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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915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陳明富高玉舜賴邦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19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家榮
選任辯護人
鄭仁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家榮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叁年拾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家榮前經本院認為犯寄藏手槍及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7月9日執行羈押,至103年10月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10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賴邦元

書記官 游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915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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