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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8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王聰明梁宏哲曾德水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85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羅家強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 年執聲付字第7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家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家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667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並經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25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0 年6 月22日入監服刑,嗣於103 年5 月9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5 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適當,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交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曾德水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85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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