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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0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施俊堯許泰誠曾淑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0號

上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賜榮
選任辯護人
陳怡秀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律師
被告
蘇直評
選任辯護人
林梅玉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采霓律師
被告
劉雲生
選任辯護人
謝思賢律師
選任辯護人
方伯勳律師
被告
方詩淵
選任辯護人
翁松谷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春美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勝琛律師
被告
張維舜
選任辯護人
李采霓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審訴字第五八一號」,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矚重訴字第一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九十七年度矚重訴字第一號」,誤繕為「一0三年度審訴字第五八一號」,惟不影響裁定之本旨,顯屬誤載,爰依上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施俊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曾淑華

書記官 呂修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0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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