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0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王聰明謝靜慧梁宏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0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圳鴻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圳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79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6月,並經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765 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335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1年10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梁宏哲

書記官 吳碧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03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