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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3371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李文成周盈文王復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訴字第337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黃聖棻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11月29 日執行羈押,嗣經第4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10月3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依本案訴訟進度及被告涉犯情節,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辯護人認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尚不足採,被告應自民國94年11月1日起,第5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成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王復生

書記官 王宜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3371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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