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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55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潘長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潘家駒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新北檢永乙114執聲他2425字第1149055697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部分罪刑,經赦免、減刑或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撤銷改判,以致原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基礎變動,或有其他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行更定其應執行刑必要者外,依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再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併合處罰之應執行刑有多數組合之情形,因接續執行而生刑期極長之情形,本即受刑人依法應承受之刑罰,況刑法設有假釋機制(可合併計算假釋期間)以緩和其執行所生刑期苛酷之情形,要無不當侵害受刑人合法權益之問題,更與責罰是否顯不相當無涉。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為不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39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潘家駒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減字第4號裁定(下稱A裁定)就附表一所示2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46號裁定(下稱B裁定)就附表二所示12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抗字第343號裁定抗告駁回而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54號裁定(下稱C裁定)就附表三所示7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據上揭A、B、C裁定,分別換發107年執更字第5152號執行指揮書、109年執更字第1952號執行指揮書、109年執更字第1333號執行指揮書執行,而107年執更字第5152號執行指揮書之執行期間為94年5月23日至107年4月25日、109年執更字第1952號執行指揮書之執行期間為107年4月26日至131年10月25日、109年執更字第1333號執行指揮書之執行期間為131年10月26日至143年4月25日,三案接續執行等情,有前開各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上開三裁定確定後即生實質確定力,自無依憑受刑人之主張,再行拆解割裂、重新搭配組合之理。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上開裁定為執行指揮,並以114年5月9日新北檢永乙114執聲他2425字第1149055697號函否准受刑人請求重新定執行刑之聲請,自無違誤,其執行之指揮即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㈡聲明異議意旨固然主張依照A、B、C裁定所採取之定刑方式,客觀上已屬過度不利評價,而造成受刑人責罰顯不相當之過苛情形,有必要重新拆分後,重新定對受刑人較有利之應執行刑云云。然依上揭說明,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是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於114年5月9日以新北檢永己114執聲他2425字第1149055697號函函覆受刑人,並說明受刑人所犯案件分別業經上開A、B、C號裁定確定,就各該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即本裁定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各罪),復查無上揭例外之情形,自應受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亦無許受刑人任擇其所犯各罪中最為有利或不利之數罪排列組合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故受刑人聲請重新定應執行乙事於法無據,礙難准許等語,有前開函文在卷可參。從而,檢察官前開執行之指揮,已詳細敘明其依據及理由,受刑人之主張,並無可採。

四、綜上,本件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經核並無違法或不當,受刑人徒憑己意,泛以請求更定應執行刑為由,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書記官 廖 郁 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即A裁定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強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年8月  犯罪日期  85年7 月間某日至91年6月19日 91年5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91年度偵字第11255號 新北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779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91年度訴字第1547號 107年度訴字第194號   判決日期 91年9月27日 107年6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91年度訴字第1547號 107年度訴字第194號   判決確定日期  91年11月12日  107年7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91年度執字第6629號(已於95年8 月6日執行完畢)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3861號  
附表二(即B裁定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3年1月21日1時許 103年1月20日22時許 103年9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9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9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627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836號 103年度訴字第836號 103年度訴字第1257號  判決日期 103年10月17日 103年10月17日 104年4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354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856號 103年度訴字第1257號  確定日期 104年1月6日 104年4月2日 104年8月1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否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2219號(已執畢)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578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2653號     編號3至4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9月3日至103年9月6日 103年7月16日3至4時許 103年7月17日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6270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21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217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1257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51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51號  判決日期 104年4月30日 106年6月8日 106年6月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1257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51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51號  確定日期 104年8月11日 106年8月23日 106年8月2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是    否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2653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51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5118號        編號3至4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3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6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6月8日、14日、16日 103年5月27日12時24分許 103年5月30日10時53分後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21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21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217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968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968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968號  判決日期 106年10月25日 106年10月25日 106年10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377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377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377號  確定日期 107年7月4日 107年7月4日 107年7月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39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392號     編號9至11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轉讓禁藥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6年2 有期徒刑15年10月2 有期徒刑8月2 犯 罪 日 期  103年3月19日、103年4月13日 103年3月27日、103年4月19日 103年6月25日、103年6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21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21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緝字第21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968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968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579號  判決日期 106年10月25日 106年10月25日 106年11月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377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377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1044號  確定日期 107年7月4日 107年7月4日 107年4月1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392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7372號   編號9至11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  以上各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附表三(即C裁定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2次) 犯罪日期  104/06/18 104/06/18 104/09/20 104/10/1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緝字第685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緝字第685號 新北地檢 104偵31658、00000 000毒偵8675、105偵10870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934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934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128號  判決日期 105/05/25 105/05/25 106/11/29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934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934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125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06/17 105/05/25 107/04/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912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913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172號     編號3-7定應執行刑為10年6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4/11/04 104/11/10 104/11/1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04偵31658、00000 000毒偵8675、105偵10870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128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128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128號  判決日期 106/11/29 106/11/29 106/11/29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1256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1256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125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4/12 107/04/12 107/04/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172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172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172號   編號3-7定應執行刑為10年6月   
編號  7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併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04年3月間某日~104/11/1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04偵31658、00000 000偵8675、105偵10870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128號    判決日期 106/11/29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125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4/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172號     編號3-7定應執行刑為10年6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855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