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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35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劉嶽承李麗珠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3354號

上訴人
潘家駒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12月30日第二審判決(103 年度上訴字第3354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潘家駒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最重本刑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竊盜罪;第335 條、第336 條第2 項侵占罪;第 339 條、第341 條詐欺罪;第342 條背信罪;第346條恐嚇罪與第349條第1項贓物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明文規定。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法定刑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被告潘家駒對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刑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354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