/10/28│98/12/13│冊P.0000-0000 │ ├──┼───┼───────┼───┼────┼────┼────┼────┼───────┤ │ 78 │雋騏貿│寶於國際貿易有│武芳 │98/10/06│98/10/09│98/10/15│98/11/21│(同上) │ │ │易公司│限公司 │ │ │ │98/10/28│98/11/26│ │ └──┴───┴───────┴───┴────┴────┴────┴────┴───────┘ 二八、申請案二八(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朱祥龍、許淑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賴柏良;受託代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來台、全部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79 │雋騏貿│深圳市金美康電│陳祺敏│98/10/07│98/10/09│98/10/24│99/01/06│①原審證據卷第│ │ │易公司│子有限公司 │ │ │ │98/11/06│ │ 4冊 │ │ │ │ │ │ │ │ │ │ P.0000-0000 │ │ │ │ │ │ │ │ │ │②偵一卷P.19- │ │ │ │ │ │ │ │ │ │ 37 │ │ │ │ │ │ │ │ │ │;偵二卷P42-60│ │ │ │ │ │ │ │ │ │ │ ├──┼───┼───────┼───┼────┼────┼────┼────┼───────┤ │ 80 │雋騏貿│深圳市金美康電│李丹丹│98/10/07│98/10/09│98/10/24│98/10/27│(同上) │ │ │易公司│子有限公司 │ │ │ │98/11/06│98/11/02│ │ └──┴───┴───────┴───┴────┴────┴────┴────┴───────┘ 二九、申請案二九(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朱祥龍、許淑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吳小姐」;受託代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核准來台、未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81 │雋騏貿│廈門風窗戶外運│翟大耀│98/10/08│98/10/12│98/11/15│無 │原審證據卷第4 │ │ │易公司│動有限公司 │ │ │ │98/11/24│ │冊P.0000-0000 │ └──┴───┴───────┴───┴────┴────┴────┴────┴───────┘ 三十、申請案三十(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朱祥龍、許淑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賴柏良;受託代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來台、全部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82 │雋騏貿│深圳市萬瑞爾科│劉艷林│98/10/20│98/10/22│98/10/29│98/11/02│原審證據卷第4 │ │ │易公司│技有限公司 │ │ │ │98/11/11│98/11/06│冊P.0000-0000 │ ├──┼───┼───────┼───┼────┼────┼────┼────┼───────┤ │ 83 │雋騏貿│深圳市萬瑞爾科│劉榮榮│98/10/20│98/10/22│98/10/29│98/11/02│(同上) │ │ │易公司│技有限公司業務│ │ │ │98/11/11│98/11/06│ │ │ │ │經理 │ │ │ │ │ │ │ ├──┼───┼───────┼───┼────┼────┼────┼────┼───────┤ │ 84 │雋騏貿│深圳市萬瑞爾科│劉福林│98/10/20│98/10/22│98/10/29│98/11/02│(同上) │ │ │易公司│技有限公司採購│ │ │ │98/11/11│98/11/06│ │ │ │ │部經理 │ │ │ │ │ │ │ └──┴───┴───────┴───┴────┴────┴────┴────┴───────┘ 三一、申請案三一(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朱祥龍、許淑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吳金燕;受託代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部分撤回申請,其餘審議結果均核准來台並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85 │雋騏貿│上海丹方貿易有│馬益心│98/10/26│98/10/29│98/10/31│98/11/06│原審證據卷第4 │ │ │易公司│限公司董事長 │ │ │ │98/11/07│98/11/10│冊P.0000-0000 │ ├──┼───┼───────┼───┼────┼────┼────┼────┼───────┤ │ 86 │雋騏貿│上海丹方貿易有│祝曉蘭│98/10/26│98/10/29│98/10/31│98/11/06│(同上) │ │ │易公司│限公司副董事長│ │ │ │98/11/07│98/11/10│ │ ├──┼───┼───────┼───┼────┼────┼────┼────┼───────┤ │ 87 │雋騏貿│上海丹方貿易有│馬宣偉│98/10/26│98/10/29│98/10/31│98/11/06│(同上) │ │ │易公司│限公司副董事長│ │ │ │98/11/07│98/11/10│ │ │ │ │兼總經理 │ │ │ │ │ │ │ ├──┼───┼───────┼───┼────┼────┼────┼────┼───────┤ │ 88 │雋騏貿│上海丹方貿易有│雷紅英│98/10/26│98/10/29│98/10/31│98/11/06│(同上) │ │ │易公司│限公司副總經理│ │ │ │98/11/07│98/11/10│ │ ├──┼───┼───────┼───┼────┼────┼────┼────┼───────┤ │ 89 │雋騏貿│上海丹方貿易有│崔健 │98/10/26│98/10/29│98/10/31│無 │原審證據卷第4 │ │ │易公司│限公司業務經理│ │ │(後撤回│98/11/07│ │冊P.0000-0000 │ │ │ │ │ │ │) │ │ │ │ ├──┼───┼───────┼───┼────┼────┼────┼────┼───────┤ │ 90 │雋騏貿│上海丹方貿易有│馮曉鴻│98/10/26│98/10/29│98/10/31│無 │原審證據卷第4 │ │ │易公司│限公司銷售經理│ │ │(後撤回│98/11/07│ │冊P.0000-0000 │ │ │ │ │ │ │) │ │ │ │ └──┴───┴───────┴───┴────┴────┴────┴────┴───────┘ 三二、申請案三二(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朱祥龍、許淑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賴柏良;受託代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全部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91 │雋騏貿│上海承碩工貿易│費保興│98/10/26│98/10/29│98/11/04│98/11/17│原審證據卷第4 │ │ │易公司│有限公司董事長│ │ │ │98/11/13│98/11/20│冊P.0000-0000 │ ├──┼───┼───────┼───┼────┼────┼────┼────┼───────┤ │ 92 │雋騏貿│廣州環捷貿易有│劉玉環│98/10/26│98/10/29│98/11/04│98/11/17│(同上) │ │ │易公司│限公司總經理 │ │ │ │98/11/13│98/11/27│ │ └──┴───┴───────┴───┴────┴────┴────┴────┴───────┘ 三三、申請案三三(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朱祥龍、許淑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吳金燕;受託代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全部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93 │雋騏貿│福建敏訊信息技│汪瀟琳│98/11/10│98/11/17│98/11/25│98/11/28│原審證據卷第4 │ │ │易公司│術有限公司副總│ │ │ │98/12/08│98/12/01│冊P.0000-0000 │ │ │ │經理 │ │ │ │ │ │ │ ├──┼───┼───────┼───┼────┼────┼────┼────┼───────┤ │ 94 │雋騏貿│敏訊息技術有限│畢禮霞│98/11/10│98/11/17│98/11/25│98/11/25│(同上) │ │ │易公司│公司業務經理 │ │ │ │98/12/08│98/12/08│ │ └──┴───┴───────┴───┴────┴────┴────┴────┴───────┘ 三四、申請案三四(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朱祥龍、許淑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吳金燕;受託代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核准來台、未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95 │雋騏貿│上海豐岱貿易有│樂征 │98/11/19│98/11/23│98/12/02│無 │原審證據卷第4 │ │ │易公司│限公司 │ │ │ │98/12/15│ │冊P.0000-0000 │ └──┴───┴───────┴───┴────┴────┴────┴────┴───────┘ 三五、申請案三五(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朱祥龍、許淑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吳金燕;受託代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核准來台、未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96 │雋騏貿│佛山市新禪山冷│梁月梅│98/11/19│98/11/23│98/12/03│無 │原審證據卷第4 │ │ │易公司│氣工程貿易有限│ │ │ │98/12/16│ │冊P.0000-0000 │ │ │ │公司 │ │ │ │ │ │ │ └──┴───┴───────┴───┴────┴────┴────┴────┴───────┘ 三六、申請案三六(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朱祥龍、許淑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吳金燕;受託代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來台、部分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97 │雋騏貿│上海漢意塑料機│鄭淑英│98/11/24│98/12/02│98/12/11│98/12/28│原審證據卷第4 │ │ │易公司│械有限公司浙江│ │ │ │98/12/24│99/01/02│冊P.0000-0000 │ │ │ │桐鄉業務經理 │ │ │ │ │ │ │ ├──┼───┼───────┼───┼────┼────┼────┼────┼───────┤ │ 98 │雋騏貿│上海漢意塑料機│王雪 │98/11/24│98/12/02│98/12/11│無 │(同上) │ │ │易公司│械有限公司昆山│ │ │ │98/12/24│ │ │ │ │ │區業務經理(偵│ │ │ │ │ │ │ │ │ │一卷第126 頁誤│ │ │ │ │ │ │ │ │ │載為「雲貝爾服│ │ │ │ │ │ │ │ │ │裝公司」) │ │ │ │ │ │ │ └──┴───┴───────┴───┴────┴────┴────┴────┴───────┘ 三七、申請案三七(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朱祥龍、許淑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吳金燕;受託代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部分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99 │雋騏貿│北京瑞德中東機│萬長泉│98/11/30│98/12/03│98/12/12│無 │原審證據卷第4 │ │ │易公司│電軸承有限公司│ │ │ │98/12/25│ │冊P.0000-0000 │ │ │ │江西分公司 │ │ │ │ │ │ │ ├──┼───┼───────┼───┼────┼────┼────┼────┼───────┤ │ 100│雋騏貿│瑞德中東機電軸│王志清│98/11/30│98/12/03│98/12/12│無 │(同上) │ │ │易公司│承有限公司江西│ │ │ │98/12/25│ │ │ │ │ │分公司業務主管│ │ │ │ │ │ │ ├──┼───┼───────┼───┼────┼────┼────┼────┼───────┤ │ 101│雋騏貿│瑞德中東機電軸│鄭玉強│98/11/30│98/12/03│98/12/12│無 │(同上) │ │ │易公司│承有限公司江西│ │ │ │98/12/25│ │ │ │ │ │分公司業務副經│ │ │ │ │ │ │ │ │ │理 │ │ │ │ │ │ │ ├──┼───┼───────┼───┼────┼────┼────┼────┼───────┤ │ 102│雋騏貿│瑞德中東機電軸│鍾媛 │98/11/30│98/12/03│98/12/12│98/12/18│(同上) │ │ │易公司│承有限公司江西│ │ │ │98/12/25│98/12/21│ │ │ │ │分公司質檢主控│ │ │ │ │ │ │ └──┴───┴───────┴───┴────┴────┴────┴────┴───────┘ 三八、申請案三八(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朱祥龍、許淑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賴柏良;受託代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全部核准、全部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103│雋騏貿│上海豐岱貿易有│那彤旻│98/12/03│98/12/07│98/12/11│98/12/11│原審證據卷第5 │ │ │易公司│限公司 │ │ │ │98/12/24│98/12/26│冊P.0000-0000 │ ├──┼───┼───────┼───┼────┼────┼────┼────┼───────┤ │ 104│雋騏貿│上海豐岱貿易有│劉鳳茹│98/12/03│98/12/07│98/12/11│98/12/17│(同上) │ │ │易公司│限公司 │ │ │ │98/12/24│99/01/05│ │ └──┴───┴───────┴───┴────┴────┴────┴────┴───────┘ 三九、申請案三九(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朱祥龍、許淑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賴柏良;受託代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提會討論,雋騏貿易公司99年1月12日行 文申請撤件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105│雋騏貿│嘉興興惠電子有│徐瑞根│98/12/14│98/12/18│98/12/25│無 │原審證據卷第5 │ │ │易公司│限公司董事長 │ │ │(未核准│99/01/07│ │冊P.0000-0000 │ │ │ │ │ │ │) │ │ │ │ ├──┼───┼───────┼───┼────┼────┼────┼────┼───────┤ │ 106│雋騏貿│上海御翔機電設│葉駿 │98/12/14│98/12/18│98/12/25│無 │(同上) │ │ │易公司│備有限公司銷售│ │ │(未核准│99/01/07│ │ │ │ │ │經理 │ │ │) │ │ │ │ ├──┼───┼───────┼───┼────┼────┼────┼────┼───────┤ │ 107│雋騏貿│上海御翔機電設│李杰 │98/12/14│98/12/18│98/12/25│無 │(同上) │ │ │易公司│備有限公司產品│ │ │(未核准│99/01/07│ │ │ │ │ │經理 │ │ │) │ │ │ │ └──┴───┴───────┴───┴────┴────┴────┴────┴───────┘ 四十、申請案四十(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朱祥龍、許淑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 :吳金燕;受託代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雋騏貿易公司98年12月22日行文申請撤件,未入境(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108│雋騏貿│杏泰國際貿易有│秦國華│98/12/15│99/01/05│98/12/25│無(撤回│原審證據卷第5 │ │ │易公司│限公司 │ │ │ │99/01/03│申請) │冊P.0000-0000 │ └──┴───┴───────┴───┴────┴────┴────┴────┴───────┘ 四一、申請案四一(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朱祥龍、許淑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吳金燕;受託代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核准來台,雋騏貿易公司98年12月25日行文申請撤件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109│雋騏貿│蘇州市悠文電子│王友平│98/12/15│98/12/17│98/12/24│無(撤回│原審證據卷第5 │ │ │易公司│有限公司 │ │ │ │99/01/26│申請) │冊P.0000-0000 │ └──┴───┴───────┴───┴────┴────┴────┴────┴───────┘ 四二、申請案四二(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朱祥龍、許淑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吳金燕;受託代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同意李顯燕訪台,王立紅再議,雋騏貿易公司99年1月8日申請撤件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110│雋騏貿│上海浦江通信工│王立紅│98/12/25│98/12/29│99/01/09│無(撤回│原審證據卷第5 │ │ │易公司│程有限公司光藝│ │ │ │99/01/22│申請) │冊P.0000-0000 │ │ │ │玻璃裝潢總匯 │ │ │ │ │ │ │ ├──┼───┼───────┼───┼────┼────┼────┼────┼───────┤ │ 111│雋騏貿│上海浦江通信工│李顯燕│98/12/28│98/12/29│99/01/09│無(撤回│原審證據卷第5 │ │ │易公司│程有限公司光藝│ │ │ │99/01/22│申請) │冊P.0000-0000 │ │ │ │玻璃裝潢總匯 │ │ │ │ │ │ │ └──┴───┴───────┴───┴────┴────┴────┴────┴───────┘ 四三、申請案四三(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朱祥龍、許淑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吳金燕;受託代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提會討論,雋騏貿易公司99年1月7日行文申請撤件,未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112│雋騏貿│上海藍光科技有│仝斌 │98/12/30│99/01/04│99/01/18│無(撤回│原審證據卷第5 │ │ │易公司│限公司西安市場│ │ │ │99/01/31│申請) │冊P.0000-0000 │ │ │ │部銷售經理 │ │ │ │ │ │ │ └──┴───┴───────┴───┴────┴────┴────┴────┴───────┘ 四四、申請案四四(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朱祥龍、許淑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吳金燕;受託代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提會討論,審議結果雋騏貿易公司99年1 月8日行文申請撤件,未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113│雋騏貿│上海浦江通信工│姚雪 │98/12/30│99/01/05│99/01/09│無(撤回│原審證據卷第5 │ │ │易公司│程有限公司光藝│ │ │ │99/01/13│申請) │冊P.0000-0000 │ │ │ │玻璃裝潢總匯 │ │ │ │ │ │ │ └──┴───┴───────┴───┴────┴────┴────┴────┴───────┘ 四五、申請案四五(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朱祥龍、許淑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吳金燕;受託代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提會討論,審議結果雋騏貿易公司99年1 月21日行文申請撤件,未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114│雋騏貿│廣州錦漢有限公│郎朗 │98/12/31│99/01/05│99/01/15│無 │①原審證據卷第│ │ │易公司│司 │ │ │ │99/01/28│ │ 5冊 │ │ │ │ │ │ │ │ │ │ P.0000-0000 │ │ │ │ │ │ │ │ │ │②偵一卷 │ │ │ │ │ │ │ │ │ │ P.129-142 │ └──┴───┴───────┴───┴────┴────┴────┴────┴───────┘ 四六、申請案四六(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朱祥龍、許淑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吳金燕;受託代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提會討論,審議結果雋騏貿易公司99年3 月8日行文申請撤件,未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115│雋騏貿│武漢鑫訊科技有│朱偵萍│98/12/31│99/01/05│99/01/25│無 │原審證據卷第5 │ │ │易公司│限公司業務經理│ │ │ │99/02/07│ │冊P.0000-0000 │ └──┴───┴───────┴───┴────┴────┴────┴────┴───────┘ 四七、申請案四七(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朱祥龍、許淑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吳金燕;受託代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提會討論,審議結果雋騏貿易公司99年1 月12日行文申請撤件,未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116│雋騏貿│鄭州市匯鑫盛食│曲麗艷│99/01/07│99/01/12│99/01/28│無(撤回│原審證據卷第5 │ │ │易公司│品有限公司銷售│ │ │ │99/02/06│申請) │冊P.0000-0000 │ │ │ │經理 │ │ │ │ │ │ │ └──┴───┴───────┴───┴────┴────┴────┴────┴───────┘ 四八、申請案四八(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朱祥龍、許淑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吳金燕;受託代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提會討論,審議結果雋騏貿易公司99年1 月27日行文申請撤件,未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117│雋騏貿│上海順野嘉工貿│孫倩宜│99/01/13│99/01/19│99/02/03│無(撤回│原審證據卷第5 │ │ │易公司│易有限公司總經│ │ │ │99/02/12│申請) │冊P.0000-0000 │ │ │ │理 │ │ │ │ │ │ │ ├──┼───┼───────┼───┼────┼────┼────┼────┼───────┤ │ 118│雋騏貿│上海順野嘉工貿│徐嫻 │99/01/15│99/01/19│99/02/03│無(撤回│(同上) │ │ │易公司│易有限公司江蘇│ │ │ │99/02/12│申請) │ │ │ │ │市場銷售經理 │ │ │ │ │ │ │ └──┴───┴───────┴───┴────┴────┴────┴────┴───────┘ 四九、申請案四九(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朱祥龍、許淑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吳金燕;受託代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提會討論,審議結果雋騏貿易公司99年1 月20日行文申請撤件,未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119│雋騏貿│上海永展食品有│李兵 │99/01/14│99/01/19│99/01/25│無(撤回│原審證據卷第5 │ │ │易公司│限公司 │ │ │ │99/02/03│申請) │冊P.0000-0000 │ └──┴───┴───────┴───┴────┴────┴────┴────┴───────┘ 五十、申請案五十(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朱祥龍、許淑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吳金燕;受託代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提會討論,審議結果雋騏貿易公司99年1 月19日行文申請撤件,未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120│雋騏貿│東芯電子科技 (│高琴 │99/01/14│99/01/19│99/01/28│無(撤回│原審證據卷第5 │ │ │易公司│惠陽)有限公司 │ │ │ │99/02/06│申請) │冊P.0000-0000 │ └──┴───┴───────┴───┴────┴────┴────┴────┴───────┘ 五一、申請案五一(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金燕、朱祥龍、許淑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吳金燕;受託代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提會討論,審議結果雋騏貿易公司99年1 月27日行文申請撤件,未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121│雋騏貿│北京幸福科技有│王瑩 │99/01/21│99/1/26 │99/02/04│無 │原審證據卷第5 │ │ │易公司│限公司業務經理│ │ │ │99/02/12│ │冊P.0000-0000 │ └──┴───┴───────┴───┴────┴────┴────┴────┴───────┘ 附表二:普而陞公司(調查卷第143頁至第146頁) 一、申請案一(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薺(原名吳弘敏)、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臺北市○○○路0 段00巷00弄00號);聯絡人:吳薺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來台、全部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1 │普而陞│廈門市誠信發貿│鄭林才│96/08/21│96/08/30│96/09/20│96/09/28│原審證據卷第1 │ │ │公司 │易有限公司 │ │ │ │96/09/27│96/10/05│冊P.22-59 │ ├──┼───┼───────┼───┼────┼────┼────┼────┼───────┤ │ 2 │普而陞│廈門市誠信發貿│王立洪│96/08/21│96/08/30│96/09/20│96/09/28│(同上) │ │ │公司 │易有限公司 │ │ │ │96/09/27│96/10/05│ │ ├──┼───┼───────┼───┼────┼────┼────┼────┼───────┤ │ │普而陞│深圳市龍崗區布│孫加剛│96/08/21│96/08/30│96/09/20│96/09/28│(同上) │ │ 3 │公司 │吉鎮沙灣冠億機│ │ │ │96/09/27│96/10/05│ │ │ │ │電經營部經理 │ │ │ │ │ │ │ ├──┼───┼───────┼───┼────┼────┼────┼────┼───────┤ │ │普而陞│深圳市龍崗區布│許二妹│96/08/21│96/08/30│96/09/20│96/09/28│(同上) │ │ 4 │公司 │吉鎮沙灣冠億機│ │ │ │96/09/27│96/10/05│ │ │ │ │電經營部財務 │ │ │ │ │ │ │ └──┴───┴───────┴───┴────┴────┴────┴────┴───────┘ 二、申請案二(文號: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 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吳薺;聯絡人:吳薺 (三)結果:審議結果不同意來台參訪,普而陞公司於97年2月 20日申請撤件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5 │普而陞│深圳市興嘉電子│丘勛 │96/12/26│97/01/22│97/01/13│無(撤回│原審證據卷第1 │ │ │公司 │有限公司 │ │ │ │97/01/22│申請) │冊P .192-205 │ └──┴───┴───────┴───┴────┴────┴────┴────┴───────┘ 三、申請案三(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 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吳薺;聯絡人:吳薺 (三)結果:審議結果核准來台,並入境 (四)說明:賴柏良曾為陳忠提出入出境許可證更正申請表(附檔列印資料-原審證據卷第1冊第329頁) (五)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6 │普而陞│上海如果廣告製│陳忠 │98/02/23│98/02/25│98/03/08│98/04/23│原審證據卷第1 │ │ │公司 │作有限公司 │ │ │ │98/03/17│98/04/26│冊P.319-331 │ └──┴───┴───────┴───┴────┴────┴────┴────┴───────┘ 四、申請案四(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薺、劉美莉、林金標、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劉美莉(地址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5 樓之3 );聯絡人:吳薺;受託代送件人:劉 美莉 (三)結果:審議結果核准同意來台參訪,普而陞公司於97年3 月11日申請撤件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7 │普而陞│上海嘉妮生物科│李佳美│98/03/04│98/03/06│98/03/16│無(撤回│原審證據卷第1 │ │ │公司 │技有限公司 │ │ │ │98/03/23│申請) │冊P.332-362 │ └──┴───┴───────┴───┴────┴────┴────┴────┴───────┘ 五、申請案五(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薺、劉美莉、林金標、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劉美莉(地址為臺北市○○路0 段000 號5 樓之3 );代辦旅行社:正安旅行社;聯絡人:吳薺 ;受託代送件人:劉美莉 (三)結果:審議結果核准來台並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8 │普而陞│上海浦江通信工│李顯燕│98/03/06│98/03/16│98/03/23│98/04/10│原審證據卷第1 │ │ │公司 │程公司 │ │ │ │98/04/01│98/04/18│冊P.379-399 │ └──┴───┴───────┴───┴────┴────┴────┴────┴───────┘ 六、申請案六(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薺、劉美莉、林金標、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林金標(地址為臺北市八德路4 段5 樓之3 );代辦旅行社:正安旅行社;聯絡人:吳薺;受託 代送件人:林金標 (三)結果:審議結果核准來台並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普而陞│上海想來商貿有│歐陽素│98/03/30│98/04/02│98/04/13│98/04/29│原審證據卷第2 │ │ 9 │公司 │限公司廣州分公│平 │ │ │98/04/22│98/05/08│冊P.553-567 │ │ │ │司 │ │ │ │ │ │ │ └──┴───┴───────┴───┴────┴────┴────┴────┴───────┘ 七、申請案七(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薺、劉美莉、林金標、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吳薺;聯絡人:吳薺;受託代送件人 :林金標(地址為臺北市○○路0段000號4樓) (三)結果:審議結果核准來台並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普而陞│四川三鑫建築工│梁志敏│98/04/22│98/04/24│98/05/03│98/05/06│原審證據卷第2 │ │ 10 │公司 │程有限公司財務│ │ │ │98/05/12│98/05/13│冊P.595-613 │ │ │ │部經理 │ │ │ │ │ │ │ └──┴───┴───────┴───┴────┴────┴────┴────┴───────┘ 八、申請案八(文號:0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薺、劉美莉、林金標、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吳薺;聯絡人:吳薺;受託代送件人 :林金標(地址為臺北市○○路0 段00巷00弄0 號10樓之11) (三)結果:全部核准、未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普而陞│江西歐博輕工製│羅華明│98/04/28│98/04/30│98/05/11│無(未入│原審證據卷第2 │ │ 11 │公司 │造有限公司業務│ │ │ │98/05/20│境) │冊P.614-640 │ │ │ │經理 │ │ │ │ │ │ │ ├──┼───┼───────┼───┼────┼────┼────┼────┼───────┤ │ │普而陞│江西歐博輕工製│羅盤 │98/04/28│98/04/30│98/05/11│無(未入│(同上) │ │ 12 │公司 │造有限公司高級│ │ │ │98/05/20│境) │ │ │ │ │顧問 │ │ │ │ │ │ │ ├──┼───┼───────┼───┼────┼────┼────┼────┼───────┤ │ │普而陞│江西歐博輕工製│羅冬青│98/04/28│98/04/30│98/05/11│無(未入│(同上) │ │ 13 │公司 │造有限公司高級│ │ │ │98/05/20│境) │ │ │ │ │顧問 │ │ │ │ │ │ │ └──┴───┴───────┴───┴────┴────┴────┴────┴───────┘ 九、申請案九(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薺、劉美莉、林金標、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林金標(地址為臺北市○○路0 段000 號4 樓);聯絡人:吳薺;受託代送件人:林金標 (三)結果:全部核准、全部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普而陞│四川青之鷹科技│方國敏│98/04/30│98/05/04│98/05/17│98/05/06│原審證據卷第2 │ │ 14 │公司 │有限公司 │ │ │ │98/05/26│98/05/13│冊P.641-712 │ ├──┼───┼───────┼───┼────┼────┼────┼────┼───────┤ │ │普而陞│四川青之鷹科技│張大成│98/04/30│98/05/04│98/05/17│98/05/06│(同上) │ │ 15 │公司 │有限公司深圳辦│ │ │ │98/05/26│98/05/13│ │ │ │ │事處銷售協理 │ │ │ │ │ │ │ ├──┼───┼───────┼───┼────┼────┼────┼────┼───────┤ │ │普而陞│四川青之鷹科技│李玉枝│98/04/30│98/05/04│98/05/17│98/05/06│(同上) │ │ 16 │公司 │有限公司武漢辦│ │ │ │98/05/26│98/05/13│ │ │ │ │事處財務經理 │ │ │ │ │ │ │ ├──┼───┼───────┼───┼────┼────┼────┼────┼───────┤ │ │普而陞│四川青之鷹科技│陳惠萍│98/04/30│98/05/04│98/05/17│98/05/06│(同上) │ │ 17 │公司 │有限公司長沙辦│ │ │ │98/05/26│98/05/13│ │ │ │ │事處銷售協理 │ │ │ │ │ │ │ ├──┼───┼───────┼───┼────┼────┼────┼────┼───────┤ │ │普而陞│四川青之鷹科技│施輝志│98/04/30│98/05/04│98/05/17│98/05/06│(同上) │ │ 18 │公司 │有限公司長沙辦│ │ │ │98/05/26│98/05/13│ │ │ │ │事處市場協理 │ │ │ │ │ │ │ ├──┼───┼───────┼───┼────┼────┼────┼────┼───────┤ │ │普而陞│四川青之鷹科技│林惠蓮│98/04/30│98/05/04│98/05/17│98/05/06│(同上) │ │ 19 │公司 │有限公司常德辦│ │ │ │98/05/26│98/05/13│ │ │ │ │事處市場協理 │ │ │ │ │ │ │ ├──┼───┼───────┼───┼────┼────┼────┼────┼───────┤ │ │普而陞│四川青之鷹科技│吳瓊 │98/04/30│98/05/04│98/05/17│98/05/06│(同上) │ │ 20 │公司 │有限公司常德辦│ │ │ │98/05/26│98/05/13│ │ │ │ │事處銷售協理 │ │ │ │ │ │ │ ├──┼───┼───────┼───┼────┼────┼────┼────┼───────┤ │ │普而陞│四川青之鷹科技│喻明澤│98/04/30│98/05/04│98/05/17│98/05/06│(同上) │ │ 21 │公司 │有限公司常德辦│ │ │ │98/05/26│98/05/13│ │ │ │ │事處設計協理 │ │ │ │ │ │ │ └──┴───┴───────┴───┴────┴────┴────┴────┴───────┘ 十、申請案十(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薺、劉美莉、林金標、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吳薺;聯絡人:吳薺;受託代送件人 :林金標(地址為臺北市○○路0段000號4樓) (三)結果:審議結果未核准來台,普而陞公司於98年5月25日 申請撤件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普而陞│蘇州市吳中區西│蔣仁康│98/05/04│98/05/11│98/05/13│無 │原審證據卷第2 │ │ 22 │公司 │山建築實業公司│ │ │ │98/05/23│ │冊P.808-844 │ │ │ │工程部經理 │ │ │ │ │ │ │ ├──┼───┼───────┼───┼────┼────┼────┼────┼───────┤ │ │普而陞│蘇州市吳中區西│夏建文│98/05/04│98/05/11│98/05/13│無 │(同上) │ │ 23 │公司 │山建築實業公司│ │ │ │98/05/23│ │ │ │ │ │銷售經理 │ │ │ │ │ │ │ ├──┼───┼───────┼───┼────┼────┼────┼────┼───────┤ │ │普而陞│蘇州市吳中區西│劉衛平│98/05/04│98/05/11│98/05/13│無 │(同上) │ │ 24 │公司 │山建築實業公司│ │ │ │98/05/23│ │ │ │ │ │義烏市場銷售 │ │ │ │ │ │ │ └──┴───┴───────┴───┴────┴────┴────┴────┴───────┘ 十一、申請案十一(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薺、劉美莉、林金標、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吳薺;聯絡人:吳薺;受託代送件人 :林金標(地址為臺北市○○路0段000號4樓) (三)結果:審議結果不同意來台,未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普而陞│東莞處門博湧永│李玉文│98/05/06│98/05/11│98/05/20│98/05/21│原審證據卷第2 │ │ 25 │公司 │恆鋁箱廠 │ │ │ │98/06/02│98/06/03│冊P.713-746 │ ├──┼───┼───────┼───┼────┼────┼────┼────┼───────┤ │ │普而陞│東莞處門博湧永│蘇雲林│98/05/06│98/05/11│98/05/20│98/05/21│(同上) │ │ 26 │公司 │恆鋁箱廠副廠長│ │ │ │98/06/02│98/06/03│ │ ├──┼───┼───────┼───┼────┼────┼────┼────┼───────┤ │ │普而陞│東莞處門博湧永│蘇婉 │98/05/06│98/05/11│98/05/20│98/05/21│(同上) │ │ 27 │公司 │恆鋁箱廠資源部│ │ │ │98/06/02│98/06/03│ │ │ │ │主管 │ │ │ │ │ │ │ └──┴───┴───────┴───┴────┴────┴────┴────┴───────┘ 十二、申請案十二(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薺、劉美莉、林金標、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吳薺;聯絡人:吳薺;受託代送件人 :林金標(地址為臺北市○○路0段000號4樓) (三)另曾由林金標向移民署申請退費(第二冊第848頁)。 (四)結果:審議結果不同意來台,普而陞公司於98年6月3日申請撤件 (五)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28 │普而陞│上海聖靜丸貿易│趙靜 │98/05/20│98/05/25│98/06/03│無(撤回│原審證據卷第2 │ │ │公司 │有限公司董事長│ │ │ │98/06/16│申請) │冊P.845-906 │ ├──┼───┼───────┼───┼────┼────┼────┼────┼───────┤ │ 29 │普而陞│上海聖靜丸貿易│孫毅飛│98/05/20│98/05/25│98/06/03│無(撤回│(同上) │ │ │公司 │有限公司廈門地│ │ │ │98/06/16│申請) │ │ │ │ │區銷售主管 │ │ │ │ │ │ │ ├──┼───┼───────┼───┼────┼────┼────┼────┼───────┤ │ 30 │普而陞│上海聖靜丸貿易│王施澤│98/05/20│98/05/25│98/06/03│無(撤回│(同上) │ │ │公司 │有限公司廈門地│ │ │ │98/06/16│申請) │ │ │ │ │區研發部主管 │ │ │ │ │ │ │ ├──┼───┼───────┼───┼────┼────┼────┼────┼───────┤ │ 31 │普而陞│蘇州環通電子有│何青容│98/05/20│98/05/25│98/06/03│無(撤回│(同上) │ │ │公司 │限公司廣東省經│ │ │ │98/06/16│申請) │ │ │ │ │銷處經理 │ │ │ │ │ │ │ ├──┼───┼───────┼───┼────┼────┼────┼────┼───────┤ │ 32 │普而陞│蘇州環通電子有│王忠男│98/05/20│98/05/25│98/06/03│無(撤回│(同上) │ │ │公司 │限公司總經理 │ │ │ │98/06/16│申請) │ │ ├──┼───┼───────┼───┼────┼────┼────┼────┼───────┤ │ 33 │普而陞│蘇州環通電子有│馬留弟│98/05/20│98/05/25│98/06/03│無(撤回│(同上) │ │ │公司 │限公司業務主管│ │ │ │98/06/16│申請) │ │ └──┴───┴───────┴───┴────┴────┴────┴────┴───────┘ 附表三:赫蜜奧妮公司(調查卷第147頁至第150頁) 一、申請案一(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薺、劉美莉、林金標、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劉美莉;聯絡人:吳薺;受託代送件人 :劉美莉(地址為臺北市文山區○○路0 段00巷00弄0 號11樓之16劉美莉、林金標住處)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來台、全部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赫蜜奧│寧波旭潤鋁業有│馬小利│98/03/02│98/03/03│98/03/14│98/03/17│原審證據卷第1 │ │ 1 │妮公司│限公司 │ │ │ │98/03/22│98/03/20│冊P.60-86 │ ├──┼───┼───────┼───┼────┼────┼────┼────┼───────┤ │ │赫蜜奧│慈溪市一帆機械│陳月水│98/03/02│98/03/03│98/03/14│98/03/17│(同上) │ │ 2 │妮公司│電器有限公司 │ │ │ │98/03/22│98/03/20│ │ ├──┼───┼───────┼───┼────┼────┼────┼────┼───────┤ │ │赫蜜奧│寧波金陵噴漆實│盧書根│98/03/02│98/03/03│98/03/14│98/03/17│(同上) │ │ 3 │妮公司│業有限公司 │ │ │ │98/03/22│98/03/20│ │ └──┴───┴───────┴───┴────┴────┴────┴────┴───────┘ 二、申請案二(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薺、劉美莉、林金標、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林金標(地址為臺北市文山區○○路0 段000 號5 樓之3 );聯絡人:吳薺;受託代送件人:林 金標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來台、全部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赫蜜奧│上海雙廷工貿有│唐中付│98/03/16│98/03/19│98/04/01│98/04/19│原審證據卷第1 │ │ 4 │妮公司│限公司 │ │ │ │98/04/10│98/04/26│冊P.400-433 │ ├──┼───┼───────┼───┼────┼────┼────┼────┼───────┤ │ │赫蜜奧│上海雙廷工貿有│羅玄 │98/03/16│98/03/19│98/04/01│98/03/31│(同上) │ │ 5 │妮公司│限公司銷售部門│ │ │ │98/04/10│98/04/09│ │ │ │ │業務經理 │ │ │ │ │ │ │ ├──┼───┼───────┼───┼────┼────┼────┼────┼───────┤ │ │赫蜜奧│上海祥龍建築裝│屠楊娟│98/03/16│98/03/19│98/04/01│98/03/28│(同上) │ │ 6 │妮公司│潢工程有限公司│ │ │ │98/04/10│98/04/06│ │ │ │ │銷售經理 │ │ │ │ │ │ │ ├──┼───┼───────┼───┼────┼────┼────┼────┼───────┤ │ │赫蜜奧│北京瑞德中東機│許鑫 │98/03/16│98/03/19│98/04/01│98/03/29│(同上) │ │ 7 │妮公司│電軸承有限公司│ │ │ │98/04/10│98/04/07│ │ │ │ │銷售部經理 │ │ │ │ │ │ │ └──┴───┴───────┴───┴────┴────┴────┴────┴───────┘ 三、申請案三(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 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吳薺;聯絡人:吳薺;受託代送件人 :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來台、全部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赫蜜奧│廣州市銀瀛財務│鍾秉霖│98/03/27│98/03/31│98/04/15│98/04/25│原審證據卷第1 │ │ 8 │妮公司│諮詢有限公司董│ │ │ │98/04/24│ │冊P.471-500 │ │ │ │事長 │ │ │ │ │ │ │ ├──┼───┼───────┼───┼────┼────┼────┼────┼───────┤ │ │赫蜜奧│廣州市銀瀛財務│黃曉姍│98/03/27│98/03/31│98/04/15│98/04/25│(同上) │ │ 9 │妮公司│諮詢有限公司財│ │ │ │98/04/24│ │ │ │ │ │務經理 │ │ │ │ │ │ │ ├──┼───┼───────┼───┼────┼────┼────┼────┼───────┤ │ │赫蜜奧│深圳市形態服飾│喬琦 │98/03/27│98/03/31│98/04/15│98/04/11│(同上) │ │ 10 │妮公司│有限公司上海市│ │ │ │98/04/24│98/04/20│ │ │ │ │場部經理職務 │ │ │ │ │ │ │ └──┴───┴───────┴───┴────┴────┴────┴────┴───────┘ 四、申請案四(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薺、劉美莉、林金標、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吳薺;聯絡人:吳薺;受託代送件人 :林金標(地址為臺北市○○路0段000號4樓)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來台、全部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赫蜜奧│深圳市思佳捷科│李梅 │98/04/21│98/04/23│98/05/06│98/06/12│原審證據卷第1 │ │ 11 │妮公司│技有限公司 │ │ │ │98/05/15│98/06/18│冊P.434-470 │ ├──┼───┼───────┼───┼────┼────┼────┼────┼───────┤ │ │赫蜜奧│東莞市清溪瑞創│王宏青│98/04/21│98/04/23│98/05/06│98/05/30│(同上) │ │ 12 │妮公司│電子廠總經理 │ │ │ │98/05/15│98/06/08│ │ ├──┼───┼───────┼───┼────┼────┼────┼────┼───────┤ │ │赫蜜奧│東莞市清溪瑞創│蔣貴蘭│98/04/21│98/04/23│98/05/06│98/05/30│(同上) │ │ 13 │妮公司│電子廠業務經理│ │ │ │98/05/15│98/06/08│ │ ├──┼───┼───────┼───┼────┼────┼────┼────┼───────┤ │ │赫蜜奧│東莞市清溪瑞創│楊梅英│98/04/21│98/04/23│98/05/06│98/05/30│(同上) │ │ 14 │妮公司│電子廠副理 │ │ │ │98/05/15│98/06/08│ │ └──┴───┴───────┴───┴────┴────┴────┴────┴───────┘ 五、申請案五(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薺、劉美莉、林金標、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林金標(地址為臺北市松山區○○路0 段000 號4 樓);聯絡人:吳薺;受託代送件人:林金標 (三)結果:審議結果核准來台並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赫蜜奧│上海錦華國際貿│沈燕嵐│98/06/03│98/06/09│98/06/14│98/06/30│原審證據卷第2 │ │ 15 │妮公司│易有限公司國際│ │ │ │98/06/23│98/07/05│冊P.962-976 │ │ │ │部經理 │ │ │ │ │ │ │ └──┴───┴───────┴───┴────┴────┴────┴────┴───────┘ 六、申請案六(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薺、劉美莉、林金標、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林金標(地址為臺北市松山區○○路0 段000 號4 樓);聯絡人:吳薺;受託代送件人:林金標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來台、全部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16 │赫蜜奧│福建敏訊信息技│邢維峰│98/06/11│98/06/15│98/06/26│98/08/03│原審證據卷第2 │ │ │妮公司│術有限公司 │ │ │ │98/07/05│98/08/10│冊P.000-0000 │ ├──┼───┼───────┼───┼────┼────┼────┼────┼───────┤ │ 17 │赫蜜奧│福建敏訊信息技│方貴慶│98/06/11│98/06/15│98/06/26│98/08/03│(同上) │ │ │妮公司│術有限公司總經│ │ │ │98/07/05│98/08/10│ │ │ │ │理秘書 │ │ │ │ │ │ │ ├──┼───┼───────┼───┼────┼────┼────┼────┼───────┤ │ 18 │赫蜜奧│上海御翔機電設│葉駿 │98/06/11│98/06/15│98/06/26│98/10/20│(同上) │ │ │妮公司│備有限公司銷售│ │ │ │98/07/05│98/10/31│ │ │ │ │經理 │ │ │ │ │ │ │ └──┴───┴───────┴───┴────┴────┴────┴────┴───────┘ 七、申請案七(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 旅行業者 (二)結果:審議結果核准來台,未入境 (三)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赫蜜奧│上海天呈科技有│孫偉冬│98/06/18│98/06/24│98/06/28│無 │臺北市調處證據│ │ 19 │妮公司│限公司業務經理│ │ │ │98/07/07│ │卷第149頁 │ └──┴───┴───────┴───┴────┴────┴────┴────┴───────┘ 八、申請案八(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 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地址為臺北市○○街00號);聯絡人:吳薺;代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來台、全部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赫蜜奧│北京中汽之星汽│王思義│98/06/30│98/07/02│98/07/12│98/07/28│原審證據卷第3 │ │ 20 │妮公司│車進出口有限公│ │ │ │98/07/25│98/08/02│冊P.0000-0000 │ │ │ │司 │ │ │ │ │ │ │ ├──┼───┼───────┼───┼────┼────┼────┼────┼───────┤ │ │赫蜜奧│北京中汽之星汽│陶迅也│98/06/30│98/07/02│98/07/12│98/07/28│(同上) │ │ 21 │妮公司│車進出口有限公│ │ │ │98/07/25│98/08/02│ │ │ │ │司 │ │ │ │ │ │ │ └──┴───┴───────┴───┴────┴────┴────┴────┴───────┘ 九、申請案九(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薺、劉美莉、林金標、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林金標(地址為臺北市松山區○○路0 段000 號4 樓);聯絡人:吳薺;受託代送件人:林金標 (三)林金標曾向移民署申請退費(原審證據卷第3冊第1171頁 ) (四)結果:審議結果核准來台,赫蜜奧妮公司於98年7月10日 申請撤件 (五)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赫蜜奧│廈門敏訊信息技│葉惠娟│98/07/06│98/07/08│98/07/23│無(撤回│原審證據卷第3 │ │ 22 │妮公司│術股份有限公司│ │ │ │98/08/05│申請) │冊P.0000-0000 │ │ │ │業務經理 │ │ │ │ │ │ │ └──┴───┴───────┴───┴────┴────┴────┴────┴───────┘ 十、申請案十(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薺、劉美莉、林金標、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林金標(地址為臺北市松山區○○路0 段000 號4 樓);聯絡人:吳薺;受託代送件人:林金標 (三)結果:審議結果核准來台,並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赫蜜奧│上海惠華計算機│夏菁 │98/07/06│98/07/08│98/07/25│無 │原審證據卷第3 │ │ 23 │妮公司│科技發展有限公│ │ │ │98/08/01│ │冊P.0000-0000 │ │ │ │司銷售經理 │ │ │ │ │ │ │ └──┴───┴───────┴───┴────┴────┴────┴────┴───────┘ 十一、申請案十一(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朱祥龍、許淑芬、吳薺、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地址為臺北市○○○路0 段00號6 樓之1 );聯絡人:吳薺;代送件人:賴柏良(地址 同前) (三)結果:審議結果聯審會議討論,赫蜜奧妮公司於98年8月 28日申請撤件(原審卷據卷第4冊第1651頁)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赫蜜奧│佛山市新禪山冷│冼春發│98/07/30│98/08/05│98/08/09│無(撤回│原審證據卷第4 │ │ 24 │妮公司│氣工程貿易有限│ │ │ │98/08/22│申請) │冊P.0000-0000 │ │ │ │公司總經理 │ │ │ │ │ │、0000-0000 │ ├──┼───┼───────┼───┼────┼────┼────┼────┼───────┤ │ │赫蜜奧│佛山市新禪山冷│羅賽瓊│98/07/30│98/08/05│98/08/09│無(撤回│(同上) │ │ 25 │妮公司│氣工程貿易有限│ │ │ │98/08/22│申請) │ │ │ │ │公司副總經理 │ │ │ │ │ │ │ ├──┼───┼───────┼───┼────┼────┼────┼────┼───────┤ │ │赫蜜奧│佛山市新禪山冷│冼文娣│98/07/30│98/08/05│98/08/09│無(撤回│(同上) │ │ 26 │妮公司│氣工程貿易有限│ │ │ │98/08/22│申請) │ │ │ │ │公司湛江辦事處│ │ │ │ │ │ │ │ │ │經理 │ │ │ │ │ │ │ ├──┼───┼───────┼───┼────┼────┼────┼────┼───────┤ │ │赫蜜奧│佛山市新禪山冷│張瓊花│98/07/30│98/08/05│98/08/09│無(撤回│(同上) │ │ 27 │妮公司│氣工程貿易有限│ │ │ │98/08/22│申請) │ │ │ │ │公司業務經理 │ │ │ │ │ │ │ ├──┼───┼───────┼───┼────┼────┼────┼────┼───────┤ │ │赫蜜奧│佛山市新禪山冷│梁月梅│98/07/30│98/08/05│98/08/09│無(撤回│(同上) │ │ 28 │妮公司│氣工程貿易有限│ │ │ │98/08/22│申請) │ │ │ │ │公司業務經理 │ │ │ │ │ │ │ ├──┼───┼───────┼───┼────┼────┼────┼────┼───────┤ │ │赫蜜奧│佛山市新禪山冷│黃觀炎│98/07/30│98/08/05│98/08/09│無(撤回│(同上) │ │ 29 │妮公司│氣工程貿易有限│ │ │ │98/08/22│申請) │ │ │ │ │公司工程經理 │ │ │ │ │ │ │ └──┴───┴───────┴───┴────┴────┴────┴────┴───────┘ 十二、申請案十二(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薺、劉美莉、林金標、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林金標(地址為臺北市松山區○○路0 段000 號4 樓);聯絡人:吳薺;受託代送件人:林金標 (三)結果:審議結果聯審會議討論,赫蜜奧妮公司於98年9月2日申請撤件(原審證據卷第3冊第1357頁)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赫蜜奧│上海龍穎燈光音│梁桂鈿│98/08/03│98/08/05│98/08/13│無(撤回│原審證據卷第3 │ │ 30 │妮公司│響設備有限公司│ │ │ │98/08/26│申請) │冊P.0000-0000 │ ├──┼───┼───────┼───┼────┼────┼────┼────┼───────┤ │ │赫蜜奧│廣州市聚仁機械│宋靜 │98/08/03│98/08/05│98/08/13│無(撤回│原審證據卷第3 │ │ 31 │妮公司│有限公司 │ │ │ │98/08/26│申請) │冊P.0000-0000 │ ├──┼───┼───────┼───┼────┼────┼────┼────┼───────┤ │ │赫蜜奧│上海縱橫工貿有│肖志 │98/08/03│98/08/05│98/08/13│無(撤回│原審證據卷第3 │ │ 32 │妮公司│限公司 │ │ │ │98/08/26│申請) │冊P.0000-000 │ ├──┼───┼───────┼───┼────┼────┼────┼────┼───────┤ │ │赫蜜奧│上海縱橫工貿有│徐月芳│98/08/03│98/08/05│98/08/13│無(撤回│(同上) │ │ 33 │妮公司│限公司經理助理│ │ │ │98/08/26│申請) │ │ ├──┼───┼───────┼───┼────┼────┼────┼────┼───────┤ │ │赫蜜奧│長沙杰豪冷設備│彭建紅│98/08/03│98/08/05│98/08/13│無(撤回│①原審證據卷第│ │ 34 │妮公司│科技有限公司 │ │ │ │98/08/26│申請) │ 3冊 │ │ │ │ │ │ │ │ │ │ P.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②偵一卷 │ │ │ │ │ │ │ │ │ │P.151-157 │ └──┴───┴───────┴───┴────┴────┴────┴────┴───────┘ 十三、申請案十三(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薺、劉美莉、林金標、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林金標(地址為臺北市松山區○○路0 段000 號4 樓);聯絡人:吳薺;受託代送件人:林金標 (三)林金標曾向移民署申請退費(第五冊第1510頁) (四)結果:審議結果聯審會議討論,赫蜜奧妮公司於98年9月2日申請撤件(原審證據卷第3冊第1509頁),未入 境 (五)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赫蜜奧│上海想來商貿有│毆陽素│98/08/04│98/08/06│98/08/18│無(撤回│原審證據卷第3 │ │ 35 │妮公司│限公司 │平 │ │ │98/09/04│申請且未│冊P.0000-0000 │ │ │ │ │ │ │ │ │核准) │ │ └──┴───┴───────┴───┴────┴────┴────┴────┴───────┘ 十四、申請案十四(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薺、朱祥龍、許淑芬、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地址為臺北市○○○路0 段00號6 樓之1 );聯絡人:吳薺;受託代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聯審會議討論,赫蜜奧妮公司於98年10月20日申請撤件(原審證據卷第4冊第1847頁)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赫蜜奧│福建敏訊信息技│羅禮華│98/10/12│98/10/14│98/10/22│無(撤回│原審證據卷第4 │ │ 36 │妮公司│術有限公司 │ │ │ │98/10/31│申請且未│冊P.0000-0000 │ │ │ │ │ │ │ │ │經核准)│ │ └──┴───┴───────┴───┴────┴────┴────┴────┴───────┘ 附表四:森燦開發公司(偵一卷第158至163頁) 一、申請案一(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薺、陳瀚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陳瀚霖;聯絡人:陳瀚霖 (三)結果:審議結果核准來台並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1 │森燦開│深圳市新趨勢進│朱建文│98/02/27│98/03/03│98/03/15│98/03/12│99年度偵字第 │ │ │發公司│出口有限公司 │ │ │ │98/03/24│98/03/14│13118號卷二( │ │ │ │ │ │ │ │ │ │偵四卷)P.5-11│ └──┴───┴───────┴───┴────┴────┴────┴────┴───────┘ 二、申請案二(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薺、陳瀚霖、劉美莉、林金標、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陳瀚霖(大陸地區人民陳曉艷)、劉美莉(大陸地區人民黃承軒);代辦旅行社:正安旅行社;聯絡人:陳瀚霖 (三)結果:核准並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2 │森燦開│東莞市雅欣電子│陳曉艷│98/03/06│98/03/10│98/03/23│98/03/26│偵四卷 │ │ │發公司│科技有限公司 │ │ │ │98/04/01│98/04/04│P.12-18 │ ├──┼───┼───────┼───┼────┼────┼────┼────┼───────┤ │ 3 │森燦開│廣州市奇禾貿易│黃承軒│98/03/06│98/03/10│98/03/23│98/04/05│(同上) │ │ │發公司│有限公司 │ │ │ │98/04/01│98/04/10│ │ └──┴───┴───────┴───┴────┴────┴────┴────┴───────┘ 三、申請案三(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無 (二)案件代申請人:陳振能;代辦旅行社:喜美旅行社;聯絡人:陳瀚霖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來台,並全部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4 │森燦開│重慶嘉誠園林景│林紅 │98/03/16│98/03/23│98/04/05│98/04/06│偵四卷 │ │ │發公司│觀有限公司副總│ │ │ │98/04/12│98/04/13│P.19-26 │ │ │ │經理 │ │ │ │ │ │ │ ├──┼───┼───────┼───┼────┼────┼────┼────┼───────┤ │ 5 │森燦開│重慶嘉誠園林景│顏才愚│98/03/16│98/03/23│98/04/05│98/04/06│(同上) │ │ │發公司│觀有限公司副總│ │ │ │98/04/12│98/04/13│ │ │ │ │經理 │ │ │ │ │ │ │ └──┴───┴───────┴───┴────┴────┴────┴────┴───────┘ 四、申請案四(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薺、陳瀚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陳瀚霖;聯絡人:陳瀚霖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來台並全部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6 │森燦開│廈門川宇有限公│王春利│98/03/18│98/03/23│98/03/31│98/05/01│偵四卷 │ │ │發公司│司 │ │ │ │98/04/13│98/05/05│P.27-39 │ ├──┼───┼───────┼───┼────┼────┼────┼────┼───────┤ │ 7 │森燦開│深圳市形態服飾│盧春玲│98/03/18│98/03/23│98/03/31│98/04/13│(同上) │ │ │發公司│有限公司銷售經│ │ │ │98/04/13│98/04/25│ │ │ │ │理 │ │ │ │ │ │ │ ├──┼───┼───────┼───┼────┼────┼────┼────┼───────┤ │ 8 │森燦開│惠州市易享實業│陳秀釵│98/03/18│98/03/23│98/03/31│98/06/13│(同上) │ │ │發公司│有限公司行政副│ │ │ │98/04/13│98/06/23│ │ │ │ │總經理 │ │ │ │ │ │ │ ├──┼───┼───────┼───┼────┼────┼────┼────┼───────┤ │ 9 │森燦開│惠州市易享實業│林永 │98/03/18│98/03/23│98/03/31│98/06/13│(同上) │ │ │發公司│有限公司市場部│ │ │ │98/04/13│98/06/23│ │ │ │ │經理 │ │ │ │ │ │ │ └──┴───┴───────┴───┴────┴────┴────┴────┴───────┘ 五、申請案五(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薺、陳瀚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陳瀚霖;聯絡人:陳瀚霖 (三)結果:審議結果核准來台,方國敏、張大成、李玉枝、陳惠萍、施輝志、林惠蓮、吳瓊、喻明澤申請撤件未入境,其餘均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10 │森燦開│四川青之鷹科技│吳維鈞│98/04/22│98/04/30│98/05/03│98/05/06│偵四卷 │ │ │發公司│有限公司 │ │ │ │98/05/12│98/05/13│P.40-73 │ ├──┼───┼───────┼───┼────┼────┼────┼────┼───────┤ │ 11 │森燦開│四川青之鷹科技│方國敏│98/04/22│98/04/30│98/05/03│無(撤回│(同上) │ │ │發公司│有限公司深圳處│ │ │ │98/05/12│申請) │ │ │ │ │經理 │ │ │ │ │ │ │ ├──┼───┼───────┼───┼────┼────┼────┼────┼───────┤ │ 12 │森燦開│四川青之鷹科技│彭江階│98/04/22│98/04/30│98/05/03│98/05/06│(同上) │ │ │發公司│有限公司佛山處│ │ │ │98/05/12│98/05/13│ │ │ │ │經理 │ │ │ │ │ │ │ ├──┼───┼───────┼───┼────┼────┼────┼────┼───────┤ │ 13 │森燦開│四川青之鷹科技│楊斯龍│98/04/22│98/04/30│98/05/03│98/05/06│(同上) │ │ │發公司│有限公司深圳辦│ │ │ │98/05/12│98/05/13│ │ │ │ │事處市場協理 │ │ │ │ │ │ │ ├──┼───┼───────┼───┼────┼────┼────┼────┼───────┤ │ 14 │森燦開│四川青之鷹科技│張大成│98/04/22│98/04/30│98/05/03│無(撤回│(同上) │ │ │發公司│有限公司深圳辦│ │ │ │98/05/12│申請) │ │ │ │ │事處銷售部協理│ │ │ │ │ │ │ ├──┼───┼───────┼───┼────┼────┼────┼────┼───────┤ │ 15 │森燦開│四川青之鷹科技│李玉枝│98/04/22│98/04/30│98/05/03│無(撤回│(同上) │ │ │發公司│有限公司武漢辦│ │ │ │98/05/12│申請) │ │ │ │ │事處財務經理 │ │ │ │ │ │ │ ├──┼───┼───────┼───┼────┼────┼────┼────┼───────┤ │ 16 │森燦開│四川青之鷹科技│王紹榮│98/04/22│98/04/30│98/05/03│98/05/06│(同上) │ │ │發公司│有限公司武漢辦│ │ │ │98/05/12│98/05/13│ │ │ │ │事處銷售部經理│ │ │ │ │ │ │ ├──┼───┼───────┼───┼────┼────┼────┼────┼───────┤ │ 17 │森燦開│四川青之鷹科技│陳惠萍│98/04/22│98/04/30│98/05/03│無(撤回│(同上) │ │ │發公司│有限公司長沙辦│ │ │ │98/05/12│申請) │ │ │ │ │事處銷售部協理│ │ │ │ │ │ │ ├──┼───┼───────┼───┼────┼────┼────┼────┼───────┤ │ 18 │森燦開│四川青之鷹科技│施輝志│98/04/22│98/04/30│98/05/03│無(撤回│(同上) │ │ │發公司│有限公司長沙辦│ │ │ │98/05/12│申請) │ │ │ │ │事處市場部協理│ │ │ │ │ │ │ ├──┼───┼───────┼───┼────┼────┼────┼────┼───────┤ │ 19 │森燦開│四川青之鷹科技│梁軍 │98/04/22│98/04/30│98/05/03│98/05/06│(同上) │ │ │發公司│有限公司長沙處│ │ │ │98/05/12│98/05/13│ │ │ │ │經理 │ │ │ │ │ │ │ ├──┼───┼───────┼───┼────┼────┼────┼────┼───────┤ │ 20 │森燦開│四川青之鷹科技│林惠蓮│98/04/22│98/04/30│98/05/03│無(撤回│(同上) │ │ │發公司│有限公司常德辦│ │ │ │98/05/12│申請) │ │ │ │ │事處市場部協理│ │ │ │ │ │ │ ├──┼───┼───────┼───┼────┼────┼────┼────┼───────┤ │ 21 │森燦開│四川青之鷹科技│吳瓊 │98/04/22│98/04/30│98/05/03│無(撤回│(同上) │ │ │發公司│有限公司常德辦│ │ │ │98/05/12│申請) │ │ │ │ │事處銷售部協理│ │ │ │ │ │ │ ├──┼───┼───────┼───┼────┼────┼────┼────┼───────┤ │ 22 │森燦開│四川青之鷹科技│喻明澤│98/04/22│98/04/30│98/05/03│無(撤回│(同上) │ │ │發公司│有限公司常德辦│ │ │ │98/05/12│申請) │ │ │ │ │事處設計部協理│ │ │ │ │ │ │ ├──┼───┼───────┼───┼────┼────┼────┼────┼───────┤ │ 23 │森燦開│四川青之鷹科技│宋剛 │98/04/22│98/04/30│98/05/03│98/05/06│(同上) │ │ │發公司│有限公司常德處│ │ │ │98/05/12│98/05/13│ │ │ │ │經理 │ │ │ │ │ │ │ └──┴───┴───────┴───┴────┴────┴────┴────┴───────┘ 六、申請案六(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薺、陳瀚霖、劉美莉、林金標、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林金標(地址為臺北市松山區○○路0 段000號4樓);聯絡人:陳瀚霖 (三)結果:審議結果核准來台並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24 │森燦開│上海豐岱貿易有│樂征 │98/06/18│98/06/23│98/07/14│98/07/15│偵四卷 │ │ │發公司│限公司海外市場│ │ │ │98/07/27│98/08/01│P.74-80 │ │ │ │部門銷售經理 │ │ │ │ │ │ │ └──┴───┴───────┴───┴────┴────┴────┴────┴───────┘ 七、申請案七(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薺、陳瀚霖、劉美莉、林金標、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林金標(地址為臺北市松山區○○路0 段000 號4 樓);代辦旅行社:力馬旅行社;聯絡人:陳翰霖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來台並全部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25 │森燦開│易道上海環境規│陳艷華│98/06/19│98/06/24│98/07/02│98/07/31│偵四卷 │ │ │發公司│劃設計有限公司│ │ │ │98/07/15│98/08/11│P.81-89 │ │ │ │廣州分公司 │ │ │ │ │ │ │ ├──┼───┼───────┼───┼────┼────┼────┼────┼───────┤ │ 26 │森燦開│易道上海環境規│何楓 │98/06/19│98/06/24│98/07/02│98/07/31│(同上) │ │ │發公司│劃設計有限公司│ │ │ │98/07/15│98/08/11│ │ │ │ │城市設計師 │ │ │ │ │ │ │ └──┴───┴───────┴───┴────┴────┴────┴────┴───────┘ 八、申請案八(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薺、陳瀚霖、劉美莉、林金標、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林金標(地址為臺北市松山區○○路0 段000 號4 樓);聯絡人:陳瀚霖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來台並全部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27 │森燦開│深圳市洪瑞凱進│姜長青│98/07/13│98/07/16│98/07/19│98/10/14│偵四卷 │ │ │發公司│出口貿易有限公│ │ │ │98/07/31│98/10/18│P.90-104 │ │ │ │司副總經理 │ │ │ │ │ │ │ ├──┼───┼───────┼───┼────┼────┼────┼────┼───────┤ │ 28 │森燦開│深圳市洪瑞凱進│吳曉輝│98/07/13│98/07/16│98/07/19│98/08/05│(同上) │ │ │發公司│出口貿易有限公│ │ │ │98/07/31│98/08/10│ │ │ │ │司副總經理 │ │ │ │ │ │ │ ├──┼───┼───────┼───┼────┼────┼────┼────┼───────┤ │ 29 │森燦開│深圳市洪瑞凱進│李發斌│98/07/13│98/07/16│98/07/19│98/10/14│(同上) │ │ │發公司│出口貿易有限公│ │ │ │98/07/31│98/10/18│ │ │ │ │司銷售部經理 │ │ │ │ │ │ │ ├──┼───┼───────┼───┼────┼────┼────┼────┼───────┤ │ 30 │森燦開│上海意華計算科│顧波 │98/07/13│98/07/16│98/07/19│98/07/31│(同上) │ │ │發公司│技有限公司北京│ │ │ │98/07/31│98/08/17│ │ │ │ │市場銷售經理 │ │ │ │ │ │ │ ├──┼───┼───────┼───┼────┼────┼────┼────┼───────┤ │ 31 │森燦開│上海意華計算科│郭靜 │98/07/13│98/07/16│98/07/19│98/07/31│(同上) │ │ │發公司│技有限公司北京│ │ │ │98/07/31│98/08/17│ │ │ │ │市場經理 │ │ │ │ │ │ │ └──┴───┴───────┴───┴────┴────┴────┴────┴───────┘ 九、申請案九(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薺、陳瀚霖、劉美莉、林金標、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林金標(地址為臺北市松山區○○路0 段000號4樓);聯絡人:陳瀚霖 (三)結果:審議結果核准來台並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32 │森燦開│杭州澳利斯橡塑│陸順理│98/07/13│98/07/15│98/07/21│98/08/01│偵四卷 │ │ │發公司│保溫材料有限公│ │ │ │98/08/03│98/08/17│P.105-111 │ │ │ │司銷售員 │ │ │ │ │ │ │ └──┴───┴───────┴───┴────┴────┴────┴────┴───────┘ 十、申請案十(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薺、陳瀚霖、劉美莉、林金標、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林金標(地址為臺北市松山區○○路0 段000號4樓);聯絡人:陳瀚霖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來台,並全部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33 │森燦開│上海雙廷工有限│羅玄 │98/07/14│98/07/16│98/07/28│98/07/27│偵四卷 │ │ │發公司│公司 │ │ │ │98/08/14│98/08/14│P.112-120 │ ├──┼───┼───────┼───┼────┼────┼────┼────┼───────┤ │ 34 │森燦開│上海特力集團 │王曉丹│98/07/14│98/07/16│98/07/28│98/07/30│(同上) │ │ │發公司│ │ │ │ │98/08/14│98/08/17│ │ └──┴───┴───────┴───┴────┴────┴────┴────┴───────┘ 十一、申請案十一(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薺、陳瀚霖、劉美莉、林金標、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林金標(地址為臺北市松山區○○路0 段000號4樓);聯絡人:陳瀚霖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來台,並全部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35 │森燦開│上海順野嘉工貿│孫倩宜│98/07/14│98/07/16│98/07/29│98/08/18│偵四卷 │ │ │發公司│有限公司總經理│ │ │ │98/08/11│98/09/04│P.121-131 │ ├──┼───┼───────┼───┼────┼────┼────┼────┼───────┤ │ 36 │森燦開│上海順野嘉工貿│徐嫻 │98/07/14│98/07/16│98/07/29│98/08/18│(同上) │ │ │發公司│有限公司江蘇市│ │ │ │98/08/11│98/09/04│ │ │ │ │場銷售經理 │ │ │ │ │ │ │ ├──┼───┼───────┼───┼────┼────┼────┼────┼───────┤ │ 37 │森燦開│上海順野嘉工貿│陳丹 │98/07/14│98/07/16│98/07/29│98/08/01│(同上) │ │ │發公司│有限公司銷售經│ │ │ │98/08/11│98/08/09│ │ │ │ │理 │ │ │ │ │ │ │ └──┴───┴───────┴───┴────┴────┴────┴────┴───────┘ 十二、申請案十二(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朱祥龍、許淑芬、吳薺、陳瀚霖、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地址為臺北市○○○路0 段00號6 樓之1 );聯絡人:陳瀚霖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來台,並全部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38 │森燦開│廣州市以騰往絡│丘名茶│98/07/15│98/07/16│98/07/26│98/07/28│原審卷㈢第24至│ │ │發公司│科技有限公司 │ │ │ │98/08/07│98/08/03│32頁 │ ├──┼───┼───────┼───┼────┼────┼────┼────┼───────┤ │ 39 │森燦開│廣州市以騰往絡│邱紹體│98/07/15│98/07/16│98/07/26│98/07/28│同上 │ │ │發公司│科技有限公司 │ │ │ │98/08/07│98/08/03│ │ └──┴───┴───────┴───┴────┴────┴────┴────┴───────┘ 十三、申請案十三(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薺、陳瀚霖、劉美莉、林金標、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林金標(地址為臺北市松山區○○路0 段000號4樓);聯絡人:陳瀚霖 (三)結果:審議結果核准來台,但未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40 │森燦開│廈門敏訊信息技│葉惠娟│98/07/22│98/07/24│98/08/06│無 │偵一卷 │ │ │發公司│術股份有限公司│ │ │ │98/08/19│ │P.164-170 │ │ │ │ │ │ │ │ │ │=偵四卷 │ │ │ │ │ │ │ │ │ │P.132-138 │ └──┴───┴───────┴───┴────┴────┴────┴────┴───────┘ 十四、申請案十四(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薺、陳瀚霖、劉美莉、林金標、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林金標(地址為臺北市松山區○○路0 段000號4樓);聯絡人:陳瀚霖 (三)結果:審議結果核准來台並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41 │森燦開│上海海通安全設│陸明路│98/07/22│98/07/24│98/08/10│98/10/17│偵四卷 │ │ │發公司│備工程公司 │ │ │ │98/08/19│98/10/23│P.139-145 │ └──┴───┴───────┴───┴────┴────┴────┴────┴───────┘ 十五、申請案十五(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薺、陳瀚霖、劉美莉、林金標、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林金標(地址為臺北市松山區○○路0 段000號4樓);聯絡人:陳瀚霖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來台,顧曄申請撤件未入境,其餘全部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42 │森燦開│珠海市奧鄉貿易│杜小鳳│98/08/04│98/08/13│98/08/16│98/11/10│偵四卷 │ │ │發公司│發展有限公司 │ │ │ │98/08/25│98/11/23│P.146-160 │ ├──┼───┼───────┼───┼────┼────┼────┼────┼───────┤ │ 43 │森燦開│珠海市奧鄉貿易│張彔寶│98/08/04│98/08/13│98/08/16│98/11/10│(同上) │ │ │發公司│發展有限公司開│ │ │ │98/08/25│98/11/23│ │ │ │ │發部經理 │ │ │ │ │ │ │ ├──┼───┼───────┼───┼────┼────┼────┼────┼───────┤ │ 44 │森燦開│珠海市奧鄉貿易│顧曄 │98/08/04│98/08/13│98/08/16│無(撤回│(同上) │ │ │發公司│發展有限公司銷│ │ │ │98/08/25│申請) │ │ │ │ │售副主管 │ │ │ │ │ │ │ ├──┼───┼───────┼───┼────┼────┼────┼────┼───────┤ │ 45 │森燦開│廣州錦漢有限公│郎朗 │98/08/04│98/08/13│98/08/16│98/08/28│(同上) │ │ │發公司│司副總經理 │ │ │ │98/08/25│98/09/08│ │ ├──┼───┼───────┼───┼────┼────┼────┼────┼───────┤ │ 46 │森燦開│廣州西高科學儀│楊斌 │98/08/04│98/08/13│98/08/16│98/08/23│(同上) │ │ │發公司│器維修服務有限│ │ │ │98/08/25│98/08/27│ │ │ │ │公司技術員 │ │ │ │ │ │ │ └──┴───┴───────┴───┴────┴────┴────┴────┴───────┘ 十六、申請案十六(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吳薺、陳瀚霖、劉美莉、林金標、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地址為臺北市○○○路0段00號6樓之1);聯絡人:陳瀚霖 (三)結果:審議結果核准來台並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47 │森燦開│福建萬達物流有│林杰 │98/08/24│98/09/01│98/09/10│98/09/06│偵四卷 │ │ │發公司│限公司 │ │ │ │98/09/23│98/09/09│P.161-169 │ ├──┼───┼───────┼───┼────┼────┼────┼────┼───────┤ │ 48 │森燦開│深圳市維信絡科│劉時躍│98/08/24│98/09/01│98/09/10│98/09/09│(同上) │ │ │發公司│技有限公司總經│ │ │ │98/09/23│ │ │ │ │ │理 │ │ │ │ │ │ │ └──┴───┴───────┴───┴────┴────┴────┴────┴───────┘ 十七、申請案十七(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許淑芬、朱祥龍、吳薺、陳瀚霖、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地址為臺北市○○○路0 段00號6樓之1);聯絡人:「吳小姐」(電話為0000000000號)(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來台,並全部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49 │森燦開│北京瑞德中東機│許彥浦│98/09/11│98/09/15│98/10/10│98/10/15│偵四卷 │ │ │發公司│電軸承有限公司│ │ │ │98/10/23│98/10/25│P.170-178 │ ├──┼───┼───────┼───┼────┼────┼────┼────┼───────┤ │ 50 │森燦開│北京瑞德中東機│崔竹琴│98/09/11│98/09/15│98/10/10│98/10/15│(同上) │ │ │發公司│電軸承有限公司│ │ │ │98/10/23│98/10/25│ │ │ │ │銷售總監 │ │ │ │ │ │ │ └──┴───┴───────┴───┴────┴────┴────┴────┴───────┘ 十八、申請案十八(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許淑芬、朱祥龍、吳薺、陳瀚霖、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地址為臺北市○○○路0 段00號6樓之1);聯絡人:「吳小姐」(電話為0000000000號)(三)結果:審議結果核准來台並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51 │森燦開│晶科能源有限公│胡永強│98/09/11│98/09/15│98/10/05│98/10/05│偵四卷 │ │ │發公司│司上海分公司 │ │ │ │98/10/14│98/10/10│P.179-185 │ └──┴───┴───────┴───┴────┴────┴────┴────┴───────┘ 十九、申請案十九(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許淑芬、朱祥龍、吳薺、陳瀚霖、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地址為臺北市○○○路0 段00號6樓之1);聯絡人:「吳小姐」(電話為0000000000號)(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來台,並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52 │森燦開│晶科能源有限公│沈勇 │98/09/16│98/09/18│98/10/05│98/10/05│偵四卷 │ │ │發公司│司上海分公司 │ │ │ │98/10/14│98/10/10│P.186-191 │ └──┴───┴───────┴───┴────┴────┴────┴────┴───────┘ 二十、申請案二十(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許淑芬、朱祥龍、吳薺、陳瀚霖、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地址為臺北市○○○路0 段00號6樓之1);聯絡人:「吳小姐」(電話為0000000000號)(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來台,張成入境,羅禮華申請撤件,與周友青均未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53 │森燦開│福建敏訊信息技│周友青│98/09/28│98/10/05│98/10/15│無(未入│偵四卷 │ │ │發公司│術有限公司總經│ │ │ │98/10/24│境) │P.192-199 │ │ │ │理 │ │ │ │ │ │ │ ├──┼───┼───────┼───┼────┼────┼────┼────┼───────┤ │ 54 │森燦開│福建敏訊信息技│羅禮華│98/09/28│98/10/05│98/10/15│無(撤回│(同上) │ │ │發公司│術有限公司業務│ │ │ │98/10/24│申請) │ │ │ │ │經理 │ │ │ │ │ │ │ ├──┼───┼───────┼───┼────┼────┼────┼────┼───────┤ │ 55 │森燦開│福建敏訊信息技│張成 │98/09/28│98/10/05│98/10/15│98/11/19│(同上) │ │ │發公司│術有限公司業務│ │ │ │98/10/24│98/11/25│ │ │ │ │經理 │ │ │ │ │ │ │ └──┴───┴───────┴───┴────┴────┴────┴────┴───────┘ 附表五:高展鋼模公司(調查卷第171頁至第174頁) 一、申請案一(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盧潔玫、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江李秋美;聯絡人:盧潔玫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來台,俞林康入境,夏進鋒未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1 │高展鋼│蘇州英杰注塑有│俞林康│97/11/18│97/11/20│97/12/03│97/12/09│原審卷㈢第33頁│ │ │模公司│限公司技術部部│ │ │ │97/12/12│97/12/13│至第39頁 │ │ │ │長 │ │ │ │ │ │ │ ├──┼───┼───────┼───┼────┼────┼────┼────┼───────┤ │ 2 │高展鋼│蘇州英杰注塑有│夏進鋒│97/11/18│97/11/20│97/12/03│無 │(同上) │ │ │模公司│限公司技術部副│ │ │ │97/12/12│ │ │ │ │ │科長 │ │ │ │ │ │ │ └──┴───┴───────┴───┴────┴────┴────┴────┴───────┘ (五)偽造之文書、偽簽之署押、盜用之印文: ┌──┬────────┬────────────────┬───────────┬─────┐ │編號│文書名稱 │ 偽造之署押、印文 │說明 │出處 │ ├──┼────────┼────────────────┼───────────┼─────┤ │ 1. │俞林秋、夏進鋒之│申請書反面「代申請人」欄位「江李│表示由江李秋美代為申請│原審卷㈢第│ │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秋美」署押壹枚,共二份申請書,共│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之意思│33頁、第34│ │ │臺灣地區申請書 │貳枚 │。 │頁、第38頁│ ├──┼────────┼────────────────┼───────────┼─────┤ │ 2. │保證書 │1.「保證人親自簽名」欄位中「江 │表示高展鋼模公司負責人│原審卷㈢第│ │ │ │ 李秋美」署押、印文各壹枚 │江李秋美保證與俞林康、│35頁 │ │ │ │2.「保證人親自簽名」欄位旁「高 │夏進鋒之關係屬實,且擔│ │ │ │ │ 展鋼模公司」、「江李秋美」印文│保其等入境後生活,及當│ │ │ │ │ 各壹枚 │被保證人遭強制出境,其│ │ │ │ │ │願負擔費用。 │ │ ├──┼────────┼────────────────┼───────────┼─────┤ │ 3. │大陸地區商務人士│名單下方空白處「江李秋美」、「高│表示該名冊由高展鋼模公│原審卷㈢第│ │ │來臺從事相關活動│展鋼模公司」印文各壹枚 │司提出並據實填載之意思│35頁反面 │ │ │團體名冊 │ │。 │ │ ├──┼────────┼────────────────┼───────────┼─────┤ │ 4. │商務相關活動計畫│文件右下方空白處「江李秋美」、「│表示高展鋼模公司擬定該│原審卷㈢第│ │ │書及預定行程表 │高展鋼模公司印文」各壹枚 │商務活動計畫行程之意思│36頁 │ │ │ │ │。 │ │ ├──┼────────┼────────────────┼───────────┼─────┤ │ 5. │邀請函 │文件右下方空白處之「江李秋美」、│表示高展鋼模公司邀請相│原審卷㈢第│ │ │ │「高展鋼模公司」印文各壹枚 │關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從事│36頁反面 │ │ │ │ │商務活動之意思。 │ │ └──┴────────┴────────────────┴───────────┴─────┘ 二、申請案二(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盧潔玫、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江李秋美;聯絡人:盧潔玫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來台,均未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3 │高展鋼│河南省維佳計算│張曉東│97/12/23│97/12/26│98/01/03│無 │原審卷㈢第4052│ │ │模公司│機系統集成有限│ │ │ │98/01/16│ │頁 │ │ │ │公司副總經理 │ │ │ │ │ │ │ ├──┼───┼───────┼───┼────┼────┼────┼────┼───────┤ │ 4 │高展鋼│河南省維佳計算│賈莉君│97/12/23│97/12/26│98/01/03│無 │(同上) │ │ │模公司│機系統集成有限│ │ │ │98/01/16│ │ │ │ │ │公司市場經理 │ │ │ │ │ │ │ └──┴───┴───────┴───┴────┴────┴────┴────┴───────┘ (五)偽造之文書、偽簽之署押、盜用之印文: ┌──┬────────┬────────────────┬───────────┬─────┐ │編號│文書名稱 │ 偽造之署押、印文 │說明 │出處 │ ├──┼────────┼────────────────┼───────────┼─────┤ │ 1. │張曉東、賈莉君之│申請書反面「代申請人」欄位「江李│表示由江李秋美代為申請│原審卷㈢第│ │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秋美」署押壹枚,共二份申請書,共│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之意思│40頁、第41│ │ │臺灣地區申請書 │貳枚 │。 │頁反面、第│ │ │ │ │ │48頁 │ ├──┼────────┼────────────────┼───────────┼─────┤ │ 2. │保證書 │1.「保證人親自簽名」欄位中「江 │表示高展鋼模公司負責人│原審卷㈢第│ │ │ │ 李秋美」署押、印文各壹枚 │江李秋美保證與張曉東、│42頁 │ │ │ │2.「保證人__親自簽名」欄位旁「高│賈莉君之關係屬實,且擔│ │ │ │ │ 展鋼模公司」、「江李秋美」印文│保其等入境後生活,及當│ │ │ │ │ 各壹枚 │被保證人遭強制出境,其│ │ │ │ │ │願負擔費用。 │ │ ├──┼────────┼────────────────┼───────────┼─────┤ │ 3. │大陸地區商務人士│名單下方空白處「江李秋美」、「高│表示該名冊由高展鋼模公│原審卷㈢第│ │ │來臺從事相關活動│展鋼模公司」印文各壹枚 │司提出並據實填載之意思│42頁反面 │ │ │團體名冊 │ │。 │ │ ├──┼────────┼────────────────┼───────────┼─────┤ │ 4. │商務相關活動計畫│文件右下方空白處「江李秋美」、「│表示高展鋼模公司擬定該│原審卷㈢第│ │ │書及預定行程表 │高展鋼模公司印文」各壹枚 │商務活動計畫行程之意思│43頁 │ │ │ │ │。 │ │ ├──┼────────┼────────────────┼───────────┼─────┤ │ 5. │邀請函 │文件右下方空白處之「江李秋美」、│表示高展鋼模公司邀請相│原審卷(三)│ │ │ │「高展鋼模公司」印文各壹枚 │關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從事│44頁 │ │ │ │ │商務活動之意思。 │ │ ├──┼────────┼────────────────┼───────────┼─────┤ │ 6. │高展鋼模公司函文│文件右下方空白處之「江李秋美」署│表示高展鋼模公司發函請│原審卷㈢第│ │ │ │押壹枚、「江李秋美」印文壹枚、「│求移民署核發相關大陸地│44頁反面 │ │ │ │高展鋼模公司」印文壹枚 │區人士入臺許可證之意思│ │ │ │ │ │。 │ │ └──┴────────┴────────────────┴───────────┴─────┘ 三、申請案三(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盧潔玫、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江李秋美;聯絡人:盧潔玫 (三)結果:審議結果核准來台並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5 │高展鋼│意華電子(深圳│羅海娜│98/02/23│98/02/24│98/03/04│98/03/29│99年度偵字第 │ │ │模公司│)有限公司 │ │ │ │98/03/13│98/04/07│13118號卷四( │ │ │ │ │ │ │ │ │ │偵四卷)P.202 │ │ │ │ │ │ │ │ │ │-209 │ └──┴───┴───────┴───┴────┴────┴────┴────┴───────┘ (五)偽造之文書、偽簽之署押、盜用之印文: ┌──┬────────┬────────────────┬───────────┬─────┐ │編號│文書名稱 │ 偽造之署押、印文 │說明 │出處 │ ├──┼────────┼────────────────┼───────────┼─────┤ │ 1. │羅海娜之大陸地區│申請書反面「代申請人」欄位「江李│表示由江李秋美代為申請│偵四卷第 │ │ │人民進入臺灣地區│秋美」署押壹枚 │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之意思│202、203頁│ │ │申請書 │ │。 │ │ ├──┼────────┼────────────────┼───────────┼─────┤ │ 2. │保證書 │1.「保證人親自簽名」欄位中「江 │表示高展鋼模公司負責人│偵四卷第 │ │ │ │ 李秋美」署押、印文各壹枚 │江李秋美保證與羅海娜之│204 頁 │ │ │ │2.「保證人__親自簽名」欄位旁「高│關係屬實,且擔保其等入│ │ │ │ │ 展鋼模公司」、「江李秋美」印文│境後生活,及當被保證人│ │ │ │ │ 各壹枚 │遭強制出境,其願負擔費│ │ │ │ │ │用。 │ │ ├──┼────────┼────────────────┼───────────┼─────┤ │ 3. │大陸地區商務人士│名單下方空白處「江李秋美」、「高│表示該名冊由高展鋼模公│偵四卷第 │ │ │來臺從事相關活動│展鋼模公司」印文各壹枚 │司提出並據實填載之意思│209 頁 │ │ │團體名冊 │ │。 │ │ ├──┼────────┼────────────────┼───────────┼─────┤ │ 4. │商務相關活動計畫│文件右下方空白處「江李秋美」、「│表示高展鋼模公司擬定該│偵四卷第 │ │ │書及預定行程表 │高展鋼模公司印文」各壹枚 │商務活動計畫行程之意思│207 頁 │ │ │ │ │。 │ │ ├──┼────────┼────────────────┼───────────┼─────┤ │ 5. │邀請函 │文件右下方空白處之「江李秋美」、│表示高展鋼模公司邀請相│偵四卷第 │ │ │ │「高展鋼模公司」印文各壹枚 │關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從事│205 頁 │ │ │ │ │商務活動之意思。 │ │ ├──┼────────┼────────────────┼───────────┼─────┤ │ 6. │高展鋼模公司函文│文件右下方空白處之「江李秋美」署│表示高展鋼模公司發函請│偵四卷第 │ │ │ │押壹枚、「江李秋美」印文壹枚、「│求移民署核發相關大陸地│206 頁 │ │ │ │高展鋼模公司」印文壹枚 │區人士入臺許可證之意思│ │ │ │ │ │。 │ │ └──┴────────┴────────────────┴───────────┴─────┘ 四、申請案四(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盧潔玫、劉美莉、林金標、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江李秋美;代辦旅行社:正安旅行社;聯絡人:盧潔玫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來台,周惟彥入境,其餘均未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6 │高展鋼│上海御翔機電設│周惟彥│98/03/18│98/03/23│98/04/01│98/03/30│偵四卷 │ │ │模公司│備有限公司副總│ │ │ │98/04/10│98/04/04│P.210-220 │ │ │ │經理 │ │ │ │ │ │ │ ├──┼───┼───────┼───┼────┼────┼────┼────┼───────┤ │ 7 │高展鋼│上海御翔機電設│孫德揚│98/03/18│98/03/23│98/04/01│無 │(同上) │ │ │模公司│備有限公司技術│ │ │ │98/04/10│ │ │ │ │ │部經理 │ │ │ │ │ │ │ ├──┼───┼───────┼───┼────┼────┼────┼────┼───────┤ │ 8 │高展鋼│上海御翔機電設│周紫晶│98/03/18│98/03/23│98/04/01│無 │(同上) │ │ │模公司│備有限公司義烏│ │ │ │98/04/10│ │ │ │ │ │市場部副經理 │ │ │ │ │ │ │ ├──┼───┼───────┼───┼────┼────┼────┼────┼───────┤ │ 9 │高展鋼│上海御翔機電設│陳瑞 │98/03/18│98/03/23│98/04/01│無 │(同上) │ │ │模公司│備有限公司北京│ │ │ │98/04/10│ │ │ │ │ │市場部經理 │ │ │ │ │ │ │ ├──┼───┼───────┼───┼────┼────┼────┼────┼───────┤ │ 10 │高展鋼│上海御翔機電設│汪小菲│98/03/18│98/03/23│98/04/01│無 │(同上) │ │ │模公司│備有限公司北京│ │ │ │98/04/10│ │ │ │ │ │市場部總經理 │ │ │ │ │ │ │ └──┴───┴───────┴───┴────┴────┴────┴────┴───────┘ (五)偽造之文書、偽簽之署押、盜用之印文: ┌──┬────────┬────────────────┬───────────┬─────┐ │編號│文書名稱 │ 偽造之署押、印文 │說明 │出處 │ ├──┼────────┼────────────────┼───────────┼─────┤ │ 1. │周惟彥、孫德揚、│每份申請書反面「代申請人」欄位「│表示由江李秋美代為申請│偵四卷第 │ │ │周紫晶、陳瑞、汪│江李秋美」署押壹枚,共計五份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之意思│210 頁(正│ │ │小菲之大陸地區人│書,共伍枚 │。 │面)、217 │ │ │民進入臺灣地區申│ │ │至220頁 │ │ │請書 │ │ │ │ ├──┼────────┼────────────────┼───────────┼─────┤ │ 2. │保證書 │1.「保證人親自簽名」欄位中「江 │表示高展鋼模公司負責人│偵四卷第 │ │ │ │ 李秋美」署押、印文各壹枚 │江李秋美保證與周惟彥等│211 頁 │ │ │ │2.「保證人__親自簽名」欄位旁「高│5 人之關係屬實,且擔保│ │ │ │ │ 展鋼模公司」、「江李秋美」印文│其等入境後生活,及當被│ │ │ │ │ 各壹枚 │保證人遭強制出境,其願│ │ │ │ │ │負擔費用。 │ │ ├──┼────────┼────────────────┼───────────┼─────┤ │ 3. │大陸地區商務人士│名單下方空白處「江李秋美」、「高│表示該名冊由高展鋼模公│偵四卷第 │ │ │來臺從事相關活動│展鋼模公司」印文各壹枚 │司提出並據實填載之意思│214 頁 │ │ │團體名冊 │ │。 │ │ ├──┼────────┼────────────────┼───────────┼─────┤ │ 4. │商務相關活動計畫│文件右下方空白處「江李秋美」、「│表示高展鋼模公司擬定該│偵四卷第 │ │ │書及預定行程表 │高展鋼模公司印文」各壹枚 │商務活動計畫行程之意思│215 、216 │ │ │ │ │。 │頁 │ ├──┼────────┼────────────────┼───────────┼─────┤ │ 5. │邀請函 │文件右下方空白處之「江李秋美」、│表示高展鋼模公司邀請相│偵四卷第 │ │ │ │「高展鋼模公司」印文各壹枚 │關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從事│212 頁 │ │ │ │ │商務活動之意思。 │ │ ├──┼────────┼────────────────┼───────────┼─────┤ │ 6. │高展鋼模公司函文│文件右下方空白處之「江李秋美」署│表示高展鋼模公司發函請│偵四卷第 │ │ │ │押壹枚、「江李秋美」印文壹枚、「│求移民署核發相關大陸地│213 頁 │ │ │ │高展鋼模公司」印文壹枚 │區人士入臺許可證之意思│ │ │ │ │ │。 │ │ └──┴────────┴────────────────┴───────────┴─────┘ 五、申請案五(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盧潔玫、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江李秋美;聯絡人:盧潔玫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來台,羅玄入境,其餘均未入境(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11 │高展鋼│上海雙廷工貿有│劉清堂│98/04/21│98/04/23│98/05/05│無 │偵四卷 │ │ │模公司│限公司 │ │ │ │98/05/14│ │P.221-232 │ ├──┼───┼───────┼───┼────┼────┼────┼────┼───────┤ │ 12 │高展鋼│上海雙廷工貿有│劉順華│98/04/21│98/04/23│98/05/05│無 │(同上) │ │ │模公司│限公司 │ │ │ │98/05/14│ │ │ ├──┼───┼───────┼───┼────┼────┼────┼────┼───────┤ │ 13 │高展鋼│上海雙廷工貿有│羅玄 │98/04/21│98/04/23│98/05/05│98/06/19│(同上) │ │ │模公司│限公司 │ │ │ │98/05/14│98/06/30│ │ └──┴───┴───────┴───┴────┴────┴────┴────┴───────┘ (五)偽造之文書、偽簽之署押、盜用之印文: ┌──┬────────┬────────────────┬───────────┬─────┐ │編號│文書名稱 │ 偽造之署押、印文 │說明 │出處 │ ├──┼────────┼────────────────┼───────────┼─────┤ │ 1. │劉清堂、劉順華、│每份申請書反面「代申請人」欄位「│表示由江李秋美代為申請│偵四卷第 │ │ │羅玄之大陸地區人│江李秋美」署押壹枚,共計三份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之意思│221 、222 │ │ │民進入臺灣地區申│書,共叁枚 │。 │、229 至 │ │ │請書 │ │ │232 頁 │ │ │ │ │ │ │ ├──┼────────┼────────────────┼───────────┼─────┤ │ 2. │保證書 │1.「保證人__親自簽名」欄位中「江│表示高展鋼模公司負責人│偵四卷第 │ │ │ │ 李秋美」署押、印文各壹枚 │江李秋美保證與劉清堂等│223 頁 │ │ │ │2.「保證人__親自簽名」欄位旁「高│3 人之關係屬實,且擔保│ │ │ │ │ 展鋼模公司」、「江李秋美」印文│其等入境後生活,及當被│ │ │ │ │ 各壹枚 │保證人遭強制出境,其願│ │ │ │ │ │負擔費用。 │ │ ├──┼────────┼────────────────┼───────────┼─────┤ │ 3. │大陸地區商務人士│名單下方空白處「江李秋美」、「高│表示該名冊由高展鋼模公│偵四卷第 │ │ │來臺從事相關活動│展鋼模公司」印文各壹枚 │司提出並據實填載之意思│226 頁 │ │ │團體名冊 │ │。 │ │ ├──┼────────┼────────────────┼───────────┼─────┤ │ 4. │商務相關活動計畫│文件右下方空白處「江李秋美」、「│表示高展鋼模公司擬定該│偵四卷第 │ │ │書及預定行程表 │高展鋼模公司印文」各壹枚 │商務活動計畫行程之意思│227 、228 │ │ │ │ │。 │頁 │ ├──┼────────┼────────────────┼───────────┼─────┤ │ 5. │邀請函 │文件右下方空白處之「江李秋美」、│表示高展鋼模公司邀請相│偵四卷第 │ │ │ │「高展鋼模公司」印文各壹枚 │關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從事│224 頁 │ │ │ │ │商務活動之意思。 │ │ ├──┼────────┼────────────────┼───────────┼─────┤ │ 6. │高展鋼模公司函文│文件右下方空白處之「江李秋美」署│表示高展鋼模公司發函請│偵四卷第 │ │ │ │押壹枚、「江李秋美」印文壹枚、「│求移民署核發相關大陸地│225 頁 │ │ │ │高展鋼模公司」印文壹枚 │區人士入臺許可證之意思│ │ │ │ │ │。 │ │ └──┴────────┴────────────────┴───────────┴─────┘ 六、申請案六(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盧潔玫、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江李秋美;聯絡人:盧潔玫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來台,並全部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14 │高展鋼│上海錦華國際貿│沈建華│98/05/04│98/05/07│98/05/15│98/06/30│偵四卷 │ │ │模公司│易有限公司 │ │ │ │98/05/24│98/07/03│P.233-241 │ ├──┼───┼───────┼───┼────┼────┼────┼────┼───────┤ │ 15 │高展鋼│上海錦華國際貿│蔡文青│98/05/04│98/05/07│98/05/15│98/06/04│(同上) │ │ │模公司│易有限公司副總│ │ │ │98/05/24│98/06/12│ │ │ │ │經理 │ │ │ │ │ │ │ └──┴───┴───────┴───┴────┴────┴────┴────┴───────┘ (五)偽造之文書、偽簽之署押、盜用之印文: ┌──┬────────┬────────────────┬───────────┬─────┐ │編號│文書名稱 │ 偽造之署押、印文 │說明 │出處 │ ├──┼────────┼────────────────┼───────────┼─────┤ │ 1. │沈建華、蔡文青之│每份申請書反面「代申請人」欄位「│表示由江李秋美代為申請│偵四卷第 │ │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江李秋美」署押壹枚,共計二份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之意思│233 、234 │ │ │臺灣地區申請書 │書,共貳枚 │。 │、241頁 │ │ │ │ │ │ │ │ │ │ │ │ │ ├──┼────────┼────────────────┼───────────┼─────┤ │ 2. │保證書 │1.「保證人__親自簽名」欄位中「江│表示高展鋼模公司負責人│偵四卷第 │ │ │ │ 李秋美」署押、印文各壹枚 │江李秋美保證與沈建華等│235 頁 │ │ │ │2.「保證人__親自簽名」欄位旁「高│2 人之關係屬實,且擔保│ │ │ │ │ 展鋼模公司」、「江李秋美」印文│其等入境後生活,及當被│ │ │ │ │ 各壹枚 │保證人遭強制出境,其願│ │ │ │ │ │負擔費用。 │ │ ├──┼────────┼────────────────┼───────────┼─────┤ │ 3. │商務相關活動計畫│文件右下方空白處「江李秋美」、「│表示高展鋼模公司擬定該│偵四卷第 │ │ │書及預定行程表 │高展鋼模公司印文」各壹枚 │商務活動計畫行程之意思│239 、240 │ │ │ │ │。 │頁 │ ├──┼────────┼────────────────┼───────────┼─────┤ │ 4. │邀請函 │文件右下方空白處之「江李秋美」、│表示高展鋼模公司邀請相│偵四卷第 │ │ │ │「高展鋼模公司」印文各壹枚 │關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從事│236 頁 │ │ │ │ │商務活動之意思。 │ │ ├──┼────────┼────────────────┼───────────┼─────┤ │ 5. │高展鋼模公司函文│文件右下方空白處之「江李秋美」署│表示高展鋼模公司發函請│偵四卷第 │ │ │ │押壹枚、「江李秋美」印文壹枚、「│求移民署核發相關大陸地│237 頁 │ │ │ │高展鋼模公司」印文壹枚 │區人士入臺許可證之意思│ │ │ │ │ │。 │ │ └──┴────────┴────────────────┴───────────┴─────┘ 七、申請案七(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盧潔玫、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江李秋美;聯絡人:盧潔玫 (三)結果:審議結果核准來台並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16 │高展鋼│幸行國際貿易(│姜福仙│98/05/12│98/05/14│98/05/20│98/05/24│偵四卷 │ │ │模公司│上海)有限公司│ │ │ │98/05/29│98/05/26│P.242-249 │ └──┴───┴───────┴───┴────┴────┴────┴────┴───────┘ (五)偽造之文書、偽簽之署押、盜用之印文: ┌──┬────────┬────────────────┬───────────┬─────┐ │編號│文書名稱 │ 偽造之署押、印文 │說明 │出處 │ ├──┼────────┼────────────────┼───────────┼─────┤ │ 1. │姜福仙之大陸地區│申請書反面「代申請人」欄位「江李│表示由江李秋美代為申請│偵四卷第 │ │ │人民進入臺灣地區│秋美」署押壹枚 │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之意思│242 、243 │ │ │申請書 │ │。 │頁 │ ├──┼────────┼────────────────┼───────────┼─────┤ │ 2. │保證書 │1.「保證人__親自簽名」欄位中「江│表示高展鋼模公司負責人│偵四卷第 │ │ │ │ 李秋美」署押、印文各壹枚 │江李秋美保證與姜福仙之│244頁 │ │ │ │2.「保證人__親自簽名」欄位旁「高│關係屬實,且擔保其等入│ │ │ │ │ 展鋼模公司」、「江李秋美」印文│境後生活,及當被保證人│ │ │ │ │ 各壹枚 │遭強制出境,其願負擔費│ │ │ │ │ │用。 │ │ ├──┼────────┼────────────────┼───────────┼─────┤ │ 3. │大陸地區商務人士│名單下方空白處「江李秋美」、「高│表示該名冊由高展鋼模公│偵四卷第 │ │ │來臺從事相關活動│展鋼模公司」印文各壹枚 │司提出並據實填載之意思│247 頁 │ │ │團體名冊 │ │。 │ │ ├──┼────────┼────────────────┼───────────┼─────┤ │ 4. │商務相關活動計畫│文件右下方空白處「江李秋美」、「│表示高展鋼模公司擬定該│偵四卷第 │ │ │書及預定行程表 │高展鋼模公司印文」各壹枚 │商務活動計畫行程之意思│248 、249 │ │ │ │ │。 │頁 │ ├──┼────────┼────────────────┼───────────┼─────┤ │ 5. │邀請函 │文件右下方空白處之「江李秋美」、│表示高展鋼模公司邀請相│偵四卷第 │ │ │ │「高展鋼模公司」印文各壹枚 │關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從事│245 頁 │ │ │ │ │商務活動之意思。 │ │ ├──┼────────┼────────────────┼───────────┼─────┤ │ 6. │高展鋼模公司函文│文件右下方空白處之「江李秋美」署│表示高展鋼模公司發函請│偵四卷第 │ │ │ │押壹枚、「江李秋美」印文壹枚、「│求移民署核發相關大陸地│246 頁 │ │ │ │高展鋼模公司」印文壹枚 │區人士入臺許可證之意思│ │ │ │ │ │。 │ │ └──┴────────┴────────────────┴───────────┴─────┘ 八、申請案八(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盧潔玫、劉美莉、林金標、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林金標(地址為臺北市○○路0 段000 號4樓 );聯絡人:盧潔玫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來台,陳紅未入境,其餘均入境(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17 │高展鋼│慈溪市滸山一超│胡建兒│98/06/03│98/06/05│98/06/24│98/07/01│偵四卷 │ │ │模公司│五金配件廠 │ │ │ │98/07/03│98/07/07│P.250-263 │ ├──┼───┼───────┼───┼────┼────┼────┼────┼───────┤ │ 18 │高展鋼│慈溪市滸山一超│童銀沖│98/06/03│98/06/05│98/06/24│98/07/01│(同上) │ │ │模公司│五金配件廠廠長│ │ │ │98/07/03│98/07/07│ │ ├──┼───┼───────┼───┼────┼────┼────┼────┼───────┤ │ 19 │高展鋼│上海上睦國際貿│陳紅 │98/06/03│98/06/05│98/06/24│無(未入│(同上) │ │ │模公司│易有限公司副總│ │ │ │98/07/03│境) │ │ │ │ │經理 │ │ │ │ │ │ │ ├──┼───┼───────┼───┼────┼────┼────┼────┼───────┤ │ 20 │高展鋼│上海縱橫工貿有│肖志 │98/06/04│98/06/05│98/06/24│98/07/01│(同上) │ │ │模公司│限公司經理 │ │ │ │98/07/03│98/07/07│ │ └──┴───┴───────┴───┴────┴────┴────┴────┴───────┘ (五)偽造之文書、偽簽之署押、盜用之印文: ┌──┬────────┬────────────────┬───────────┬─────┐ │編號│文書名稱 │ 偽造之署押、印文 │說明 │出處 │ ├──┼────────┼────────────────┼───────────┼─────┤ │ 1. │保證書 │1.「保證人__親自簽名」欄位中「江│表示高展鋼模公司負責人│偵四卷第 │ │ │ │ 李秋美」署押、印文各壹枚 │江李秋美保證與胡建兒等│252 頁 │ │ │ │2.「保證人__親自簽名」欄位旁「高│4 人之關係屬實,且擔保│ │ │ │ │ 展鋼模公司」、「江李秋美」印文│其等入境後生活,及當被│ │ │ │ │ 各壹枚 │保證人遭強制出境,其願│ │ │ │ │ │負擔費用。 │ │ ├──┼────────┼────────────────┼───────────┼─────┤ │ 2. │大陸地區商務人士│名單下方空白處「江李秋美」、「高│表示該名冊由高展鋼模公│偵四卷第 │ │ │來臺從事相關活動│展鋼模公司」印文各壹枚 │司提出並據實填載之意思│255 頁 │ │ │團體名冊 │ │。 │ │ ├──┼────────┼────────────────┼───────────┼─────┤ │ 3. │商務相關活動計畫│文件右下方空白處「江李秋美」、「│表示高展鋼模公司擬定該│偵四卷第 │ │ │書及預定行程表 │高展鋼模公司印文」各壹枚 │商務活動計畫行程之意思│256 、257 │ │ │ │ │。 │頁 │ ├──┼────────┼────────────────┼───────────┼─────┤ │ 4. │邀請函 │文件右下方空白處之「江李秋美」、│表示高展鋼模公司邀請相│偵四卷第 │ │ │ │「高展鋼模公司」印文各壹枚 │關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從事│253頁 │ │ │ │ │商務活動之意思。 │ │ ├──┼────────┼────────────────┼───────────┼─────┤ │ 5. │高展鋼模公司函文│文件右下方空白處之「江李秋美」署│表示高展鋼模公司發函請│偵四卷第 │ │ │ │押壹枚、「江李秋美」印文壹枚、「│求移民署核發相關大陸地│254 頁 │ │ │ │高展鋼模公司」印文壹枚 │區人士入臺許可證之意思│ │ │ │ │ │。 │ │ └──┴────────┴────────────────┴───────────┴─────┘ 九、申請案九(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盧潔玫、劉美莉、林金標、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林金標;聯絡人:盧潔玫 (三)結果:審議結果核准來台並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21 │高展鋼│蘇州環通電子有│何青容│98/06/16│98/06/19│98/07/01│98/07/09│偵四卷 │ │ │模公司│限公司 │ │ │ │98/07/31│98/08/08│P.264-270 │ └──┴───┴───────┴───┴────┴────┴────┴────┴───────┘ (五)偽造之文書、偽簽之署押、盜用之印文: ┌──┬────────┬────────────────┬───────────┬─────┐ │編號│文書名稱 │ 偽造之署押、印文 │說明 │出處 │ ├──┼────────┼────────────────┼───────────┼─────┤ │ 1. │保證書 │1.「保證人__親自簽名」欄位中「江│表示高展鋼模公司負責人│偵四卷第 │ │ │ │ 李秋美」署押、印文各壹枚 │江李秋美保證與何青容之│266 頁 │ │ │ │2.「保證人__親自簽名」欄位旁「高│關係屬實,且擔保其等入│ │ │ │ │ 展鋼模公司」、「江李秋美」印文│境後生活,及當被保證人│ │ │ │ │ 各壹枚 │遭強制出境,其願負擔費│ │ │ │ │ │用。 │ │ ├──┼────────┼────────────────┼───────────┼─────┤ │ 2. │大陸地區商務人士│名單下方空白處「江李秋美」、「高│表示該名冊由高展鋼模公│偵四卷第 │ │ │來臺從事相關活動│展鋼模公司」印文各壹枚 │司提出並據實填載之意思│268 頁 │ │ │團體名冊 │ │。 │ │ ├──┼────────┼────────────────┼───────────┼─────┤ │ 3. │商務相關活動計畫│文件右下方空白處「江李秋美」、「│表示高展鋼模公司擬定該│偵四卷第 │ │ │書及預定行程表 │高展鋼模公司印文」各壹枚 │商務活動計畫行程之意思│269 頁 │ │ │ │ │。 │ │ ├──┼────────┼────────────────┼───────────┼─────┤ │ 4. │邀請函 │文件右下方空白處之「江李秋美」、│表示高展鋼模公司邀請相│偵四卷第 │ │ │ │「高展鋼模公司」印文各壹枚 │關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從事│267 頁 │ │ │ │ │商務活動之意思。 │ │ ├──┼────────┼────────────────┼───────────┼─────┤ │ 5. │高展鋼模公司函文│文件右下方空白處之「江李秋美」署│表示高展鋼模公司發函請│偵四卷第 │ │ │ │押壹枚、「江李秋美」印文壹枚、「│求移民署核發相關大陸地│270 頁 │ │ │ │高展鋼模公司」印文壹枚 │區人士入臺許可證之意思│ │ │ │ │ │。 │ │ └──┴────────┴────────────────┴───────────┴─────┘ 十、申請案十(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盧潔玫、劉美莉、林金標、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林金標;聯絡人:盧潔玫 (三)結果:審議結果核准來台並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22 │高展鋼│蘇州環通電子有│周婭 │98/06/17│98/06/18│98/06/24│98/07/01│偵四卷 │ │ │模公司│限公司 │ │ │ │98/07/07│98/07/14│P.271-278 │ └──┴───┴───────┴───┴────┴────┴────┴────┴───────┘ (五)偽造之文書、偽簽之署押、盜用之印文: ┌──┬────────┬────────────────┬───────────┬─────┐ │編號│文書名稱 │ 偽造之署押、印文 │說明 │出處 │ ├──┼────────┼────────────────┼───────────┼─────┤ │ 1. │保證書 │1.「保證人親自簽名」欄位中「江 │表示高展鋼模公司負責人│偵四卷第 │ │ │ │ 李秋美」署押、印文各壹枚 │江李秋美保證與周婭之關│273 頁 │ │ │ │2.「保證人__親自簽名」欄位旁「高│係屬實,且擔保其等入境│ │ │ │ │ 展鋼模公司」、「江李秋美」印文│後生活,及當被保證人遭│ │ │ │ │ 各壹枚 │強制出境,其願負擔費用│ │ │ │ │ │。 │ │ ├──┼────────┼────────────────┼───────────┼─────┤ │ 2. │大陸地區商務人士│名單下方空白處「江李秋美」、「高│表示該名冊由高展鋼模公│偵四卷第 │ │ │來臺從事相關活動│展鋼模公司」印文各壹枚 │司提出並據實填載之意思│276 頁 │ │ │團體名冊 │ │。 │ │ ├──┼────────┼────────────────┼───────────┼─────┤ │ 3. │商務相關活動計畫│文件右下方空白處「江李秋美」、「│表示高展鋼模公司擬定該│偵四卷第 │ │ │書及預定行程表 │高展鋼模公司印文」各壹枚 │商務活動計畫行程之意思│277 、278 │ │ │ │ │。 │頁 │ ├──┼────────┼────────────────┼───────────┼─────┤ │ 4. │邀請函 │文件右下方空白處之「江李秋美」、│表示高展鋼模公司邀請相│偵四卷第 │ │ │ │「高展鋼模公司」印文各壹枚 │關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從事│274 頁 │ │ │ │ │商務活動之意思。 │ │ ├──┼────────┼────────────────┼───────────┼─────┤ │ 5. │高展鋼模公司函文│文件右下方空白處之「江李秋美」署│表示高展鋼模公司發函請│偵四卷第 │ │ │ │押壹枚、「江李秋美」印文壹枚、「│求移民署核發相關大陸地│275 頁 │ │ │ │高展鋼模公司」印文壹枚 │區人士入臺許可證之意思│ │ │ │ │ │。 │ │ └──┴────────┴────────────────┴───────────┴─────┘ 十一、申請案十一(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朱祥龍、許淑芬、盧潔玫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地址為臺北市○○○路0 段00號6 樓之1 );聯絡人:盧潔玫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來台,並全部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23 │高展鋼│東芯電子科技惠│鄭淑華│98/10/09│98/10/14│98/10/19│98/10/23│偵四卷 │ │ │模公司│陽有限公司 │ │ │ │98/10/28│98/10/27│P.279-287 │ ├──┼───┼───────┼───┼────┼────┼────┼────┼───────┤ │ 24 │高展鋼│東芯電子科技惠│崔笑鷗│98/10/09│98/10/14│98/10/19│98/10/20│(同上) │ │ │模公司│陽有限公司銷售│ │ │ │98/10/28│98/11/02│ │ │ │ │副主管 │ │ │ │ │ │ │ ├──┼───┼───────┼───┼────┼────┼────┼────┼───────┤ │ 25 │高展鋼│東芯電子科技惠│馬曉靈│98/10/09│98/10/14│98/10/19│99/01/12│(同上) │ │ │模公司│陽有限公司業務│ │ │ │98/10/28│99/01/17│ │ │ │ │主管 │ │ │ │ │ │ │ ├──┼───┼───────┼───┼────┼────┼────┼────┼───────┤ │ 26 │高展鋼│東芯電子科技惠│王寅 │98/10/09│98/10/14│98/10/19│98/10/20│(同上) │ │ │模公司│陽有限公司業務│ │ │ │98/10/28│98/11/02│ │ │ │ │副主管 │ │ │ │ │ │ │ └──┴───┴───────┴───┴────┴────┴────┴────┴───────┘ (五)偽造之文書、偽簽之署押、盜用之印文: ┌──┬────────┬────────────────┬───────────┬─────┐ │編號│文書名稱 │ 偽造之署押、印文 │說明 │出處 │ ├──┼────────┼────────────────┼───────────┼─────┤ │ 1. │保證書 │1.「保證人__親自簽名」欄位中「江│表示高展鋼模公司負責人│偵四卷第 │ │ │ │ 李秋美」署押、印文各壹枚 │江李秋美保證與鄭淑華等│280 頁 │ │ │ │2.「保證人__親自簽名」欄位下方「│4 人之關係屬實,且擔保│ │ │ │ │ 高展鋼模公司」、「江李秋美」印│其等入境後生活,及當被│ │ │ │ │ 文各壹枚 │保證人遭強制出境,其願│ │ │ │ │ │負擔費用。 │ │ ├──┼────────┼────────────────┼───────────┼─────┤ │ 2. │大陸地區商務人士│名單下方空白處「江李秋美」、「高│表示該名冊由高展鋼模公│偵四卷第 │ │ │來臺從事相關活動│展鋼模公司」印文各壹枚 │司提出並據實填載之意思│282 頁 │ │ │團體名冊 │ │。 │ │ ├──┼────────┼────────────────┼───────────┼─────┤ │ 3. │商務相關活動計畫│文件右下方空白處「江李秋美」、「│表示高展鋼模公司擬定該│偵四卷第 │ │ │書及預定行程表 │高展鋼模公司印文」各壹枚 │商務活動計畫行程之意思│283 、284 │ │ │ │ │。 │頁 │ ├──┼────────┼────────────────┼───────────┼─────┤ │ 4. │邀請函 │文件右下方空白處之「江李秋美」、│表示高展鋼模公司邀請相│偵四卷第 │ │ │ │「高展鋼模公司」印文各壹枚 │關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從事│281 頁 │ │ │ │ │商務活動之意思。 │ │ └──┴────────┴────────────────┴───────────┴─────┘ 附表六:麗彰企業公司(調查卷第180頁至第182頁) 一、申請案一(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朱祥龍、許淑芬、陳芝蓁、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賴柏良;受託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來台,並全部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1. │麗彰企│深圳市鴻康印刷│任志生│98/09/09│98/09/15│98/09/30│98/10/12│原審證據卷第1 │ │ │業公司│有限公司總經理│ │ │ │98/10/13│98/10/16│冊P.87-108 │ ├──┼───┼───────┼───┼────┼────┼────┼────┼───────┤ │ 2. │麗彰企│深圳市鴻康印刷│李明昌│98/09/09│98/09/15│98/09/30│98/10/12│(同上) │ │ │業公司│有限公司業務經│ │ │ │98/10/13│98/10/16│ │ │ │ │理 │ │ │ │ │ │ │ ├──┼───┼───────┼───┼────┼────┼────┼────┼───────┤ │ 3. │麗彰企│深圳市鴻康印刷│賀小華│98/09/09│98/09/15│98/09/30│98/10/12│(同上) │ │ │業公司│有限公司副總經│ │ │ │98/10/13│98/10/16│ │ │ │ │理 │ │ │ │ │ │ │ └──┴───┴───────┴───┴────┴────┴────┴────┴───────┘ 二、申請案二(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朱祥龍、許淑芬、陳芝蓁、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陳芝蓁;受託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來台,並全部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4. │麗彰企│東邦橡塑製品昆│趙峰君│98/09/28│98/10/09│98/10/10│98/11/30│原審證據卷第4 │ │ │業公司│山有限公司外貿│ │ │ │98/10/23│98/12/02│冊P.0000-0000 │ │ │ │總經理 │ │ │ │ │ │ │ ├──┼───┼───────┼───┼────┼────┼────┼────┼───────┤ │ 5. │麗彰企│東邦橡塑製品昆│張建菓│98/09/28│98/10/09│98/10/10│98/10/26│(同上) │ │ │業公司│山有限公司銷售│ │ │ │98/10/23│98/11/09│ │ │ │ │主管 │ │ │ │ │ │ │ └──┴───┴───────┴───┴────┴────┴────┴────┴───────┘ 三、申請案三(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朱祥龍、許淑芬、陳芝蓁、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陳芝蓁;受託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核准來台並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6 │麗彰企│東邦橡塑製品昆│牟煉 │98/09/29│98/10/09│98/10/28│98/10/26│原審證據卷第4 │ │ │業公司│山有限公司 │ │ │ │98/11/10│98/11/09│冊P.0000-0000 │ └──┴───┴───────┴───┴────┴────┴────┴────┴───────┘ 四、申請案四(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朱祥龍、許淑芬、陳芝蓁、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陳芝蓁;受託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陳志群入境,陳婕未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7 │麗彰企│上海御翔機電設│陳婕 │98/11/20│98/11/24│98/12/02│無(未入│原審證據卷第4 │ │ │業公司│備有限公司 │ │ │ │98/12/15│境) │冊P.0000-0000 │ ├──┼───┼───────┼───┼────┼────┼────┼────┼───────┤ │ 8 │麗彰企│廣州航新電子有│陳志群│98/11/20│98/11/24│98/12/02│98/12/27│(同上) │ │ │業公司│限公司 │ │ │ │98/12/15│99/01/03│ │ └──┴───┴───────┴───┴────┴────┴────┴────┴───────┘ 五、申請案五(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朱祥龍、許淑芬、陳芝蓁、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陳芝蓁;受託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核准來台並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9 │麗彰企│上海英概建築設│袁長勝│98/11/20│98/11/24│98/12/05│98/12/17│原審證據卷第4 │ │ │業公司│計策劃有限公司│ │ │ │98/12/15│98/12/22│冊P.0000-0000 │ └──┴───┴───────┴───┴────┴────┴────┴────┴───────┘ 六、申請案六(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朱祥龍、許淑芬、陳芝蓁、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陳芝蓁;受託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除郭雯佳提會討論,其餘均核准來台,麗彰公司於98年12月14日申請撤件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10 │麗彰企│東邦塑膠製品(│羅國平│98/12/02│98/12/04│98/12/12│無(撤回│原審證據卷第5 │ │ │業公司│昆山)有限公司│ │ │ │98/12/25│申請) │冊P.0000-0000 │ │ │ │江西分公司 │ │ │ │ │ │ │ ├──┼───┼───────┼───┼────┼────┼────┼────┼───────┤ │ 11 │麗彰企│東邦塑膠製品(│劉星 │98/12/02│98/12/04│98/12/12│無(撤回│(同上) │ │ │業公司│昆山)有限公司│ │ │ │98/12/25│申請) │ │ │ │ │江西分公司 │ │ │ │ │ │ │ ├──┼───┼───────┼───┼────┼────┼────┼────┼───────┤ │ 12 │麗彰企│東邦塑膠製品(│李加興│98/12/02│98/12/04│98/12/12│無(撤回│(同上) │ │ │業公司│昆山)有限公司│ │ │ │98/12/25│申請) │ │ │ │ │江西分公司 │ │ │ │ │ │ │ ├──┼───┼───────┼───┼────┼────┼────┼────┼───────┤ │ 13 │麗彰企│東邦塑膠製品(│郭雯佳│98/12/02│98/12/04│98/12/12│無(撤回│(同上) │ │ │業公司│昆山)有限公司│ │ │ │98/12/25│申請) │ │ │ │ │江西分公司 │ │ │ │ │ │ │ └──┴───┴───────┴───┴────┴────┴────┴────┴───────┘ 七、申請案七(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朱祥龍、許淑芬、陳芝蓁、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陳芝蓁;受託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核准來台並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14 │麗彰企│深圳市飛亞達集│徐亮 │98/12/03│98/12/08│98/12/15│98/12/17│原審證據卷第5 │ │ │業公司│團公司銷售事業│ │ │ │98/12/19│98/12/20│冊P.0000-0000 │ │ │ │部副總 │ │ │ │ │ │ │ └──┴───┴───────┴───┴────┴────┴────┴────┴───────┘ 八、申請案八(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朱祥龍、許淑芬、陳芝蓁、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陳芝蓁;受託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李佳妮核准來台,朱萍補件後再議,麗彰公司於98年12月28日申請撤件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15 │麗彰企│上海英概建築設│朱萍 │98/12/04│98/12/08│98/12/11│無(撤回│①原審證據卷第│ │ │業公司│計策劃有限公司│ │ │ │98/12/24│申請) │ 5冊 │ │ │ │ │ │ │ │ │ │ P.0000-0000 │ │ │ │ │ │ │ │ │ │②臺北市調處調│ │ │ │ │ │ │ │ │ │ 查卷(調查卷│ │ │ │ │ │ │ │ │ │ )P.63-70、 │ │ │ │ │ │ │ │ │ │ 183-196 │ │ │ │ │ │ │ │ │ │;99年度警聲搜│ │ │ │ │ │ │ │ │ │字第159號卷( │ │ │ │ │ │ │ │ │ │偵二卷)P32-39│ │ │ │ │ │ │ │ │ │ │ ├──┼───┼───────┼───┼────┼────┼────┼────┼───────┤ │ 16 │麗彰企│成都信實房地產│李佳妮│98/12/04│98/12/08│98/12/11│無(撤回│(同上) │ │ │業公司│營銷策劃有限公│ │ │ │98/12/24│申請) │ │ │ │ │司 │ │ │ │ │ │ │ └──┴───┴───────┴───┴────┴────┴────┴────┴───────┘ 九、申請案九(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朱祥龍、許淑芬、陳芝蓁、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陳芝蓁;受託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提會討論,麗彰公司於98年12月28日申請撤件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17 │麗彰企│深圳市維信絡科│劉時躍│98/12/10│98/12/15│98/12/23│無(未核│原審證據卷第5 │ │ │業公司│技有限公司總經│ │ │ │99/01/05│准且撤回│冊P.0000-0000 │ │ │ │理 │ │ │ │ │申請) │ │ ├──┼───┼───────┼───┼────┼────┼────┼────┼───────┤ │ 18 │麗彰企│深圳市維信絡科│蒙世養│98/12/10│98/12/15│98/12/23│無(未核│(同上) │ │ │業公司│技有限公司業務│ │ │ │99/01/05│准且撤回│ │ │ │ │經理 │ │ │ │ │申請) │ │ ├──┼───┼───────┼───┼────┼────┼────┼────┼───────┤ │ 19 │麗彰企│深圳市維信絡科│孔令習│98/12/10│98/12/15│98/12/23│無(未核│(同上) │ │ │業公司│技有限公司部門│ │ │ │99/01/05│准且撤回│ │ │ │ │經理 │ │ │ │ │申請))│ │ ├──┼───┼───────┼───┼────┼────┼────┼────┼───────┤ │ 20 │麗彰企│深圳市格利創電│羅轉得│98/12/10│98/12/15│98/12/23│無(未核│(同上) │ │ │業公司│子有限公司銷售│ │ │ │99/01/05│准且撤回│ │ │ │ │經理 │ │ │ │ │申請) │ │ └──┴───┴───────┴───┴────┴────┴────┴────┴───────┘ 十、申請案十(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朱祥龍、許淑芬、陳芝蓁、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陳芝蓁;受託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閆嬌姣核准來台,梁蕊補件後再議,麗彰公司於99年1月13日申請撤件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21 │麗彰企│上海永堅企業形│梁蕊 │98/12/28│98/12/30│99/01/16│無(撤回│原審證據卷第5 │ │ │業公司│象策劃有限公司│ │ │ │99/01/29│申請) │冊P.0000-0000 │ │ │ │策劃部門經理 │ │ │ │ │ │ │ ├──┼───┼───────┼───┼────┼────┼────┼────┼───────┤ │ 22 │麗彰企│上海永堅企業形│閆嬌姣│98/12/28│98/12/30│99/01/16│無(撤回│(同上) │ │ │業公司│象策劃有限公司│ │ │ │99/01/29│申請) │ │ │ │ │營業部門業務經│ │ │ │ │ │ │ │ │ │理 │ │ │ │ │ │ │ └──┴───┴───────┴───┴────┴────┴────┴────┴───────┘ 十一、申請案十一(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朱祥龍、許淑芬、陳芝蓁、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賴柏良;受託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孫雷明補件再議,麗彰公司於99年1月18 日申請撤件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23 │麗彰企│珠海鑫東易闊達│孫雷明│98/12/29│99/01/04│99/01/20│無(撤回│原審證據卷第5 │ │ │業公司│裝飾有限公司 │ │ │ │99/02/02│申請) │冊P.0000-0000 │ └──┴───┴───────┴───┴────┴────┴────┴────┴───────┘ 附表七:虹德實業公司(調查卷第197頁至第201頁) 一、申請案一(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朱祥龍、許淑芬、王中原、劉美鈴(原名劉美齡)、汪文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劉美鈴;聯絡人:汪文孝 (三)結果:審議結果均核准入境,于波入境,陳佳偉未入境,羅紅玲、趙美榮申請撤件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1 │虹德實│北京今日佳顏美│于波 │98/08/28│98/09/07│98/09/15│98/09/17│99年度偵字第 │ │ │業公司│容科技發展有限│ │ │ │98/09/22│98/10/01│13118號卷二( │ │ │ │公司 │ │ │ │ │ │偵四卷)P.291 │ │ │ │ │ │ │ │ │ │-303 │ ├──┼───┼───────┼───┼────┼────┼────┼────┼───────┤ │ 2 │虹德實│北京今日佳顏美│陳佳偉│98/08/28│98/09/07│98/09/15│無(撤回│(同上) │ │ │業公司│容科技發展有限│ │ │ │98/09/22│申請) │ │ │ │ │公司業務經理 │ │ │ │ │ │ │ ├──┼───┼───────┼───┼────┼────┼────┼────┼───────┤ │ 3 │虹德實│四會大輝金屬製│羅紅玲│98/08/28│98/09/07│98/09/15│無(撤回│(同上) │ │ │業公司│品有限公司業務│ │ │ │98/09/22│申請) │ │ │ │ │經理 │ │ │ │ │ │ │ ├──┼───┼───────┼───┼────┼────┼────┼────┼───────┤ │ 4 │虹德實│深圳市金海岸房│趙美榮│98/08/28│98/09/07│98/09/15│無(撤回│(同上) │ │ │業公司│地產投資顧問有│ │ │ │98/09/22│申請) │ │ │ │ │限公司業務經理│ │ │ │ │ │ │ └──┴───┴───────┴───┴────┴────┴────┴────┴───────┘ 二、申請案二(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朱祥龍、許淑芬、王中原、劉美鈴、汪文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劉美鈴;聯絡人:汪文孝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來台,陳華妹入境,其餘未入境,嗣劉華妹因逾期居留業已為警查獲並遣返。 (五)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5 │虹德實│廣州市藍帶電子│張樹彥│98/08/27│98/09/07│98/09/15│無 │偵四卷 │ │ │業公司│有限公司 │ │ │ │98/09/22│ │P.304-315 │ ├──┼───┼───────┼───┼────┼────┼────┼────┼───────┤ │ 6 │虹德實│廣州市藍岸電子│胡蘇麗│98/08/27│98/09/07│98/09/15│無 │(同上) │ │ │業公司│有限公司 │ │ │ │98/09/22│ │ │ ├──┼───┼───────┼───┼────┼────┼────┼────┼───────┤ │ 7 │虹德實│廣州市藍帶電子│陳華妹│98/08/27│98/09/07│98/09/15│98/09/22│(同上) │ │ │業公司│有限公司 │ │ │ │98/09/22│ │ │ └──┴───┴───────┴───┴────┴────┴────┴────┴───────┘ 三、申請案三(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朱祥龍、許淑芬、王中原、劉美鈴、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來台,並全部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8 │虹德實│佛山市伊士文電│張金火│98/09/09│98/09/15│98/09/24│98/10/16│偵四卷 │ │ │業公司│子儀器有限公司│ │ │ │98/10/07│98/10/29│P.316-328 │ ├──┼───┼───────┼───┼────┼────┼────┼────┼───────┤ │ 9 │虹德實│佛山市伊士文電│謝玉瓊│98/09/09│98/09/15│98/09/24│98/10/16│(同上) │ │ │業公司│子儀器有限公司│ │ │ │98/10/07│98/10/29│ │ │ │ │副總經理 │ │ │ │ │ │ │ ├──┼───┼───────┼───┼────┼────┼────┼────┼───────┤ │ 10 │虹德實│佛山市伊士文電│張華梅│98/09/09│98/09/15│98/09/24│98/10/16│(同上) │ │ │業公司│子儀器有限公司│ │ │ │98/10/07│98/10/29│ │ │ │ │業務部經理 │ │ │ │ │ │ │ ├──┼───┼───────┼───┼────┼────┼────┼────┼───────┤ │ 11 │虹德實│佛山市伊士文電│李達英│98/09/09│98/09/15│98/09/24│98/10/16│(同上) │ │ │業公司│子儀器有限公司│ │ │ │98/10/07│98/10/29│ │ │ │ │外貿部主管 │ │ │ │ │ │ │ └──┴───┴───────┴───┴────┴────┴────┴────┴───────┘ 四、申請案四(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朱祥龍、許淑芬、王中原、劉美鈴、汪文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劉美鈴;聯絡人:汪文孝 (三)結果:審議結果來台並入境 (四)說明:趙美榮因逾期居留被警查獲。 (五)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12 │虹德實│深圳市金海岸房│趙美榮│98/09/14│98/09/17│98/10/01│98/10/10│偵四卷 │ │ │業公司│地產投資顧問有│ │ │ │98/10/10│ │P.329-337 │ │ │ │限公司 │ │ │ │ │ │ │ └──┴───┴───────┴───┴────┴────┴────┴────┴───────┘ 五、申請案五(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朱祥龍、許淑芬、王中原、劉美鈴、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來台,並全部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13 │虹德實│深圳市萬瑞爾科│倪艷青│98/09/18│98/09/22│98/10/10│98/10/09│偵四卷 │ │ │業公司│技有限公司 │ │ │ │98/10/23│98/10/21│P.338-344 │ ├──┼───┼───────┼───┼────┼────┼────┼────┼───────┤ │ 14 │虹德實│深圳市萬瑞爾科│何宇 │98/09/18│98/09/22│98/10/10│98/11/04│(同上) │ │ │業公司│技有限公司 │ │ │ │98/10/23│98/11/06│ │ └──┴───┴───────┴───┴────┴────┴────┴────┴───────┘ 六、申請案六(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朱祥龍、許淑芬、王中原、劉美鈴、汪文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劉美鈴;聯絡人:汪文孝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來台,羅紅玲、萬桂芳未入境,其餘均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15 │虹德實│四會大輝金屬製│羅紅玲│98/09/21│98/09/24│98/10/01│無(未入│偵四卷 │ │ │業公司│品有限公司 │ │ │ │98/10/10│境) │P.345-363 │ ├──┼───┼───────┼───┼────┼────┼────┼────┼───────┤ │ 16 │虹德實│四會大輝金屬製│陳芬 │98/09/21│98/09/24│98/10/01│98/10/22│(同上) │ │ │業公司│品有限公司客戶│ │ │ │98/10/10│98/10/31│ │ │ │ │總監 │ │ │ │ │ │ │ ├──┼───┼───────┼───┼────┼────┼────┼────┼───────┤ │ 17 │虹德實│四會大輝金屬製│萬桂芳│98/09/21│98/09/24│98/10/01│無(未入│(同上) │ │ │業公司│品有限公司通路│ │ │ │98/10/10│境) │ │ │ │ │銷售經理 │ │ │ │ │ │ │ ├──┼───┼───────┼───┼────┼────┼────┼────┼───────┤ │ 18 │虹德實│四會大輝金屬製│劉亞軍│98/09/21│98/09/24│98/10/01│98/10/22│(同上) │ │ │業公司│品公司北京辦事│ │ │ │98/10/10│98/10/28│ │ │ │ │處業務總監 │ │ │ │ │ │ │ ├──┼───┼───────┼───┼────┼────┼────┼────┼───────┤ │ 19 │虹德實│四會大輝金屬製│黃薇薇│98/09/21│98/09/24│98/10/01│98/10/22│(同上) │ │ │業公司│品公司北京辦事│ │ │ │98/10/10│98/10/29│ │ │ │ │處客戶總監 │ │ │ │ │ │ │ ├──┼───┼───────┼───┼────┼────┼────┼────┼───────┤ │ 20 │虹德實│四會大輝金屬製│付萌 │98/09/21│98/09/24│98/10/01│98/10/01│(同上) │ │ │業公司│品公司通路銷售│ │ │ │98/10/10│98/10/12│ │ │ │ │經理 │ │ │ │ │ │ │ └──┴───┴───────┴───┴────┴────┴────┴────┴───────┘ 七、申請案七(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朱祥龍、許淑芬、王中原、劉美鈴、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來台,均未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21 │虹德實│蘇州工業園區婁│錢明 │98/09/24│98/10/08│98/10/30│無(未入│偵四卷 │ │ │業公司│葑東坊經濟發展│ │ │ │98/11/07│境) │P.364-372 │ │ │ │有限公司董事 │ │ │ │ │ │ │ ├──┼───┼───────┼───┼────┼────┼────┼────┼───────┤ │ 22 │虹德實│蘇州工業園區婁│陳建國│98/09/24│98/10/08│98/10/30│無(未入│(同上) │ │ │業公司│葑東坊經濟發展│ │ │ │98/11/07│境) │ │ │ │ │有限公司經理 │ │ │ │ │ │ │ ├──┼───┼───────┼───┼────┼────┼────┼────┼───────┤ │ 23 │虹德實│蘇州工業園區婁│沈琪 │98/09/24│98/10/08│98/10/30│無(未入│(同上) │ │ │業公司│葑東坊經濟發展│ │ │ │98/11/07│境) │ │ │ │ │有限公司經理 │ │ │ │ │ │ │ ├──┼───┼───────┼───┼────┼────┼────┼────┼───────┤ │ 24 │虹德實│蘇州工業園區婁│邢鶴林│98/09/24│98/10/08│98/10/30│無(未入│(同上) │ │ │業公司│葑東坊經濟發展│ │ │ │98/11/07│境) │ │ │ │ │有限公司項目 │ │ │ │ │ │ │ └──┴───┴───────┴───┴────┴────┴────┴────┴───────┘ 八、申請案八(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朱祥龍、許淑芬、王中原、劉美鈴、汪文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劉美鈴;聯絡人:汪文孝 (三)結果:審議結果均核准來台,潘翠娥入境,張滿林未入境,胡辰坤申請撤件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25 │虹德實│廣東金德機械設│張滿林│98/09/25│98/10/06│98/10/15│無(未入│偵四卷 │ │ │業公司│備有限公司副總│ │ │ │98/10/24│境) │P.373-384 │ │ │ │經理 │ │ │ │ │ │ │ ├──┼───┼───────┼───┼────┼────┼────┼────┼───────┤ │ 26 │虹德實│廣東金德機械設│潘翠娥│98/09/25│98/10/06│98/10/15│98/10/12│(同上) │ │ │業公司│備有限公司業務│ │ │ │98/10/24│ │ │ │ │ │經理 │ │ │ │ │ │ │ ├──┼───┼───────┼───┼────┼────┼────┼────┼───────┤ │ 27 │虹德實│廣東金德機械設│胡辰坤│98/09/25│98/10/06│98/10/15│無(撤回│(同上) │ │ │業公司│備有限公司總經│ │ │ │98/10/24│申請) │ │ │ │ │理助理 │ │ │ │ │ │ │ └──┴───┴───────┴───┴────┴────┴────┴────┴───────┘ 九、申請案九(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朱祥龍、許淑芬、王中原、劉美鈴、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許淑芬;聯絡人:「顏小姐」 (三)結果:審議結果均核准來台,並均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28 │虹德實│上海藍光科技有│邱蓓蓓│98/10/08│98/10/15│98/10/19│98/10/19│偵四卷 │ │ │業公司│限公司任生產部│ │ │ │98/10/28│98/11/02│P.385-392 │ │ │ │門主管 │ │ │ │ │ │ │ ├──┼───┼───────┼───┼────┼────┼────┼────┼───────┤ │ 29 │虹德實│上海藍光科技有│顧瑾嫻│98/10/08│98/10/15│98/10/19│98/10/19│(同上) │ │ │業公司│限公司任市場部│ │ │ │98/10/28│98/10/29│ │ │ │ │門經理 │ │ │ │ │ │ │ ├──┼───┼───────┼───┼────┼────┼────┼────┼───────┤ │ 30 │虹德實│上海藍光科技有│黃夢捷│98/10/08│98/10/15│98/10/19│98/10/24│(同上) │ │ │業公司│限公司任市場部│ │ │ │98/10/28│98/11/01│ │ │ │ │門主管 │ │ │ │ │ │ │ └──┴───┴───────┴───┴────┴────┴────┴────┴───────┘ 十、申請案十(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朱祥龍、許淑芬、王中原、劉美鈴、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許淑芬;聯絡人:「顏小姐」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來台,李佳妮入境,蔡伶俐未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31 │虹德實│信實房地產營銷│李佳妮│98/10/09│98/10/15│98/10/19│98/10/19│調查卷 │ │ │業公司│策劃有限公司上│ │ │ │98/10/28│98/11/02│P.202-218 │ │ │ │海市場部主管 │ │ │ │ │ │=偵四卷 │ │ │ │ │ │ │ │ │ │P.393-398 │ ├──┼───┼───────┼───┼────┼────┼────┼────┼───────┤ │ 32 │虹德實│信實房地產營銷│蔡伶俐│98/10/09│98/10/15│98/10/19│無 │(同上) │ │ │業公司│策劃有限公司上│ │ │ │98/10/28│ │ │ │ │ │海營銷部主管 │ │ │ │ │ │ │ └──┴───┴───────┴───┴────┴────┴────┴────┴───────┘ 十一、申請案十一(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朱祥龍、許淑芬、王中原、劉美鈴、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許淑芬;聯絡人:許淑芬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來台,並全部入境 (四)說明:全部逾期居留 (五)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33 │虹德實│佛山市新禪山冷│冼春發│98/10/19│98/10/22│98/11/02│98/11/02│調查卷 │ │ │業公司│氣工程貿易有限│ │ │ │98/11/15│ │P.77-93 │ │ │ │公司 │ │ │ │ │ │=偵二卷P.6-22 │ │ │ │ │ │ │ │ │ │=偵四卷 │ │ │ │ │ │ │ │ │ │P.399-409 │ ├──┼───┼───────┼───┼────┼────┼────┼────┼───────┤ │ 34 │虹德實│佛山市新禪山冷│冼文娣│98/10/19│98/10/22│98/11/02│98/11/02│(同上) │ │ │業公司│氣工程湛江辦事│ │ │ │98/11/15│ │ │ │ │ │處經理 │ │ │ │ │ │ │ ├──┼───┼───────┼───┼────┼────┼────┼────┼───────┤ │ 35 │虹德實│佛山市新禪山冷│張瓊花│98/10/19│98/10/22│98/11/02│98/11/02│(同上) │ │ │業公司│氣工程貿易有限│ │ │ │98/11/15│ │ │ │ │ │公司業務經理 │ │ │ │ │ │ │ ├──┼───┼───────┼───┼────┼────┼────┼────┼───────┤ │ 36 │虹德實│佛山市新禪山冷│黃觀炎│98/10/19│98/10/22│98/11/02│98/11/02│(同上) │ │ │業公司│氣工程貿易有限│ │ │ │98/11/15│ │ │ │ │ │公司業務經理 │ │ │ │ │ │ │ ├──┼───┼───────┼───┼────┼────┼────┼────┼───────┤ │ 37 │虹德實│佛山市新禪山冷│羅賽瓊│98/10/19│98/10/22│98/11/02│98/11/02│(同上) │ │ │業公司│氣工程貿易有限│ │ │ │98/11/15│ │ │ │ │ │公司副總經理 │ │ │ │ │ │ │ └──┴───┴───────┴───┴────┴────┴────┴────┴───────┘ 十二、申請案十二(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朱祥龍、許淑芬、王中原、劉美鈴、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許淑芬;聯絡人:許淑芬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來台,並全部入境 (四)說明:周小芸逾期居留 (五)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38 │虹德實│上海豐岱貿易有│周小芸│98/10/22│98/10/26│98/11/05│98/11/24│偵四卷 │ │ │業公司│限公司 │ │ │ │98/11/18│ │P.410-417 │ ├──┼───┼───────┼───┼────┼────┼────┼────┼───────┤ │ 39 │虹德實│上海豐岱貿易有│梁蘭鳳│98/10/22│98/10/26│98/11/05│98/11/13│(同上) │ │ │業公司│限公司海外市場│ │ │ │98/11/18│98/11/30│ │ │ │ │部門銷售副經理│ │ │ │ │ │ │ └──┴───┴───────┴───┴────┴────┴────┴────┴───────┘ 十三、申請案十三(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朱祥龍、許淑芬、王中原、劉美鈴、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許淑芬;聯絡人:許淑芬 (三)結果:審議結果核准來台但未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40 │虹德實│上海龍穎燈光音│梁桂鈿│98/10/22│98/10/26│98/10/31│無 │偵四卷 │ │ │業公司│響設備有限公司│ │ │ │98/11/13│ │P.418-422 │ └──┴───┴───────┴───┴────┴────┴────┴────┴───────┘ 十四、申請案十四(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朱祥龍、許淑芬、王中原、劉美鈴、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許淑芬;聯絡人:許淑芬 (三)結果:審議結果核准來台,但未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41 │虹德實│武漢茂和實業發│楊崇林│98/10/23│98/10/28│98/11/11│無 │偵四卷 │ │ │業公司│展有限公司 │ │ │ │98/11/17│ │P.423-429 │ └──┴───┴───────┴───┴────┴────┴────┴────┴───────┘ 十五、申請案十五(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朱祥龍、許淑芬、王中原、劉美鈴、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來台,但均未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42 │虹德實│上海御翔機電設│周惟彥│98/10/23│98/10/28│98/11/07│無 │偵四卷 │ │ │業公司│備有限公司 │ │ │ │98/11/20│ │P.430-438 │ ├──┼───┼───────┼───┼────┼────┼────┼────┼───────┤ │ 43 │虹德實│上海御翔機電設│顏俊輝│98/10/23│98/10/28│98/11/07│無 │(同上) │ │ │業公司│備有限公司成都│ │ │ │98/11/20│ │ │ │ │ │市場部經理 │ │ │ │ │ │ │ ├──┼───┼───────┼───┼────┼────┼────┼────┼───────┤ │ 44 │虹德實│上海御翔機電設│陳瑞 │98/10/23│98/10/28│98/11/07│無 │(同上) │ │ │業公司│備有限公司北京│ │ │ │98/11/20│ │ │ │ │ │市場部經理 │ │ │ │ │ │ │ ├──┼───┼───────┼───┼────┼────┼────┼────┼───────┤ │ 45 │虹德實│上海御翔機電設│雷迦 │98/10/23│98/10/28│98/11/07│無 │(同上) │ │ │業公司│備有限公司上海│ │ │ │98/11/20│ │ │ │ │ │市場部經理 │ │ │ │ │ │ │ └──┴───┴───────┴───┴────┴────┴────┴────┴───────┘ 十六、申請案十六(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朱祥龍、許淑芬、王中原、劉美鈴、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許淑芬 (三)結果:審議結果核准來台並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46 │虹德實│上海菲舍爾能源│劉國林│98/11/02│98/11/03│98/11/09│98/11/10│偵四卷 │ │ │業公司│科技發展有限公│ │ │ │98/11/15│98/11/14│P.439-444 │ │ │ │司 │ │ │ │ │ │ │ └──┴───┴───────┴───┴────┴────┴────┴────┴───────┘ 十七、申請案十七(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朱祥龍、許淑芬、王中原、劉美鈴、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許淑芬;聯絡人:許淑芬 (三)結果:審議結果核准來台並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47 │虹德實│上海亦和房地產│朱玲 │98/10/29│98/11/03│98/11/14│98/11/15│偵四卷 │ │ │業公司│咨詢事務所 │ │ │ │98/11/27│98/11/26│P.445-450 │ └──┴───┴───────┴───┴────┴────┴────┴────┴───────┘ 十八、申請案十八(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朱祥龍、許淑芬、王中原、劉美鈴、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許淑芬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來台,但未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48 │虹德實│上海順野嘉工貿│孫倩宜│98/11/03│98/11/06│98/11/14│無 │偵四卷 │ │ │業公司│有限公司 │ │ │ │98/11/27│ │P.451-459 │ ├──┼───┼───────┼───┼────┼────┼────┼────┼───────┤ │ 49 │虹德實│上海御翔機電設│朱爽 │98/11/03│98/11/06│98/11/14│無 │(同上) │ │ │業公司│備有限公司北京│ │ │ │98/11/27│ │ │ │ │ │市場部副總經理│ │ │ │ │ │ │ └──┴───┴───────┴───┴────┴────┴────┴────┴───────┘ 附表八:千珍公司(偵一卷第219至220頁) 一、申請案一(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朱祥龍、許淑芬、王中原、李文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王中原;聯絡人:李文麗;受託代送件人:王中原 (三)結果:審議結果提會討論,千珍公司於98年12月3日申請 撤件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1 │千珍公│美容上海柔媚軒│徐卉溱│98/11/19│98/11/27│98/11/30│無(未核│原審證據卷第1 │ │ │司 │美容健康服務中│ │ │ │98/12/08│准且撤回│冊P.109-128 │ │ │ │心業務經理 │ │ │ │ │申請) │ │ └──┴───┴───────┴───┴────┴────┴────┴────┴───────┘ 二、申請案二(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朱祥龍、許淑芬、王中原、李文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李文麗;受託代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葛俊經核准來台,陶嵐補件後再議,千珍公司於98年12月3日申請撤件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2 │千珍公│上海浦東張江食│陶嵐 │98/11/25│98/11/27│98/12/04│無(撤回│原審證據卷第4 │ │ │司 │品廠 │ │ │ │98/12/13│申請) │冊P.0000-0000 │ ├──┼───┼───────┼───┼────┼────┼────┼────┼───────┤ │ 3 │千珍公│上海浦東張江食│葛俊 │98/11/25│98/11/27│98/12/04│無(撤回│(同上) │ │ │司 │品廠 │ │ │ │98/12/13│申請) │ │ └──┴───┴───────┴───┴────┴────┴────┴────┴───────┘ 三、申請案三(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朱祥龍、許淑芬、王中原、李文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李文麗;受託代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補件後再議,千珍公司於98年12月14日申請撤件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4 │千珍公│阪急國際物流(│王菲 │98/11/30│98/12/02│98/12/20│無 │①原審證據卷第│ │ │司 │上海)有限公司│ │ │ │98/12/27│ │5冊P.0000-0000│ │ │ │ │ │ │ │ │ │②調查卷P.221 │ │ │ │ │ │ │ │ │ │-224 │ └──┴───┴───────┴───┴────┴────┴────┴────┴───────┘ 四、申請案四(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朱祥龍、許淑芬、王中原、李文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李文麗;受託代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全部核准來台,文良映、陽福章未入境,其餘均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5 │千珍公│深圳市好年青科│羅仕德│98/12/01│98/12/04│98/12/15│98/12/23│原審證據卷第5 │ │ │司 │技開發有限公司│ │ │ │98/12/28│98/12/25│冊P.0000-0000 │ ├──┼───┼───────┼───┼────┼────┼────┼────┼───────┤ │ 6 │千珍公│深圳市好年青科│陽方章│98/12/01│98/12/04│98/12/15│98/12/17│(同上) │ │ │司 │技開發有限公司│ │ │ │98/12/28│98/12/25│ │ │ │ │採購經理 │ │ │ │ │ │ │ ├──┼───┼───────┼───┼────┼────┼────┼────┼───────┤ │ 7 │千珍公│深圳市佳益食品│陽新章│98/12/01│98/12/04│98/12/15│98/12/17│(同上) │ │ │司 │有限公司副總經│ │ │ │98/12/28│98/12/25│ │ │ │ │理 │ │ │ │ │ │ │ ├──┼───┼───────┼───┼────┼────┼────┼────┼───────┤ │ 8 │千珍公│深圳市佳益食品│文良映│98/12/01│98/12/04│98/12/15│無 │(同上) │ │ │司 │有限公司業務經│ │ │ │98/12/28│ │ │ │ │ │理 │ │ │ │ │ │ │ ├──┼───┼───────┼───┼────┼────┼────┼────┼───────┤ │ 9 │千珍公│深圳市佳益食品│陽福章│98/12/01│98/12/04│98/12/15│無 │(同上) │ │ │司 │有限公司貿易部│ │ │ │98/12/28│ │ │ │ │ │經理 │ │ │ │ │ │ │ └──┴───┴───────┴───┴────┴────┴────┴────┴───────┘ 五、申請案五(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朱祥龍、許淑芬、王中原、李文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王中原;聯絡人:李文麗;受託代送件人:王中原 (三)結果:審議結果提會討論,千珍公司申請撤件(99年1月 14日前)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10 │千珍公│上海宏資行投資│滕艷 │98/12/14│99/01/05│98/12/25│無(撤回│原審證據卷第5 │ │ │司 │管理有限公司副│ │ │ │99/01/07│申請) │冊P.0000-0000 │ │ │ │總經理 │ │ │ │ │ │ │ └──┴───┴───────┴───┴────┴────┴────┴────┴───────┘ 六、申請案六(文號:00000000000號): (一)參與者:賴柏良、朱祥龍、許淑芬、王中原、李文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旅行業者 (二)案件代申請人:賴柏良;聯絡人:李文麗;受託代送件人:賴柏良 (三)結果:審議結果核准來台並入境 (四)申請內容: ┌──┬───┬───────┬───┬────┬────┬────┬────┬───────┐ │ 項 │ 接待 │ 受邀單位 │ 姓名 │收文日期│核覆日期│商務來台│入境日 │備註 │ │ 次 │ 單位 │ (本職) │ │ │ │起迄日期│出境日 │ │ ├──┼───┼───────┼───┼────┼────┼────┼────┼───────┤ │ 11 │千珍公│江蘇天億實業集│蔣國北│98/12/15│98/12/17│98/12/29│99/03/01│原審證據卷第5 │ │ │司 │團有限公司 │ │ │ │99/01/11│99/03/05│冊P.0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