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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6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沈宜生吳冠霆楊貴雄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6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文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5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文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文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337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臺上字第584 號駁回上訴確定。於95年2 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4 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4 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楊貴雄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68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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