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35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3354號
- 上訴人
- 潘家駒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12月30日第二審判決(103 年度上訴字第3354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潘家駒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最重本刑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竊盜罪;第335 條、第336 條第2 項侵占罪;第 339 條、第341 條詐欺罪;第342 條背信罪;第346條恐嚇罪與第349條第1項贓物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明文規定。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法定刑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被告潘家駒對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刑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