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8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8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金蕙 (原名黃淑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證券交易法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金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金蕙因證券交易法罪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4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本院以99年度金上訴字第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2年4月17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