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5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5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蔣佳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蔣佳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蔣佳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所示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聲請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