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337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訴字第337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黃聖棻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11月29 日執行羈押,嗣經第4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10月3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依本案訴訟進度及被告涉犯情節,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辯護人認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尚不足採,被告應自民國94年11月1日起,第5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