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6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6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文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5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文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文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337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臺上字第584 號駁回上訴確定。於95年2 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4 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4 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