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85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85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羅家強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 年執聲付字第7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家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家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667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並經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25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0 年6 月22日入監服刑,嗣於103 年5 月9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5 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適當,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交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