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0號
- 上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賜榮
- 選任辯護人
- 陳怡秀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杜英達律師
- 被告
- 蘇直評
- 選任辯護人
- 林梅玉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李采霓律師
- 被告
- 劉雲生
- 選任辯護人
- 謝思賢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方伯勳律師
- 被告
- 方詩淵
- 選任辯護人
- 翁松谷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吳春美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李勝琛律師
- 被告
- 張維舜
- 選任辯護人
- 李采霓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審訴字第五八一號」,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矚重訴字第一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九十七年度矚重訴字第一號」,誤繕為「一0三年度審訴字第五八一號」,惟不影響裁定之本旨,顯屬誤載,爰依上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施俊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